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parking garage building
JGJ 100-201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8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00-2015 ,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7 、4.2.8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3月3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机动车库;5.机械式机动车库;6.非机动车库;7. 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增加非机动车内容,扩大了规范适用范围; 2. 补充、修改与完善了术语; 3. 修改了部分章节名称,调整和完善了部分章节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建筑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建筑大学(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号,邮编: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建筑大学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郭晋生 马英 刘晓钟 王哲 刘玉龙 姚红梅 钱平 张日 董文平 申刚 王玉玲 周军 陈玲玲 李文涛 翟凯鸿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何玉如 杨欣刚 黄秋平 李建广 段晓丹 贾苇 钟延冠 权新 姜勇 焦安亮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适应城镇建设发展需要,使车库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环保、节能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1 本规范是对《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的修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我国机动车无论是数量还是类型与十几年前相比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在大、中城市,机动车已经进入普通家庭,越来越多的人拥有自己的家庭轿车及私有车位。停车问题越来越显示其社会性与公共性,停车功能也已经成为很多建筑物必配的基本功能,停车设计也是建筑设计中大量涉及的基本设计问题,车库建筑规模、使用要求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新技术与新设备的不断发展与更新,使得停车方式也有了巨大的改变,如停车设施的不断完善与提升、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推陈出新等,因此对原有规范的不足之处进行修订尤为重要,同时更名为《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在机械式机动车库方面,更新充实了相应的内容,以符合当今新的社会现实需求。
制定并实施车库建筑的绿色环保与节能减排,不仅有利于改善车库建筑的热环境,提高暖通空调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还有利于车库建筑在全生命周期中为实现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战略,贯彻有关政策和法规做出贡献。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的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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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在我国当今社会条件下,非机动车作为人们传统出行方式仍然占据着重要地位,并且由于当今节能、低碳理念的倡导,非机动车的使用应该得到大力提倡,但以往规范中没有对非机动车车库的设计做出专门规定。因此本次规范的修订中,扩大了原规范的适用范围,将非机动车车库作为单独章节纳入进来,形成较为完整的设计规范体系。
本规范中车库停放的车辆为轿车、客车和货车为代表的机动车和以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小型三轮车为代表的非机动车,侧重于城镇中大量性的公共车库建筑。修车库、特种车型机动车库、低层住宅、工厂及仓库等专用车库由于类型特殊,不具有广泛代表性,所以本规范没有将其纳入。
1.0.3 车库建筑按所停车辆类型分为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按建设方式可划分为独立式和附建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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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由于将非机动车纳入规范增补内容,且两种车型差异大,一般在实际中往往分开设置,因此将车库建筑分为机动车库与非机动车库两种类型。根据建设方式的不同,将车库分为独立式与附建式两种类型,主要考虑附建式车库在总平面等方面要结合其附属主体建筑物的情况,较为复杂,而与独立式车库有所不同。
1.0.4 机动车车库建筑规模应按停车当量数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非机动车库应按停车当量数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车库建筑规模及停车当量数应符合表1. 0. 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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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车库建筑规模一般按车辆类型、容量来划分,车型与容量的多少决定了车库面积的大小。对于机动车库来讲,考虑到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不分车型,仅以小型车车容量作为车库防火分类的划分依据,同时小型车车库使用面广,故本表中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作为划分依据,其他车型可考虑车辆的当量换算系数进行折算。对于非机动车库来讲,主要考虑以自行车作为主要停驶车辆,因此以自行车为标准当量作为划分依据,其他类型非机动车辆如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等停放在库中时应按相应当量换算系数进行折算。
由于我国机动车的飞速发展,机动车库的规模不断增大,超过1000辆的机动车库比比皆是。原规范中对于特大型车库中数量的规定已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出现实状况,因此将特大型、大型机动车库划分的数量依据进行相应调整,以停车当量数1000辆作为区分特大型与大型车库的数量依据较为合理,同时其他规模类型的车库划分与原规范及防火规中300辆和50辆两个界限保持一致。
非机动车库的停车当量数的划分主要考虑以地下室的防火分区为依据并进行数量折算而得。对于中型和小型的划分依据则考虑为地下室一个防火分区不设喷淋时为500m2的情况,其一个标准当量自行车停车位与通道等所占综合面积约为2m2,因此停车当量数定为250辆较为合理。
1.0.5 车库建筑设计应使用方便、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应满足所在城市及地区交通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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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车库建筑除了适用、经济以外,在安全、技术先进等方面都有独特的要求,不仅进出车运行要安全,对油、汽的防火还有较高安全要求,同时还要防止尾气污染环境。一般来讲,机动车库在发生火灾时,以人员及时疏散为主,不宜考虑将机动车辆进行疏散,因此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既可节省运行成本,使车辆运行迅速、合理,又可保证建筑物的安全。
1.0.6 车库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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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本条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引用的典型用语。与本规范有较大联系的现行规范有: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7《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9《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
10《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T 326
2术语
2 术 语
2.0.1 车库(parking garage)
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建筑物。
2.0.2 机动车(motor vehicle
)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2.0.3 非机动车(non-motor vehicle
)
以人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2.0.4 机动车库(motor vehicle garage
)
停放机动车的建筑物。
2.0.5 非机动车库(non-motor vehicle garage
)
停放非机动车的建筑物。
2.0.6 地下车库(underground garage
)
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高度超过该层净高1/2的车库。
2.0.7 独立式车库(detached garage
)
单独建造的,具有独立完整的建筑主体结构与设备系统的车库。
2.0.8 附建式车库(garage attached to building
)
与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结合建造,并共用或部分共用建筑主体结构与设备系统的车库。
2.0.9 复式机动车库(compound mechanical motor vehicle garage
)
室内有车道、有驾驶员进出的机械式机动车库。
2.0.10 敞开式机动车库(open motor vehicle garage
)
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 ,且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机动车库。
2.0.11 机械式机动车库(mechanical motor vehicle garage
)
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机动车的车库。
2.0.12 全自动机动车库(fully automatic mechanical motorvehicle garage
)
室内无车道,且无驾驶员进出的机械式机动车库。
2.0.13 停车当量(equivalent parking unit
)
用于协调各种不同车型,便于统计与计算停车数量、停车位大小等数据而设定的标准参考车型单元。
2.0.14 停车位(parking stall)
车库中为停放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式停车设备中停放车辆的独立单元,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所需的距离组成。
2.0.15 停车区域(parking area)
车库中车辆行驶与停放的空间,主要由停车位与通车道组成。
2.0.16 坡道式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ramp)
机动车库中通过坡道进行室内外车辆交通联系的部位。
2.0.17 升降梯式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elevator)
机动车库中通过升降梯进行室内外车辆交通联系的部位。
2.0.18 平入式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straight-in
)
机动车库中由室外场地直接出入停车区域的部位。
2.0.19 车道(lane)
在车行道路上供单一纵列车辆行驶的部分。
2.0.20 缓坡段(transition slope
)
当坡道坡度较大时,为避免机动车的底部在坡道两端碰擦地面而设置的缓和坡段。
2.0.21 弯道超高(super elevation at curve)
为平衡机动车在弯道上行驶所产生的离心力所设置的弯道横向坡度而形成的高差。
2.0.22 机动车最小转弯半径(super elevation at curve)
机动车回转时,当转向盘转到极限位置,机动车以最低稳定车速转向行驶时,外侧转向轮的中心平面在支承平面上滚过的轨迹圆半径,表示机动车能够通过狭窄弯曲地带或绕过不可越过的障碍物的能力。
2.0.23 机动车环形外半径(circular outer radius of vehicle)
以回转圆心为参考点,机动车回转时其外侧最远端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
2.0.24 机动车环形内半径(circular inner radius of vehicle)
以回转圆心为参考点,机动车回转时其内侧最近端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
2.0.25 环形车道外半径(outer radius of the circular lane)
以回转圆心为参考点,机动车回转时其外侧最远端循圆曲线行走的轨迹半径加上机动车最远端至环形车道外边的安全距离。
2.0.26 环形车道内半径(inner radius of the circular lane
)
以回转圆心为参考点,机动车回转时其内侧最近端循圆曲线行走的轨迹半径减去机动车最近端至环形车道外边的安全距离。
2.0.27 机动车道路转弯半径(turning radius of the vehicle lane
)
能够保持机动车辆正常行驶与转弯状态下的弯道内侧道路边缘处半径。
2.0.28 机械式停车设备(mechanical parking devices)
采用机械方法存取、停放机动车的机械装置或设备系统。简称停车设备。
2.0.29 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lift-slid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利用存车板或其他载车装置升降和横向平移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 展开条文说明
2.0.29 本停车设备的每个车位均有载车板,所需存取车辆的载车板通过升、降、横移运动到达地面层,驾驶员进入车库,存取车辆,完成存取过程,图1为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2.0.30 垂直循环类停车设备(vertical lift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使用垂直循环机构使车位产生垂直循环运动到达出入口层而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 展开条文说明
2.0.30 本停车设备通过链条牵引,每隔一定距离安装一个存车托架,当电机启动时,存车托架随链条一起作循环运动,达到存取车的目的,图2为垂直循环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2.0.31 水平循环类停车设备(horizontal circulat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使用水平循环机构使车位产生水平循环运动到达升降机或出入口而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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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1 本停车设备存取车辆的载车板移动到出入口处,驾驶员再将汽车存入或取出,按载车板运动的形式可分为圆形循环式和方形循环式两种,图3为水平循环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2.0.32 多层循环类停车设备(multi-tier circulat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用循环运动的车位系统存取停放多层车辆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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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2 多层循环类停车设备目前的运动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载车板在上下层交换时,按圆形轨迹运动;另一种是载车板在上下层交换时,沿直线上下升降,图4为多层循环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2.0.33 平面移动类停车设备(horizontal shift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
在同一水平层上用搬运器平面移动汽车或载车板,实现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多层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还需使用升降机来实现不同层间的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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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3 本停车设备升降机从出入口处搬运车辆作垂直升降动作至不同层,搬运车辆的搬运器沿巷道在轨道上高速运行到不同的停车位或升降机附近,由搬运器将车辆送进停车位,实现存取车,图5为平面移动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2.0.34 巷道堆垛类停车设备(stack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使用巷道堆垛机,将汽车水平且垂直移动到停车位旁,并用存取交接机构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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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4 本停车设备中驾驶员将车辆驶入出入口后,升降机将车辆降到地下,堆垛机上的搬运器将入库车辆移至堆垛机中,然后堆垛机水平和升降同时运行至就近存车位,由搬运器将车辆送进停车位,实现存取车,图6为巷道堆垛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2.0.35 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vertical lift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使用升降机将汽车升降到指定层,并用存取交接机构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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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5 本停车设备用提升机构将车辆或载车板升降到指定层,然后用安装在提升机构上的横移机构将车辆或载车板送入存车位,图7为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参考图。

2.0.36 简易升降类停车设备(parking lift)
使用升降或俯仰机构使汽车存入或取出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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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6 简易升降类按具体构造或配置关系可分为:垂直升降地上两层、垂直升降半地下两层、垂直升降半地下三层、俯仰升降地上两层等,图8为简易升降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2.0.37 机动车专用升降机(lift for vehicle)
用于停车库出入口至不同停车楼层间升降搬运汽车的机械装置。
2.0.38 自行车停车架(bicycle stand/rack)
停放自行车以便于管理、存取的构架。
2.0.39 复式自行车停车架(multi-tier bicycle stand/rack)
在同一楼层内停放两层或两层以上自行车的构架。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1 基地
3.1.1 车库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城镇的总体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及防火等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此章节中将原规范中的术语“库址”改为“基地”,以便与其他建筑设计规范标准统一。
3.1.1 车辆进出基地时,会对周围城市道路交通产生影响。机动车还可能产生较大噪声和较多废气,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同时,基地选址时需兼顾消防安全。因此,车库基地的选址,应符合城镇的总体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及防火等要求。
3.1.2 车库基地的选择应充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地下车库宜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及地下人防设施进行设置。
▼ 展开条文说明
3.1.2 车库基地的选择应注重节地、节能、节材的方针,以利于节约建设投资,实现绿色设计。为贯彻“平战结合”方针,城市原有人防工程设施已广泛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如改做停车库等,新建车库应充分利用现有城市人防工程设施。同时,车库基地的选择还应与城镇规划中拟建的人防工程设施及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
3.1.3 专用车库基地宜设在单位专用的用地范围内;公共车库基地应选择在停车需求大的位置,并宜与主要服务对象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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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停车库按照使用性质一般可分为公共车库和专用车库。为城市公共设施服务的公共车库的基地应结合城镇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分布。在大型公共建筑、大型交通枢纽、集中居住区、公共汽车以及轨道交通首、末站等处均应布置适当容量的公共车库。车库宜与服务对象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以利于使用方便及交通安全。
3.1.4 机动车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非机动车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m。
▼ 展开条文说明
3.1.4 车库基地与主要服务对象之间的距离不宜过大。参照原规范,规定机动车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人的步行速度取1.2m/s,机动车库基地的服务半径按步行6min~7min的距离计算,在城市中心地区宜适当减小,服务半径可控制在200m之内;在风景名胜区,为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服务半径可适当增加;大型公共交通枢纽,如大型机场、火车站、客运站、轮船码头等,服务半径可适当增加;大型厂区内的专用车库服务半径有时难以达到500m的要求,此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专用车库基地的位置,规范对此服务半径不作规定。
非机动车库的服务半径,参考了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的规定。非机动车库基地最远距离应充分考虑人性化设计,按步行不超过2min计算,适宜的距离为50m~100m,大型公共交通枢纽等,不应超过3min 的步行距离,即200m。当由于条件所限距离较大时,可考虑增设摆渡运输设施,尤其需要考虑为残疾人提供人性化的服务设施。
3.1.5 特大型、大型、中型机动车库的基地宜临近城市道路;不相邻时,应设置通道连接。
▼ 展开条文说明
3.1.5 对于城市道路分级,大城市一般分快、主、次、支四级,中等城市分主、次、支三级,小城市分干、支两级。此外,城市中还有工业区、居住区等区内道路。按上述划分,总的可分为城市道路和功能分区道路两类。中型及中型以上机动车库基地,出入车流量大,应临近城市道路,有利于减少对功能分区内环境干扰和影响。为保证车辆行驶安全,且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车辆宜通过缓冲通道到达城市道路。当基地与城市道路不相邻时,需设置通道连接,该连接是维系基地对外交通、疏散以及消防救援的要素,通道的宽度尺寸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确定
3.1.6 车库基地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出入口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及城市交通规划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2 基地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且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路相连接;
3 基地主要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4m,并应保证出入口与内部通道衔接的顺畅;
4 当需在基地出入口办理车辆出入手续时,出入口处应设置候车道,且不应占用城市道路;机动车候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长度不应小于10m,非机动车应留有等候空间;
5 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应具有通视条件,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出入口地面坡度不宜大于5%;
6 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处的机动车道路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且应满足基地通行车辆最小转弯半径的要求;
7 相邻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5m,且不应小于两出入口道路转弯半径之和。
▼ 展开条文说明
3.1.6 车库建筑基地出入口的设计要求:
1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4.1.2 和第4.1.5 条对基地与城市道路的连接要求作了规定,为了与之统一,本规范不另作规定。就机动车库而言,其出入口数量不应过少,以利于尽快疏散基地内的车辆,但从城市交通管理的角度考虑,又需要对基地内机动车汇入城市道路的情况加以控制。目前一般城市交通主管部门会通过交通评估对基地出入口数量和位置提出交通规划要求。因此,本规范未对基地出入口数量和位置提出具体要求,实际工程一般可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和城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设计。
2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为了保证行车安全和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本规范参照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第7.3.1(4)和7.3.2(2)条款确定。
3 基地出入口的形式较多,有机动车出入口、非机动车出入口、机非混行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又有单、双行之分,故基地出入口的宽度也不尽相同,但基地应至少有一个出入口的宽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要求,即不小于4m。一般基地出入口宽度是和与之连接的基地内通道宽度取得一致,机动车出入口双向行驶宽度不小于7m,单向行驶不小于4m;当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混合设置时,可在机动车道宽度的基础上,单向增加不小于1.5m宽度的非机动车道。
有时基地出入口处内部通道宽度较大,由于管理需要,口部宽度会小于通道宽度,此时应妥善处理两者的衔接,避免通行不畅。
4 为了减少办理出入手续的车辆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本规范规定应在基地内设置办理车辆出入手续的等候空间。机动车按2辆车位考虑;自行车可按平均2.0m2/(车+人)考虑,根据需要设置等候空间。
5 基地出入口必须保证良好的通视条件,并在车辆出入口设置明显的减速或停车等交通安全标识,提醒驾驶员出入口的存在,以保证行车辆出入时的安全。机动车经基地出入口汇入城市道路时,驾驶员必须保证良好的视线条件,通视要求参照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第11.2.9条,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的范围,应控制在距离出入口边线以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如图9所示,设计应保证驾驶员在视点位置可以看到全部通视区范围内的车辆、行人情况。人行道的行道树不属于遮挡视线障碍物。
基地出入口交通情况较复杂,最大坡度的限值有利于满足停车、视线的要求,从而保证行车安全。4m的长度可以满足缓坡

长度大于机动车前后轮间距,5%的坡度要求与斜楼板式机动车库楼板坡度的要求一致,此坡度可保证机动车不溜车,也可以保证视线的要求。
6 参照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第6.2.4条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7 基地出入口有机动车出入口、非机动车出入口、机非混行出入口等形式,一个出入口可以由多条车道组成,常用的是由上下行两个车道组成。有的基地出入口采用进出车道之间设有绿化隔离带或花坛的形式,此类出入口虽然宽度较大,但也算一个出入口。
每设置一个基地出入口,都会对城市交通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在过近的距离内设置多个出入口,不仅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对自身的通行也有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一般城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对基地出入口数量和位置提出交通规划要求。规范不鼓励在很近的距离内设置多个出入口,当由于条件所限,出入口距离确实很近时,应采用合并出入口的设计方式。
两出入口之间的最小距离是指两者之间的净距。此距离可满足小、中型车辆两倍转弯半径的要求;有大型车停放时,应按道路转弯半径之和确定。非机动车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没有机动车显著,其基地出入口之间的最小距离在正文中没有加以限定,规模较大的两个非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也应尽量拉开一定的距离。
3.1.7 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安全设施。(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展开条文说明
3.1.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车流集中,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所以是实施交通管理最重要部位之一。制定本条是为了强调基地出入口交通组织和管理的重要性。在出入口位置设置减速安全设施,可以保障基地出入口的通行安全。一般采用的方法为设置减速带等装置,道闸也可起到减速安全设施的作用。
3.2 总平面
3.2 总平面
3.2.1车库总平面可根据需要设置车库区、管理区、服务设施、辅助设施等。
▼ 展开条文说明
3.2.1 此条结合目前车库建设情况增加部分内容,管理区和服务设施区的设计可根据车库规模及实际需求合理选择,适度配置。
1 车库区包括停车位、行车通道、人行通道等停车基本设施;
2 管理区包括管理办公室、值班室、监控室等;
3 服务设施包括卫生间、休息室、清洗保养设施等;
4 辅助设施包括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系统和交通工程设施。
3.2.2车库总平面的功能分区应合理,交通组织应安全、便捷、顺畅。
▼ 展开条文说明
3.2.2 本条对场地环境从舒适、健康,交通组织从安全、便捷、通畅等几个方面提出要求,涵盖了原规范第3.2.1-5和3.2.2条文的全部内容。
3.2.3在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机动车库的总平面布局宜有利于提高停车高峰时段停车库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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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服务对象的交通特征决定了车辆到达与离去的时间特点、场地周转次数,以及平均停放时间等因素,比如:住宅停车以晚间为主;办公机关附近的公共停车库的停车特征是停车时间长,白天停车较多;商场购物停车在非工作时间较多;体育设施的停车则取决于比赛或演出情况。总平面的布置应在满足管理要求的基础上,争取实现上述各类车辆在不同时段交叉停车,以提高车库的利用率。
3.2.4车库总平面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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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机动车库应根据建筑分类情况,基地总平面布局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由于机动车库基地内有大量可燃材料,针对机动车库设计还制定了专门的防火规范,故机动车库项目除执行上述规范外,同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非机动车库没有特殊的防火要求,可根据建筑分类,执行相应的现行防火规范,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附建式车库应随主体建筑执行相应的防火设计规范。
3.2.5 车库总平面内,单向行驶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应小于6m,双向行驶的中型车以上车道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双向行驶不宜小于3.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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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本条规定的机动车道宽度,是指非消防车使用的机动车道宽度,消防车道的宽度还应满足消防规范的宽度要求。本条规定的单向行驶及双向行驶的中型车以上车道宽度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规定一致,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规定一致。6m的宽度可以满足小型车双向行驶要求,有利于总平面绿化率的提高。非机动车的道路宽度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的相关内容确定。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应在机动车道路宽度的基础上单向增加不小于1.5m的非机动车道。车辆通行较频繁的人车混行道路,应在车行道宽度基础上增加不小于1.5m的人行通道宽度。
3.2.6机动车道路转弯半径应根据通行车辆种类确定。微型、小型车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5m;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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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不同尺寸的机动车最小转弯半径不同,因此场地内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应依据通行的机动车最小转弯半径进行设计。小型车辆的最小转弯半径约为6.0m,机动车环形时最内点至环道内边安全距离宜大于等于250mm,根据计算结果,其行驶的道路内侧转弯半径不小于3.5m;当转弯角度大于90°或道路两侧有较高的连续障碍物(如花池、挡土墙等)时,应适当加大道路宽度或道路外侧转弯半径,以保证车辆行驶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兼做消防道路的场地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当地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与消防车的尺寸有关,消防车辆一般分为轻、中和重三种系列,车辆最小转弯轨迹半径分别为7m 、8.5m和12m,弯道外侧需保留一定的空间,以保证消防车紧急通行,其控制范围为弯道处外侧宽度。通过计算,其转弯最外侧控制半径分别为8.5m 、11.5m和14.5m。由于场地内道路转弯半径通常较小,小型车道内侧转弯半径最小可做到3.5m,此时,可采用下图10示意做法,控制范围内部不允许修建任何地面构筑物,不应布置重要管线、种植灌木和乔木,道路缘石高度应不大于12cm。

3.2.7道路转弯时,应保证良好的通视条件,弯道内侧的边坡、绿化及建(构)筑物等均不应影响行车视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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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为了保证场地内行车安全,驾驶员行车时必须看清行驶前方一定距离的物体,以便有充分的时间和距离,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这段安全距离称为行车视距。道路弯道内侧不恰当的边坡、绿化及建(构)筑物往往成为遮挡视线的障碍物,从而妨碍行车视距。
3.2.8地下车库排风口宜设于下风向,并应做消声处理。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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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人员活动场所是指有人员经常停留或经过的室外场所。由于地下机动车库的排风对周围环境有影响,故需妥善选择排风口的位置、朝向及高度,防止或减少排风对人员的影响,尤其应避免排风口排出的风直接吹人的情况。提高排风口底部高度可以解决风口吹人的问题,但排风口较高时,竖井的外观不易处理,对室外景观设计不利。如果排风口不是朝向人员活动场所,或周围为绿地等非人员活动场所,不会出现上述问题,此时如果要求排风口底部的高度就变得没有意义了。但必须特别注意,排风口底部高度较低时,一定要采取适当的建筑防、排水措施,防止地面水从排风口倒灌进入建筑。
3.2.9允许车辆通行的道路、广场,应满足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要求,且面层应平整、防滑、耐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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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有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和广场,其结构强度和面层厚度应根据车辆的荷载确定。
3.2.10车库总平面内的道路、广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道路纵坡坡度不应小于0.2%,广场坡度不应小于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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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原规范规定道路、广场地坪坡度不应小于0.5% ,实际项目中一般0.2%可以满足排水要求。本规范将道路最小纵坡度规定为0.2%,将广场最小坡度规定为0.3%,与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和《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可取得一致。关于场地竖向设计的其他设计要求,原规范未作规定,设计应遵照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和《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的相关规定,本规范不再重复规定。
3.2.11车库总平面内的道路纵坡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最大限值的规定。当机动车道路纵坡相对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坡段与城市道路连接。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的坡度应满足非机动车道路纵坡的最大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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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车库内的坡道当坡度达到10%时,需在坡道两端作缓坡处理。室外场地内机动车速较车库内车速快,且车型更多,因此,场地内坡度较大时更需要考虑坡道两端的缓坡处理措施,以防止车底擦地。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也规定了当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当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坡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8%的坡道坡度限值规定是考虑场地内尺度较车库内大,且车速更快等原因,故坡度较车库内限值适当降低、坡长适当加大较为合理,缓坡长度可采用4m。
3.2.12车库总平面场地内,车辆能够到达的区域应有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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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车库场地内应有良好照明设施,以方便运行管理,保证交通安全。良好的照明条件也是满足安全防卫(防抢劫、防盗等)的需要。
3.2.13车库总平面内宜设置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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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随着低碳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旋律,电动汽车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必将成为今后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的重点,然而充电问题则是制约电动汽车业发展的主要环节之一。解决充电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并非一朝一夕能实现的,在此,仅概念性地提出场地内宜考虑设置充电桩等辅助充电设施,以表达对这一新兴产业的倡导。
3.2.14车库总平面内应有交通标识引导系统和交通安全设施;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库场地内宜根据需要设置停车诱导系统、电子收费系统、广播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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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 场地内的标识系统应具有明显、便于识别的特点,完善的标识系统也是交通安全的有效保证。
4机动车库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机动车库应根据停放车辆的设计车型外廓尺寸进行设计。机动车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可按表4.1.1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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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本章内的机动车库不包括机械式机动车库。机动车的类型和外廓尺寸随机动车生产厂和型号而异,为了便于进行合理和科学的设计,本次修订共统计了机动车3875种,包括轿车、运动型多用途乘用车、多功能乘用车、交叉型乘用车、客车、载货车、越野车、自卸车、牵引车、专用车和半挂车。对上述车辆统计数字,进行归纳和分类,按《中国汽车工业年鉴》期刊社编制的《中国汽车车型手册》(2009年版)的车辆类型为依据,结合原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分类方法,分成10种类型,如下:
1 微型车:包括微型客车、微型货车、微型轿车;
2 小型车:轿车、6400系列以下的轻型客车和1040系列以下的轻型货车;
3 轻型车:包括6500~6700系列的轻型客车和1040~1060系列的轻型货车;
4 中型车:6800系列中型客车、中型货车和长9000mm以下的重型货车;
5 大型客车:包括6900系列的中型客车、大型客车;
6 大型货车:长9000mm以上的重型载货车,大型货车;
7 自卸车;
8 半挂车;
9 牵引车;
10 专用车。
其中以微型车、小型车、轻型车、中型车、大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六类最为常用,以它们的统计数据作为机动车库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自卸车、半挂车、牵引车及专用车车库可按实际存放车型的外廓尺寸进行设计。由于原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中所列的铰链客车与铰链货车未被《中国汽车车型手册》2009版列入,所以本次规范修编将其删除,设计时根据车辆具体数据进行计算。
编制组根据《中国汽车车型手册》2009年版的最新车型尺寸数据进行了相关的车型尺寸统计工作,依据上述车型的分类标准与车型尺寸的变化,调整了部分车型的外廓尺寸。其中微型车的总长由原先的3.5m调整为3.8m;轻型车总宽由2.1m调整为2.25m ,总高度由2.6m调整为2.75m;大型客车总高度由3.2m调整为3.5m;大型货车总长由10m调整为11.50m 。
本次调整不是按车型最大尺寸来取值,而是按照不同车型中满足绝大多数车辆停车的车型尺寸来取值,在兼顾停车位尺寸设计经济性的同时,使得一般公共车库中停车位尺寸均能保证绝大多数基本车型的停车要求。在需求明确与标准较高的设计项目中,建筑师应根据设计项目的具体情况调整具体车型外廓尺寸,以满足不同业主的需求。
4.1.2 机动车库应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进行停车当量的换算,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表4.1.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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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车位计算换算当量系数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界定车库的规模,换算系数参考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等资料。
4.1.3 机动车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表4.1.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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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机动车最小转弯半径从已知的生产厂家技术统计数字中取合理的偏大值,以小型车为例,大众宝来1.6AT豪华型为5.3m,奥迪A4L2.0TFSI AT运动型为5.85m,奥迪A5 Sportback2.0T quattro为5.75m,奔驰C300时尚型为5.4m,奔驰E300L CGI优雅型为5.63m,现代伊兰特1.6自动舒适型为5.1m,现代途胜2.0四驱手动尊贵型为5.4m,故规定小型车最小转弯半径取6m。轻型车以下数值差大,故取一个范围,如铰接客货车最小转弯半径可按10.50m~12.50m设计。同时设计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具体车型的技术数据通过计算取得不同车型的最小转弯半径。参见表1和表2。

注:以上数据根据以下资料统计:
1.王望予《汽车设计》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2.张立新、李强《汽车使用维护调整数据手册》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1998.
3.汽车制造厂内部参考数据。

4.1.4 机动车的环形车道最小外半径(R0)和内半径(r0)的尺寸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图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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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机动车库内机动车环形车道的最小尺寸应按照不同车型的技术参数计算确定。环行通车道的计算以此公式比较合理,故推荐采用。原规范图4.1.10机动车环道平面中环道内半径标注为“ri”有误,应更正为“r0”。
式中:a—机动车长度
b—机动车宽度;
d—前悬尺寸;
e—后悬尺寸;
L—轴距;
m—后轮距;
n—前轮距;
r1—机动车最小转弯半径(按本规范表4.1.3取值);
R0—环形车道外半径;
r0—环形车道内半径;
v R—机动车环行外半径;
r—机动车环行内半径;
W—环形车道最小净宽(按本规范表4.2.10-1取值);
v χ—机动车环行时最外点至环道外边安全距离,宜大于或等于250mm,当两侧为连续障碍物时宜大于或等于500mm;
y—机动车环行时最内点至环道内边安全距离,宜大于或等于250mm ,当两侧为连续障碍物时宜大于或等于500mm 。
4.1.5 机动车之间以及机动车与墙、柱、护栏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1.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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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机动车与机动车、墙、柱、扶栏之间的净距是按三种停车方式均满足一次出车和防火要求确定的。当平行停车时将机动车间纵向间距定为1200mm和2400mm,是为了满足一次出车要求。机动车间横向间距主要考虑到驾驶员开门进出的需求,实测国产小型轿车600mm时可以进入,500mm就感紧张,所以定600mm、800mm和1000mm,与防火规范不一致但不会发生矛盾。前者是以平时使用的舒适性为出发点,而后者是从防火角度上的最小值,其他尺寸都是行车安全要求的最小尺寸。
注:1 纵向指机动车长度方向、横向指机动车宽度方向;
2 净距指最近距离,当墙、柱外有突出物时,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4.1.6 按管理方式,机动车库宜设置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休息室、储藏室、卫生间等辅助用房。控制室可独立设置或与其他管理用房合用,且宜设于机动车库中心或出入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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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参考有关资料,辅助面积宜控制在总面积的10%以下,作为管理和辅助用房应该是可以满足使用要求的。由于目前车库管理方式很多,所以本规范仅提出应该设置的房间,不提出具体面积指标。至于附设住宿和餐饮等用房可按有关规范规定。当机动车库内设置智能化系统时,需设置相应的控制室。
4.1.7 对于出入口及坡道与停车区域,每层交通流线应周转畅通,且应形成上行、下行连续不断的通路,并应防止上、下行车辆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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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车库的设计必须保证车辆进出的便捷,特别是直坡道式、错层式及斜楼板式车库,都以各层楼面通车道兼作回转的通道,因此必须连续畅通无阻。
4.1.8 当机动车库采取天然采光时,天然采光系数不宜小于0.5%或其窗地面积比宜大于1:15,且车库及坡道应设有防眩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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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机动车停车库和坡道墙上如开窗,会产生眩光影响司机的视觉。同样人工采光应采用漫射光照明,否则亦会影响司机视觉。
4.1.9 四层及以上的多层机动车库或地下三层及以下机动车库应设置乘客电梯,电梯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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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本条为原规范规定,经调研使用情况较好。本次修编不做修改,但进一步明确了地上四层及以上(含四层)及地下三层及以下(含地下三层)应设置电梯。考虑到增加舒适度要求,规定电梯60m的服务半径是参照卫生建设标准和消防规范规定服务半径。
4.1.10 机动车库内的标志和标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每层出入口的显著部位设置标明楼层和行驶方向的标志;
2 应在楼地面上用彩色线条标明行驶方向、用10cm~15cm宽线条标明停车位;
3 在各层柱间及通车道尽端,应设置停车区位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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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为了行车安全和便于管理,应设必要的行车标志和指示灯及划定每车位的位置和对停车位编号,并且建议在大型停车场设置明显标识。
4.1.11 设有道闸的机动车库,道闸应设置在车库出入口附近的平坡段上,并应留出方便驾驶员操作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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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以往对车库内道闸的位置设计未作出规定,因而在设计中被忽略,造成实际使用时由于位置不当和操作不便而造成的交通阻滞。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要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5《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7《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9《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
10《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T 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