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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122-1988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J122-1988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J122-1988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J122-1988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概述

背景与批准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的要求,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编制的。经过相关部门的会审,该规范被批准为国家标准,并自1988年12月1日起实施。

管理与解释

  • 管理机构: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 具体解释: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规范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详细规定了工业企业噪声测量的方法,包括测量条件、生产环境噪声测量、非生产环境噪声测量以及厂界噪声测量等内容。规范旨在统一噪声测量方法,便于工业企业噪声的评价与控制设计。

噪声测量基本要求

测量仪器

  • 使用2型或更高级别的声级计或其他等效声学仪器。
  • 进行测量前后需对声级计进行声校准,确保测量值有效。

测量条件

  • 室外测量时,需加装防风罩,风速超过6m/s时停止测量。
  • 避免振动、电磁场、温度和湿度等因素干扰。

生产环境噪声测量

设备运行状况

  • 生产设备需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测点位置

  • 测点应反映车间噪声水平,包括操作岗位与操作路线。
  • 在车间内部,测点应覆盖每个工种的主要操作岗位。
  • 对于车间其他区域,选择典型工种的休息场所等处。

噪声测量记录

  • 按附录一附表L.1所列内容填写噪声测量记录。
  • 必要时绘制车间噪声分布图。

非生产场所噪声测量

室外噪声测量

  • 测点应选择在生产车间和非生产性建筑物外侧。
  • 传声器应放置于距地面1.2米处,指向主要声源。

室内噪声测量

  • 办公室、会议室等室内噪声测量应在房间居中位置附近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 测量时,室内声学环境应符合正常使用条件。

厂界噪声测量

  • 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进行测量。

总结

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相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以便将来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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