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547-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规范》(GB50547-2010)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9月8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的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査研究,认真总结实践 经验,参考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査定稿。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勘察要求、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勘探与取样、原位测试与室内试验、岩土工程分析、勘察文件编制、巡査与监测、隐患治理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尾矿堆积坝勘察类别的划分,分为运行期勘察、扩建和改建勘察、闭库勘察和专项勘察;
2.增加了工程物探、扁铲侧胀试验等勘察手段和现场编录的具体规定;
3.增加了渗流计算分析、坝坡稳定性分析、应力变形分析的相关内容及技术要求;
4.增加了排洪设施监测的相关内容及技术要求;
5.增加了尾矿库水环境监测的相关内容及技术要求;
6.删除了赤泥相关内容;
7.删除了附录B尾矿堆积坝工程地质钻探要求,相关内容并入第6章勘探与取样;
8.删除了附录C孔隙水压力计埋设方法。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影路46号,邮政编码:710054)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理工大学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董忠级 张吉宏 刘文连 杨书涛 党发宁 郑学鑫 曹凌云 徐牧明 王家伟 郭振世 颉铎铃 赵军营 李耀家 辛利武 李宏儒 睦素刚 湛伟 牛军贤 潘志军 毛新福 徐政 李福申 沈楼燕 彭涛 岑建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徐张建 武 威 刘厚健 赵法锁 聂庆科 刘云祯 李明阳 杨春福 辛鸿博 温彦锋 于泽 丁学锋
1 总则
1.0.1 为规范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工作,做到技术先进,确保质量,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制定本标准。
1. 0. 2本标准适用于尾矿堆积坝的勘察、评价、监测和治理。
1.0.3尾矿堆积坝的运行、扩建和改建,闭库和回釆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1. 0.4尾矿堆积坝的勘察、评价、监测和治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0. 1 尾矿 tailings
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可用土的特征进行描述的废弃产物。
2. 0. 2 尾矿库 tailings pond
用于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
2. 0. 3 尾矿坝 tailings dam
拦挡尾矿和水的尾矿库外围构筑物。
2. 0. 4 初期坝 starter dam
用土、石材料筑成,作为尾矿堆积坝的排渗或支撑体的坝。
2. 0. 5 尾矿堆积 tailings embankment
尾矿生产过程中在初期坝坝顶以上用尾矿堆筑而成的坝。
2. 0. 6 全库容 whole storage capacity
坝顶标高平面与尾矿堆积体外坡面以下、库底面以上所围成空间的容积,不含非尾矿构筑的坝体体积。
2. 0. 7 总库容 total storage capacity
设计最终状态时的全库容。
2. 0. 8 沉积滩 deposited beach
水力输送排放尾矿冲积形成的沉积体表层,按库内集水区水面划分为水上和水下两部分。
2. 0. 9 滩顶 beach crest
沉积滩面与坝体外坡面的交线。
2. 0. 10 干滩长度 beach width
库内水边线至滩顶的水平距离。
2. 0. 11 浸润线 phreatic line
坝体中渗流水的自由表面的位置,在横剖面上为一条曲线。
3基本规定
3. 0. 1尾矿库等别应根据尾矿库的总库容及总坝高按表3. 0. 1-1确定,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应根据使用期的全库容和坝高按表 3. 0. 1-1确定,尾矿库副坝应根据坝高及对应的库容按照表3. 0. 1-1确定等别。尾矿堆积坝的级别应根据尾矿库等别按表3. 0. 1-2确定。
表3. 0.1-1 尾矿库等别
等别 | 全库容V(*106m3) | 坝髙H(m) |
一 | V>=500 | H>=200 |
二 | 100=<V<500 | 100=<H<200 |
三 | 10=<V<100 | 60=<H<100 |
四 | 1=<V<10 | 30=<H<60 |
五 | V<1 | H<30 |
注:1总库容与总坝高指标分属不同等别时,应按高的等别确定;等别相差大于 一等时,应按高等别降低一等确定。
2干式尾矿库的总坝高为尾矿坝顶面最高点与坝脚最低点的高差,当尾矿坝坝脚有初期坝或拦砂坝作为支撑体时,总坝高为尾矿坝顶面最高点至初期坝坝顶轴线处或拦砂坝坝顶轴线处原地面的高差;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湿式尾矿库,总坝高为尾矿堆积坝坝顶与初期坝轴线处原地面的高差;釆用中线式和下游式筑坝的湿式尾矿库,总坝高为尾矿堆积坝坝顶与坝顶轴线处原地面的高差。
3除一等库外,当尾矿库下游有城镇、工矿企业、铁路等级为I级的铁路或髙速公路等时,经论证后,等别应提高一等。
表3. 0. 1-2尾矿堆积坝级别
3.0. 2尾矿堆积坝的勘察等级应根据尾矿堆积坝级别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I级至Ⅲ级尾矿堆积坝的勘察等级应定为甲级;
2 Ⅳ级和V级尾矿堆积坝,场地为复杂场地且下游1km范围内有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铁路、公路等重要设施时,勘察等级应定为甲级;其余IV级和V级尾矿堆积坝的勘察等级应定为乙级;
3 专项勘察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勘察等级;
4 场地的复杂程度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
3.0.3尾矿堆积坝勘察类别应分为运行期勘察、扩建和改建勘察、闭库勘察和专项勘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等及三等以下的尾矿库堆至1/2~2/3总坝高时、二等尾矿库堆至1/3~1/2和1/2~2/3总坝高时、一等尾矿库堆至1/3~1/2和1/2~2/3总坝高时、运行达到一等等别及一等等别之后坝高每增高20m时,应进行运行期勘察;
2尾矿库在扩建、改建前应进行扩建和改建勘察;
3对达到设计最终堆积高度或未达到设计最终堆积高度而提前停止使用的尾矿库,在闭库前应进行闭库勘察;
4对需要进行尾矿回采的尾矿堆积坝应进行回采专项勘察;对没有在线监测系统的尾矿堆积坝或需对已有在线监测系统进行调整时,应进行在线监测专项勘察;尾矿堆积坝在运行过程中有异常情况且危及尾矿库安全时,应进行隐患治理专项 勘察。
3.0.4尾矿堆积坝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定量分析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3.0.5尾矿根据粒度成分和塑性指数可划分为砂性尾矿、粉性尾矿和黏性尾矿。尾矿的分类和定名应符合表3.0. 5的规定。
表3.0.5尾矿的分类和定名
注:1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2塑性指数应由相应于76g圆锥仪沉入土中深度为10mm时测定的液限计算而得。
4工程勘察要求
4. 1 一般规定
4.1.1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勘察应依据勘察任务书进行,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1.2尾矿堆积坝勘察工作前应编制勘察纲要,勘察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场地地质条件的变化对勘察纲要进行调整。
4.1.3尾矿堆积坝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工程物探、 钻探、井探、槽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方法进行。
4.1.4原位测试与室内试验的项目应根据设计要求、工程特点和 尾矿类别确定。
4.1.5不良地质作用及特殊性岩土勘察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
4.1.6除长期观测孔外,坝体上的钻孔、探井和探槽使用完毕后应回填封堵。
4.1.7尾矿、尾矿库水含有害物质时,应对现场作业人员和设备仪器釆取防护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1的有关规定。
4.2运行期勘察
4. 2.1尾矿堆积坝运行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查明初期坝及尾矿堆积坝的组成、堆积厚度、密实程度、 堆积规律及分布特征;
2应査明尾矿堆积体的物理力学性质、化学性质,总坝高应力状态下的强度指标及变形特性,并应分析尾矿的固结规律;
3应査明堆积体内浸润线位置;
4应提供尾矿的渗透系数;
5需进行动力稳定性分析时,应提供动力稳定性分析所需的参数;
6应评价尾矿堆积坝在地震作用下的液化可能性;
7应评价坝体在不同工况下的稳定性及堆积至总坝高的适宜性。
4.2.2尾矿堆积坝运行期勘察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尾矿的原矿类别、选矿方法与工艺、尾矿的矿物成分和化学成分、尾矿的颗粒组成等;
2初期坝、尾矿堆积坝的结构形式,反滤和排渗设施的设置及运行情况;
3尾矿库的设计參数及使用后尾矿排放堆积方式、逐年堆积高度和运行情况、沉积滩的分布及变化情况;
4 尾矿堆积坝及排洪设施分布情况;
5尾矿堆积坝所在地区的区域地质、水文地质和地震资料,水文气象资料,前期勘察资料;
6尾矿堆积坝的变形、浸润线、排渗及排洪的监测设施的设置情况及观测数据;
7尾矿堆积坝的历史隐患、险情及治理情况;
8区域生态环境资料;
9类似尾矿堆积坝的工程经验资料。
4.2.3勘探线应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査的基础上,布置在对坝体稳定性评价有代表性的地段,勘探线方向宜垂直于坝轴线。每个 尾矿堆积坝在预估稳定性较差的地段布置的主要勘探线不应少于 1条,下游端达到坝趾下游不宜小于30m,上游端宜达到自坝顶起向库内方向拟评价坝高2倍~3倍的距离,一般勘探线的长度可 按实际条件控制。
4. 2.4湿式堆存的II级及II级以上尾矿堆积坝的主要勘探线宜进入库区水位线内。
4. 2.5尾矿堆积坝运行期勘察垂直主坝轴线的勘探线数量不应少于3条,其中1条应沿沟谷谷底且垂直主坝轴线布置,其余勘探线尚应根据尾矿堆积情况,在最不利于主坝稳定的的剖面布置。
4.2. 6尾矿堆积坝的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及数量宜符合表4. 2. 6 的规定,控制性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且每条勘探线上不应少于3个。
表4.2.6 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及数量
注∶1 拦截沟谷建库的尾矿堆积坝,在堆积过程中沿支沟方向形成的副坝应布置勘探线;围地筑坝建库的尾矿堆积坝,每个坝坡应布置勘探线。
2勘探点间距在主要勘探线上宜取小值,在一般勘探线上的坝体地段宜取小值。
3存在软弱夹层、可能产生滑动的夹层时,应增加勘探点。
4. 2.7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孔深度进入天然地面以下不应小于3.0m,控制性 勘探孔深度应符合表4.2.7的规定;当坝体和库区内设有防渗层时,勘探孔深度不应穿透防渗层,宜釆用工程物探方法或收集已有资料查明防渗层以下地层分布特征,深度应符合表4. 2. 7 规定;
2当需进行动力稳定性分析吋,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表 4.2.7的规定外,每条主要勘探线上不应少于3个孔的深度进入基岩或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稳定土层且不应小于3. 0m,当场 地内已有满足要求的资料时,可选择利用。
表4. 2.7控制性勘探孔进入天然地面以下深度(m)
注:1表中所列勘探孔深度以下存在软弱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穿过软弱地层。
2在勘探深度内遇见稳定基岩或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稳定土层时,进入中风化基岩或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稳定土层深度不应小于3.0m。
3场地内存在岩溶等不良地质作用时,勘探点深度应满足场地稳定性评价要求。
4.2.8在勘探点应进行地下水位测量,并应记录初见水位和稳定水位,
4.2.9岩土试样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孔和探井应取样,不扰动试样取样的垂直间距宜为 1. 0m~3. 0m;
2对以粉性和黏性为主的尾矿,应使用薄壁取土器或双管单动取土器进行不扰动试样取样;对以砂性为主的尾矿,应使用取砂器进行不扰动试样取样;扰动试样宜在贯入器中进行取样;
3软黏性尾矿和软土宜使用薄壁取土器静压法进行不扰动试样取样;胶结的尾矿和坚硬的黏性土,宜使用三重管回转取土器 进行不扰动试样取样;
4每个主要尾矿层和土层的不扰动试样数量应根据试验项目和统计分析要求确定,并不应少于6个;
5对可能产生滑动的夹层及软弱夹层,应进行不扰动试样取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6当尾矿层和岩土层不均匀时,应增加取样数量;
7每次标准贯入试验应在贯入器中进行扰动试样取样;
8尾矿堆积坝场地应进行水、土试样取样,并应进行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试验,水、土试样数量分别不宜少于3件。
4. 2.10尾矿堆积坝运行期勘察的资料整理,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有关规定,并应分析评价现状坝体的稳定性和预测达到总坝高时坝体的稳定性。
4.3扩建和改建勘察
4. 3. 1尾矿堆积坝扩建和改建勘察应符合本标准第4.2.1条~第4. 2.9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收集尾矿库扩建和改建的背景资料;
2应收集尾矿库建库和运行期间的地质及水文资料、运行期隐患及治理资料;
3勘探工作量应满足扩建和改建工程分析评价的要求;
4应根据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特点提出工程措施建议。
4. 3. 2尾矿堆积坝扩建和改建勘察的资料整理,应符合本标准第 9章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分析评价现状坝体的稳定性;
2应根据扩建和改建尾矿库中尾矿的性质、工艺、放矿方式, 模拟尾矿堆积坝堆积规律、浸润线变化规律及尾矿性质,为扩建和改建提供岩土设计参数;
3应分析扩建和改建的可行性,并应提出工程措施建议;
4应预测达到总坝高时坝体的稳定性及扩建和改建后坝体的稳定性。
4.4闭库勘察
4.4.1闭库勘察应符合本标准第4.2. 1条~第4.2.9条的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收集尾矿库建库和运行期间的地质及水文资料;
2应收集初期坝、尾矿堆积坝、排洪系统、监测系统及尾矿库隐患治理资料;
3应调査评价影响尾矿库安全的不良地质作用,对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并提出治理措施建议;
4应对闭库尾矿库提岀监测建议。
4. 4.2对当地植被状况及类似已复垦的尾矿库的植被覆盖情况应进行调査,并应对复垦材料和植被提出建议。
4. 4.3尾矿堆积坝闭库勘察的资料整理,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分析评价周边影响尾矿库安全的不良地质作用,并应提出治理措施建议;
2应分析评价闭库尾矿库坝体的稳定性,并应提出治理措施建议;
3应提出尾矿库复垦措施及监测建议。
4.5尾矿回采专项勘察
4.5.1尾矿回釆专项勘察应根据尾矿回采工艺,在收集分析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进行钻探、工程物探、原位测试等工作。
4.5.2尾矿回采专项勘察的资料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尾矿库各时期的勘察资料及专项勘察资料;
2尾矿库原设计资料及拟釆用的回采工艺;
3运行期尾矿堆积坝监测旅料或闭库后尾矿库管理及监测资料;
4尾矿库治理资料;
5库区内水文地质条件;
6区域气象、水文资料。
4.5.3尾矿回釆专项勘察应査明地层结构、地层岩性及尾矿的物理力学性质。当采用水采工艺时,还应查明尾矿颗粒组成及胶结程度、固结程度,库内水的深度分布特征、尾矿的渗透特性;当采用干采工艺时,还应査明各层尾矿的承载力及抗剪强度指标。
4.5.4尾矿回釆专项勘察的资料整理,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有关规定,应提供库内水的等深度曲线图,并应根据回采工艺设计的要求,分析回采边坡的稳定性。
4.6在线监测专项勘察
4.6.1在线监测专项勘察应以资料收集、环境调查、工程地质测绘为主,可辅以钻探及工程物探工作。
4. 6. 2在线监测专项勘察的资料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尾矿库各时期的勘察资料及专项勘察资料;
2尾矿堆积坝地层分布及堆积规律;
3尾矿堆积坝水平位移、沉降、浸润线等监测数据;
4地下水类型、水位及水文地质参数;
5区域气象、水文资料;
6尾矿堆积坝内地下水的补给及排泄条件。
4. 6.3采用钻探和工程物探工作时,应査明地层结构、地层岩性、软弱层及坝体稳定地层,应分析确定潜在滑动面及地质条件变化情况。
4.6.4在冻土区,应查明冻土的类型、空间分布特征、季节融化深度与多年冻土层厚度、土的冻胀和多年冻土融沉性等级。
4.6.5在监控管理站、监控中心及室外监测设备安装地段,应进行电阻率测试。
4. 6.6尾矿堆积坝在线监测专项勘察的资料整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在线监测工作布置的要求,并应 提岀监测内容和监测方法建议。
4.7隐患治理专项勘察
4. 7. 1隐患治理专项勘察应进行现场踏勘、调査隐患形成过程, 应初步分析隐患类型、形成过程、产生原因、发展趋势及造成后果等,并应编制隐患治理勘察纲要。
4.7.2勘察工作应釆用收集资料、现场调査、钻探、工程物探等方法査明隐患范围,应分析隐患原因,并应评价潜在的影响。
4. 7.3尾矿堆积坝隐患治理专项勘察的资料整理,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
2应提出隐患治理措施建议。
4.8原位测试与试验工作
4. 8. 1静力触探试验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条主要勘探线上静力触探试验孔不应少于钻孔数量的 1/2;每条一般勘探线上静力触探试验孔数量不应少于2个;静力触探试验孔与钻孔间距不宜大于1.5m;
2静力触探试验孔深度宜穿过潜在滑动面;
3静力触探试验应在钻探和十字板剪切试验前进行。
4.8.2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碎石类土及极软岩,可进行重型或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
2当采用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条勘探线上的试验孔不宜少于3个。
4. 8. 3 标准贯入试验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准贯入试验孔数量不应少于钻孔数量的1/2;
2标准贯入试验点的垂直间距宜为1. 0m~1. 5m。
4. 8.4十字板剪切试验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具有饱和软黏土特征的尾黏土或尾粉质黏土,宜进行十字板剪切试验;
2十字板剪切试验测点的竖向间距宜为1.0m。
4.8.5原位直剪试验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尾矿堆积坝,应进行原位直剪试验;
2试验场地应根据尾矿的沉积特征,布置在尾矿堆积坝外坡面或干滩面上具有代表性的地段;
3每个代表性地段上尾矿的原位直剪试验数量不宜少于3组。
4.8.6扁铲侧胀试验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具有饱和软黏土特征的尾黏土或尾粉质黏土,宜进行扁铲侧胀试验;
2扁铲侧胀试验测点的竖向间距宜为0. 5m。
4.8.7波速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波速测试应在钻孔中进行,波速测试孔数量不应少于3个;
2波速测试宜在全孔段进行,测点间距不应大于1. 5m。
4.8.8尾矿堆积坝勘察宜进行抽水试验或注水试验测定尾矿的渗透系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沉积滩上宜进行不少于3组的抽水试验或3处的注水试验;
2在浸润线以下砂性和粉性为主的尾矿层,宜采用抽水试验;
3.注水试验可在探井或钻孔中进行。
4.8.9尾矿应进行一般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应按工程要求进行下列试验项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需要进行尾矿堆积坝抗滑稳定性分析吋,应根据计算方法和土的类别按本标准表8. 1.5的规定进行三轴压缩试验和直剪 试验;
2需要进行尾矿坝的沉降变形计算时,应对坝体和坝基土层进行压缩-固结试验;
3对于II级及II级以上尾矿堆积坝或地震设计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上地区的Ⅲ级尾矿堆积坝,应对尾矿和坝基土进行动力性质试验;
4各类尾矿应进行垂直和水平方向的渗透试验。
4.8.10进行稳定性分析时,宜进行不扰动尾矿试样取样,并应在现场进行含水率及密度试验。
5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
5.0. 1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应搜集尾矿库前期资料,并应进行分析研究,资料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区域性的地质、地震、地质灾害、水文、气象、植被等资料;
2尾矿库前期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设计资料、安全评价资料等;
3初期坝及尾矿堆积坝已有排渗体及加固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及运行情况;
4尾矿库排洪系级的设计、施工及运行情况;
5尾矿堆积坝变形监测及浸润线监测资料;
6尾矿库运行异常情况,发生原因、处理措施和治理效果。
5.0.2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査的范围应包括尾矿堆积坝及有影响的区域;当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Ⅶ度及地质条件复杂时,宜扩大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査的范围;测绘的比例尺和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尾矿库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釆用1 : 500-1 : 2000,库外有影响的区域比例尺宜为1 : 2000-1 : 5000;当地质条件复杂或需要解决某一影响坝体稳定性的问题时,宜放大比例尺;
2对尾矿堆积坝有影响的坝体变形、裂缝、渗漏、流土、管涌等隐患及滑坡、断层、软弱夹层、洞穴等地质单元体,宜放大比例尺;
3地质界线和地质观测点的测绘精度在相应的比例尺图上的误差不应大于3mm。
5.0.3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查明场区地形、地貌特征及其与地层、构造、不良地质作用的关系,划分地貌单元;
2应查明地下水的类型、补给来源、径流及排泄条件,井泉位置,含水层的岩性特征、埋藏深度、水位变化、水质情况及其与地表水体的关系;
3应査明尾矿堆积坝是否存在变形、裂缝、渗漏、流土、管涌等现象;
4应调查尾矿堆积坝是否发生过滑坡、坝面塌陷、坝面沼泽化等隐患及治理措施;
5应调査排洪系统的运行情况;
6应调查库区流域发生滑坡、泥石场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评估对库区的影响;
7应调査人类活动对场地稳定性和环境的影响。
5. 0.4地质观测点的布置、密度和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质观测点,宜按网状布置,应布置在其代表性的天然或已有的人工露头、地层界线、地下水露头、不良地质作用、特殊岩土界限等处,对尾矿堆积坝稳定性有影响的地质单元体的点和边界应布置地质观测点;
2地质观测点的密度应根据场地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确定, 在测绘比例尺图上的间距宜为20mm~ 50mm ;
3地质观测点宜釆用仪器法或半仪器法定位。
5.0.5在尾矿库区、高风险地质灾害隐患点宜釆用遥感技术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利用遥感影像解译资料时,现场检验地质观测点数不宜少于工程地质测绘点数的10%.
5.0.6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査成果宜包括文字说明、图表、照片及视频。
62'>《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标准》GB/T50547-202211隐患治理
11.0.1尾矿库出现下列现象时,应根据勘察确定的隐患类型、性质、规模及危害程度,进行隐患治理。
1初期坝坝趾出现渗漏涌砂;
2尾矿堆积坝坝体出现漏砂、管涌、流土等现象;
3尾矿堆积坝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动迹象;
4浸润线埋深小于临界浸润线,出现渗透水高位出逸;
5正在使用的排水井倒塌,或排水管、排水洞等坍塌堵塞;
6库内水位超新警戒水位,且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库岸边坡不稳定;
7其他危及坝体稳定性的现象。
11.0.2尾矿堆积坝的隐患治理应结合尾矿堆积坝的特点、隐患产生的原因,在隐患分析和方案比选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并应采取工程治理措施。
11.0.3初期坝坝趾出现渗漏涌砂时,应根据渗漏涌砂的原因采取上游反滤措施,坡脚应采取反压和滤水措施。
11.0.4坝体出现裂缝吋,应分析裂缝形成的原因,并应进行坝体变形加固治理。对于浅层裂缝,可采用开挖回填法进行处理,开挖深度应超过裂缝最大深度0.3m~0.5m,开挖长度超出裂缝两端,不应小于2. 0m,宜采用加筋土或原土料分层回填,压实系数λ,不应小于0. 95。
11.0.5坝体出现塌坑时,对于已稳定的沉陷塌坑,可进行回填夯实;对管涌塌坑,应查明原因并应进行治理;应急处理时,可直接回填。
11.0.6坝坡出现冲沟时,坝坡冲沟应以土、石分层回填,压实系数λc不应小于0.95,并应增设坝坡排水沟。
11. 0.7坝体出现滑坡迹象时,可采取下游坡加压坡戗台、放缓平均坝坡、降低坝体浸润线等治理措施,压坡戗台宜选用石料。
11.0.8坝体浸润线埋深小于临界浸润线或出现渗透水高位出逸时,可釆用下列隐患治理措施:
1在尾矿堆积体内,设置水平排渗、垂直排滲或水平与垂直联合排渗、弧形排渗、辐射井排渗系统;
2在尾矿堆积坝坡脚与山坡接触处,设置贴坡排渗体或排渗盲沟等;
3降低库内水位,增加干滩长度。
11.0.9当坝面或坝肩出现渗流、流土、管涌、沼泽化、渗水量增大 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时,可采取下列隐患治理措施:
1调整坝前放矿位置;
2在渗水部位和沼泽区,铺设土工织物或天然反滤料,再使用堆石料压坡,并设置排水沟;
3增加排渗设施,降低坝体浸润线。
11.0.10坝体存在砂土液化可能时,可采用下列加固治理措施:
1增设排渗设施;
2在液化段坝坡增加石料护坡;
3对表层液化土层进行置换;
4在坝体液化段釆用碎石、砂桩处理。
11.0. 11尾矿堆积坝抗震能力不足时,可釆取下列提高尾矿坝抗震稳定性的措施:
1增设排渗设施.降低坝体浸润线;
2在下游坡坡脚增设土石料反压体;
3降低库内水位,增加干滩长度;
4采用加密法加固下游坝坡和沉积滩;
5尾矿堆积坝釆用碾压筑坝或加筋土工合成材料;
6减缓后期外坡坡度。
11.0.12存在岩溶渗漏隐患,可釆用下列加固治理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集中渗漏通道,可釆取袋装粗尾矿封堵、开挖回填混凝土塞、自流灌水泥砂浆或注浆法封堵等;
2坝基及库区存在渗漏时,可设置垂直防渗墙及防渗帷幕等;
3后期淹没区,可综合设置水平防渗铺盖。
11.0.13库内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存在洪水漫顶可能时,可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抢筑子堤,子堤可采用废石土筑坝,土工织物袋、麻袋或草袋中装入废石土筑坝,埽捆筑坝等方法,子堤筑坝高度应满足防 止洪水漫顶的要求;
2可打开原已封堵的斜槽盖板、排水井窗口或排水井拱形挡板;
3可打开已建好的非常溢洪道;
4可抢开临时非常溢洪道。
11.0.14尾矿堆积坝抢险的应急处理措施,可采用水利工程中有关土石坝和堤防工程抢险的工程技术措施。
附录A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
表A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这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釆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GB/T50585
《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1108
《岩土工程仪器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GB/T 154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
《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 87
《岩土工程勘察现场描述规程》YS/T205
《土工试验规程》YS/T 5225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
标签:
本文链接:/guifan/4225.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