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8978-1996 综合废水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制定了本标准。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行业:
- 造纸工业:执行GB3544-92《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船舶工业:执行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 纺织染整工业:执行GB84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肉类加工工业:执行GB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合成氮工业:执行GB13458-92《合成氮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钢铁工业:执行GB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其他行业:执行本标准
1.3 其他规定
- 同一排放口排放多种不同类别的污水,混合污水排放标准参照附录A计算。
-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参照附录B计算。
-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参照附录C计算。
-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还需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 排入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GB3097中一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 排入GB3838中Ⅲ、Ⅳ类水域和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上述规定。
4.2 标准值
-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3 其他规定
-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参照附录A计算。
-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参照附录B计算。
-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参照附录C计算。
表格数据
-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详细数据见原文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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