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gas-fired combined cooling,heating and power engineering
GB 51131-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5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131-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5、3.0.6、5.1.8、9.1.8、9.1.9、9.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1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站址选择;4.系统配置;5.燃气供应系统及设备;6.供配电系统及设备;7.余热利用系统及设备;8.监控系统;9.站房;10.消防;11.环境保护;12.施工与验收;13.运行管理。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德胜凯旋大厦A座,邮编:100120)。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华电分布式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优奈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恩耐特分布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远大空调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热力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硕人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昊天节能热力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冯继蓓 杨健 段洁仪 宋孝春 杨杰 邓小文 张晓杨 王钊 陈卓伦 王淮 王国刚 李著萱 刘素亭 罗晓辉 潘海 孙明烨 李和平 高峻 刘蕾 殷明辉 白首跃 李锐 杨光耀 于海滨 魏军华 李显峰 余家兴 石英 刘荣 史登峰 王伟 时研 施彤滨 曲振军 和彬彬 张建兴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许文发 王振铭 徐晓东 伍小亭 王建国 李先瑞 叶大法 朱守真 张红 周敏 陈焰华 邓广义 马恒 郑丹星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提高燃气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建立安全的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规范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1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颁布实施,为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一次能源梯级利用技术被广泛重视,燃气冷热电联供技术已由学术研究阶段发展到工程实施阶段。本规范的制定,将使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的项目建设更加规范,健康发展。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燃气为一次能源,通过发电机单机容量小于或等于25MW的简单循环,直接向用户供应冷、热、电能的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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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可作为冷热电联供系统一次能源的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沼气、煤层气等。本规范适用的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与电力行业的燃气热电联产系统不同,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建设在用户附近、发电供用户自用为主并直接向用户供冷的燃气联供系统,在并网的情况下供应几十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冷、热、电负荷,是联供系统比较经济的规模。对于发电机容量大于25MW的系统或采用联合循环的系统,供电系统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T 5174的规定执行。
1.0.3 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应遵循电能自发自用为主、余热利用最大化的原则,系统的设备配置及运行模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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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分布式能源燃气联供系统不同于热电联产项目,联供系统应以末端建筑的实际负荷需求确定其发电装机以及辅助能源装机,“以热定电”及“以电定热”等均具有局限性,联供系统机组容量的选择应立足于自发自用自平衡。为保证燃气这一宝贵清洁能源的最佳利用,实现“分配得当、各得所需、温度对口、梯级利用”,提高燃气的综合利用效率,提出联供系统“电能自发自用为主、余热利用最大化”的原则,并且要求对联供系统的设备配置及运行模式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1.0.4 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的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应大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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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燃气联供系统的优势在于其能源综合利用率高,符合国家的能源战略和节能目标。一次能源(燃气)由发电机组产生30%~40%的高品位能源(电能),发电余热再产生50%左右的低品位能源(热能),同样数量电能的做功能力是热能的4倍~5倍,因此燃气联供系统一次能源通过梯级利用,综合效率高于燃气发电和燃气供热系统。为了简化计算、便于检测,本规范提出的能效指标采用能源综合利用率,要求所有建设的联供系统必须确保一定的能源综合利用率。目前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所使用的发电机组发电效率较高,经余热回收利用后,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一般在70%~85%。为了保证联供系统的高效性和经济性,联供系统的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和余热利用率应尽可能高,一般余热锅炉和吸收式冷温水机可将发电机组的排烟温度降至120℃、内燃机高温冷却水温度降至75℃,这部分余热回收利用的成本较低,应保证回收利用,因此本条规定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应大于70%。有条件的项目,还可进一步深度利用低温余热,提高余热利用率。联供系统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的计算方法详见本规范第4.3.8条。
1.0.5 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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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是一个综合了燃气、供配电、供热、制冷等多专业跨行业的系统,本规范重点内容是发电余热有效利用及系统搭建和优化。对于与联供系统有关的配套设施,如燃气、电力、供热、制冷等,国家已经制定了完善的标准,工程建设还应遵守相关标准的规定。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国家现行的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应严格遵守。
2术语
2 术 语
2.0.1 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 gas-fired combined cooling,heat-ing and power system
布置在用户附近,以燃气为一次能源进行发电,并利用发电余热制冷、供热,同时向用户输出电能、热(冷)的分布式能源供应系统,简称“联供系统”。
2.0.2 能源综合利用率 energy utilization rate
联供系统输出电量、热(冷)量之和与消耗燃气输入热量的百分比。
2.0.3 余热利用率 exhaust heat utilization rate
发电余热中用于供热和制冷的热量与可利用热量的百分比。
2.0.4 节能率 energy saving rate
供应相同的电量、热(冷)量,联供系统与常规供能方式相比减少消耗能量的百分比。
2.0.5 孤网运行 operating in isolated mode
联供系统发电机组独立运行的方式。
2.0.6 并网不上网运行 operating in grid parallel mode
联供系统发电机组与公共电网在用户端并列运行,不向公共电网输送电能的方式。
2.0.7 并网运行 operating in grid connected mode
联供系统发电机组与公共电网在用户端并列运行,并向公共电网输送电能的方式。
2.0.8 站房 energy station
设置冷热电联供系统设备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区域或场所。
2.0.9 发电机组 generator set
由原动机、发电机、启动装置、控制装置等组成的发电设备。
2.0.10 余热 exhaust heat
原动机冷却水热量及排烟热量。
2.0.11 余热锅炉 exhaust heat boiler
利用原动机的排烟热能,产生蒸汽或热水的设备。
2.0.12 补燃型余热锅炉 supplementary-fired exhaust heat boiler
带有燃烧器的余热锅炉。
2.0.13 余热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exhaust heat absorption water chiller(heater)
直接利用原动机余热进行制冷、热的机组。可分为烟气型及烟气热水型冷(温)水机组。
2.0.14 补燃型余热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supplementary-fired exhaust heat absorption chiller(heater)
除利用余热外,还带有燃烧器,可通过直接燃烧燃气制冷、热的余热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2.0.15 燃烧设备间 combustion equipment room
站房中布置燃气燃烧设备的房间。
2.0.16 并网点 point of common coupling(PCC)
联供系统输出电能接入公共电网的母线或输出汇总点。
3站址选择
3 站址选择
3.0.1 联供工程站址宜靠近热(冷)负荷中心及供电区域的主配电室、电负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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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联供工程站址靠近供电区域的主配电室,可以避免配电线路距离过长影响用户供电质量。当条件许可时,联供工程站址最好同时靠近冷、热负荷中心设置,避免长距离输送造成冷、热介质温度损失,并节省管网投资。
3.0.2 站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燃烧设备间应为丁类厂房,燃气增压间、调压间应为甲类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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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联供工程的燃烧设备间,主要布置燃气发电机组和燃气锅炉等燃烧燃气的设备,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1.1条规定属于丁类厂房;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5.18条规定,压缩机室、调压室等要符合“甲类生产厂房”设计的规定,因此联供工程的燃气增压间和调压间应按甲类厂房要求。同一座厂房或厂房内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1.2条确定其火灾危险性分类。
3.0.3 站房宜独立设置或室外布置。当站房不独立设置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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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参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对燃气锅炉设置的规定。该规范第5.4.12条规定,燃气锅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民用建筑是供人们进行生活或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物,包括居住建筑(住宅楼)和公共建筑(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通信、交通运输等类建筑)。
3.0.4 当燃烧设备间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屋顶,也可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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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参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对燃气锅炉设置的规定。该规范第5.4.12条规定,燃气锅炉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但常(负)压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联供工程中介质工作压力较高的锅炉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
3.0.5 当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不小于0.75的燃气作燃料时,燃烧设备间不得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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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本条参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4.12条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5.6条对燃气锅炉的规定。
技术要点:受规划用地限制、用地紧张、基建投资等条件的制约,燃烧设备间需要布置在建筑物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首层或顶层。当采用燃气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时,一旦发生泄露,极易集聚,故规定燃烧设备间不得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实施与检查:燃气的相对密度不确定时,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燃烧设备间的布置应经过消防部门、建设部门等主管部门的批准。
3.0.6 燃烧设备间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且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设于地下、半地下及首层的燃烧设备间应布置在靠外墙部位。(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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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本条参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4.12条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5.6条的规定。从燃气安全性角度出发,要求燃烧设备间设置防爆泄压设施。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首层的燃烧设备间靠外墙布置,可使事故情况下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技术要点:燃气设施如安全保护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慎等原因有导致发生爆炸的可能,为了防止事故时引起人员秩序混乱、造成不必要的伤亡事故,故规定燃烧设备间不可设置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实施与检查:燃烧设备间的布置应经过消防部门、建设部门等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
3.0.7 当燃烧设备布置在建筑物地下一层或首层时,单台发电机容量不应大于7MW;当布置在建筑物屋顶时,单台发电机容量不应大于2MW,且应对建筑结构进行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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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对于设置在建筑物内和建筑物屋顶的站房,规定了发电机组最大单机容量,主要考虑发电机组的荷载和振动、噪声不要对建筑物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发电机组容量大时,所需要的燃气压力较高。
3.0.8 当燃烧设备设置在屋顶上时,燃烧设备间距屋顶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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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4.12条明确规定,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3.0.9 联供工程变配电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室宜靠近发电机房及电负荷中心,并宜远离燃气调压间、计量间;
2 变配电室应方便进、出线及设备运输;
3 变配电室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爆炸危险场所的正下方或正上方;
4 在高层或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应设置在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下方、正上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5 室外布置的变配电设施不应设置在多尘、有水雾、有腐蚀性气体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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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联供工程变配电室的设置原则主要引自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2011、《35kV~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2011、《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的有关规定。
3.0.10 联供工程应合理布置噪声源,并应采取降噪、隔噪措施,噪声排放应符合周边环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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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噪声控制可采取控制噪声源、阻断噪声传播等综合治理措施,如选择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使用隔声罩和消声器、采用吸声建筑材料和隔声窗等。
3.0.11 冷却塔、风冷散热器和室外布置的联供设施等,应与周围建筑布局、风格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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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联供工程制冷机组的冷却塔、发电机组的散热水箱等室外设备,应结合周围建筑布置。
3.0.12 地上站房首层室内标高应大于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地下站房应采取防涝、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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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 为了避免大雨时室外雨水向站房倾注,联供工程站房设计需要考虑防涝和排水。地上站房首层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地下站房也应有防止室外雨水流入室内的措施,站房周边应设置排水系统。
4系统配置
4.1 一般规定
4 系统配置
4.1 一般规定
4.1.1 联供系统应由动力发电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组成。联供工程除应包括联供系统外,尚应包括燃气供应系统、供配电系统、监控系统、调峰系统及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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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本规范规定的联供系统指与发电和余热利用直接有关的设备及设施,余热利用设备指余热锅炉、余热吸收式冷(温)水机、换热器,以及利用余热锅炉产生蒸汽或热水的吸收式制冷机、蒸汽驱动型余热利用设备。调峰系统指为满足冷、热负荷供应而设置的压缩式制冷机、锅炉、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热泵、储能调节设备等常规系统。联供工程内除联供系统外,还可能设有公共电网变配电设施、燃气锅炉、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电制冷机、热泵等常规系统用于补充用户的冷、热、电负荷。常规系统的建设应遵守已有的工程建设标准。
4.1.2 联供系统应按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节约占地等原则进行配置。当用户负荷主要为空调制冷、供暖负荷时,余热利用设备宜采用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当用户负荷主要为蒸汽或热水负荷时,余热利用设备宜采用余热锅炉及换热器。
▼ 展开条文说明
4.1.2 针对我国目前情况,为节省联供工程建设用地和节约投资,本条规定了联供系统余热利用设备的选用原则。联供系统除要求选择性能良好的发电机组,还要选择合适的余热利用配套系统,以提高低品位的能源利用率。当用户负荷以空调负荷为主时,联供系统宜采用发电机组与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直接对接的系统组成形式,直接利用烟气和高温水热量供应空调系统冷热水,内燃机后可直接配置烟气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燃气轮机后可配置烟气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当用户负荷以蒸汽、热水为主时,宜采用余热锅炉,将发电余热转化为蒸汽或热水提供用户负荷,同时可利用蒸汽、热水通过吸收式制冷或蒸汽驱动型余热利用设备提供空调负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直接对接的系统设备少、占地面积少,但系统控制较复杂;若是医院、工业用汽等具有蒸汽负荷的项目,采用余热锅炉的形式较稳定;当用户生活热水负荷较大时,冷却水系统单独供应生活热水的方式较好。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原动机余热参数和用户冷、热负荷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采用何种余热利用形式。
本规范仅适用于发动机单循环形式,不包括余热锅炉+汽轮机的联合循环形式。
4.1.3 联供系统宜采用并网运行或并网不上网运行的方式。所发电力应优先满足项目自身用电需求,也可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结果选择多余电力上网的运行方式。当没有公共电网或公共电网接入困难、公共电网故障时,发电机组可采用孤网运行方式。
▼ 展开条文说明
4.1.3 实际运行经验表明,联供系统只有在并网的情况下才更容易保证安全运行,系统更具有高效性和经济性,因此联供系统宜采用并网的运行方式。并网方式下,发电量可以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提供。从减少输送损耗和提高系统能源利用效率角度出发,本条建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自发自用。本条也提出在限定条件下,联供系统可以采用孤网运行的方式。即使是计划按照并网方式运行的系统,也应从设计角度考虑一些特殊条件下采用孤网运行方式的可行性。孤网运行方式下,需要尽量保证联供系统所带电负荷比较稳定。
4.1.4 孤网运行的联供系统,发电机组应自动跟踪用电负荷。
4.1.5 并网运行及并网不上网运行的联供系统,发电机组应与公共电网自动同期。
▼ 展开条文说明
4.1.4、4.1.5 联供系统的设置原则为电能自发自用,为了保证供电质量稳定,发电机组应带有自动控制装置。自动控制装置应能监测用户电负荷自动跟踪调整发电机组发电功率,监测公共电网参数自动同期并网。
4.1.6 并网运行的联供系统,电气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电力行业的相关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4.1.6 电力行业对向公共电网输送电能有严格的规定。向公共电网输送电,首先要考虑电网的安全和调节,电力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标准,应参照执行。
4.1.7 当发电机组兼作备用电源时,发电机组应在公共电网故障时自动启动、运行,并宜设置负荷自动管理装置。
▼ 展开条文说明
4.1.7 在公共电网停电时,发电机组要能在停机状态启动运行,启动系统及控制系统电源可以采用不间断电源、蓄电池、柴油发电机,启动系统也可以采用压缩空气。发电机组停机时需要为预热系统供电。
4.1.8 发电机组应在联供系统供应冷、热负荷时运行,供冷、供热系统应优先利用发电余热制冷、供热。经济合理时,应结合蓄能设备使用。
▼ 展开条文说明
4.1.8 联供系统应在同时具有电负荷和冷热负荷需求时运行,冷热供应系统要采取一定的控制手段,只有在发电余热得到充分利用后仍不能满足冷热负荷需求时,才可利用调峰设备,以保证系统实际运行时达到预期的能源综合利用率和余热利用最大化。
4.1.9 联供系统的组成形式、设备配置、工艺流程及运行方式,应根据燃气供应条件和电力并网条件,以及冷、热、电、气的价格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1.9 联供系统设备较多、系统组成较复杂且初投资较高,项目一般要经过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用户冷热电负荷变化规律、能源价格、供气条件等,对系统组成形式、设备容量、采用并网不上网还是并网方式、运行模式等进行技术论证并进行经济分析,确定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系统最佳运行方式的确定应兼顾系统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和系统经济性的综合优化,应避免片面强调某一方面。当能源价格(气价、电价、热价、冷价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运行方式,保证联供系统的经济运行。
4.2 冷、热、电负荷
4.2 冷、热、电负荷
4.2.1 既有建筑进行联供系统设计时,应调查实际冷、热、电负荷数据,并应根据实测运行数据绘制不同季节典型日冷、热、电逐时负荷曲线和年负荷曲线。
4.2.2 新建建筑或不能获得实测运行数据的既有建筑进行联供系统设计时,应调查使用条件相似地区的同类项目实际冷、热、电负荷数据。应根据本建筑设计负荷资料,按相似建筑实测负荷数据进行估算,并应绘制不同季节典型日逐时负荷曲线和年负荷曲线。
4.2.3 绘制不同季节典型日逐时负荷曲线时,应根据各项负荷的种类、性质分别逐时叠加。
4.2.4 联供系统、联供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应根据逐时负荷曲线和全年运行模式计算全年供冷量、供热量、供电量和耗电量、燃气耗量。
▼ 展开条文说明
4.2.1~4.2.4 冷、热、电负荷的确定是联供工程设计的首要条件,冷热负荷分析和预测的目的是在科学分析冷热负荷的基础上确定联供工程的装机规模以及各供冷、供热设备容量的合理分配,保证联供工程能够高效、稳定、长期运行。负荷的动态变化与系统的耦合是有效调整动力、冷、热之间的关系,保证系统可靠性的基础。逐时负荷变化曲线可以计算出基础负荷与调峰负荷以及日运行方式,年负荷变化曲线可以计算出年有效利用时长,从而计算出系统的基本装机方案及运行方式,进行系统的经济性预测。只有在正确确定冷、热、电负荷的前提下,才有可能保证系统配置合理,减少建设投资并节省运行费用。因此本节对冷、热、电负荷的分析计算作出特别规定。对于包含多种使用功能建筑的综合性项目,应分别绘制各种独立功能建筑的逐项逐时负荷曲线,考虑同时使用率,叠加后得到项目总负荷曲线。除绘制各季节典型日负荷曲线外,还可以绘制各月典型日负荷曲线作为全年负荷分析的依据。条件具备时,可根据实际统计数据或负荷分析软件绘制全年负荷曲线。根据全年冷热电量计算结果核算单位面积的冷热电设计指标和冷热电年消耗量,与已有统计数据进行比较,确保计算的合理性。为避免计算总负荷偏大导致的主机设备偏大、管道输送系统偏大、末端设备偏大而带来的投资增加和给节能与环保带来的潜在问题,要求绘制不同季节典型日逐时冷、热、电负荷曲线,合理确定联供工程中发电设备容量和由余热提供的冷、热负荷;为使联供工程运行具有较好的经济性,要通过逐时负荷分析,在系统配置选型时使发电余热能尽量全部利用。利用年负荷曲线,可以计算全年联供系统发电及余热的利用情况,对联供工程运行进行经济预测。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才可确定联供工程是否具有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06'>《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131-2016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