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适应旅馆建筑的发展,使旅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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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至少设有15间(套)出租客房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旅馆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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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旅馆建筑等级按由低到高的顺序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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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旅馆建筑设计应遵循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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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旅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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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旅馆 hotel
通常由客房部分、公共部分、辅助部分组成,为客人提供住宿及餐饮、会议、健身和娱乐等全部或部分服务的公共建筑。也称为酒店、饭店、宾馆、度假村。
旅馆建筑类型按经营特点分为商务旅馆、度假旅馆、会议旅馆、公寓式旅馆等。
2.0.2 商务旅馆 business hotel
主要为从事商务活动的客人提供住宿和相关服务的旅馆建筑。
2.0.3 度假旅馆 resort
主要为度假游客提供住宿和相关服务的旅馆建筑。
2.0.4 公寓式旅馆 apartment hotel
客房内附设有厨房或操作间、卫生间、储藏空间,适合客人较长时间居住的旅馆建筑。
2.0.5 客房部分 guestroom areas
旅馆建筑内为客人提供住宿及配套服务的空间或场所。
2.0.6 公共部分 public areas
旅馆建筑内为客人提供接待、餐饮、会议、健身、娱乐等服务的公共空间或场所。
2.0.7 辅助部分 service areas
旅馆建筑内为客人住宿、活动相配套的辅助空间或场所。通常指旅馆建筑服务人员工作、休息、生活的非公共空间或场所。
3.1 选 址
3.1.1 旅馆建筑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城乡经济、文化、自然环境及产业要求进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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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旅馆建筑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有利、排水通畅、有日照条件且采光通风较好、环境良好的地段,并应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
2 不应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的区域内,且应远离污染源和储存易燃、易爆物的场所;
3 宜选择交通便利、附近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较完备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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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地区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附近,旅馆建筑的选址及建筑布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3.2 基 地
3.2.1 旅馆建筑的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或公路,或应设道路与城市道路或公路相连接。位于特殊地理环境中的旅馆建筑,应设置水路或航路等其他交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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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当旅馆建筑设有200间(套)以上客房时,其基地的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出入口的位置应符合城乡交通规划的要求。
3.2.3 旅馆建筑基地宜具有相应的市政配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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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旅馆建筑基地的用地大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应能与旅馆建筑的类型、客房间数及相关活动需求相匹配。
3.3 总 平 面
3.3.1 旅馆建筑总平面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地理特征等进行布置。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和避风,夏季减少得热和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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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总体布局合理,各部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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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当旅馆建筑与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内或同一建筑内时,应满足旅馆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馆建筑部分应单独分区,客人使用的主要出入口宜独立设置;
2 旅馆建筑部分宜集中设置;
3 从属于旅馆建筑但同时对外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建筑本身的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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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应对旅馆建筑的使用和各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噪声和废气采取措施,不得对旅馆建筑的公共部分、客房部分等和邻近建筑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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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旅馆建筑的交通应合理组织,保证流线清晰,避免人流、货流、车流相互干扰,并应满足消防疏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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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旅馆建筑的总平面应合理布置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的出入口。锅炉房、厨房等后勤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等物品的运输宜设有单独通道和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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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的主要人流出入口附近宜设置专用的出租车排队候客车道或候客车位,且不宜占用城市道路或公路,避免影响公共交通。
3.3.8 除当地有统筹建设的停车场或停车库外,旅馆建筑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场地或停车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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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旅馆建筑总平面布置应进行绿化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地面积的指标应符合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
2 栽种的树种应根据当地气候、土壤和净化空气的能力等条件确定;
3 室外停车场宜采取结合绿化的遮阳措施;
4 度假旅馆建筑室外活动场地宜结合绿化做好景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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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 旅馆建筑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各种管道,做好管道综合,并应便于维护和检修。
4.1 一般规定
4.1.1 旅馆建筑应根据其等级、类型、规模、服务特点、经营管理要求以及当地气候、旅馆建筑周边环境和相关设施情况,设置客房部分、公共部分及辅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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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旅馆建筑空间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和服务相适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内外交通联系方便、各种流线组织良好,保证客房及公共部分具有良好的居住和活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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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旅馆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
4.1.4 旅馆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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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旅馆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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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客房部分与公共部分、辅助部分宜分区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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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旅馆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明显的导向标识,并应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
2 应满足机动车上、下客的需求,并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
3 出入口上方宜设雨篷,多雨雪地区的出入口上方应设雨篷,地面应防滑;
4 一级、二级、三级旅馆建筑的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四级、五级旅馆建筑的无障碍出入口应设置在主要出入口。
4.1.8 锅炉房、制冷机房、水泵房、冷却塔等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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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旅馆建筑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等有严格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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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旅馆建筑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不应设在变配电室等有严格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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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电梯及电梯厅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四级、五级旅馆建筑2层宜设乘客电梯,3层及3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一级、二级、三级旅馆建筑3层宜设乘客电梯,4层及4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
2 乘客电梯的台数、额定载重量和额定速度应通过设计和计算确定;
3 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有明确的导向标识,并应能便捷抵达;
4 客房部分宜至少设置两部乘客电梯,四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公共部分宜设置自动扶梯或专用乘客电梯。
5 服务电梯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且四级、五级旅馆建筑应设服务电梯;
6 电梯厅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且当客房与电梯厅正对面布置时,电梯厅的深度不应包括客房与电梯厅之间的走道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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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旅馆建筑的材料选择和构造设计,应满足使用的安全性和维护、清洁的便利性。
4.1.13 中庭栏杆或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20m,并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水平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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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客房部分
4.2.1 客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设置在无外窗的建筑空间内;
2 客房、会客厅不宜与电梯井道贴邻布置;
3 多床客房间内床位数不宜多于4床;
4 客房内应设有壁柜或挂衣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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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无障碍客房应设置在距离室外安全出口最近的客房楼层,并应设在该楼层进出便捷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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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公寓式旅馆建筑客房中的卧室及采用燃气的厨房或操作间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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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客房净面积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注:客房净面积是指除客房阳台、卫生间和门内出入口小走道(门廊)以外的房间内面积(公寓式旅馆建筑的客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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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客房附设卫生间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注:2件指大便器、洗面盆,3件指大便器、洗面盆、浴盆或淋浴间(开放式卫生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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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不附设卫生间的客房,应设置集中的公共卫生间和浴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卫生间和浴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注:1 上述设施大便器男女比例宜按2:3设置,若男女比例有变化需做相应调整;其余按男女1:1比例配置。 2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规定,设置无障碍专用厕所或厕位和洗面盆。
2 公共卫生间应设前室或经盥洗室进入,前室和盥洗室的门不宜与客房门相对;
3 与盥洗室分设的厕所应至少设一个洗面盆。
4.2.7 公共卫生间和浴室不宜向室内公共走道设置可开启的窗户,客房附设的卫生间不应向室内公共走道设置窗户。
4.2.8 上下楼层直通的管道井,不宜在客房附设的卫生间内开设检修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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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客房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房居住部分净高,当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40m;不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60m;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客房时,应至少有8m2面积的净高不低于2.40m;
3 卫生间净高不应低于2.20m;
4 客房层公共走道及客房内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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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客房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房入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门洞净高不应低于2.00m;
2 客房入口门宜设安全防范设施;
3 客房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0.70m,净高不应低于2.10m;无障碍客房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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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 客房部分走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面布房的公共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30m,双面布房的公共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40m;
2 客房内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10m;
3 无障碍客房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50m;
4 对于公寓式旅馆建筑,公共走道、套内入户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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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 度假旅馆建筑客房宜设阳台。相邻客房之间、客房与公共部分之间的阳台应分隔,且应避免视线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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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 客房层服务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根据管理要求每层或隔层设置;
2 宜邻近服务电梯;
3 宜设服务人员工作间、贮藏间或开水间,且贮藏间应设置服务手推车停放及操作空间;
4 客房层宜设污衣井道,污衣井道或污衣井道前室的出入口应设乙级防火门;
5 三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应设工作消毒间;一级和二级旅馆建筑应有消毒设施;
6 工作消毒间应设有效的排气措施,且蒸汽或异味不应窜入客房;
7 客房层应设置服务人员卫生间;
8 当服务通道有高差时,宜设置坡度不大于1:8的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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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公共部分
4.3 .1 旅馆建筑门厅(大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馆建筑门厅(大堂)内各功能分区应清晰、交通流线应明确,有条件时可设分门厅;
2 旅馆建筑门厅(大堂)内或附近应设总服务台、旅客休息区、公共卫生间、行李寄存空间或区域;
3 总服务台位置应明显,其形式应与旅馆建筑的管理方式、等级、规模相适应,台前应有等候空间,前台办公室宜设在总服务台附近;
4 乘客电梯厅的位置应方便到达,不宜穿越客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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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旅馆建筑应根据性质、等级、规模、服务特点和附近商业饮食设施条件设置餐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馆建筑可分别设中餐厅、外国餐厅、自助餐厅(咖啡厅)、酒吧、特色餐厅等;
2 对于旅客就餐的自助餐厅(咖啡厅)座位数,一级、二级商务旅馆建筑可按不低于客房间数的20%配置,三级及以上的商务旅馆建筑可按不低于客房间数的30%配置;一级、二级的度假旅馆建筑可按不低于房间间数的40%配置,三级及以上的度假旅馆建筑可按不低于客房间数的50%配置;
3 对于餐厅人数,一级至三级旅馆建筑的中餐厅、自助餐厅(咖啡厅)宜按1.0m2/人~1.2m2/人计;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的自助餐厅(咖啡厅)、中餐厅宜按1.5m2/人~2m2/人计;特色餐厅、外国餐厅、包房宜按2.0m2/人~2.5m2/人计;
4 外来人员就餐不应穿越客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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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旅馆建筑的宴会厅、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应根据用地条件、布局特点、管理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宴会厅、多功能厅的人流应避免和旅馆建筑其他流线相互干扰,并宜设独立的分门厅;
2 宴会厅、多功能厅应设置前厅,会议室应设置休息空间,并应在附近设置有前室的卫生间;
3 宴会厅、多功能厅应配专用的服务通道,并宜设专用的厨房或备餐间;
4 宴会厅、多功能厅的人数宜按1.5m2/人~2.0m2/人计;会议室的人数宜按1.2m2/人~1.8m2/人计;
5 当宴会厅、多功能厅设置能灵活分隔成相对独立的使用空间时,隔断及隔断上方封堵应满足隔声的要求,并应设置相应的音响、灯光设施;
6 宴会厅、多功能厅宜在同层设贮藏间;
7 会议室宜与客房区域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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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旅馆建筑应按等级、需求等配备商务、商业设施。三级至五级旅馆建筑宜设商务中心、商店或精品店; 一级和二级旅馆建筑宜设零售柜台、自动售货机等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务中心应标识明显,容易到达,并应提供打印、传真、网络等服务;
2 商店或精品店的位置应方便旅客,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的规定;
3 当旅馆建筑设置大型或中型商店时,商店部分宜独立设置,其货运流线应与旅馆建筑分开,并应另设卸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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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健身、娱乐设施应根据旅馆建筑类型、等级和实际需要进行设置,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宜设健身、水疗、游泳池等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人进入游泳池路径应按卫生防疫的要求布置,非比赛游泳池的水深不宜大于1.5m;
2 对有噪声的健身、娱乐空间,各围护界面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3 需独立对外经营的空间,宜设专用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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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旅馆建筑公共部分的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应设前室,三级及以上旅馆建筑男女卫生间应分设前室;
2 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卫生间的厕位隔间门宜向内开启,厕位隔间宽度不宜小于0.90m,深度不宜小于1.55m;
3 公共部分卫生间洁具数量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注:1 本表假定男、女各为50%,当性别比例不同时应进行调整。
2 门厅(大堂)和餐厅兼顾使用时,洁具数量可按餐厅配置,不必叠加。
3 四、五级旅馆建筑可按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4 洗面盆、清洁池数量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配置。
5 商业、娱乐加健身的卫生设施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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