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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唐山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除临时建筑、历史建筑外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

市区规划区范围外各县(市)所在地镇、其它建制镇规划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除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河北省和唐山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及进行规划管理,应采用唐山市对应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条  本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应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单一用地性质的,允许建设、使用的建筑与设施用途应符合附表一至附表五的用地兼容性规定。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为两类或两类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各类用地的规模或者比例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但土地出让时规划条件已明确各类用地比例的,按规划条件执行。


第八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中心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六)和其它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七)的规定。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为上限指标。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不含工业、仓储用地)绿地率指标为下限指标,工业、仓储用地绿地率指标为上限指标。

草坪砖停车场(位)不计入绿化用地面积指标,不计入绿地率。屋顶绿化(居住用地除外)可按其实有面积的20%计入绿化用地面积指标,计入绿地率。

当规划用地的人口规模界于居住区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组团之间时,应当按照二者中较高一级的要求设置公共绿地。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建筑限高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场地竖向标高的,建筑限高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场地竖向标高为起算点;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场地竖向标高的,普通场地,建筑限高以项目相临的最宽市政道路相应路段设计标高平均值基础上增加30厘米为起算点;特殊场地(如台地等)需经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工业用地各项指标,应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相关要求,并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仓储用地各项指标,可参考相应的工业用地指标。

厂房、库房的建筑高度可根据生产工艺需要局部提高,其它建筑的建筑高度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要求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执行《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冀建规〔2015〕22号)及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布局应开敞、通透,满足通风、节能、日照、采光要求,并与周边环境景观相协调,符合唐山地域特色。


第十六条  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表3.1规定。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宜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第十七条  地上建筑退让用地边界最小距离须满足表3.2规定,如用地边界与道路控制边线重合,则需同时满足本条及上条规定。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除应满足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退让公园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在满足退让其它建筑间距要求一半的基础上增加3米。(二)退让防护绿地用地边界3米。


第十九条  地下室外墙面退让道路红线、用地边界、城市紫线、蓝线、黄线距离不应小于3米。半地下室外墙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米时,按地上建筑退线要求控制。


第二十条  建筑退让城市黄线、紫线、蓝线的距离须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执行,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专业规范、标准的要求。控规中未明确的,应当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且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配套的各种管线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用地边界距离不应小于3米。


第二十二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相应条款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抗震防灾、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一)低、多层住宅间距按日照分析及国家相应规范确定,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6倍。

2、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3、山墙间距满足消防要求,且不宜小于8米。

4、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住宅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

(二)高层住宅(含中高层,下同)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1、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30米。

2、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3、山墙间距满足消防要求,且不宜小于13米。

4、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住宅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

(三)多、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标准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第三十一条(二)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间距不小于20米。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第三十一条(三)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满足消防要求,且不宜小于13米。

5、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住宅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


第二十三条 非住宅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1.0倍,且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8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米。


第二十四条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被遮挡建筑为住宅建筑,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住宅建筑,按非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三)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


第二十五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视觉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特殊建筑间距按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之间、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与其它建筑正向或侧向开窗相对时,视觉卫生要求不少于20米。


第二十七条 在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文物保护单位、军事设施等特殊区域周围的建设项目,建筑高度除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限高要求外,还应符合特殊区域的限制要求。


第二十八条 计算建筑退线与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的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


第二十九条  为避免因面宽过大而形成屏风效应和视线遮挡,建筑最大面宽应按不同的建筑高度区域严格控制:

(1)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建筑,其最大面宽不得大于80米。

(2)建筑高度大于54米且小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面宽不得大于70米。

(3)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面宽不得大于60米。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按附表八要求配置相应的机动车停放场(库);按附表九要求配置相应的非机动车停放场(库);按附表十要求配置相应的机动车特殊停车位,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三十一条 应当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文体设施、交通设施等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在满足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基础上,根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配建停车位。

 第四章 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

第四章  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和规划管理,应当符合相应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中对城市景观和空间环境的要求。城市景观应反映华北地区的地理和气候特征,体现冀东地方民俗和文化特色。


第三十三条  鼓励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场地公共开放空间。


第三十四条 在CBD区域、滨水地区、商业街、景观道路、城市主干路两侧、广场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和空间设计应考虑城市夜景景观设计。


第三十五条  体育设施、影剧院、旅游宾馆、图书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大、中型公共建筑,临街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当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者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6米。

涉及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当进行绿化、美化处理,其高度原则上不宜超过6米。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厕所宜以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其设置应满足规范及使用要求,需在总平面图纸中明确标注。

第三十七条  垃圾收集与处理站的设置应满足相关规范及使用要求,需在总平面图纸中明确标注。

 第五章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

第五章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政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以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三十九条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要求执行。

新建、改建及扩建城市道路必须设计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四十条  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容积率相协调,通行能力取值应根据《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确定;快速路及主、次干路应进行交通专项设计。


第四十一条 道路断面在不改变规划红线的基础上,宜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以下情况可做调整:

(1)不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规定;

(2)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快速路、主、次干路断面;

(3)与现状或已批建的顺接道路断面连接不顺畅;

(4)不能满足两侧既有建筑物使用用途,如商住用地两侧人行道应适当加宽;

(5)经专家评审或其他市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断面。


第四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如需设在主干路上,则应设专用通道与主干路相连。


第四十三条 城市各类管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专业规范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有关名词含义,以本规定名词解释(附录一)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唐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市区规划区

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建设用地面积

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闭合界线围合的面积,其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3、建筑控制线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4、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最凸出的外围轮廓线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外围轮廓线应当计算至保温层、外加装饰层、挑檐、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最突出部分。

5、山墙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平面呈矩形、L形、T形、十字形、U字形的建筑,其端墙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未开设门、窗或者仅开设公共走道、厨房、卫生间的门、窗的外墙。

居住建筑山墙上可设与厨房相连的生活阳台。

6、市政基础设施

城市规划范围内道路、桥梁、隧道及其他交通设施;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及其管网工程等公用设施。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二: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

本条款提及的建筑面积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技术经济指标的核算,不适用于产权登记中房产测绘的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执行。

上述规范和规范性文件未明确的情况,执行以下规则:

(1)商业、住宅、办公建筑、写字楼、酒店(宾馆)首层层高限制在4.5米以内,其它层数层高限制在4米以内,如果实际层高超过规定限制值,建筑面积按一倍计算,容积率计算时按二倍计算。功能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2)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及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商业用房,单一空间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此类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建筑内部功能不得进行小单元功能划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再受理此类方案变更申请。

(3)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4)对于低层住宅项目,为丰富建筑形式,由于采用下沉式花园或采光井,相对于室外地坪采光的地下部分不计入容积率;用作停车或用作储藏室、设备房、人防工程的,一面为地上,其余三面为地下或半地下的不计入容积率。

(5)为营造和丰富城市景观效果,将小区地面标高整体抬高,相对于城市道路标高的地上部分变为相对于小区内部标高为地下空间的,用作停车、储藏室、设备房、人防工程的部分可不计入容积率,用作商业用途应计入容积率。

(6)加油站罩棚的占地面积应按柱子围合的投影面积计算,计算建筑密度时占地面积应与其一致。

(7)仓储物流、工业建筑物单层层高超过8米时,建筑面积按一倍计算,计算容积率时按二倍计算。

(8)空调室外机搁板(箱)等设备平台部件

空调室外机搁板(箱)等设备平台部件,需满足以下要求:当搁板(箱)等设备平台部件与阳台、外走廊结构地板高差大于或等于0.45米且宽度小于或等于0.8米时,不计建筑面积,否则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2、建筑间距

(1)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2)建筑主体结构外阳台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主体结构内阳台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3)建筑外挑无柱走廊(无柱雨篷)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走廊(雨篷)外缘计算建筑间距。有柱外走廊(有柱雨篷)应以走廊(雨篷)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5)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3、建筑高度

在计算建筑退线与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2)坡屋面建筑: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3)当建筑位于文物、建筑保护区、建筑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和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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