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logistics building
GB 51157-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9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物流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物流建筑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157-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8、6.1.5、9.8.26、11.3.3、11.3.5、15.3.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15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7]3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物流建筑分类;物流建筑规模与安全等级划分;物流建筑功能与面积;选址与总体规划;总平面;交通与停车;建筑;结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电气;建筑智能化;消防。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5号,邮编:100089)。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邮政科学研究规划院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物流学会
中国仓储协会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霍丽芙 舒世安 王漪 肖院花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坚 王彦庆 卢风禄 师清木 刘宁 孙杰 李刚 李浩 李仕全 李红梅 杨丰 吴伟民 张同亿 张树君 陈卫国 陈景来 赵印涛 赵彤宇 胡润东 秦丽 袁波 贾丽黎 晁海鸥 黄晓家 董霄龙 焦建欣 曾祥根 魏民赞 魏俊荣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孟祥恩 沈纹 倪照鹏 姜超峰 张颖 牛献国 邓琪 石磊 颜骅 程绍革 王锋 叶鸣 张文才 陶蓉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物流建筑的工程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物流建筑设计。不适用于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火药、炸药、化工品类的危险品物流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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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其中,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的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其识别按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执行。
1.0.3 物流建筑设计应在物流工艺总体设计框架下进行,重要物流建筑或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应进行物流系统工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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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物流建筑的建设规模、功能组成、建筑形式、布局和结构选型等与其建设目标、工艺需求直接相关。因此,物流建筑的设计应在工艺设计框架指导下进行,避免因缺失工艺设计环节而导致规模确定不适当、功能或布局不合理、内外部运输与交通衔接不协调、过度装备或装备不足等问题,使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甚至达不到设计产能目标,造成工程设计失误和工程建设经济损失。物流工艺设计主要包括:工艺流程设计、建筑功能组成与规模确定、设备选型与配置、劳动定员、建筑物主要参数确定、辅助生产设施需求等。
1.0.4 物流建筑设计应遵循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1.0.5 物流建筑设计应结合物流建筑功能特性及发展趋势,采用适宜的先进技术与可持续发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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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物流建筑的生产运营受社会经济、市场环境、客户需求等随机变化影响较大;现代物流建筑具有集约化高效运作、大型化规模发展、群体化集中管理的发展特征,由此给设计带来诸如土地分期使用或征用、建筑物分期建设、建筑预留接建、功能变化所引起的建筑改造等问题,这些问题大多涉及资源充分合理利用、经济化运行、可持续发展等。由于物流建筑是物流服务业的基础设施,对各方面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本条的提出有利于促进设计重视物流建筑受随机变化影响大的特点,采取降低投资风险、合理充分发挥资源利用效益、有利物流建筑项目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技术措施。
1.0.6 物流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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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与物流建筑配套建设的辅助生产设施、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的设计,应执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本规范未作规定且已有国家标准的物流建筑,应执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 语
2.0.1 物流 logistics
根据实际需要,将物品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物流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实现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
2.0.2 物流生产 logistics production
对物流作业、存储两类物流活动的统称。其中,物流作业包括装卸、搬运、收发货、验货、计量、分拣、物流加工、配送、信息管理等动态物流活动;存储包括货物的存放与保管等静态物流活动。
2.0.3 物流加工 distribution processing
根据顾客的需要,在物流过程中对物品实施的简单加工作业活动的总称。
2.0.4 物流建筑 logistics building
进行物品收发、储存、装卸、搬运、分拣、物流加工等物流活动的建筑。
2.0.5 物流建筑群 logistics building group
由两栋或两栋以上物流建筑组成的建筑群体。
2.0.6 单层物流建筑 single-story logistics building
自然层数为一层的物流建筑。
2.0.7 多层物流建筑 multi-story logistics building
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物流建筑。
2.0.8 高层物流建筑 high-rise logistics building
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m的物流建筑。
2.0.9 货棚 goods shed
设有顶盖和立柱,四周不建封顶围墙的物流生产建筑。
2.0.10 场坪 goods yard
用于存放货物、器具或进行货物处理作业的露天场地。
2.0.11 吞吐量 handling capacity of freight
一定期限内到达、发出的货物总量。
2.0.12 危险品 dangerous goods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3物流建筑分类
3 物流建筑分类
3.0.1 物流建筑按其使用功能特性,可分为作业型物流建筑、存储型物流建筑、综合型物流建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型物流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建筑内存储区的面积与该建筑的物流生产面积之比不大于15%;
2)建筑内存储区的容积与该建筑的物流生产区容积之比不大于15%;
3)货物在建筑内的平均滞留时间不大于72h;
4)建筑内存储区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 存储型物流建筑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建筑内存储区的面积与该建筑的物流生产面积之比大于65%;
2)建筑内存储区的容积与该建筑的物流生产区容积之比大于65%。
3 除作业型物流建筑、存储型物流建筑之外的物流建筑应为综合型物流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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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随着技术与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市场需求和技术进步推动物流业的服务功能在不断深化和拓展,使得物流产业分工不断精细化、差异化和多元化,形成了不同的业态,随之出现了服务功能各异的物流建筑。
如今,物流建筑已不是以往单纯的仓库库房概念,物流服务与物流加工需求明显增加,所以仅按以往单一的仓库建筑进行物流建筑设计,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不同功能建筑的设计需求。由于对各种物流建筑的定性认识不同,给设计和管理部门审批带来困难,特别是在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方面的问题更为突出。
为了合理、安全、经济地进行物流建筑设计,本规范将现代物流建筑按功能性质进行划分,是基于对物流活动要素特征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提高了分类的准确、合理、适用性,物流建筑的规范化界定分类,基本可以解决新型物流建筑设计标准执行困难等问题。
1 定性为作业型物流建筑的重要量化条件,对存储面积和容积均不超过15%的规定,是根据火灾负荷计算及已设计建成项目的火灾性能化设计论证的结果确定。对存储面积的限制,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厂房内设置丙、丁、戊类仓库时,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该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对于多层、高层物流建筑,只要每层的存储区建筑面积之和与本层建筑面积之比符合本款的规定即可。
对于8m以上高大空间而言,一般15%存储面积的存储容积不会超过15%,但是,当储存区局部屋顶升高的情况下,存储容积可能会超过15%,由此增加建筑火灾负荷,因而需要进行存储容积计算。
作业型物流建筑要求物品在建筑内的平均滞留时间不大于72h,是经过对大量分拣、配送等快速物流工程的调研,结合安全管理的可行性综合确定的。
作业型物流建筑工程举例:符合本款规定的商业、食品冷链加工的配送中心、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的货运站、分拣中心、分拨中心、邮件处理中心、快件中心、保税物流加工中心等。
2 存储型物流建筑基本包括传统型的物品储存、保管用仓库,虽然现代仓库的物品流转速度也很快,但由于储存物品量大,火灾危险性高,必须严格采取相应的建筑设防措施,为了确保建筑设计安全,特加以强调。
存储型物流建筑工程举例:符合本款规定的港口、铁路、公路、机场的仓库、保税仓库、海关监管仓库等,制造业、商业、物资储备及流通等行业的全厂仓库、存储基地、配送中心或物流园、物流基地等的各种仓库。
3 设计和建设单位普遍反映,大量的物流建筑单体具备多种物流生产功能,单一地按库房设计给使用造成困难。因而,本规范结合物流发展的社会实际需求,提出了集物流多样化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型物流建筑概念。
3.0.2 物流建筑按建筑内处理物品的特性,可分为普通物流建筑、特殊物流建筑、危险品物流建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物流建筑内处理的物品应对操作及保管环境、包装、运输条件、保安无特殊要求,且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属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丙、丁、戊类;
2 特殊物流建筑内处理的物品应对操作及保管环境、包装、运输条件、保安等有特殊要求,且处理的物品不应属于危险品;
3 危险品物流建筑内所处理的物品应为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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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物流建筑内所处理的物品,因其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或者对环境、包装、运输条件等有特殊的保管和养护安全条件要求,根据其分类,便于设计准确适度采取相应的安全设计措施和标准。
3.0.3 存储型物流建筑应按库房建筑要求设计;作业型与综合型物流建筑应按厂房建筑要求设计,且其存储区应按库房建筑要求设计。特殊物流建筑与危险品物流建筑还应执行相应的专用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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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由于作业型与综合型物流建筑设计与厂房设计要求基本相同,一般近似联合厂房设计,但这两类建筑中,又都不同程度地具有物品存储区,所以提出“其中的存储区应按库房设计”。
3.0.4 物流建筑的存储区、作业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储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物品平均堆放高度大于1m、面积利用系数大于0.4且物品平均滞留时间大于24h的堆存区域;
2)物品存放高度不大于2m且物品平均滞留时间大于24h的货架区;
3)物品存放高度大于2m的货架区;
4)物品平均滞留时间大于72h的区域。
2 作业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用于对物品进行物流作业的区域;
2)不属于本条第1款的区域;
3)物品在该区域的最长滞留时间不大于72h。
3.0.5 物流建筑及其区域的面积和容积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物流建筑规模与安全等级划分
4.1 物流建筑规模等级划分
4 物流建筑规模与安全等级划分
4.1 物流建筑规模等级划分
4.1.1 单体物流建筑的规模等级应按其建筑面积进行划分,并宜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单体物流建筑的规模等级划分

注:1 表中为通用数据,当行业另有规定时,可选用行业规范规定的取值;
2 本表不包括危险品物流建筑规模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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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物流建筑规模不同,功能组成与社会经济影响会有区别,对建筑设计要求也会不同,因此需要划分规模等级。单体物流建筑规模等级表中的等级分类、分级名称、分级面积数值等,是经过对各行业大量物流工程设计建设案例及相关技术规范分析研究得出的。
1 等级划分原则
与现有相关规范相协调;符合国内行业现实与发展情况;确保建筑安全。
2 规模等级确定
1)存储型物流建筑规模等级确定
本规范经过对大量案例的综合统计分析得出,目前我国建筑面积5000m2以下的物流建筑仍占有较大比例,5000m2~20000m2的仓库也较为普遍,若将10000m2作为分界,则会降低一定量的库房安全设防等级,因此,确定以5000m2为中小型仓库的规模分界值,这一分界值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丙类仓库4800m2的划界一致,有利于控制小型仓库的设防配置。
2)作业型、综合型物流建筑规模等级确定
作业型物流建筑与综合型物流建筑的35%~85%的建筑面积属于具备物流动态活动功能特性的厂房使用性质,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情况下,其建筑面积基本不限,因而提高了该类物流建筑的面积等级规模。
本规范考虑到我国物流业的建设发展现状及其重要的经济作用,参考各行业现有的规范分界值,结合国际发展趋势,确定了各级别物流建筑分界值。其中,超大型规模分界值定在大于15万m2,是考虑目前我国已有单体建筑面积15万m2以上的案例。
香港已经在20世纪90年代建成投产使用了24万m2的航空货运站,该货运站以“香港一号超级货运站”命名,其“超级”则为了表示该货运站建筑规模之大;浙江义乌某仓库,是一栋三层的多层库房,单体建筑面积达到34.9万m2。
3)危险品物流建筑规模等级确定
由于危险品物流建筑的特殊性,其规模一般根据危险品的种类、使用需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层数及面积的要求确定,故本规范不再另行对危险品物流建筑进行规模等级划分。
3 临界规模的等级选择
使用本规范时,会出现建筑面积接近上下两级临界值的情况,可根据项目重要性和投资能力等按相应级别的规范要求执行,当执行有关安全的规范时,按要求高者执行,执行有关配置标准时,可视具体情况跨级选择。如:一个4800m2的普通丙类仓库,可划入到中型级别,配置完善的自动喷淋与监控系统;也可划入小型级别,则可不设置自动喷淋与监控系统。
4.1.2 物流建筑群规模等级应按其占地面积进行划分,并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物流建筑群规模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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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本规范对物流建筑群进行规模等级划分是为了与国家现行相关规范使用的协调和衔接,并使建筑与市政交通等城市建设的接口设计合理。
物流建筑群中有若干个单体物流建筑,每个物流建筑的规模可能各异,需要对每个单体物流建筑进行等级划分。
物流园、物流基地等称谓的物流建筑群,国内外业界基本是以用地面积作为分级评价指标。
物流建筑群规模等级的划分,是以国内外同类建筑工程的建设规模统计资料为基础,结合发展趋势综合研究分析确定的。
国外物流园区的平均占地面积一般在0.7km2~2km2,国内物流园区的占地面积分布见表1。表1中所列为中国物流学会2008年对国内302个物流园区的调查统计数据。
表1 物流园区调查统计结果

4.2 物流建筑安全等级划分
4.2 物流建筑安全等级划分
4.2.1 物流建筑的安全等级应按建筑单体划分,并可对单体建筑内不同功能区域、部位进行安全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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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由于物流建筑发生事故或遇到灾害时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需要设计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防断电、防洪、抗震等。由于物流建筑处理物品不同、规模不同、重要性不同,其设防要求也不同,因此本规范对物流建筑的安全等级进行了划分,以便统一设防标准,采取适宜的安全措施,促进物流建筑设计规范化。
物流建筑功能组成复杂,如普通物流建筑内会布置有贵重物品库,贵重物品库的设防要求与该物流建筑的其他区域不同,因此,物流建筑安全等级划分,可根据需要对同一建筑进行分区,或针对不同部位给予不同安全等级界定。
4.2.2 物流建筑安全等级应按建筑的重要性、物品特性类别及建筑规模等级确定,并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物流建筑安全等级划分

注:表中符合特征之一即属于相应的安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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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物流建筑安全等级,是根据物品因建筑破坏产生的灾害影响、重要性物流建筑破坏的社会影响、规模等级不同的物流建筑破坏的经济损失等综合分析确定的。表中未明确涵盖的物流建筑,应根据建筑的重要性、物品特性类别及建筑规模,对建筑风险进行评估后,确定建筑的安全等级。
重要的物流建筑是指发生事故或遇到灾害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物流建筑;较重要的物流建筑是指发生事故或遇到灾害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物流建筑。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15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