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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数据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199-2013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

Standard for urban planning data

CJJ/T 199-2013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时间:2014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7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规划数据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规划数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199-2013,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0月11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1年度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国家标准和2001年第一批行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1]243号)和《关于同意<城市规划数据标准>转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函》([2004]23号)的要求,本标准由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城市规划数据分类;4.城市规划数据代码;5.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6.城市规划数据质量;7.城市规划数据报告。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北海市城市规划局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邵益生 李克鲁 陈燕申 王国聪 陈硕 黎明明 姜玉芝 曹有新 王要武 尹海林 俞滨洋 吴松涛 秦川 师武军 宋志英 曹明 宋慧颖 于亚滨 陈烨 赵波 陈晓玖 杜立柱 杨立志 包盛中 王洪 陈亮 莫军郭余华 刘丹 孙成双 张晔 高昭良 陆金旭 梁建华 曾伟先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毛其智 黄晓春 何建邦 陈倬 陈向宁 刘宗泰 胡亚明 蒲琪 方正兴 马振明 高苏新 周奎

▼ 展开条文说明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加强城市规划成果中用地数据及其相关空间数据的应用与管理,推动城市规划信息共享,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成果用地数据及其相关空间数据的应用和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1.0.3  按本标准规定自定义的城市规划数据分类、代码和图示符号不得与本标准规定的分类、代码、图示符号冲突。

1.0.4  城市规划数据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

2  术语

2.0.1  城市规划数据 urban planning data

   包括城市规划基础数据、城乡用地数据、城市建设用地数据、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

▼ 展开条文说明

2.0.2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子元素  data quality subelement of urban planning data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元素的组成部分,描述数据质量元素的一个方面。

2.0.3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元素  data quality element of urban planning data

   描述城市规划数据质量的定量组成部分。

2.0.4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  quality of urban planning data

   城市规划数据满足城市规划指标、状况和要求能力的特征总和。

3城市规划数据分类

3.1一般规定

3  城市规划数据分类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规划数据应采用面分类法和线分类法结合方式进行分类。

▼ 展开条文说明

3.1.2  城市规划数据应按面分类法分为城乡用地数据、城市建设用地数据、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3大类。每大类数据宜按线分类法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4个层级。

▼ 展开条文说明

3.1.3  在对本标准未列出的城市规划数据分类时应按本标准第1.0.3条和第3.1.2条的规定,将其分入相应层级中。

▼ 展开条文说明

3.2城市规划数据分类

3.2  城市规划数据分类

3.2.1  城乡用地数据的一级、二级、三级分类应按本标准附录A表A.1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四级分类宜按本标准附录A表A.1的规定执行。

3.2.2  城市建设用地数据的一级、二级、三级分类应按本标准附录A表A.2的规定执行;四级分类宜按本标准附录A表A.2的规定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3.2.3  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大类宜分为城市规划图件和城市规划专题数据2个一级类,其中城市规划图件一级数据包括的二级、三级和四级数据宜按本标准附录A表A.3的规定执行;城市规划专题数据一级数据包括的二级、三级和四级数据宜按本标准附录A表A.4的规定执行。

4城市规划数据代码

4.1一般规定

4  城市规划数据代码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规划数据应采用字母与数字混排7位代码表示,其中:首位和第二位为字母,分别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大类代码、一级代码;第三位为数字,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二级代码;第四、五位为数字,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三级代码;第六、七位为数字,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四级代码。

▼ 展开条文说明

4.1.2  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代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大类代码应为T000000;

   2  城市规划图件一级数据代码应为TM00000;

   3  城市规划专题一级数据代码应为TF00000。

   4.1.3  在对本标准未列出的城市规划数据编码时应按本标准第1.0.3条、第4.1.1条和第4.1.2条的规定执行。

1'>《城市规划数据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199-2013

A.4城市规划专题数据分类、代码及图示符号

A.4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分类、代码及图示符号

表A.4 城市规划专题图数据分类、代码及图示符号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2《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

3《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 103

本文链接:/guifan/3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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