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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50298-2018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 general planning

GB/T 50298-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9 3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年 第20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298-2018,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11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保护培育规划;5游赏规划;6设施规划;7居民社会调控与经济发展引导规划;8土地利用协调规划;9分期发展规划。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对章节结构进行了调整;2.适用范围明确为风景区总体规划;3.增加了与风景区总体规划有关的术语;4.原来的一般规定修改为基本规定并调整了相关内容;5.保护分区由原分类、分级划定方式调整为分级划定方式;6.增加了游览解说系统和综合防灾避险规划;7.与城乡用地分类和土地利用分类相衔接,调整了风景区用地类别。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贾建中 邓武功 李金路 黄东仆 周建国 唐进群 曹金清 王斌 王玉洁 李振鹏 于涵 陈萍 郭倩 黄鹤 朱琼 何旭 安超 王笑时 宋梁 马莉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静霞 王磐岩 周日良 王早生 曹礼昆 徐波 严国泰 宋峰 张晓鸣 王泰阶 周雄 魏民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有效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全面发挥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和风景区可持续发展,提高风景区的规划、管理水平和规范化程度,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风景区的总体规划。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风景区总体规划必须坚持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符合我国国情,符合风景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地突出风景区特性,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科学指导,综合部署。应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据现状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文化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  保护优先,完整传承。应优先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所依存的自然生态本底和历史文脉,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加强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促进景观培育与提升,完整传承风景区资源和价值。

   3  彰显价值,永续利用。应充分发挥风景资源的综合价值和潜力,提升风景游览主体职能,配置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改善风景区管理能力,促使风景区良性发展和永续利用。

   4  多元统筹,协调发展。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统筹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设施方便、人与自然和谐的壮丽国土空间。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风景区总体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互协调,并应指导下层次规划。

▼ 展开条文说明

1.0.5  风景区总体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2.0.1  风景名胜区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

   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和管理的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域。简称风景区。

2.0.2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 general planning

   为保护培育、合理利用和经营管理好风景区,发挥其综合功能作用、促进风景区科学发展所进行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总体规划,是统一管理风景区的基本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2.0.3  风景名胜资源  scenic and historic resources

   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载体。也称风景资源、景观资源、风景旅游资源,简称景源。

2.0.4  景物  scenery

   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2.0.5  景观  landscape

   可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2.0.6  景点  scenic spot

   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

2.0.7  景群  scenery group

   由若干相关景点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2.0.8  景区  scenery area

   在风景区总体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划分的一定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分区特征的空间区域。

2.0,9  风景线  scenery line

   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也称景线。

2.0.10  游览线  tourism route

   为游人安排的游览欣赏风景的路线。也称游线。

2.0.11  典型景观  typical scenery

   最能代表风景区景观特征和价值的风景名胜资源。

2.0.12  功能分区    function zone

   在风景区总体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的管理需求划分出一定的属性空间和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功能特征的分区。

2.0.13  游人容量  tourist capacity

   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允许容纳的游人数量。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也称游客容量。

2.0.14  居民容量  residents capacity

   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和维护风景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一定地域范围内允许分布的常住居民数量。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生产或聚居人口的特殊警戒值。

2.0.15  核心景区  core scenery area

   风景区内生态价值最高、生态环境最敏感,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

2.0.16  游览解说系统  interpretation system

   在风景区内建立的由解说信息及信息传播方式通过合理配置、有机组合形成的游览解说体系。

2.0.17  旅游服务设施  tourism facilities

   风景区内因旅行、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文化、休养及其他服务需要而设置的各项设施的统称。简称旅游设施。

2.0.18  旅游服务基地  tourism service base

   旅游服务设施集中布置形成的不同规模和等级的设施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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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防灾工程苗蹦苞  disaster prevention  facilities

   为预防、抵御灾害而修建,具有确定防护标准和防护范围的工程设施。

2.0.20  应急避难设施  emergency refuge facilities

   应急救援和抢险避难必需的医疗卫生、生活保障、交通、供水、能源电力、通信等设施,以及提供安全避难、救援和指挥的场所。

3基本规定

3.1风景名胜资源评价

3.1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

3.1.1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分类筛选、景源等级评价、评价指标与分级标准、综合价值评价、评价结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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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将现场踏勘与资料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进行。

   2  应采取景源等级评价和综合价值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综合确定风景区的价值与特征。

   3  景源等级评价应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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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风景名胜资源应进行分类筛选,提出景源分类数量统计表,其分类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表3.1.3  风景名胜资源分类

3.1.4  应以景源分类调查与筛选为基础,选择适当的评价指标对景点进行等级评价;根据风景区资源特点对景群进行等级评价;提出级别数量统计表。对独特或濒危景源,宜单独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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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景源评价应对所选评价指标进行权重分析,评价指标的选择应符合表3.1.5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风景区或部分较大景区评价时,宜选用综合评价层指标。

   2  对景点或景群评价时,宜选用项目评价层指标。

   3  对景物评价时,宜选用因子评价层指标。

表3.1.5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指标层次

3.1.6  风景名胜资源分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景源评价分级应分为五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2  景源等级应根据景源特征,及其不同层次的评价指标分值和吸引力范围确定。

   3  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

   4  一级景源应具有名贵、罕见、国家级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作用,在国内外著名和有国际吸引力。

   5  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省际吸引力。

   6  三级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

   7  四级景源应具有一般价值和构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地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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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综合价值评价应包括景观、文化、生态和科学等主要方面,应进行横向比较和分析,阐述风景区的综合价值特点、优势,明确价值的载体与分布空间,确定风景区综合价值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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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结论应由评价分析、特征概括、价值评定等三部分组成。评价分析应表明主要评价指标的特征、横向比较分析或结果分析;特征概括应表明景源的类型特征、典型性和代表性特征、综合特征等;价值评定应表明景源的综合价值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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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范围、性质与功能分区

3.2  范围、性质与功能分区

3.2.1  确定风景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  应确保景源特征与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2  应保持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的连续性。

   3  应满足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

   4  应有利于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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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风景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界限划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

   2  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风景区面积的计量依据。

   3  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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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风景区的性质,应依据风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类型,以及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确定。

3.2.4  风景区的性质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风景区级别等三方面内容,可表述风景区类型,定性用词应突出重点、准确精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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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功能分区规划应包括:明确具体对象与功能特征,划定功能区范围,确定管理原则和措施。功能分区应划分为特别保存区、风景游览区、风景恢复区、发展控制区、旅游服务区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景区内景观和生态价值突出,需要重点保护、涵养、维护的对象与地区,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特别保存区。

   2  风景区的景物、景点、景群、景区等风景游赏对象集中的地区,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游览区。

   3  风景区内需要重点恢复、修复、培育、抚育的对象与地区,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恢复区。

   4  乡村和城镇建设集中分布的地区,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发展控制区。

   5  旅游服务设施集中的地区,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旅游服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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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容量与人口

3.3  容量与人口

3.3.1  风景区游人容量应根据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功能技术标准、游览心理等因素进行计算以及采取多种方法校核后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游憩用地生态容量应符合表3.3.1-1的规定。

表3.3.1-1  游憩用地生态容量

   注:表内指标适用于可游览区域。

   2  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

    1)一次性游人容量(亦称瞬时容量),单位应以“人/次”表示;

    2)日游人容量,单位应以“人次/日”表示;

    3)年游人容量,单位应以“人次/年”表示。

   3  游人容量的计算方法宜分别采用线路法、面积法、卡口法、综合平衡法,并将计算结果填入表3.3.1-2。

表3.3.1-2  游人容量计算一览表

   4  游人容量计算宜采用下列指标:

    1)线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道路面积计,宜为5m2/人~10m2/人。

    2)面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面积计。其中:

      主景景点宜为50m2/人~100m2/人(景点面积);

      一般景点宜为100m2/人~400m2/人(景点面积);

      浴场海域宜为10m2/人~20m2/人(海拔0~-2m以内水面);

      浴场沙滩宜为5m2/人~10m2/人(海拔0~+2m以内沙滩)。

    3)卡口法:实测卡口处单位时间内通过的合理游人量,单位以“人次/单位时间”表示。

   5  游人容量计算结果应以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生态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确定合理的游人容量。

▼ 展开条文说明

3.3.2  风景区和重要景区的极限游人容量应满足生态安全、游览安全、设施承载能力、管理能力的极限要求,日极限游人容量不得大于日游人容量2.5倍,瞬时极限游人容量应根据高峰日高峰时段的统计数据进行测算。

▼ 展开条文说明

3.3.3  风景区总人口容量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人口、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风景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50人/km2时,宜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2  当风景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3  居民容量应根据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生态环境等重要要素的容量分析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3.4  风景区人口规模的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口规模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人口、当地居民三类人口。

   2  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人口规模不应大于其总人口容量。

   3  服务人口应包括直接服务人口和日常活动在风景区内的间接服务人口。

   4  居民人口应包括当地常住居民人口。

3.3.5  风景区内部的人口分布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应根据游赏需求、生境条件、设施配置等因素对各类人口进行相应的分区分期控制。

   2  应有合理的疏密聚散变化。

   3  应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管理与效益。

▼ 展开条文说明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298-2018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2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3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

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

7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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