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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T51223-2017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signage system of public building

GB/T 51223-201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4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223-2017,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月21日

前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为8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导向标识系统规划布局,视觉导向标识系统设计,其他标识系统设计,标识本体,制作安装、检测验收和维护保养等。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政编码:200092)。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清华大学

深圳市标识行业协会

陕西省标识行业协会

上海市标识行业协会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大生牌业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俞明健 范益群 吴国欣 郭景 饶良修 李昊 向帆 周福生 孔卫华 朱庆 叶宗泽 赵华 赵光群 何斌 赵贵华 李忠训 周仕华 卜德清 陆敏 游克思 乔英娟 吴端 肖辉 强玮怡 彭义 李文杰

主要审查人:丁洁民 赵元超 乔世军 祝长康 洪卫 崔永祥 陈众励 杨洲 潘晓东 朱淳 熊志强 郭南源 庞建华 崔云

1总则

1      

1.0.1  为规范公共建筑标识系统,统一公共建筑标识系统规划设计的技术标准,提高公共建筑标识系统工程质量,保障人员及车辆安全、有序、高效地运行,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建筑标识系统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包括其规划布局、设计、制作、安装、检测、验收和维护保养等。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设置应遵循“适用、安全、协调、通用”的基本原则。新建公共建筑标识系统的设计、安装宜与公共建筑的室内外装修设计、施工同步进行。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2.0.1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 展开条文说明

2.0.2  流线  circulation/flow line

   区域中的使用人群、车辆、货物的通行路径和流量变化的线性表示形式。

2.0.3  标识    signage

   在公共建筑空间环境中,通过视觉、听觉、触觉或其他感知方式向使用者提供导向与识别功能的信息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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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  signage system of public building

   服务于公共建筑的全部标识总称。

2.0.5  导向标识系统  guidance signage system

   传达方向、位置、距离等信息,帮助人们认知起止点,且具有公共属性的标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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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非导向标识系统  no-guidance signage system

   传达非导向信息的标识系统。

2.0.7  无障碍标识系统    barrier-free signage system of ac-cessibility facilites

   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以及行动不便者传递各种信息的标识系统。

2.0.8  视觉标识    visual signage

   以视觉为信息传递媒介的标识。

2.0.9  听觉标识    auditory signage

   以可被识别到的特定声音传达信息的标识。

2.0.10  触觉标识  tactile signage

   以触摸识别方式传达信息的标识,常与听觉标识及其他触发性信息传播载体匹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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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感应标识    induced signage

   以射频、磁性、红外线等感应方式传达信息的标识,常与听觉标识及其他触发性信息传播载体匹配使用。

2.0.12  交互式标识  interaction signage

   通过固定或可移动、可携带设备等,与使用者在特定场景下进行人机信息交互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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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标识本体    signage noumenon

   标识的基础、支撑、面板等构成传播信息载体的实体总称。

2.0.14  标识系统的信息架构    information structure of sig-nage system

   对标识信息进行的归类、分级、组织、编码等所建立的完整、有序的信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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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标识规划布局  signage layout

   对标识在特定区域空间内位置的安排、设置、信息编码等统筹规划工作的总称。

▼ 展开条文说明

2.0.16  标识点位    signage location

   标识本体在特定区域内的平面位置。

2.0.17  标识的空间位置  signage space location

   标识本体在特定区域空间内的方向、高度、间距等。

2.0.18  标识版面设计  signage design

   为使标识版面布局清晰、合理,对标识的文字、图形、符号等可视化信息元素在版面上的位置、大小进行布局及调整工作的总称。

▼ 展开条文说明

2.0.19  标识形态  form of signage

   标识本体的外在视觉感观形象。

▼ 展开条文说明

2.0.20  标识照明  signage lighting

   标识带有照明装置,并利用光电信号来显示和传递信息(如文字、符号、图形等)。

2.0.21  电光源型标识  electric optic source signage

   在本体内装有照明装置,采用透光方式使得标识体发光的标识。

▼ 展开条文说明

2.0.22  标识系统分级    signage system classification

   对标识系统所传达信息重要性的等级划分。

2.0.23  标识分布密度    signage distribution density

   在空间环境中标识点位设置的密集程度。标识分布密度=同一类型标识数量/对应设置标识范围的建筑面积。

2.0.24  标识信息编码    coding of signage information

   将标识版面图形、符号、文字等信息元素及本体显示方式、制作材料等标识的特征信息,通过数字、字母、特殊符号等代码或它们之间的组合进行表示。

3基本规定

3.1 标识及标识系统

3  基本规定

3.1  标识及标识系统

3.1.1  公共建筑标识分类应符合表3.1.1的要求。

表3.1.1  公共建筑标识分类

▼ 展开条文说明

3.1.2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分类应符合表3.1.2的要求。

表3.1.2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分类

▼ 展开条文说明

3.1.3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应包括导向标识系统和非导向标识系统。导向标识系统的构成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导向标识系统构成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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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人行和车行导向标识系统宜由引导类标识、识别类标识、定位类标识、说明类标识、限制类标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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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宜使用图形、符号、文字、数字、色彩、明暗、声音听觉显示和言语听觉显示等多种构成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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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设置

3.2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设置

3.2.1  公共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和室内空间均应进行公共建筑导向标识系统的专项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3.2.2  公共建筑导向标识系统应包括无障碍标识系统。

3.2.3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标识系统的安全、功能、用途、位置,以及建筑物规模、等级和重要程度等,并综合考虑经济成本,合理确定。

   长期性标识版面的工艺材料设计使用年限不宜少于5年,长期性标识本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宜少于10年。

▼ 展开条文说明

3.2.4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的设置应综合考虑使用者的需求,对公共建筑物的物业管理、空间功能、环境空间、建筑流线等方面进行整体规划布局。当需求功能及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增减、调换、更新标识。

3.2.5  公共建筑导向标识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服务对象的人机工程学参数,合理确定标识的点位、空间位置、型式和版面。

▼ 展开条文说明

3.2.6  当视觉标识设计需要满足高龄使用者及弱视群体需求时,应在字号、字距、边距、行距、色彩对比度和版式设计方面作相应强化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3.2.7  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设置相应的无障碍标识。无障碍标识宜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

3.2.8  标识系统应定期开展维护和保养,发现损毁、灭失、缺少的标识应及时修复和补充。

3.2.9  应急导向标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应急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23809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

4导向标识系统规划布局

4.1 一般规定

4  导向标识系统规划布局

4.1  一般规定

4.1.1  导向标识系统的规划布局,应以公共建筑空间功能布局及流线为依据,并宜分层级设置。

▼ 展开条文说明

4.1.2  对于新建的公共建筑,导向标识系统设计应与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室内设计协同进行。

▼ 展开条文说明

4.1.3  导向标识系统的信息分级和分布密度,应根据公共建筑类型、建筑规模、建筑空间形态和功能等因素综合确定。

4.1.4  标识的点位规划应考虑与空间环境及其他设施的关系,避免冲突、遮蔽,必要时可与其他设施合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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