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制定。本规范旨在规范精神专科医院的设计,确保其经济、适用、节能和环保,同时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求,符合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
发布与执行
本规范于2014年12月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并于2015年8月1日正式实施。本规范中的第4.2.4(2)、4.7.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精神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内的精神专科病房的设计。设计应考虑精神专科医院的特点,尊重患者隐私,满足患者的心理需求。
术语定义
- 康复治疗:通过作业、音乐、职业培训等方式指导患者进行手工制作、音乐欣赏、美术书法等活动,配合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
- 隔离室:用于收治急性期精神疾病患者的单人病房。
- 电抽搐治疗:在监控条件下对患者头部进行电刺激的治疗方法。
- 光疗:利用人工强光对患者进行治疗的方法。
- 封闭区域:供急重症精神疾病患者使用的住院病区及治疗区域。
选址与总平面设计
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环境影响评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等要求。总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组织洁污流线,便于管理,符合消防、排水等要求。
建筑设计
- 一般规定:总体布局应保证功能分区和交通流线的合理、安全。主要建筑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创造条件。
- 门诊部:门诊部应包括普通门诊、儿童门诊等,并应设置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与急诊部、医技部邻近,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 急诊部:急诊部应根据医院功能需求设置,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应设急救车停车位,并应单独设置出入。
- 医技部:医技部应包括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 住院部:住院部应靠近主要医技科室,并应与康复治疗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有便捷的联系。
- 康复治疗科及室外活动场地:康复治疗科及室外活动场地应相邻布置,并应与住院部临近。
室内装修与安全防护
- 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功能部位特点和使用要求,选择安全、经济、耐用的材料。
- 患者活动区域内的门窗设置应做好水平、上下限位构造处理,选用不易被吊挂的材料。
- 卫生间、洗漱室、浴室应采用防滑材料,并应符合排水要求,使用的镜子应采用镜面金属板或其他不易碎裂材料制成。
- 隔离室的设置应采用软质材料装修,室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不应出现管线、吊架等任何突出物。
给水排水与消防
- 给水排水、消防给水与灭火系统的管道应在管道井、吊顶和墙内隐蔽安装。
- 淋浴喷头应采用与墙或吊顶平齐的安装方式,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设施应设置于便于医护人员监管的区域。
- 生活热水宜采取供水温度恒定和防烫伤的技术措施,供患者使用的水龙头宜采用自动感应龙头。
总结
本规范为精神专科医院的设计提供了详细的标准和指导,旨在提升医院的整体质量和患者的安全体验。希望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过程中积累经验,提供反馈,以便未来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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