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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GB/T51429-2022

 前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429-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9月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农业建筑工程中间验收、农业田间工程中间验收、农机具和仪器设备中间验收、农业安装工程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项目初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等。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农业农村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邮政编码∶100081)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晓钢  郝聪明  王振泽  郑  毅 宋薇 刘冰心 冯建学 王蕾 洪俊君 李轶男 孙  妍  张晓亚 杨红 韩栋 孙春蕾 谭瑶瑶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董学玉 齐秀改 夏耀西 刘冬青 杨保城  沈  伟  邓远宝  方  松 廖吉方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统一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标准,提高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农业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不适用于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

1.0.3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术语


2.0.1  农业建设项目 agricultural construction project

在农业、农村经济领域,为形成新的生产或服务能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而建设的项目。

2.0.2  农业建筑工程 agricultura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用于农业生产、服务的建筑物,包括管理用房,科研实验用房,种质库、冷库等仓储用房,车间,温室,网室,旱棚,畜禽圈舍及防疫用房,沼气工程,港池、航道、护岸、码头、防波堤等工程,以及配套设施。

2.0.3  农业田间工程    agricultural field engineering

用于农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和构筑物等工程,包括田块整治,农田地力提升,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田间监测,圃、试验池,围栏等工程。

2.0.4  农业安装工程 agricultural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由专业安装单位安装并与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配套的,用于生产、服务的成套设备、管线、装置等工程。

2.0.5  工程质量 quality of engineering 

反映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设计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方面所有明显的、隐含的能力和特性的总和。

2.0.6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 agricultural construction project acceptance

农业建设项目各个环节、各阶段、各类别验收工作的统称,包括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项目初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

2.0.7  中间验收 intermediate acceptance

为了实现建设项目整体目标,保证工程质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针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以及专业工程、隐蔽工程、特殊工艺要求所进行的验收。

2.0.8  主要控制项目 dominant item

农业建筑工程中对材料、规格、尺寸、性能和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环境保护以及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9  一般控制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要控制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0  单项工程验收 single project acceptance

对项目中需联合试车的单位工程或几项建设内容进行的整体检验、功能认定评价,以及工程交接、验收资料移交等工作。

2.0.11 项目初步验收  preliminary acceptance of project 

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针对整个项目开展的全面验收。主要包括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使用、项目管理、档案整理、竣工决算等总结、评价、整改等工作。

2.0.12 项目竣工验收 completion acceptance of project

按职责分工,由有关职责部门组织,对农业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使用、项目管理、档案整理、竣工决算、试车运行等全面验收和总结。

3基本规定

3基本规定


3.0.1  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农业安装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

3.0.2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应包括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项目初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农业建设项目中只有一个单位工程或几个单位工程、几项建设丙容无需联合试车的,可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只有一个单项工程或按一个单项工程组织管理的,单项工程验收可与项目初步验收合并。合并验收不应省略或减少实质性验收内容,不应降低验收合格标准。

3.0.3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合理确定或划分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国家现行标准未确定或划分的应在项目实施前由建设单位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并据此收集整理技术和管理资料,开展验收工作。

3.0.4  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以及配套的农业安装工程、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购置应分别组织中间验收。不同单位工程或几项建设内容间需整体检验、联合试车运行、功能认定评价的,应开展单项工程验收。项目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后,应进行项目初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

3.0.5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3.0.6  农业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并分类汇总装订成册。项目各阶段档案资料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档案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的规定。

3.0.7  农业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包括前期工作及施工准备资料、施工资料、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资料、监理资料、竣工图资料、验收资料。

3.0.8  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应由建设单位负总责,项目建设参与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分别负责收集整理相关验收资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期工作及施工准备资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组卷、归档。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应配合。

2  施工资料应由施工单位按单位工程分类收集、整理、组卷。总承包单位对施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专业分包单位对承包专业工程施工资料负责并应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监督、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格时;应至少将一套完整施工资料随工程同时交付建设单位,需要提交地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的也应一并提交。

3  监理资料应由工程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组卷,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的规定。

4  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资料应由供应商提供,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组卷。

5  竣工图资料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绘制,包括农业建筑工程竣工图、农业田间工程竣工图、农业安装工程竣工图。竣工图可由绘制单位在原施工图上,结合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洽商等绘制,在修改部位注明修改依据。变更较大不宜在原施工图上直接修改和补充的,可在原图修改部位注明修改依据后另绘修改图。原图和修改图均应加盖绘制单位的竣工图章并由绘制人员签字。

6  验收资料应包括单位工程验收、农机具和仪器设备验收、单项工程验收、项目初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组卷。

4农业建筑工程中间验收

4农业建筑工程中间验收


4.1一般规定


4.1.1  农业建筑工程中间验收应包括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

4.1.2  用于农业生产、服务的房屋建筑及设备、管线安装工程,与主体工程配套的设施,中间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

4.1.3  温室、网室、旱棚等工程及配套设施中间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农业温室结构荷载规范》GB/T51183、《种植塑料大棚工程技术规范》GB/T51057、《温室防虫网设计安装规范》GB/T 19791及《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结构与性能要求》JB/T10594、《温室地基基础设计、施工与验收技术规范》NY/T 1145、《温室工程质量验收通则》NY/T1420、《温室钢结构安装与验收规范》NY/T 1832、《日光温室主体结构施工与安装验收规程》NY/T2134、《温室覆盖材料安装与验收规范  塑料薄膜》NY/T1966的规定。

4.1.4  沼气工程及配套设施中间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51063和《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3 部分∶施工及验收》NY/T1220.3的规定。

4.1.5  港池、航道、护岸、码头、防波堤等工程及配套设施中间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6、《码头结构设计规范》JTS167、《码头结构施工规范》JTS 215、《防波堤与护岸设计规范》JTS154、《防波堤与护岸施工规范》JTS 208、《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 的规定。


4.2质量控制


4.2.1  农业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

2  凡涉及安全、节能、环保、功能的有关材料、产品,应按专业工程施工、验收和设计文件等的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3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4  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2.2  农业建筑工程验收的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质量验收人员应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  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的人员应具备同类工程工作经验,设计、监理单位参加人员尚应具有相关专业执(职)业资格。

4.2.3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4.2.4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采用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抽样检测。检验资料应完整,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5农业田间工程中间验收

5农业田间工程中间验收


5.1一般规定


5.1.1  农业田间工程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5.1.2  农业田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总监理工程师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5.1.3  未实行监理的农业田间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5.1.4  农业田间工程中间验收质量控制项目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5.2  质 量 控 制


5.2.1  农业田间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

2  凡涉及安全、节能、环保、功能的有关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3  施工工序应合理划分,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4   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2.2  农业田间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施工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施工质量验收人员应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的人员应具备同类工程工作经验,设计、监理单位参加人员尚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执(职)业资格;

3  检验批质量应按主要控制项目和一般控制项目验收;

4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抽样检测;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3  验 收 划 分


5.3.1  农业国间工程中间验收宜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

5.3.2  农业田间工程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数量应根据检验项目特点确定;

2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施工流水段、变形缝等划分;

3  材料、设备均应有检验合格证,还应按每批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检验;

4  以体积计量的,不超过300m³为一个检验批;以面积计量的,不超过500m2为一个检验批;以延长米为单位计量的,不超过500m为一个检验批;以单台件计量的批量设备,不超过10台件为一个检验批;以上述几种计量单位混合计量的,检验批应以其中数量最小的为标准确定;以重量计量的,可折算成体积或面积后,按上述原则确定检验批。

5.3.3  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宜按照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2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

5.3.4  分部工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划分宜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2  工程组成部分应能够独立施工和验收;

3  分部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分项工程组成。

5.3.5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

2  工程尚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

3  单位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分部工程组成。


5.4  合 格 条 件


5.4.1  检验批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控制项目和一般控制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主要控制项目全部抽查点、处、构件均应合格;一般控制项目抽查点、处、构件可以有部分不合格,但不允许超过全部抽查点、处、构件的20%,偏差范围不应大于允许偏差值的15%。

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5.4.2  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均应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齐全,有关试验资料应完整

3  各类资料内容、数据及验收人员的签字应规范。

5.4.3  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质量均应合格;当分部工程难以划分或确定分项工程时,所含检验批质量均应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各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资料应齐全,有关试验资料应完整;各类资料内容、数据及验收人员的签字应规范;

3  田块整治,农田地力提升,水源,输水,喷微灌,排水,渠系建筑物,泵站,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田间监测,圃、试验池,围栏等工程,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的有关安全及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资料应完整、合格;

4  分部工程所有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4.4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均应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各分部工程记录资料应齐全,有关试验资料应完整;各类资料内容、数据及验收人员的签字应规范

3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合格;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合格;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5一质量缺陷处理


5.5.1  检验批质量缺陷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返工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5.5.2  经返工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消防和劳动安全等使用要求,经设计单位认可,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5.3  通过返工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不应验收。


5.6  验收程序和组织


5.6.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6.2  分部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

3  主体结构、节能、环保、功能性部位分部工程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

5.6.3  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进行自检,并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整理工程有关资料,完整移交总包单位。

5.6.4  单位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整改。整改完毕后,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2  建设单位收到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5.7  验 收 记 录


5.7.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可按本标准附录C记录。

5.7.2  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D记录。

5.7.3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 记录。

5.7.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可按本标准附录F记录。

64'>《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GB/T51429-2022

 附录L农业建设项目(初步/竣工)验收记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 

《种植塑料大棚工程技术规范》GB/T51057 

《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51063 

《农业温室结构荷载规范》GB/T51183 

《温室防虫网设计安装规范》GB/T19791

《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结构与性能要求》JB/T10594 

《防波堤与护岸设计规范》JTS154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 

《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6 

《码头结构设计规范》JTS167 

《防波堤与护岸施工规范》JTS208 

《码头结构施工规范》JTS215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

《温室地基基础设计、施工与验收技术规范》NY/T1145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3部分∶施工及验收》NY/T1220.3 

《温室工程质量验收通则》NY/T1420 

《温室钢结构安装与验收规范》NY/T1832

《温室覆盖材料安装与验收规范  塑料薄膜》NY/T 1966 

《日光温室主体结构施工与安装验收规程》NY/T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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