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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建筑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1157-2016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logistics building

GB 51157-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9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物流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物流建筑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157-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8、6.1.5、9.8.26、11.3.3、11.3.5、15.3.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15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7]3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物流建筑分类;物流建筑规模与安全等级划分;物流建筑功能与面积;选址与总体规划;总平面;交通与停车;建筑;结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电气;建筑智能化;消防。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5号,邮编:100089)。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邮政科学研究规划院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物流学会

中国仓储协会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霍丽芙 舒世安 王漪 肖院花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坚 王彦庆 卢风禄 师清木 刘宁 孙杰 李刚 李浩 李仕全 李红梅 杨丰 吴伟民 张同亿 张树君 陈卫国 陈景来 赵印涛 赵彤宇 胡润东 秦丽 袁波 贾丽黎 晁海鸥 黄晓家 董霄龙 焦建欣 曾祥根 魏民赞 魏俊荣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孟祥恩 沈纹 倪照鹏 姜超峰 张颖 牛献国 邓琪 石磊 颜骅 程绍革 王锋 叶鸣 张文才 陶蓉

1总则

1      

1.0.1  为规范物流建筑的工程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物流建筑设计。不适用于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火药、炸药、化工品类的危险品物流建筑。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物流建筑设计应在物流工艺总体设计框架下进行,重要物流建筑或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应进行物流系统工艺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物流建筑设计应遵循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1.0.5  物流建筑设计应结合物流建筑功能特性及发展趋势,采用适宜的先进技术与可持续发展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1.0.6  物流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

2

2.0.1 物流 logistics

根据实际需要,将物品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物流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实现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

2.0.2 物流生产 logistics production

对物流作业、存储两类物流活动的统称。其中,物流作业包括装卸、搬运、收发货、验货、计量、分拣、物流加工、配送、信息管理等动态物流活动;存储包括货物的存放与保管等静态物流活动。

2.0.3 物流加工 distribution processing

根据顾客的需要,在物流过程中对物品实施的简单加工作业活动的总称。

2.0.4 物流建筑 logistics building

进行物品收发、储存、装卸、搬运、分拣、物流加工等物流活动的建筑。

2.0.5 物流建筑群 logistics building group

由两栋或两栋以上物流建筑组成的建筑群体。

2.0.6 单层物流建筑 single-story logistics building

自然层数为一层的物流建筑。

2.0.7 多层物流建筑 multi-story logistics building

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物流建筑。

2.0.8 高层物流建筑 high-rise logistics building

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m的物流建筑。

2.0.9 货棚 goods shed

设有顶盖和立柱,四周不建封顶围墙的物流生产建筑。

2.0.10 场坪 goods yard

用于存放货物、器具或进行货物处理作业的露天场地。

2.0.11 吞吐量 handling capacity of freight

一定期限内到达、发出的货物总量。

2.0.12 危险品 dangerous goods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3物流建筑分类

3  物流建筑分类

3.0.1  物流建筑按其使用功能特性,可分为作业型物流建筑、存储型物流建筑、综合型物流建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型物流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建筑内存储区的面积与该建筑的物流生产面积之比不大于15%;

       2)建筑内存储区的容积与该建筑的物流生产区容积之比不大于15%;

       3)货物在建筑内的平均滞留时间不大于72h;

       4)建筑内存储区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  存储型物流建筑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建筑内存储区的面积与该建筑的物流生产面积之比大于65%;

       2)建筑内存储区的容积与该建筑的物流生产区容积之比大于65%。

   3  除作业型物流建筑、存储型物流建筑之外的物流建筑应为综合型物流建筑。

▼ 展开条文说明

3.0.2  物流建筑按建筑内处理物品的特性,可分为普通物流建筑、特殊物流建筑、危险品物流建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物流建筑内处理的物品应对操作及保管环境、包装、运输条件、保安无特殊要求,且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属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丙、丁、戊类;

   2  特殊物流建筑内处理的物品应对操作及保管环境、包装、运输条件、保安等有特殊要求,且处理的物品不应属于危险品;

   3  危险品物流建筑内所处理的物品应为危险品。

▼ 展开条文说明

3.0.3  存储型物流建筑应按库房建筑要求设计;作业型与综合型物流建筑应按厂房建筑要求设计,且其存储区应按库房建筑要求设计。特殊物流建筑与危险品物流建筑还应执行相应的专用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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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物流建筑的存储区、作业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储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物品平均堆放高度大于1m、面积利用系数大于0.4且物品平均滞留时间大于24h的堆存区域;

       2)物品存放高度不大于2m且物品平均滞留时间大于24h的货架区;

       3)物品存放高度大于2m的货架区;

       4)物品平均滞留时间大于72h的区域。

   2  作业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用于对物品进行物流作业的区域;

       2)不属于本条第1款的区域;

       3)物品在该区域的最长滞留时间不大于72h。

3.0.5  物流建筑及其区域的面积和容积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物流建筑规模与安全等级划分

4.1 物流建筑规模等级划分

4  物流建筑规模与安全等级划分

4.1  物流建筑规模等级划分

4.1.1  单体物流建筑的规模等级应按其建筑面积进行划分,并宜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单体物流建筑的规模等级划分

   注:1  表中为通用数据,当行业另有规定时,可选用行业规范规定的取值;

       2  本表不包括危险品物流建筑规模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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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物流建筑群规模等级应按其占地面积进行划分,并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物流建筑群规模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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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物流建筑安全等级划分

4.2  物流建筑安全等级划分

4.2.1  物流建筑的安全等级应按建筑单体划分,并可对单体建筑内不同功能区域、部位进行安全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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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物流建筑安全等级应按建筑的重要性、物品特性类别及建筑规模等级确定,并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物流建筑安全等级划分

   注:表中符合特征之一即属于相应的安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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