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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100-2017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urban fundamental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CJJ/T 100-2017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2018年06月01日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70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100-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2004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0月3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与代号;3.基本规定;4.数据内容与要求;5.系统设计;6.数据库建设;7.系统实现;8.系统运行与维护;9.系统应用与服务。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对部分术语、代号进行了重新定义和调整;2.增加了“基本规定”和“系统实现”两章;3.将原相关章节进行了合并、修改和调整;1.第6章增加了数据建库的技术要求;5.第9章增加了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功能服务和数据分析与挖掘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5号,邮政编码:100038)。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天津市测绘院

重庆市地理信息中心

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测绘院

重庆市勘测院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

西安市勘察测绘院

武汉市测绘研究院

宁波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兰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发展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贾光军 顾娟 周奎 高翔 蒋鹏 张志尧 郭容寰 陈良超 陈昕 李长辉 陈思 张周平 王厚之 陈恒 胡亚明 张永忠 叶向前 张俊 彭柏兴 符韶华 王韩波 王海银 潘强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蒋景瞳 郝力 曾澜 丘建金 马全明 陈燕申 黄全义 刘金光 黄玉芳

1总则

1      

1.0.1  为建没新型智慧城市,统一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要求,推进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共享与应用,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应用与服务。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应用与服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与代号

2  术语与代号

2.1  

▼ 展开条文说明

2.1.1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 urban fundamental spatial data

   与空间位置相关的城市自然与人文要素数据,包括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

2.1.2  城市基础地理数据 urban fundamental geographic data

   反映城市地表和地下的自然和人文要素位置、形态和属性的空间基础数据。

2.1.3  城市基础地质数据 urban fundamental geological data

   基于空间位置的城市各类地质专题数据。

2.1.4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urban fundamental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在计算机软件、硬件和网络环境支持下,将城市空间基础数据按其空间位置及属性进行输入、编辑、存储、显示、检索、制图、综合分析、输出、发布、更新、应用与服务的技术系统。

2.1.5  城市三维模型 three demensional city model

   城市地形地貌、地上地下人工建(构)筑物等的三维表达,反映对象的空间位置、几何形态、纹理及属性等信息。

2.1.6  存储单元 storage unit

   数据存储的基本单元,可以是区域、图幅,专题或要素等。

2.1.7  元数据 metadata

   关于数据的数据,即数据的标识、覆盖范围、内容、质量、数据来源、状况和其他有关特征的描述信息。

2.1.8  分类码 classification code

   根据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内容、性质及使用要求,按共同的属性或特征划分归类,并用字符、数字或二者组合进行唯一标识的结果。

2.1.9  符号化 symbolization

   用点、线、面、体符号或其组合符号图示表达城市空间基础数据。

2.1.10  现势数据库 current database

   存放最新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数据库。

2.1.11  历史数据库 historical database

   存放已被更新数据取代的、以往不同时期或版本的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数据库。

2.1.12  数据分发 data distribution

   采用数据库技术和网络技术,通过不同载体或方式向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过程。

2.1.13  数据交换 data interchange

   在不同终端间发送、传输、接收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过程。

2.1.14  地质三维模型 three dimensional geology model

   地质模型及相关地质数据的三维表达,反映对象的空间位置、几何形态及属性等信息。

2.1.15  地名 geographical name

   对某一特定空间位置上自然或人文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2.1.16  地址 address

   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书写的、能够描述地理实体位置的字符串,由地名和门牌号码等构成。

2.1.17  地址元素 address element

   构成地址的最小语义单元,也是地理分词的基本单元,通常是某个地理实体或某个单位的名称。

2.1.18  点云 point cloud

   以不规则方式分布在三维空间中的离散点的集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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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CII——美国信息交换标准码 American standard code for information interchange

   DEM——数字高程模型 digital elevation model

   DLG——数字线划图 digital line graph

   DOM——数字正射影像图 digital orthophoto map

   DRG——数字栅格图 digital raster graph

   DSM——数字表面模型 digital surface model

   GML——地理置标语言 geographic markup language

   OGC——开放地理信息系统联盟 open GIS consortium

   WCS——网络覆盖服务 web coverage service

   WFS——网络要素服务 web feature service

   WMS——网络地图服务 web map service

   WMTS——网络地图切片服务 web map tile service

   WPS——网络处理服务 web processing service

   XML——可扩展标记语言 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由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管理与应用服务子系统和支撑环境构成。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应包括基础地理数据库、基础地质数据库和其他相关数据库;管理与应用服务子系统应具备数据加工与处理、数据库管理与更新和数据应用与服务等功能:支撑环境应包括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运行所必需的机房、软硬件、网络、信息安全设备及信息安全和运行维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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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应包括系统设计、数据库建设、系统实现、系统运行与维护,并应制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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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一个城市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采用统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当采用城市独立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时,应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建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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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日期应采用公历纪元,时间应采用北京时间。

3.0.5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使用的设备应满足系统建设与运行的要求,并应保持良好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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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存储单元宜采用区域、图幅、专题、要素或其相结合的方法,涉及城市地形图的应与城市地形图的分幅与编号体系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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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项目管理和建设过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GB/T 856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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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质量管理应采用过程控制的方法,并应保留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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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应使用有效的文档。

   文档的名称、编号、编写格式、装订应规范,并宜制定文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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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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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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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数据内容与要求

4.1一般规定

4  数据内容与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包含的各类数据应由描述相应地理要素的数据、元数据和文档资料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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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各类数据应通过质量检查与验收,其质量检查与验收内容应覆盖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基本要求、空间精度、影像或图形质量、属性精度、逻辑一致性、完整性等质量元素;同时应提供质量检验报告,质量检验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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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包含的各类数据的元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针对一个数据集合建立元数据,也可对一类要素建立元数据;

   2  元数据的内容可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规定的元数据内容基础上进行裁减,也可根据应用的需要对元数据的内容进行扩展;

   3  元数据文件的名称宜与所描述的城市空间基础数据文件名称建立联系;

   4  元数据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的规定;

   5  当城市空间基础数据更新时,相应的元数据内容也应同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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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内容与要求

4.2  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内容与要求

4.2.1  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宜包括控制点、地形要素、综合管线、城市三维模型、地名地址、城市行政区划和不动产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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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控制点数据应包含城市各等级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几何数据和属性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几何数据应通过控制点的三维坐标或二维坐标表达;

   2  等级和精度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 8的规定,并应相互匹配;

   3  属性数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1和《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第2部分:1:5000 1:10000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2的规定;

   4  点名和点号应具有唯一性;

   5  位置及其与相邻控制点间的关系应正确;

   6  符号化表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2部分: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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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地形要素数据宜包含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表面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和数字栅格图,其代号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地形要素数据的代号

续表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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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数字线划图数据应包括测量控制点、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等要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包含的各要素的定义和描述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1和《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第2部分:1:5000 1:10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2的规定;

   2  分类与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的规定;

   3  几何数据应由描述相应要素空间特征的点、线及面数据组成,平面精度、高程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 8的规定;

   4  数字线划图数据的存储单元宜采用标准图幅或区域,相邻存储单元要素的几何位置应无缝接边,同一要素的属性信息应一致;

   5  符号化表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2部分: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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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应由地面格网点、特征点及边界线数据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字高程模型数据的格网间距、精度等级和格网点高程中误差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 8的规定;

   2  规则格网点延伸范围应只出现在外边界线以内,在内边界线构成的区域内中断,或与该区域外的数据不连续;数字高程模型数据的边界线辨识符应正确,且边界线应为封闭多边形;一个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应只有一个外边界线,但可有多个内边界线,不同的内边界线不应相交;外边界线的相应辨识符应为-9999,内边界线的辨识符应为9999;宜采用封闭的道路边界线、水域边界线、地形突变线、断裂线等作为内边界线;

   3  地面格网点数据存储单元宜为图幅或区域,特征点数据、边界线数据及元数据存储单元宜为区域,相邻存储单元的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应平滑衔接;

   4  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文件的命名应简洁,格网点数据文件的名称宜与存储单元的起始点坐标有一定的换算关系,特征点数据文件和边界线数据的名称宜使用区域名或代号;

   5  地面格网点数据宜存储所有格网点的三维坐标(X,Y,Z),特征点数据应存储特征点的三维坐标(X,Y,Z);

   6  边界线数据文件宜存储整个区域内的边界线数据,不同边界线数据之间应以分隔符分开;数据文件的首行应包含边界线总数,每一边界线数据的首行应包含该边界线的点数及边界线高程赋值,并应按顺序存储各边界线点的平面坐标(X,Y),一个边界线点应占一行,同一封闭的边界线首尾点应重合;

   7  静止水域的格网点高程应相同,流动水域的格网点高程应从上游向下游平缓下降,且与周围地形的高程关系合理;

   8  完整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内边界线范围内格网点数据允许存在中断外,存储单元内不应存在数据漏洞;

       2) 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应覆盖整个区域范围,接边范围的数据应有一定的重叠,相邻存储单元之间不应出现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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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数字表面模型数据应由地表数据组成,可分为点云类和格网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格网类数字表面模型数据的内容及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

   2  数字表面模型成果的点云密度、精度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数字表面模型》CH/T 9022的规定;

   3  点云类数字表面模型数据的存储可采用二进制或文本格式;

   4  数字表面模型数据文件命名应简洁,后缀标识宜采用产品分类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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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数字正射影像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显地面地物点的平面位置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 8的规定,相邻影像镶嵌处的接边限差不应大于2个像元;

   2  黑白影像数据灰阶不应低于8Bit,彩色影像数据灰阶不应低于24Bit;

   3  基本比例尺的数字正射影像图数据宜在内图廓范围基础上外扩图上5mm;

   4  图廓整饰内容宜按同比例尺现行地形图图式确定,并应注明影像类型、成图时间及地面分辨率信息,图廓整饰及注记部分存储可采用矢量、栅格或栅矢结合的形式存储或分层存放,并应使用与数字正射影像图数据一致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

   5  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应纹理清楚、反差适中、色调均匀、层次丰富,应无明显失真,灰度直方图应呈正态分布,不应有重影、噪声、模糊、扭曲、错位、裂缝、漏洞、污点、划痕等缺损和无法判读影像信息的现象,整体外观应整洁、美观;

   6  数字正射影像数据覆盖范围内的影像应无漏洞、黑边,像幅内无空值现象,套合地名、道路与高程注记及进行图廓整饰时,注记与整饰内容应完整、正确;

   7  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存储应采用配有地理定位信息的TIFF格式或GeoTIFF格式:地理定位信息数据文件宜包含影像数据的地面分辨率、影像数据的西北角地理坐标和影像数据东两、南北方向的像元数等内容,文件宜采用TXT、ASCII或XML格式;

   8  存储单元宜采用图幅,分幅和编号宜与数字线划图的分幅和编号一致,当采用任意矩形分幅时,宜按由西向东、由北向南的顺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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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数字栅格图可由数字线划图转换生成,也可由模拟地图经扫描、处理获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几何精度应与同比例尺原地形图或数字线划图的几何精度一致,相邻存储单元的地理要素应平滑衔接,关系合理;

   2  图像分辨率不应小于300DPI;

   3  内容应与同比例尺数字线划图图面表达一致;

   4  图廓线、公里格网线图像应完整清晰,图像应清晰、不粘连、无断续、无明显噪声和斑点,彩色数字栅格图应进行色彩归化,数字栅格图的整体外观质量应整洁、美观;

   5  存储单元应与同比例尺地形图或数字线划图数据一致,分幅和编号规则应相同;

   6  存储可采用TIFF格式加地理定位信息文件或直接采用GeoTIF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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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城市综合管线数据宜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几何数据和属性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几何数据应包括各类管点、管线以及地面设施的平而位置、形状信息,宜通过综合管线图、专业管线图、局部放大示意图和断面图表达,几何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的规定;

   2  属性数据应包括地下管线种类、性质、材质、规格、高程、埋设方式或类型、埋深、埋没时间、权属和连接关系、要素代码;管线属性数据可扩展增加与管线运行相关的信息,包括泄漏、腐蚀、堵塞、压力、流量、温度、管线安全保护线、维修时间以及附属设施的专业属性数据;

   3  城市综合管线数据的元数据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地下管线数据交换技术要求》GB/T 29806的规定;

   4  城市综合管线图比例尺应与城市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比例尺一致,城市综合管线图的分幅与编号应与城市相应比例尺地形图的分幅与编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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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城市三维模型数据宜包括地形模型、建(构)筑物模型、交通设施模型、管线模型、植被模型及其他模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三维模型应反映空间位置、几何形态、表面纹理和属性信息;

   2  城市三维模型表现细节、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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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  地名地址数据应由地名数据和地址数据组成,宜包括特定行政区划内的区划、道路、桥梁、主要建筑、河流、交通线路、兴趣点、门牌号以及其他具有空间位置分布的特定地物编号。成果应包括地名地址数据、元数据及相关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名地址数据应具备层次关系,各地址元素之间应存在包含或隶属的逻辑组合关系;

   2  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的规定;

   3  地名地址数据宜用点状要素表示,用于定位的道路、行政区划等非点状要素,宜提取其图形特征点作为地名地址的定位点;

   4  地名地址数据可扩展存储历史地名地址数据、地名地址中文名称的拼音;

   5  在构建地名地址数据库的同时宜构建由地址元素组成的中文地址分词库;

   6  邻近地址的地理空间位置,其方位和距离的逻辑关系,应与地址对应地理实体之间的方位和距离的逻辑关系一致;

   7  标准地址名称和地址要素名称应与法定的地址标牌标示的文字一致;

   8  地址要素和标准地址名称的对应部分应一致;

   9  一个地址数据库中,同一名称的标准地址,当地址要素类型不同时,同一类型的统一标准地址应只有一条记录;

   10  地名地址中的门牌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11  地名地址数据从采集列入库阶段全过程中原始资料以及与数据质量密切相关的其他资料应齐备,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获取及质量检验过程资料、图纸资料、采集入库资料、质量检验资料、验收资料等。

▼ 展开条文说明

4.2.12  城市行政区划数据宜包括市、区(县)、街道(乡镇)、居委会(社区、村)的几何数据和属性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政区划的几何数据应由封闭的多边形及其界线组成;

   2  行政区划的属性数据应包括行政区划代码、名称、面积、等级,还可根据需要附加人口、面积、经济状况等相关信息;

   3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的规定,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的规定;

   4  行政区划数据应得到当地行政区划主管部门的认可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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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  不动产数据应包含地籍分区数据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籍分区数据应包括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2  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宜包括不动产登记单元、不动产权利、不动产权利人及不动产登记业务。

▼ 展开条文说明

4.2.14  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包含的各类数据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几何数据和属性数据的内容应完整,精度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2  元数据的内容应完整、正确,结构宜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3  数据文件的命名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数据组织及文件命名规则》CH/T 9012的规定;

   4  数据文件的存储格式应正确,存储格式宜采用通用商业软件的数据格式或现行国家标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规定的数据交换格式。

602'>《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100-2017

 附录D部分相关数据属性结构

附录D 部分相关数据属性结构

表D 部分相关数据属性结构表

续表D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2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3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GB 50027

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5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6 《区域地质图图例> GB/T 958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260

8 《地质图用色标准》GB 6390

9 《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GB/T 8566

10 《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T 8567

11 《计算机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规范》GB/T 9385

12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

13 《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T 12328

14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

15 《城市地理要素编码规则 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街坊、市政工程管线》 GB/T 14395

16 《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T 14538

17 《系统与软件工程 用户文档的管理者要求》GB/T 16680

18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 17741

19 《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

20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

21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

22 《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

23 《信息技术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 配置管理》GB/T 20158

24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

25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2部分: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

2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1

27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第2部分:1:5000 1:10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2

28 《基础地理信息城市数据库建设规范》GB/T 21740

29 《软件工程开发方法元模型》GB/T 26239

30 《信息技术 地下管线数据交换技术要求》GB/T 29806

31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1部分:单元网格》GB/T 30428.1

32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2部分:管理部件和事件》GB/T 30428.2

33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3部分:地理编码》GB/T 30428.3

34 《城市测量规范》CJJ/T 8

35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

36 《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

37 《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

38 《地理信息系统软件验收测试规程》CH/T 1035

39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数据组织及文件命名规则》CH/T 9012

40《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数字表面模型》CH/T 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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