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是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联合相关设计、研究、管理及使用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涵盖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11章及4个附录。
本规范中第4.1.1、4.2.8、4.3.5、4.4.7、4.5.2、4.6.3、4.6.4、4.6.7、5.2.1、5.2.5、5.2.9、10.1.4、10.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旨在规范我国医用气体工程建设,确保建设质量,实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与管理维护方便的目标。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中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集中供应医用气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医疗卫生机构应按医疗科目和流程选择所需的医用气体系统,系统的建设应统一完整。
医用气体工程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应有生产许可证明并通过相关的检验或检测。
医用气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医用气体:由医用管道系统集中供应,用于病人治疗、诊断、预防或驱动外科手术工具的单一或混合成分气体,在应用中也包括医用真空。
医用气体管道系统:包含气源系统、监测和报警系统、设置有阀门和终端组件等末端设施的完整管道系统,用于供应医用气体。
医用空气:在医疗卫生机构中用于医疗用途的空气,包括医疗空气、器械空气、医用合成空气、牙科空气等。
医疗空气:经压缩、净化、限定了污染物浓度的空气,由医用管道系统供应,作用于病人。
器械空气:经压缩、净化、限定了污染物浓度的空气,由医用管道系统供应,为外科工具提供动力。
医用合成空气:由医用氧气和医用氮气按氧含量为21%的比例混合而成,作为医用空气的一种使用。
牙科空气:经压缩、净化、限定了污染物浓度的空气,由医用管道系统供应,为牙科工具提供动力。
医用真空:为排除病人体液、污物和治疗用液体而设置的用于医疗用途的真空,由管道系统集中提供。
医用氮气:主要成分是氮,作为外科工具的动力载体或与其他气体混合用于医疗用途的气体。
医用混合气体:由不少于两种医用气体按医疗卫生需求的比例混合而成,作用于病人或医疗器械的混合成分气体。
麻醉废气排放系统:将麻醉废气接收系统呼出的多余麻醉废气排放到建筑物外安全处的系统,由动力提供、管道系统、终端组件和监测报警装置等部分组成。
单一故障状态:设备内只有一个安全防护措施发生故障,或只出现一种外部异常情况的状态。
生命支持区域:病人进行创伤性手术或需要通过在线监护治疗的特定区域,该区域内的病人需要一定时间的病情稳定后才能离开,如手术室、复苏室、抢救室、重症监护室、产房等。
区域阀门:将指定区域内的医用气体终端或医用气体使用设备与管路的其他部分隔离的阀门,主要用于紧急情况下的隔断、维护等。
终端组件:医用气体供应系统中的输出口或真空吸入口组件,需由操作者连接或断开,并具有特定气体的唯一专用性。
低压软管组件:适用于压力为1.4MPa以下的医用气体系统,带有永久性输入和输出专用气体接头的软管组合体。
直径限位的安全制式接头(DISS接头):具有气体专用特性,直径各不相同的,分别与各种气体设施匹配的专用内外接头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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