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Code for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GB 51041-2014
主编部门: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8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041-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5、5.2.4、6.2.4、9.1.1、9.2.1、9.3.1、10.1.5、10.4.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0月9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 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13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建造阶段、水工构筑物、专门岩土工程勘察、边坡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方法、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7号,邮政编码:100840,邮箱:北京840信箱)。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参编单位:郑州中核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核工业南京工程勘察院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
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旭宏 戴联筠 邓小宁 方仁宝 化建新 毛尚之 王中平 王振超 王跃庚 宁俊栋 田胜清 李玉民 李昊辉 李金旺 吕涛 陈立伟 陈哲 何剑 杨立建 杨球玉 张明 张晓伟 张超琦 周群 胡双跃 项勃 耿学勇 顾宝和 莫映辉
主要审查人:唐辉明 马海毅 王基文 王清 王煜霞 叶静风 刘存合 刘厚健 刘健 齐迪 汤国毅 许波涛 谷秀萍 李中 李海波 陈昌斌 邵长云 罗兰英 周本刚 倪恒 秦敏 程小久 韩绍英
▼ 展开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了贯彻国家发展核电的战略决策,执行国家有关的核电厂安全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使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满足核电厂厂址选择、设计、建造和运行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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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固定式核电厂以及核供热厂、实验堆、研究堆及核燃料后处理厂的岩土工程勘察。
1.0.3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照建设程序、工程特点和场地条件分阶段进行,各阶段的勘察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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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正确反映厂址的岩土工程条件,并应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0.5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的全过程应有质量保证措施,并应形成质量控制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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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核电厂 nuclear power plant
依靠原子核裂变能量发电的电厂。
2.1.2 核岛 nuclear island
核反应堆厂房及其紧邻的核辅助、附属建(构)筑物。
2.1.3 常规岛 conventional island
汽轮发电机厂房及其紧邻的辅助、附属建(构)筑物。
2.1.4 能动断层 capable fault
在地表或接近地表处有可能引起明显错动的断层。
2.1.5 岩土单元 soil and rock mass unit
具有相同或相近工程特性的、同一地质年代和同一地质成因的土体或岩体。
2.1.6 厂区 site area
包括核岛、常规岛及紧邻的辅助生产、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场地的总称。
2.1.7 厂址 site for plant
包括核电厂厂区,取、排水建(构)筑物地段等在内的各建(构)筑物场地的总称。
2.1.8 SL-2级地震动 seismic level 2 ground motion
对应于核电厂极限安全要求的地震动,在核电厂设计基准期内年超越概率不超过10-4,其峰值加速度不小于0.15g(g为重力加速度)。
2.1.9 抗震Ⅰ类建(构)筑物 structure of seismic category Ⅰ
核电厂中与核安全有关的重要建(构)筑物,采用SL-2级地震动进行抗震设计。
2.2 符 号
a——建(构)筑物验算地点的设计基准地震动地面峰值加速度;
b——基础宽度;
c——黏聚力;
d——基础埋置深度;
fs——侧壁摩阻力;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r——地基承载力极限值
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rk——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
Kv——岩体完整性指数;
N——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N0——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
Rc——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
Vp——压缩波波速;
Vs——剪切波波速;
γ——重力密度(重度);
γm——重度加权平均值;
γs——统计修正系数;
σr——剩余标准差;
——内摩擦角;
′——有效内摩擦角;
δ——变异系数。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照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等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岩土参数,对场地和地基的适宜性以及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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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在踏勘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勘察技术方案、编制勘察工作大纲,综合采用各种勘察方法手段进行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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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核电厂建筑场地可分为核岛地段、常规岛地段、水工构筑物地段、附属建筑地段,并应按各地段的建(构)筑物特点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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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核岛及其他核安全相关建(构)筑物场地各阶段勘察均应有实物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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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岩土工程分析应贯穿于岩土工程勘察的全过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岩土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同勘察阶段的要求,分别对厂址方案、地基基础方案以及设计、施工需要的岩土参数等作出分析、论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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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场地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门察,并提出原位测试或原体试验、施工检测、工程监测等专项方案和建议。专门勘察可不受勘察阶段的限制。
3.1.7 宜根据核岛等主要建(构)筑物地基的剪切波速值、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对厂址进行分类,厂址分类宜符合表3.1.7的规定。
表3.1.7 厂址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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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核电厂岩土工程各勘察阶段的钻孔岩芯应装箱、作清晰的标记、拍摄岩芯彩照。与核安全有关的和重要的常规岛建筑物地段的钻孔岩芯应长期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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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钻孔及孔内测试完成后,除了留作长期观测孔的钻孔以外,其余钻孔应按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封孔回填到设计厂坪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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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3.2.1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由工程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综合确定。
3.2.2 核电厂整体工程等级应为一级,核电厂各类建(构)筑物工程等级应按表3.2.2确定。
表3.2.2 核电厂各类建(构)筑物工程等级
注:表中与核安全相关建(构)筑物按一般情况下列出,不同的堆型及机组类型对与核安全相关建(构)筑物有不同的规定,勘察时可按设计要求确定。
3.2.3 核电厂建筑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表3.2.3的规定确定。
表3.2.3 核电厂建筑场地复杂程度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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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按表3.2.4的规定确定。
表3.2.4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附录C 边坡岩体质量分类
C.1 岩石基本质量
C.1.1 岩体基本质量分级应符合表C.1.1的规定。
表C.1.1 岩体基本质量分级
C.1.2 岩体基本质量指标BQ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Rc——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的兆帕数值,当Rc>90Kv+30时,取Rc=90Kv+3;
Kv——岩体完整性指数,当Kv>0.04Rc+0.4时,取Kv=0.04Rc+0.4。
C.1.3 当边坡工程岩体详细定级时,应按照不同坡高考虑地下水、地表水、初始应力场、结构面的组合、结构面的产状与边坡坡面间的关系等因素进行修正。
C.2 边坡岩体质量分类(CSMR)
C.2.1 边坡岩体质量分类(CSMR)采用积差评分模型,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CSMR——岩体质量分类综合评分;
ξ——坡高系数;
RMR——岩体质量指标;
λ——结构面条件系数;
F1、F2、F3——结构面方位系数;
F4——开挖方法系数;
H——边坡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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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2 岩体质量指标RMR应按表C.2.2取值。
表C.2.2 RMR分类参数及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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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3 结构面方向系数F1、F2、F3应按表C.2.3取值。
表C.2.3 结构面方向系数F1、F2、F3
注:P代表滑动,T代表倾倒,as为边坡倾向,aj为结构面倾向,βs为边坡倾角,βj为结构面倾角。
▼ 展开条文说明
C.2.4 结构面条件系数λ应按表C.2.4取值。
表C.2.4 结构面条件系数λ
C.2.5 开挖方法系数F4应按表C.2.5取值。
表C.2.5 开挖方法系数F4
C.2.6 CSMR评价边坡稳定性应符合表C.2.6的规定。
表C.2.6 CSMR评价边坡稳定性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
《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7
《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GB/T 50269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 87
《电力工程物探技术规程》DL/T 5159
《水电水利工程地质勘察水质分析规程》DL/T 5194
《水电水利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DL/T 5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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