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和报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6)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梅志斌、刘玉宝、宋珍、王爱中、张兴权、王卓甫、董文辉、丁宏军。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软件(以下简称软件)的一般要求、显示和操作、信息记录、信息传输和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控制室安装的图形显示装置的软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327 消防技术文件用消防设备图形符号(GB/T 4327—2008,ISO 6790:1986,MOD)
GB/T 8566 信息技术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GB/T 8566—2007,ISO/IEC 12207:1995,MOD)
GB/T 8567 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
GB 168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A 767—2008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3 一般要求
3.1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在符合GB 16806要求的基础上,其软件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3.2 软件应采用简体中文界面,文字信息应使用简体中文。
3.3 软件应能监视GA 767—2008的附录A中规定的全部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显示其动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传输相关信息。
3.4 软件编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软件设计优先采用实时多任务操作系统;
b)软件开发应符合GB/T 8566;
c)软件文档编制应符合GB/T 8567。
3.5 软件应有使用帮助,并优先采用CMH文件格式。
3.6 软件应具有唯一的版本标识。
4.1 基本要求
4.1.1 主界面要求如下:
a) 应有菜单栏和工具栏,并位于窗口上部; b) 菜单栏应至少包含消防管理、平面图、应急处理、帮助等主菜单名称,并按顺序显示; c) 工具栏应有复位、消音、传输复位、打印等功能操作图标; d) 在没有硬件指示灯的情况下,主界面应有火警、启动、反馈、监管、屏蔽、故障、通讯等专用总指示,且指示不受显示装置复位操作以外的任何操作的影响; e) 应实时显示当前火警、启动、反馈、监管、屏蔽、故障总数;4.2 消防管理
4.2.1 消防资料管理应符合GA 767-2008中4.1.1~4.1.7的要求。
4.2.2 软件应可导入并显示PDF文件格式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组织结构图、培训记录等文件,值班记录、安全检查等文件应优先采用RTF文件格式。 4.2.3 软件应有消防设施一览表功能,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有效期等内容,并可按设施类型、平面图、分区、状态等进行分类查询。点击列表中的设施应切换到所在平面图。 4.2.4 软件应有事件信息分类统计功能,以形成消防设施有关运行数据,应包括系统和设备运行时间、完好率 、误报率、平均无故障时间和平均修复时间等。'>《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软件通用技术要求》GA/T 847-20097 维护
7.1 软件自身升级应兼容早期版本。
7.2 软件如需安装,则应提供安装向导程序,安装过程中的系统配置应有详细说明;软件卸载应提供卸载向导,卸载过程中不应删除信息记录数据。 7.3 如软件无需安装,则不应要求用户注册控件或对系统文件及注册表等进行修改。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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