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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_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_JGJ39-2016_2019年版_局部修订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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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2016 局部修订条文(2019年版)说明

  1. 新增与删除标记
  2. 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
  3. 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
  4. 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5. 修订条文实施

  6. 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中的其他条文一并实施。

总则

  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2. 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
  3. 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 类别 | 托儿所 (班) | 幼儿园 (班) | |---------|--------------|--------------| | 人数 | 1~3 | 8~10 |

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 类别 | 乳儿班 (6~12月) | 托小、中班 (12~24月) | 大班 (24~36月) | |-----------|------------------|-----------------------|-----------------| | 每班人数 | - | 2~24 | 24~36 |

基地和总体布局

  1. 基地
  2.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至500m。
  3. 3.2.24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设独立出入;
    • 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
    • 室外活动场地之间应采取分隔措施。
  4. 室外活动场地

  5. 宜设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²,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²。
  6. 城市人口密集地区,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²。

建筑设计

一般规定

4.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组成 -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 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 生活用房布置 - 动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4.1.5 窗户设计 -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计算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4.1.7 外门设计 -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

4.1.8 门设计 - 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 开门距离楼地面1.2m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 - 幼儿出入的门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4.1.9 防护栏杆 - 高度应从地面计算和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m。 - 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0m。

4.1.12 楼梯设计 - 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0m。

4.1.17 室内最小净高 - 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表4.1.17 室内最小净高 (cm)

| 房间名称 | 最小净高 | |-----------------|----------| | 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 | 2.80 | | 幼儿园活动室、寝室 | 3.00 | | 乳儿室 | 2.60 |

托儿所生活用房

4.2.1 托儿所组成 - 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的幼儿。 - 生活用房应由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组成,各班应为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4.2.2 托儿大班生活用房 - 使用面积及要求应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4.2.3 乳儿班房间设置 - 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等,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乳儿班房间各区最小使用面积 (m²)

| 房间名称 | 睡眠区 | 活动区 | 配餐区 | 清洁区 | 储藏区 | |----------|--------|--------|--------|--------|--------| | 最小面积 | 10 | 15 | 10 | 15 | 10 |

4.2.5 喂奶室、配乳室 - 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入口,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

4.2.5A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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