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83-200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2)
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其放射性活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污染源控制
- 供水设计应在满足生产用水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新鲜水用量。
- 塔、釜、容器、管道系统等应设有清除物料的清洗口。
- 采样、排放、检修、事故放料以及设备、管道放空口排出的料液或机泵废水,应设置收集系统。
- 冲洗水以及受污染的雨水,均应汇集入生产废水系统并进行处理。
- 未受污染的雨水、地面冲洗水等,宜排入雨水系统。
- 循环水系统应配备水处理设施,水质处理应选用无毒或污染较轻的水处理药剂。
废水贮运
- 排水设计应根据排水量、水质、复用或处理方法等因素,严格按清污分流原则,对不同水质的工艺废水、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水等合理划分排水系统,并设置相应的排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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