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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T51248-2017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natural gas conditioning plant

GB/T 51248-2017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31日

实施日期:2018年04月01日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64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248-2017,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31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89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的天然气净化厂工程设计经验,吸收近年来全国各天然气净化厂工程技术研究成果和生产管理经验,参考国内、国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14章,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厂址选择、总平面布置、工艺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仪表与自动控制、设备及管道组件、防腐与绝热、建筑与结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道路。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石油工程建设专业标准化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升华路6号CPECC大厦,邮政编码:61004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长庆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陈运强 肖秋涛 李正才 雒定明 朱学军 汤国军 周明军 赵琼 宋光红 高海明 陈玉梅 郭江菊 李科 陈彬源 谢健 陈万 陈庚 刘家洪 王非 程林 蒲远洋 傅贺平 张晓华 秦耕 孟瑶琳

主要审查人:陈胜永 王小林 张效羽 宋文中 董光喜 杨春明 何玉辉 张文超 王思强 刘少宇 王铁军 郭廷顺 朱杰 王向阳 吕智 石少敏 张庆刚

1总则

1      

1.0.1  为在天然气净化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以使工程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节能环保,运行、管理及维护方便,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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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油气田、海洋油气田陆上终端天然气净化厂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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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天然气净化厂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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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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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天然气净化 natural gas conditioning

   对天然气进行脱硫(碳)、脱水并对酸气进行处理的工艺过程。

2.0.2  天然气净化厂 natural gas conditioning plant

   对天然气进行脱硫(碳)、脱水并对酸气进行处理的工厂。

2.0.3  工艺装置 process unit

   实现某种生产过程,由设备、管道和建(构)筑物组成的组合体,也称为装置,如脱硫(碳)装置、脱水装置、硫黄回收装置、尾气处理装置。

2.0.4  联合工艺装置 multiple proccss units

   开工或停工检修均同步进行的组合体。

2.0.5  原料气 feed gas

   从大然气净化厂界区外进入厂内,待处理的天然气。

2.0.6  酸气 acid gas

   从酸性天然气中脱出的酸性气体混合物,其主要成分为硫化氢和二氧化碳,并含有少量烃类。

2.0.7  净化天然气 purified natural gas

   经脱除硫化氢、二氧化碳、水分、液烃或其他有害杂质后符合产品标准的天然气。

2.0.8  富胺液 rich solution

   在脱硫(碳)装置吸收塔中吸收了硫化氢和二氧化碳等组分后的脱硫(碳)溶液。

2.0.9  贫胺液 lean solution

   将富液中吸收的硫化氢、二氧化碳等组分去除后供脱硫(碳)装置循环使用的溶液。

2.0.10  过程气 process gas

   硫黄回收装置中,从主燃烧炉至最后一级硫黄捕集器之间的工艺气体。

   还原吸收法尾气处理装置中,从还原气发生炉(或再热炉)至吸收塔塔顶之间的工艺气体。

2.0.11  尾气 tail gas

   克劳斯硫黄回收装置中离开该装置最后一级硫黄捕集器的工艺气体。

2.0.12  还原气 reduction gas

   还原吸收法尾气处理装置中,为还原尾气中的二氧化硫等而引入的氢或含有氢和一氧化碳的气体。

2.0.13  排放气 off gas

   尾气处理装置吸收塔顶出口气体,或不需要进一步处理,经焚烧后即可排放的脱硫(碳)装置排出的酸性气体或硫黄回收装置尾气。

2.0.14  抗爆阀 blast resistant valve

   安装在抗爆建筑的洞口上,能抵抗来自建筑物外部爆炸冲击波的特种风阀。

2.0.15  生产污水 contaminated industrial wastewater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可燃液体、化学药剂或有毒有害物质,并对人或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水。

2.0.16  生产废水 non-contaminated industrial wastewater

   由循环水场、锅炉房、给水处理场等装置排出的污染程度较轻的水。

2.0.17  污染雨水 contaminated rainwater

   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区域内受污染的雨水。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天然气净化厂的厂址、设计处理能力、同类装置的套数和单套装置的设计处理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油气田开发方案和总工艺流程所确定的原则以及净化天然气管网的连接状况合理确定。

3.0.2  天然气净化厂的设计压力应由集气、输气系统总工艺流程确定。

3.0.3  无增压和节流的天然气净化过程宜采用同一个设计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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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天然气净化厂的设计处理能力(按标准状态下气体体积计)应为每开工日处理原料气量。

3.0.5  各工艺装置的设计年工作天数不应少于33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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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各工艺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的设计能力应以全厂物料和能量综合平衡的结果为依据,协调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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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当天然气净化厂分期建设时,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除经技术经济论证一次建成合理外,宜随工艺装置分期建设,但应留有续建场地并兼顾各期工程的衔接。

3.0.8  天然气净化厂的设计宜采用国内外成熟适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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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天然气净化厂的工艺方法及总工艺流程应根据原料气的组成、产品质量标准、综合利用、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等要求合理选择。

3.0.10  产品设计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产品标准。

3.0.11  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及工厂所在地环保要求。

3.0.12  新建天然气净化厂的工艺装置操作弹性宜为设计负荷的50%~100%。

3.0.13  天然气净化厂宜集中设置分析化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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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  天然气净化厂配备的防毒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气体防护站设计规范》SY/T 677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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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  天然气净化厂应设置氮气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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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  天然气净化厂外部工程设计应与油气田的相应系统协调一致。

3.0.17  天然气净化厂的等级划分、区域布置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 的规定。

4厂址选择

4  厂址选择

4.0.1  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2  应符合油气田地面建设总体规划,宜靠近气源;

   3  应根据原料天然气集气干线和净化天然气输气管道的走向合理确定;

   4  应远离城镇、重要公共建筑、居住区,且宜位于城镇、重要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  宜具有方便、畅通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

   6  应具有满足近期建设的用地面积和适宜建厂的地形条件,并应根据油气田远期规划留有足够的发展用地;

   7  应具有良好的大气扩散条件;在山区和丘陵地区,应避开窝风地段;

   8  宜具有充足、可靠、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水源和电源;

   9  宜选用荒地、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10  宜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11  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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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厂址不应选择在下列地段和地区:

   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2  崩塌、滑坡、泥石流、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采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  爆破危险区界限内;

   5  对飞机起落、机场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6  生活居住区、文教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7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影响区;

   8  受海啸或潮涌危害的地区;

   9  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

   10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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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厂址选择应同时落实水源地、取水口和排水口的位置,且排水口应位于取水口的下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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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天然气净化厂的防洪排涝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净化厂的防洪排涝应与所在地区的防洪排涝设施统筹考虑;当区域无防洪排涝设施时,天然气净化厂内地面设计标高应比按防洪设计重现期计算的设计水位(包括壅水和风浪袭击高度)高0.5m,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也可采用提高主要设备和建筑物标高的方法。

   2  天然气净化厂的防洪设计重现期应为25年~50年。

5总平面布置

5  总平面布置

5.1  一般规定

5.1.1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大然气净化厂的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卫生、施工、检修、生产、经营管理及企业发展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依托条件合理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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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天然气净化厂宜根据功能分区进行总平面布置,功能分区宜分为生产区、辅助生产区、火炬区、厂前区和仓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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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总平面布置应节约用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装置宜露天化联合集中布置;

   2  生产联系密切、性质相近的设施或建筑物,在满足生产要求、符合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宜合并建设;

   3  应按生产规模和功能分区合理确定通道宽度;

   4  功能区块和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5  功能区块以及功能区块内各项设施之间应紧凑、合理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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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总平面布置应统一规划,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工艺流程、生产管理、交通运输等因素布置;

   2  宜预留在厂外或厂区边缘,且应考虑后期工程的施工、运输和生产的影响;

   3  在满足生产设施发展用地的同时,还应考虑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交通运输、仓储设施和管线敷设等相应的发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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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厂区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设备对防火、消防、安全、卫生的间距要求;

   2  符合管线、管廊布置要求;

   3  符合竖向设计要求;

   4  符合施工、安装及检修要求;

   5  符合预留发展用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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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总平面布置应充分结合地形、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构筑物和工艺装置区的长轴宜平行于等高线布置;

   2  应结合地形和竖向设计,为物料自流运输创造条件;

   3  荷载较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工艺设备宜布置在挖方区或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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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天然气净化厂的人流和货流应合理组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线路的布置应保证货流顺畅、短捷、不折返;

   2  人流与货流应分流,避免交叉;

   3  应避免进出厂主要货流与净化厂外部交通干线的平面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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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可能散发可燃、有毒气体的生产、储存、装卸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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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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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总平面布置应防止烟、雾、粉尘、振动、噪声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污染大的设施应远离对污染敏感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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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产生噪声污染的设施宜集中布置,并应远离厂区围墙、厂前区和要求安静的场所。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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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厂内人员集中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布置在人流主要出入口处且与城镇或居住区联系方便的地点;

   2  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  远离爆炸危险源和高毒泄漏源;

   4  宜位于地势较高处;

   5  具有明确、畅通的逃生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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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生产区的布置

5.2.1  工艺装置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2  与辅助生产设施相互协调;

   3  有利于人员安全和生产管理;

   4  方便施工、安装和检修;

   5  生产上联系密切的工艺装置区和辅助生产设施宜布置在同一个台阶上;

   6  装置区预留用地宜位于装置区边缘;

   7  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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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体硫黄、天然气凝液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划分,液体硫黄、天然气凝液储罐之间以及液体硫黄、天然气凝液储罐区与其周围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 的规定;

   2  液体硫黄、天然气凝液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处;

   3  液体硫黄、天然气凝液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 的规定;

   4  天然气凝液储罐区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  液体硫黄储罐区宜靠近硫黄成型区布置;

   6  天然气凝液储罐区宜布置在厂区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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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辅助生产区及火炬区的布置

5.3.1  变配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架空输电线路的总变电站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区域变配电站应靠近负荷中心;

   2  不应布置在地势低洼地段;

   3  应远离高温、强振源地段;

   4  宜布置在生产、储存或装卸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腐蚀性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  宜布置在产生水雾的场所冬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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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锅炉房宜靠近负荷中心,且宜布置在地势较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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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空气氮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段,宜位于可能散发可燃、有毒、腐蚀性气体及粉尘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  液氮、液氧空分设备的吸风口与散发可燃气体场所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 的规定;

   3  压缩空气设备或厂房应靠近负荷中心,与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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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给水处理场宜布置在原水进厂的方位,且应避免粉尘、有毒气体、污水对水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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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循环水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近负荷中心;

   2  应远离火炬、加热炉等热源体;

   3  应避免可溶于水的化学物质和粉尘影响水质;

   4  宜布置在变配电站、主干道路、露天工艺装置冬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  宜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开阔地段;

   6  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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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污水处理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位于厂区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宜位于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厂地势较低处;

   3  宜布置在靠近污水排放出口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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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事故存液池及雨水收集池宜靠近污水处理场布置,且宜位于地势较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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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火炬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位于生产区、全厂性重要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应避开窝风地带;

   3  当有多个火炬塔架时,宜集中布置在同一个区域,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4  厂前区的布置

5.4.1  集中控制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爆炸危险区以外;

   2  与主要货物运输道路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3  宜位于工艺装置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  应远离振动、噪声源和较大电磁干扰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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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分析化验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位于工艺装置区、罐区、循环水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  宜具有良好的朝向;

   3  应远离振动、噪声源和较大电磁F扰的场所;装有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的分析化验室的防振间距以及装有精密仪器、设备的分析化验室允许振动的速庋、频率、振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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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厂内消防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消防车能迅速、方便地到达厂内各区域;

   2  应避开噪声源;

   3  宜避开厂区主要人流道路;

   4  消防站门前不应有管廊等障碍物;

   5  消防车库的大门应面向道路,且与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m,门前地面应坡向道路;

   6  宜位于工艺装置区、罐区、火炬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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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维修车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位于厂区边缘且靠近人流出入口的地段,并应有较为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2  应远离对维修车间的噪声、振动敏感的设施;

   3  宜位于工艺装置区、罐区、火炬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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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仓库区及装卸设施的布置

5.5.1  仓库区及装卸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库区可与装卸设施联合布置,且宜布置在厂区边缘;

   2  仓库区及装卸设施宜设置围栏或围墙与厂内其他设施分开,独立成区布置;

   3  仓库应按储存物品的性质进行分类、合并建设;

   4  宜在汽车装卸场附近的厂外设置等待装卸车的停车场;

   5  汽车装车场的汽车衡宜布置在方便称重的地带,且不应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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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厂内运输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厂外铁路的进线方位、厂外道路和码头的位置相适应;

   2  应合理组织人流和货流,避免交通繁忙的线路之间平面交叉;

   3  铁路沿线宜作为铁路货位利用的场地,不宜布置与铁路运输无关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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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天然气凝液铁路和汽车装卸设施应布置在空气流通条件较好的地段,应远离人员集中场所以及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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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叉车库和电瓶车库宜靠近用车的库房布置,并宜与用车的库房或用车装置区的建筑物合并建设。

5.6  围墙大门的布置

5.6.1  厂区应设置围墙,总变电站、仓库区及装卸设施宜单独设置围墙与厂区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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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出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供消防车进出的主要出入口,其设置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 的规定;

   2  人流出入口和货流出人口应分开设置,且在紧急情况下应能相互连通;

   3  在距离主要出入口较远的地段,巡视或检修人员较多的地点附近应设逃生门,厂外通往逃生门的路线应保证畅通,含硫天然气净化厂的逃生门宜位于可能散发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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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T 51248-2017

13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3.0.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石油天然气地面建设工程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Y/T 7021的规定。

13.0.2  天然气净化厂内各类房间供暖、空调设计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和辅助生产建筑物冬季室内供暖计算参数、夏季空调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天然气地面建设工程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Y/T、7021的规定;

   2  其他建筑物的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

13.0.3  集中供暖热媒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乏汽、热水等生产余热;

   2  无余热可利用时,宜采用热水。

13.0.4  机柜间、集中控制室、通信机房、配电室及其他遇水可能发生电气短路危险的房间不宜设置热水或蒸汽供暖设备,且供暖管道不宜从上述房间通过;当采用热水或蒸汽供暖时,应采用焊接连接,且不应在上述房间安装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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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  集中控制室、机柜间、通信机房等对温度、湿度有要求时,应采用恒温恒湿机房空调或全空气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空调设备设置不宜少于2台,当其中一台故障时,其余设备应能保证室内温度满足最低要求。

13.0.6  电气仪表设备用房不宜采用低温送风空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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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  无窗抗爆控制室和其他有抗爆要求的无窗建筑物新风的引入口及排风系统排出口,应安装与建筑围护结构同等抗爆等级的抗爆阀,抗爆阀宜直接安装在建筑围护结构上。当生产装置没有可燃、有害气体检测器时,新风引入口应设置相应的可燃、有害气体检测器,且进风管上应设置密封性能良好的电动密闭阀,在可燃、有害气体检测器报警的同时,应关闭密闭阀及停运新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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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  同时散发有害气体、余热、余湿的房间,全面通风应按其中所需最大的空气量计算。当散入房间的有害气体数量不能确定时,全面通风可按房间的换气次数确定。各类房间的换气次数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天然气地面建设工程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Y/T 7021的规定。

13.0.9  硫黄成型包装厂房(包括成型机厂房、包装线厂房)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外,还应设置自然或机械通风;

   2  在硫黄成型机散发有害气体和硫蒸气的部位设置排气罩,排气罩设计宜采用密闭罩,吸风口的平均风速宜小于2m/s;排放点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规定;

   3  在包装线装袋口处设置排风罩,罩口吸风速度宜为8m/s~10m/s;

   4  装袋口排风应经除尘方可排入大气,除尘器宜选用袋式,排风机应安装在除尘器之后;

   5  通风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除尘器、排尘风管应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宜选用不锈钢材质;

   6  通风设备的选用应与爆炸性粉尘介质环境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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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0  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厂房,事故通风设备应与报警信号联锁启动。

▼ 展开条文说明

13.0.11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装置,应与室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当火灾报警信号动作时,应自动切断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装置的电源。

▼ 展开条文说明

13.0.12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当火灾报警信号动作时,应自动切断与消防排烟系统无关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装置中的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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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道路

14  

14.0.1  天然气净化厂道路设计应满足生产管理、建设维修和消防通车要求,按等级划分为主干道、支道和人行道。

▼ 展开条文说明

14.0.2  天然气净化厂进厂道路应采用公路型道路设计,位于城市道路网规划范围内的进厂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的规定。厂区道路宜采用城市型道路设计,火炬区道路根据地形条件、总平面布置等因素可采用公路型道路设计。

14.0.3  进厂道路计算行车速度可为20km/h,受地形限制的局部特殊路段可采用15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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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  进厂道路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厂区道路可不设超高或加宽。

14.0.5  进厂道路纵坡不宜大于9%,最大纵坡不应大于10%;位于海拔2000m以上或积雪冰冻地区的路段,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厂区道路纵坡不宜大于6%,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相邻纵坡差小于或等于2%的站场内道路变坡点及厂房出入口道路可不设竖曲线。

14.0.6  厂区道路的停车视距不应小于15m,会车视距不应小于30m。当采用停车视距时,应采取分道行驶,设立限速标志、反光镜等安全设施。

14.0.7  天然气净化厂道路路面宽度宜按表14.0.7选用。

表14.0.7 天然气净化厂道路路面宽度(m)

注:1 主干道用于天然气净化厂进厂道路及厂区主要道路,支道用于厂房、装置区出入口的道路。

   2 公路型进厂道路的路肩宽度宜为0.5m、1.0m或1.5m,受地形限制的局部特殊路段可减为0.25m、0.5m或0.75m。

14.0.8  厂区道路宽度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  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设备对防火、消防、安全、卫生的间距要求;

   2  管线、管廊、运输线路及设施、竖向设计、绿化等的布置要求;

   3  施工、安装及检修要求;

   4  有标定车及其他大型车辆通行需求的道路,宜适当加大道路转弯半径和路面宽度。

14.0.9  火炬区道路路面宽度宜采用3.5m;长度超过500m的火炬区道路应设置错车道,任意相邻两个错车道间应能互相通视,间距不宜大于300m;错车道的有效长度宜为20m,错车道路段路基全宽宜为6.5m,宜在错车道前后各设长度为15m的宽度渐变段。

14.0.10  天然气净化厂道路路面结构宜采用沥青路面或混凝土路面,火炬区道路宜采用砂石路面。

14.0.11  桥梁设计洪水频率宜选用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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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2  厂区内的道路交叉时,宜采用正交;斜交时,交叉角不应小于45°。

14.0.13  厂内道路路面上净空高度应根据其行驶的车辆确定。消防道路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14.0.14  道路边缘至相邻建(构)筑物的净距应符合表14.0.14的规定。

表14.0.14  道路边缘至相邻建(构)筑物的净距(m)

    注:城市型道路自路面边缘起算,公路型道路自路肩外边缘起算,照明电杆自路面边缘起算。

14.0.15  人行道铺设当纵坡大于8%时,宜设置踏步。

14.0.16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离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14.0.17  天然气净化厂道路设计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和《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压力容器》GB 150.1~150.4

《爆炸性环境》GB 3836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 1247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有机热载体》GB 23971

《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GB 24747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凋节设计规范》GB 50019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

《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 50582

《石油化工建(构)筑物结构荷载规范》GB 51006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0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覆盖奥氏体不锈钢用绝热材料规范》GB/T 17393

《石油天然气工业 油气开采中用于含硫化氢环境的材料》GB/T 20972

《钢制管道内腐蚀控制规范》GB/T 23258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埋地钢质管道防腐保温层技术标准》GB/T 50538

《石汕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

《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计算机控制系统设计规范》GB/T 50823

《油气田及管道工程仪表控制系统设计规范》GB/T 50892

《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 29328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

《油气田变配电设计规范》SY/T 0033

《天然气脱水设计规范》SY/T 0076

《天然气凝液回收设计规范》SY/T 0077

《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SY/T 0524

《天然气地面设施抗硫化物应力开裂和抗应力腐蚀开裂的金属材料要求》SY/T 0599

《石油设施电气设备安装区域一级、0区、1区和2区区域划分推荐作法》SY/T 6671

《气体防护站设计规范》SY/T 6772

《油气田及管道工程雷电防护设计规范》SY/T 6885

《石油天然气地面建设工程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Y/T 7021

《石油天然气站场管道及设备外防腐层技术规范》SY/T 7036

《油气厂站钢管架结构设计规范》SY/T 7039

《卸压和减压系统指南》SY/T 10043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SH/T 3010

《石油化工排气筒和火炬塔架设计规范》SH/T 3029

《石油化工塔型设备基础设计规范》SH/T 3030

《石油化工冷换设备和容器基础设计规范》SH/T 3058

《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材料选用通则》SH/T 3075

《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JB 4732

《补强圈 钢制压力容器用封头(合订本)》JB/T 4736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

《钢制化工容器设计基础规定》HG/T 20580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HJ/T 75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NB/T 47003.1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 5040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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