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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211-201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industrial furnaces building

GB 50211-2014

主编部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11-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44、3.2.65、4.1.6、4.3.10、4.4.13、6.3.11、7.1.9、7.1.39、7.1.53、8.1.2、8.2.11、9.2.7、10.8.10、12.3.7、13.3.9、20.0.4、21.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1-200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15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由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在原《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1-2004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21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不定形耐火材料,耐火陶瓷纤维,高炉及其附属设备,焦炉及干熄焦设备,炼钢炉及相关设备,加热炉、热处理炉和退火炉,闪速炉、艾萨炉、回转熔炼炉、矿热电炉、卧式转炉、固定式精炼炉和回转式精炼炉,铝电解槽,炭素煅烧炉和炭素焙烧炉,玻璃窑炉,回转窑、石灰竖窑及其附属设备,隧道窑和辊道窑,转化炉和裂解炉,工业锅炉,冬期施工,验收资料,烘炉,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本规范名称由原“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修改为“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2.本次修订对强制性条文进行了梳理,删除了其中部分条文。

   3.“工业炉砌筑的基本规定”一章更名为“基本规定”,同时删除“换热器和换热室”的有关内容,并将“耐火泥浆”的内容调整至第4章。

   4.“不定形耐火材料”一章增加“湿法喷涂”的施工内容,并增加“耐火泥浆”和“耐火压浆料”两节。

   5.作为耐火陶瓷纤维的一种重要施工方法,“耐火陶瓷纤维”一章增加“折叠式模块”一节,同时删除原附录B。

   6.“高炉及其附属设备”一章增加“热风管道”一节。

   7.“炼钢转炉、炼钢电炉、混铁炉、混铁车和炉外精炼炉”一章更名为“炼钢炉及相关设备”,增加“钢水罐”一节,并调整各节顺序。

   8.“均热炉、加热炉和热处理炉”一章更名为“加热炉、热处理炉和退火炉”,增加“退火炉”一节,删除“均热炉”一节。

   9.“反射炉、矿热电炉、回转熔炼炉、闪速炉和卧式转炉”一章更名为“闪速炉、艾萨炉、回转熔炼炉、矿热电炉、卧式转炉、固定式精炼炉和回转式精炼炉”,根据工艺流程调整各炉种顺序。增加“艾萨炉”、“固定式精炼炉”和“回转式精炼炉”三节,删除“反射炉”一节。

   10.“玻璃熔窑”一章更名为“玻璃窑炉”,涵盖范围广。原“熔化部、澄清部和冷却部”修订为“熔化部、卡脖和冷却部”。

   11.“回转窑及其附属设备”一章更名为“回转窑、石灰竖窑及其附属设备”,增加“石灰竖窑”一节。回转窑部分进行较大幅度的修订,将原规范“预热器”和“冷却机及其他设备”两节删减合并为“预热器系统、箅式冷却机及其他设备”一小节。

   12.“隧道窑、倒焰窑”一章更名为“隧道窑和辊道窑”,增加“辊道窑”一节。倒焰窑因节能和环保原因被列为行业限建项目,本次修订予以删除。

   13.“转化炉和裂解炉”一章对原条文进行综合归并,将“一段转化炉”和“裂解炉”两节合并为“一段转化炉和裂解炉”一节,修订幅度较大。

   14.由于近年来以天然气和石油液化气作为主要能源,较少新建连续式直立炉,本次修订删除该章节。

   15.“工程验收与烘炉”一章分为“验收资料”和“烘炉”两章,“烘炉”一章变动较大。

   16.根据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和国家安全环保政策,增加“21  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一章。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6号,邮政编码:43008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建设工业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精鼎工业炉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七冶炉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景德镇陶瓷学院

             天津金耐达筑炉衬里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宝钢股份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武汉金威工业炉工程有限公司

             巩义市第五耐火材料总厂

             武汉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冈市华窑中扬窑业有限公司

             淄博中科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方昌荣  黄志球  黎耀南  周金虎  张嘉严 程水明  鹿自忠  孙怀平  叶俊  许嘉庆 钟英卓  程爱民  张传望  侯世英  刘成西 舒旭波  张松  金烈火  汪和平  崔永谦 蔡建光  张艳明  吴志敏  姜华  彭艳 周金旺

   主要审查人:王周福  于昕洋  王渝斌  冯少峰  邓棠 吕永劲  冷永波  李世耀  李国庆  何飞 何天均  张新玉  杨俊峰  周永旭  胡立琼 徐超  康建  盛军波  黄秋云  梁新闻 谢大勇  彭云涛  蒋福军  董霞  颜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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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      

1.0.1  为了规范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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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施工与验收,包括工业炉砌筑的共同规定及所列各专业炉砌筑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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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2.0.1  工业炉砌筑  industrial furnace building

   指工业炉窑及其附属设备砌体的施工,主要包括定形、不定形、耐火陶瓷纤维等耐火材料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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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砌体  brickwork

   用定形、不定形、耐火陶瓷纤维等耐火材料砌筑成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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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耐火泥浆    refractory mortar

   由粉状耐火材料和结合剂构成的用于粘接或填充缝隙的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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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湿砌    wet masonry,wet building

   使用耐火泥浆粘接和填充砖缝的砌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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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干砌  dry masonry,dry building

   使用干耐火粉(或垫片)填充砖缝,或直接用耐火砖(或块)垒砌的砌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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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预砌筑  pre-masonry,pre-building

   指正式砌筑前的试砌筑及组合砖的预组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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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砖缝    brick joint

   砌体中砖(或块)与砖(或块)之间的缝隙。

2.0.8  水平缝  horizontal joint

   水平砖层间的砖缝。

2.0.9  垂直缝    vertical joint

   垂直于水平缝的砖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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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放射缝    radial joint

   环状砌体中的径向砖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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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环缝    ring joint

   环状砌体相邻砖环间的砖缝。

2.0.12  错缝砌筑  staggered-joint building

   砖缝交错的砌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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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膨胀缝    expansion joint

   施工过程中在砌体内或周围预留的缓冲热膨胀的间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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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arch

   炉窑砌体中的门或孔洞上方用于承载上部砌体,具有拱高、半径和跨距等拱形特征的砌体。

2.0.1  5  拱顶    arch roof

   炉窑空间顶部具有拱形特征的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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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养护    curing

   不定形耐火材料施工后,在规定的环境、温度、时间条件下,获得预期性能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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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烘炉    furnace heating

   工业炉投产前按规定的温度曲线,对炉体或砌体进行干燥及加热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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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1 材料的验收、保管和运输

3  基本规定

3.1  材料的验收、保管和运输

3.1.1  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均应具有质量证明书。

3.1.2  不定形耐火材料应具有产品使用说明书。有时效性的材料应注明其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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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耐火材料的牌号、砖号、等级在施工前均应按文件资料检查,外观质量应进行检查。必要时应由试验室做理化指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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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有可能变质的材料经检验其理化指标符合设计规定才可使用。利用拆炉回收的耐火砖时,应清除耐火泥浆和炉渣。经检验合格后,可砌于工业炉的次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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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耐火材料仓库及运输道路均应于耐火材料进场前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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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耐火材料应按牌号、砖号、等级和砌筑顺序放置,并应作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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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不定形耐火材料、结合剂和耐火陶瓷纤维及制品应保管在仓库内,不得受潮和混淆。有防冻要求的材料应采取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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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硅砖、刚玉砖、镁质制品、炭素制品、含炭制品、隔热制品和用于重要部位的高铝砖、黏土耐火砖等应存放在仓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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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受潮易变质的耐火材料应采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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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耐火材料宜采用集装方式运输,不得受湿。运输、装卸耐火制品时应轻拿轻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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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施工

3.2      

  一般规定

3.2.1  工业炉砌筑工程应于炉体基础、炉体钢结构和有关设备安装经检查合格并签订工序交接证明书后,才可进行施工。工序交接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炉体中心线和控制标高的测量记录以及必要的沉降观测点的测量记录;

   2  隐蔽工程的验收合格证明;

   3  炉体冷却装置、管道和炉壳的试压记录或焊接严密性试验验收合格的证明;

   4  钢结构和炉内设备等安装位置的主要尺寸的复测记录;

   5  可动炉子或炉子可动部分的试运转合格的证明;

   6  炉内托砖板和锚固件的位置、尺寸及焊接质量的检查合格证明;

   7  上道工序成品的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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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根据所要求的砌筑精细程度,耐火砌体可分为五类。各类砌体砖缝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类砌体不应大于0.5mm;

   2  Ⅰ类砌体不应大于1mm;

   3  Ⅱ类砌体不应大于2mm;

   4  Ⅲ类砌体不应大于3mm;

   5  Ⅳ类砌体可大于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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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除设计另有规定外,一般工业炉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应符合表3.2.3规定的数值。

表3.2.3  一般工业炉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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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砌筑一般工业炉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4规定的数值。

表3.2.4  砌筑一般工业炉的允许偏差

3.2.5  特类砌体应精细加工,并应按其厚度和长度选分;Ⅰ类砌体应按砖的厚度和长度选分,当砖的尺寸偏差达不到砖缝要求时应加工;Ⅱ类砌体应按砖的厚度选分,必要时可加工。选砖时,砖的尺寸偏差应满足所规定的砖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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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工业炉复杂而重要的部位应预砌筑,并应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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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工业炉的中心线和主要标高控制线应由仪器测量确定。砌筑前应校核砌体的放线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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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固定在砌体内的金属埋设件应于砌筑前或砌筑时安设。砌体与埋设件之间的间隙及其中的填料应符合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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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炉底和炉墙砌体与炉内设置的传送装置之间的间隙应按设计规定的尺寸留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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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在施工过程中直至投入生产前,耐火砌体和隔热砌体应预防受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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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砌体应错缝砌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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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湿砌砌体砖缝中的耐火泥浆应饱满,其表面应勾缝并填平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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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砌耐火砖时应使用木锤或橡胶锤找正,不应使用铁锤,不得直接在砌体上砍凿耐火砖。耐火泥浆干涸后不得敲击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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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  砌砖中断或返工拆砖应留槎时,应做成阶梯形的斜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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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  耐火砖的加工面和有缺陷的表面不宜朝向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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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6  砌体内的各种孔洞、通道、膨胀缝以及隔热层等,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检查几何尺寸并清理杂物。

3.2.17  砌体膨胀缝的尺寸及分布位置均应按设计规定留设。当设计对膨胀缝的尺寸没有规定时,每米砌体膨胀缝的平均尺寸可采用下列数据:

   1  黏土砖砌体为5mm~6mm;

   2  高铝砖砌体为7mm~8mm;

   3  刚玉砖砌体为9mm~10mm;

   4  镁铝砖砌体为10mm~11mm;

   5  硅砖砌体为12mm~13mm;

   6  镁砖砌体为10mm~1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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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8  留设膨胀缝的位置应避开受力部位和砌体中的孔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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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9  砌体内、外层的膨胀缝不应互相贯通,上、下层宜错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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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0  当耐火砌体工作层的膨胀缝与隔热层砌体贯通时,该处的隔热耐火砖应用耐火砖代替。拱顶贯穿膨胀缝应用耐火砖(或块)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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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1  留设的膨胀缝应均匀平直。缝内应保持清洁,并应按规定填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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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  托砖板与其下部砌体之间、托砖板上部砌体与下部砌体之间均应留有间隙。间隙尺寸及填充材料应符合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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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3  当托砖板下的膨胀缝不能满足设计尺寸时,可加工托砖板下部的耐火砖。加工后耐火砖的厚度不应小于原砖厚度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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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4  当砌体与设备、构件、埋设件和孔洞有关联时,应根据膨胀后尺寸的变化,确定砌体的冷态尺寸或膨胀间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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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5  当基础有沉降缝时,上部砌体应留设沉降缝。缝内应用耐火陶瓷纤维或其他填料塞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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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6  耐火砌体的砖缝厚度应用塞尺检查,塞尺宽度为15mm,塞尺厚度应等于被检查砖缝的规定厚度。当用塞尺插入砖缝的深度不超过20mm时,该砖缝即认为合格。不得使用端头已磨损的以及不标准的塞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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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7  耐火砌体的砖缝厚度和耐火泥浆饱满度应及时检查。一般工业炉及工业炉的一般部位,耐火泥浆饱满度应大于90%;对气密性有较严格要求以及有熔体或渣侵蚀的部位,其砖缝的耐火泥浆饱满度应大于95%。工业炉砌体砖缝的厚度应在炉子每部分砌体每5m2的表面上用塞尺检查10处,比规定砖缝厚度大50%以内的砖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类砌体应为4处;

   2  Ⅱ类砌体应为4处;

   3  Ⅲ类砌体应为5处;

   4  Ⅳ类砌体应为5处。

3.2.28  特类砌体每5m2的表面上用塞尺检查20处,比规定砖缝厚度大50%以内的砖缝不应超过4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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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9  炉底应放线砌筑。砌筑炉底前应预先找平基础。必要时可加工第一层耐火砖。砌筑反拱底前,应用样板找准砌筑弧形拱的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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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0  炉底与炉墙的砌筑顺序应符合设计规定。经常检修的炉底应砌成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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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1  砌筑可动炉底时,可动炉底与相关部位之间的间隙应按设计规定的尺寸留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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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2  砌筑斜坡炉底时,其工作层可退台或错台砌筑。下部所形成的空隙部分可用相应材质的不定形耐火材料填实并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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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3  反拱底应从中心向两侧对称砌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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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4  非弧形炉底、通道底的最上层砖的长边方向,应与炉料、熔体、渣或气体的流动方向垂直或成一交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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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5  直墙应立标杆拉线砌筑。当两面均为工作面时,应同时拉线砌筑。炉墙砌体应横平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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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6  圆形炉墙宜按中心线砌筑。当炉壳的中心线垂直偏差和半径偏差符合炉内形要求时,可以炉壳为导面进行砌筑。

3.2.37  当炉壳的中心线垂直偏差和半径偏差符合炉内形要求时,卧式圆形砌体应以炉壳为导面进行砌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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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8  弧形墙应按样板放线砌筑,并应用样板检查墙的几何尺寸。加工后合门砖的宽度不应小于原砖宽度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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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9  具有拉钩砖或挂砖的炉墙,其砖槽的受拉面应与挂件靠紧,砖槽的其余各面与挂件间应保留间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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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0  炉墙内的拉砖杆和拉砖钩(图3.2.40)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砖杆应平直,其弯曲度每米长不宜超过3mm;

   2  拉砖杆不得出现不拉或虚拉的现象;

   3  拉砖杆在纵向膨胀缝处应断开;

   4  拉砖钩应平直地嵌入耐火砖内。

图3.2.40  炉墙拉砖杆和拉砖钩

1-炉壳钢板;2-隔热层;3-拉砖钩;4-拉砖杆;5-耐火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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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1  隔热耐火砖砌体的拉砖钩(或锚固钩)应位于隔热耐火砖的中间。当拉砖钩(或锚固钩)遇到砖缝或膨胀缝时,可水平转动拉砖钩(或锚固钩),其嵌入处与砖缝或膨胀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0mm(图3.2.41)。

图3.2.41  拉砖钩(或锚固钩)转动

1-炉壳钢板;2-隔热层;3-拉砖钩(或锚固钩);4-托砖板;

5-水平转动的拉砖钩(或锚固钩);6-砖缝或膨胀缝;7-隔热耐火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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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2  圆形炉墙不得有三层重缝或三环通缝,上、下两层重缝与相邻两环的通缝不得在同一地点。圆形炉墙的合门砖应均匀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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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3  拱脚砖下的炉墙上表面应按设计标高找平,表面应平整。拱脚砖与中心线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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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拱和拱顶

3.2.44  拱胎及其支柱所用材料应满足支撑强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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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5  拱胎的弧度应符合设计规定,胎面应平整。拱胎应支设正确和牢固,并应经检查合格后,才可砌筑拱和拱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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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6  砌筑拱顶前,拱脚梁与骨架立柱应靠紧,并应经检查合格。砌筑可调节骨架的拱顶前,骨架和拉杆应调整固定,并应经检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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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7  拱脚表面应平整,角度应正确。拱脚不得用加厚砖缝的方法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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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8  拱脚砖应紧靠拱脚梁砌筑。当拱脚砖后面有砌体时,应在该砌体砌完后,才可砌筑拱和拱顶。拱脚砖后面不得砌筑隔热耐火砖或硅藻土砖。隔热耐火砖拱顶的拱脚砖后面,可砌与拱顶相应材质的耐火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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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9  拱和拱顶宜错缝砌筑。错缝砌筑的拱和拱顶应沿纵向缝拉线砌筑,砖面应平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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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0  拱和拱顶上部找平层的加工砖,可用相应材质的耐火浇注料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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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1  跨度不同的拱和拱顶宜环砌。环砌拱和拱顶的砖环面应平整,且应与纵向中心线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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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2  拱和拱顶应从两侧拱脚同时向中心对称砌筑。砌筑时,拱砖的大小头不得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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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3  拱和拱顶的放射缝应与半径方向相吻合。拱和拱顶的内表面应平整,错牙不应超过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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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4  锁砖应按拱和拱顶的中心线对称均匀分布。跨度3m以下的拱和拱顶每环应打入1块锁砖,跨度3m~6m的拱和拱顶每环应打入3块锁砖,跨度6m以上的拱和拱顶每环应打入5块锁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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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5  锁砖砌入拱和拱顶内的深度宜为砖长的2/3~3/4,同一拱和拱顶内锁砖砌入的深度应一致。两侧对称的锁砖应同时均匀地打入。打入锁砖应使用木锤,使用铁锤时应垫以木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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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6  锁砖不得使用小于原砖厚度2/3的砖或加工长侧面使大面成楔形的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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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7  砌筑球形拱顶应采用金属卡钩和拱胎相结合的方法。球形拱顶应逐环砌筑,并应及时合门,留槎不宜超过三环。合门砖应均匀分布,并应检查砌体的几何尺寸和放射缝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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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8  吊挂砖应预砌筑,并应选分和编号,必要时可加工。吊挂平顶的吊挂砖应从中间向两侧砌筑。吊挂平顶的内表面应平整,错牙不应超过3mm。当吊挂砖的耳环上缘与吊挂小梁之间有间隙时,应用薄钢片塞紧。砌筑吊挂平顶时,边砖同炉墙接触处应留设膨胀缝。斜坡炉顶应从下面的转折处开始向两端砌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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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9  吊挂砖的主要受力处不得有横向裂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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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0  炉顶吊挂砖砌完后,应在炉顶上面灌缝,并应在规定的部位铺砌隔热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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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1  具有吊杆、螺母结构的吊挂砖砌完后,应将吊杆的螺母拧紧。拧紧螺母时,吊挂砖不得向上移动,吊钩应紧靠吊挂砖孔的上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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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2  吊挂拱顶应环砌。环缝彼此应平行,并应与炉顶纵向中心线保持垂直。开始砌筑吊挂拱顶时,应先按设计要求砌一环,然后以此环为基准依次砌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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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3  吊挂拱顶应分环锁紧,各环锁紧度应一致。锁砖锁紧后应立即将吊挂长销穿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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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4  跨度大于5m的拱胎在拆除前,应设置测量拱顶下沉的标志;拱胎拆除后,应做好下沉记录。

▼ 展开条文说明

3.2.65  拆除拱顶的拱胎,必须在锁砖全部打紧、拱脚处的凹沟砌筑完毕,以及骨架拉杆的螺母最终拧紧之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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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6  管道内衬均应以管壳为导面砌筑。当管壳内有喷涂层时,应将喷涂层找圆,并应以此为导面进行砌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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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7  管道内衬可在地面上分段砌筑或浇注,管道连接处应预留焊接空间,安装后应及时补砌或浇注。当管道砌体的直径小于600mm或矩形断面小于500mm×600mm时,应在地面上分段砌筑或浇注,每段长不应超过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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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8  环形管道内衬应以管壳为导面分段砌筑,各段内衬的连接处应砌成直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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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9  管道各岔口处宜采用耐火浇注料浇注或采用组合砖砌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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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0  烟道拱顶应错缝砌筑,形状复杂的拱顶可环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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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1  地下烟道砌体使用的耐火泥浆,可掺入质量比为10%~20%,强度等级不低于32.5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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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2  没有混凝土墙的地下烟道的拱顶,应在烟道墙外完成回填土后才可砌筑。当烟道墙较高或较薄时,烟道墙应采取防止向内倾倒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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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3  砌筑烟道闸门附近的砌体时,应按设计留设间隙。回转闸门底座上表面应高于烟道底上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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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4  当烟道闸门具有框架结构时,闸门附近砌体应在框架安装定位后砌筑。与框架接触的耐火砖应加工,当设计未规定两者之间的间隙时,应使用相应材质的稠耐火泥浆填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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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定形耐火材料

4.1 一般规定

4  不定形耐火材料

4.1  一般规定

4.1.1  不定形耐火材料受到污染或潮湿变质时,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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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与不定形耐火材料接触的钢结构和设备的表面,应清除浮锈、油污、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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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施工中不得任意改变不定形耐火材料的配合比。搅拌好的不定形耐火材料中不得再任意加水或其他添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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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不定形耐火材料搅拌过程中,需要加入钢纤维、结合剂、外加剂时,添加物应搅拌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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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不定形耐火材料搅拌用水应采用洁净水。沿海地区搅拌用水应经化验,其氯离子(Cl-)的浓度不应超过30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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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模板安装应尺寸准确、稳固,模板接缝应严密,施工过程中模板不得产生变形、位移、漏浆,且应采取防粘措施。捣打时,连接件、加固件不得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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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锚固砖或吊挂砖的外形和尺寸应逐块检查和验收。锚固砖或吊挂砖的主要受力处不得有横向裂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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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锚固砖或吊挂砖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并应与炉壳或吊挂梁垂直。在浇注、喷涂施工前,锚固砖或吊挂砖应预先润湿。

4.1.9  锚固砖、锚固座与锚固钩应互相拉紧,锚固砖应能随炉墙的胀缩而起落。锚固钩四周不得填料。

4.1.10  吊挂砖与吊挂梁之间应楔紧。烘炉前应拆除楔垫。

▼ 展开条文说明

4.1.11  振动棒、捣固锤不宜直接作用于锚固砖或吊挂砖上。当需直接作用于锚固砖或吊挂砖上时,应垫木板。

▼ 展开条文说明

4.1.12  不定形耐火材料内衬的尺寸允许偏差可按耐火砖内衬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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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211-2014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高铝质耐火泥浆》GB/T 2994

《耐火材料 热膨胀试验方法》GB/T 7320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GB/T 8923

《粘土质耐火泥浆》GB/T 14982

《耐火泥浆 第1部分:稠度试验方法(锥入度法)》GB/T 22459.1

《耐火泥浆 第3部分:粘接时间试验方法》GB/T 22459.3

《硅酸铝质隔热耐火泥浆》YB/T 114

《炭素泥浆》YB/T 121

《硅质耐火泥浆》YB/T 384

《镁质、镁铝质、镁铬质耐火泥浆》YB/T 5009

《热风炉用高铝砖》YB/T 5016

《粘土质和高铝质耐火可塑料可塑性指数试验方法》YB/T 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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