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
Standard for urban planning data
CJJ/T 199-2013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时间:2014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7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规划数据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规划数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199-2013,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0月11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1年度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国家标准和2001年第一批行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1]243号)和《关于同意<城市规划数据标准>转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函》([2004]23号)的要求,本标准由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城市规划数据分类;4.城市规划数据代码;5.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6.城市规划数据质量;7.城市规划数据报告。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北海市城市规划局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邵益生 李克鲁 陈燕申 王国聪 陈硕 黎明明 姜玉芝 曹有新 王要武 尹海林 俞滨洋 吴松涛 秦川 师武军 宋志英 曹明 宋慧颖 于亚滨 陈烨 赵波 陈晓玖 杜立柱 杨立志 包盛中 王洪 陈亮 莫军郭余华 刘丹 孙成双 张晔 高昭良 陆金旭 梁建华 曾伟先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毛其智 黄晓春 何建邦 陈倬 陈向宁 刘宗泰 胡亚明 蒲琪 方正兴 马振明 高苏新 周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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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数据标准》CJJ/T199-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0月11日以第178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数据应用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及科研院所、学校、企业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规划数据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过程中需注意的有关事相进行了说明。但是,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加强城市规划成果中用地数据及其相关空间数据的应用与管理,推动城市规划信息共享,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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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城市规划成果数据内容十分广泛,包括自然、历史、社会、经济等,用地数据是其中关键内容之一,现状用地是城市社会、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长期发展的体现,规划用地对城市的社会经济等发展具有指引作用。因此,城市规划用地数据的管理与应用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三条规定,“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从法规上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公共产品属性,公共政策具有“公开性”、“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特点。公共政策制定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用于各种分析决策的城市用地及其相关空间数据的准确性,而准确性的一个衡量依据是数据标准。本标准的制定将有效地规范和管理城市规划用地成果数据及其相关空间数据,提高城市规划用地成果数据及其相关空间数据的共享程度,为制定城市规划等公共政策提供数据标准依据。
由于我国近年来城市规划相关的政策法规不断调整,本标准如与调整后的法规有抵触之处,本标准将进行申报修订。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成果用地数据及其相关空间数据的应用和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1.0.3 按本标准规定自定义的城市规划数据分类、代码和图示符号不得与本标准规定的分类、代码、图示符号冲突。
1.0.4 城市规划数据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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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城市规划中使用的数据不仅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城市规划数据,还有基础地理信息、农业、林业、水文、地质、气象等基础和专业数据,因此在城市规划工作中使用这些数据时也要符合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2.0.1 城市规划数据 urban planning data
包括城市规划基础数据、城乡用地数据、城市建设用地数据、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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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城市规划数据广义上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有空间数据,如地形图、影像图等,也有非空间数据,如人口、GDP、人均住房面积等,本标准的城市规划数据内容为城市规划空间数据中关键的城市规划基础数据(包括基础地形图、遥感影像及其他国土资源空间数据等)、城市规划用地数据及与其相关的图件和专题数据,是一个狭义上的城市规划数据,其包含的内容仅限于本标准中使用。
2.0.2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子元素 data quality subelement of urban planning data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元素的组成部分,描述数据质量元素的一个方面。
2.0.3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元素 data quality element of urban planning data
描述城市规划数据质量的定量组成部分。
2.0.4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 quality of urban planning data
城市规划数据满足城市规划指标、状况和要求能力的特征总和。
3城市规划数据分类
3.1一般规定
3 城市规划数据分类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规划数据应采用面分类法和线分类法结合方式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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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数据分类包括面分法和线分法两种基本分类方法。
面分类法是按分类对象的若干个属性或特征视为若干个“面”,每个“面”中又可分成彼此独立的若干个类目。使用时,可根据需要将这些个“面”中的类目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复合类目。
线分类法也称为层级分类法,该分类方法是将分类对象按所选定的若干个属性或特征,作为分类的划分基础,逐次地分成相应的若干个层次的、逐级展开的分类体系。同位类类目之间是并列关系;下位类与上位类存在着隶属关系;同位类不重复,不交叉。
面分法优点在于:有较大弹性,一个“面”内的类目改变,不影响其他的“面”;适应性强,可视需要组成任何类目;易于添加和修改类目。这种分类方法的缺点在于:不能充分利用容量,可组配的类目很多,但实际应用的类目不多;难于手工处理信息。
线分法的优点:层次性好,能较好地反映类目之间的逻辑关系;使用方便,既符合手工处理信息的传统习惯,又便于电子计算机处理信息。该分类方法的缺点在于:结构弹性较差,分类结构一经确定,就不易改动;效率较低,当分类层次较多时,代码位数较长。
城市规划数据涉及内容较为复杂,因此只用一种方法要么无法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分类,要么分类层次过多,造成码位过长,不利于城市规划数据的应用与管理。根据面分类法和线分类法的要求和特点,本标准采用面分法和线分法结合的方式进行分类。
3.1.2 城市规划数据应按面分类法分为城乡用地数据、城市建设用地数据、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3大类。每大类数据宜按线分类法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4个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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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城市规划数据大类采用面分类法,主要是由于城市规划数据不仅包括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规定的城市规划用地数据,而城市规划用地数据涉及的很多专题数据,如绿线、已建区等专题数据,尚未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明确的分类;同时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中的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两部分,后者是前者的子集,如果采用线分类法,以城乡用地为大类,将城市建设用地作为其隶属的一个下属类别无疑会造成分类的层次过多,造成管理上的困难。为此,本标准采用面分类法,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第3.2节和第3.3节用地分类的内容分别作为本标准的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两个大类,这样的划分也与城乡规划专业上进行用地数据的统计与分析惯例相符合。在此基础上,在遵照标准编制的继承性原则条件下,又适应城市规划数据管理的需要进行了扩展,将绿线、已建区等专题数据划分为城市规划图件与专题数据大类。
在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每一部分中包括若干的大类、中类、小类,它们分别隶属于其所属上位类,为便于城市规划用地数据的计算机管理,本标准的各大类以下用地数据采用线分类法分类。大类以下数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层级。其中城乡用地数据的一级、二级和三级分别对应《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第3.2节中城乡用地的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数据为小类的下一层级;城市建设用地数据的一级、二级和三级分别对应《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第3.3节中城市建设用地的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数据为小类的下一层级。
3.1.3 在对本标准未列出的城市规划数据分类时应按本标准第1.0.3条和第3.1.2条的规定,将其分入相应层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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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将城市规划数据的所有数据完全列出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本条规定了本标准在保证结构稳定性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工作新的形势和需求对城市规划数据类别进行扩展。
3.2城市规划数据分类
3.2 城市规划数据分类
3.2.1 城乡用地数据的一级、二级、三级分类应按本标准附录A表A.1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四级分类宜按本标准附录A表A.1的规定执行。
3.2.2 城市建设用地数据的一级、二级、三级分类应按本标准附录A表A.2的规定执行;四级分类宜按本标准附录A表A.2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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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2.2为保证本标准规定的城市规划数据中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用地分类相协调,在本标准中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用地数据分类时条文规定“应按附录……的规定执行”,而对于其他用地数据由于不同城市规划使用需求的差异,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相应的调整,为此在本标准的用地数据分类时条文规定“宜按附录……的规定执行”。
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的四级数据类别名称为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第2.2节和第2.3节所列中类或小类中列出的部分用地类别名称,该部分为示例性内容。
3.2.3 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大类宜分为城市规划图件和城市规划专题数据2个一级类,其中城市规划图件一级数据包括的二级、三级和四级数据宜按本标准附录A表A.3的规定执行;城市规划专题数据一级数据包括的二级、三级和四级数据宜按本标准附录A表A.4的规定执行。
4城市规划数据代码
4.1一般规定
4 城市规划数据代码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规划数据应采用字母与数字混排7位代码表示,其中:首位和第二位为字母,分别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大类代码、一级代码;第三位为数字,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二级代码;第四、五位为数字,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三级代码;第六、七位为数字,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四级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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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本标准中城乡用地数据大类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大类的一级和二级分别引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第3.2节和第3.3节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的大类和中类类别代码;从标准编制过程中的调研结果显示,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小类在城市规划成果数据中扩展内容多大于10类、少于:100类,因此本标准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第3.2节和第3.3节1位小类用地类别代码的基础上增加1位,以2位代码进行表示。
4.1.2 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代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大类代码应为T000000;
2 城市规划图件一级数据代码应为TM00000;
3 城市规划专题一级数据代码应为TF00000。
4.1.3 在对本标准未列出的城市规划数据编码时应按本标准第1.0.3条、第4.1.1条和第4.1.2条的规定执行。
1'>《城市规划数据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199-2013A.4城市规划专题数据分类、代码及图示符号
A.4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分类、代码及图示符号
表A.4 城市规划专题图数据分类、代码及图示符号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2《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
3《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 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