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运工程设计通则 (JTS141-2011)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 2011年7月1日
出版发行: 人民交通出版社
出版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外馆斜街3号
发布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于2011年4月22日发布了《水运工程设计通则》(JTS141-2011),该标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强制性条文
以下条文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第2.1.8条至第2.1.9条
- 第2.3.1条至第2.3.23条
- 第2.4.1条至第2.4.3条
- 第2.5.1条至第2.5.14条
- 第3.1.2条至第3.1.7条
- 第3.3.3条
- 第4.1.8条至第4.1.11条
- 第4.3.17条至第4.3.19条
- 第4.4.3条至第4.4.6条
- 第4.5.3条至第4.5.13条
- 第5.1.1条至第5.1.7条
- 第5.2.2条至第5.2.10条
- 第5.3.2条至第5.3.15条
- 第5.4.2条至第5.4.3条
- 第5.5.2条至第5.5.10条
- 第5.6.2条
- 第6.1.3条至第6.3.1条
编制说明
本通则基于广泛调研和总结经验,结合国家环保、节能减排及鼓励创新等政策要求,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后形成。主要内容包括设计条件、总体设计、结构设计和地基与基础设计等。
参编单位及人员
本通则由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主编,多家单位参与编写。具体参编人员分工如下:
- 总则: 孙子宇、郭大蔡、吴滩、季则舟、张志明、何文辉
- 基本规定: 吴澎、季则舟、孙子宏、郭大蔡、胡家顺、徐元、杨丽民、何文辉、许廷兴、曹称宇、麦完雄、杨国平、黄召虔、王仙美
- 设计条件: 季则舟、张志明、郭大慧、徐元、叶国良、户文蕹、舒宁、黄召虔、胡家顺、麦守雄、王仙美
- 总体设计: 张志明、吴澎、季则舟、许廷兴、麦宇雄、杨国平、舒宁、徐元、黄史虔、户文蕹、杨丽民、何文辉
- 结构设计: 杨丽民、季则舟、胡家顺、吴淮、舒宁、徐元、曹称宇、诈廷六、麦完雄、贡金鑫、卢文蕾、王仙美、何文辉、杨国平、黄召虔
- 地基与基础设计: 叶国艮、季则舟、胡家顺、杨丽民、舒宁、麦宇雄
- 附录A: 何文辉
目次
- 总则
- 1.0.1 统一水运工程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
- 1.0.2 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设计
-
1.0.3 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基本规定
- 2.1 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和设计使用年限
- 2.2 建设规模
- 2.3 安全
- 2.4 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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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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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条件
- 3.1 自然条件
- 3.2 运输条件
-
3.3 多学科条件
-
总体设计
- 4.1 港口工程
- 4.2 航道工程
- 4.3 渠化枢纽及通航建筑物工程
- 4.4 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
-
4.5 河道疏浚工程
-
结构设计
- 5.1 港口建筑物
- 5.2 航道建筑物
- 5.3 通航建筑物
- 5.4 船厂水工建筑物
- 5.5 航道整治建筑物
- 5.6 防波堤
-
5.7 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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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与基础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地基处理
- 6.3 基础设计
- 6.4 监测与检测
附录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给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和技术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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