熔点在450°C以下的连接材料,可用作附加的密封材料,但不应用于燃气部件间的焊接或其他工艺的连接。
5.2.5 密封盖
密封盖应能用通用工具拆下和重装,并应有漆封标记。密封盖不应妨碍阀总成在制造商声明的整个流量范围内进行调节。
5.2.6 拆卸和重装
- 在维修和调节时需要拆下的各种部件,应能用通用工具拆装。这些部件的结构或标记,应保证在按照制造商说明方法组装时不易装错。
- 在维修和调节时可能被拆卸的各种闭合部件,包括用作测量和测试的部件,其结构应保证可由机械方式达到气密性要求(例如金属与金属连接、O形圈)。而不应使用像密封液、密封胶或密封带这类连接化合物。
- 不允许拆卸的各种闭合元件,应用能够显示出扰乱痕迹的方式密封(例如用漆),或者需用专用工具通过紧固来固定。
5.3 材料
5.3.1 一般要求
材料的质量、所用尺寸和组装各种部件的方法应使得结构和性能特征安全可靠。当按照制造商说明书安装和使用时,性能特征在合理使用期内不应有明显改变。在这些情况下,所有组件应承受住使用时可能遇到的机械、化学和热力条件。
5.3.2 外壳
- 用于隔离大气与燃气的外壳应是金属材料制成。
- 外壳如果采用铝合金,可参照GB/T8733或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 允许使用“O”型垫圈等形式的密封材料。
5.3.3 提供关闭力和密封力的弹簧
- 弹簧应能提供足够的关闭力和密封力。
- 弹簧应由耐腐蚀材料制成,应设计为耐振动负载和耐疲劳。
- 金属丝直径小于或等于2.5mm的弹簧应由耐腐蚀材料制成。金属丝直径大于2.5mm的弹簧或由耐腐蚀材料制成,或采取防腐蚀保护。
5.3.4 耐腐蚀和表面防护
所有与燃气或大气接触的部件和除了5.3.3以外的弹簧,都应由耐腐蚀的材料制造或进行适当保护。对弹簧和其他活动部件的防腐保护不应因部件的运输而受损。
5.3.5 活动部件的密封
对燃气通路中的活动部件和闭合元件的密封只能由刚性的、机械性能稳定的、不会永久变形的材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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