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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

 前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47-2016,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5.1.2、5.1.3、5.2.2、6.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1月15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施工准备;5.拆除施工;6.安全管理;7.文明施工。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增设相关术语;2.基本规定作了调整、增加相应条文;3.“机械拆除”一节中新增关于机械设备前端工作装置作业高度要求等条文;4.对“爆破拆除”作出相应调整;5.在“文明施工”一章中,增加了有关“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环境保护”等绿色施工内容的条文;6.依据现行法规标准,结合拆除工程施工技术现状,对相应条文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建工大厦;邮政编码:100055)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理工大学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

湖南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工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丁传波 孙宗辅 梁晓宁  张广宇 张  兵  田佳森 金大鹏 王忠云 吕凤起  武  琛 任锦龙 陈拥军 王  强  孙京燕 孙海东 傅建秋 刘永强  姚  斌王静宇 蔡江勇 谢续文  王世杰 费鸿禄 周朝阳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耿洁明  陈春雷 魏古祥  卓  新 葛兴杰  闫  琪 戴宝荣 任兆祥 潘国钿  张有闻 古小英 李瑞礼

1总则

1总   则


1.0.1  为规范建筑拆除工程施工,保障拆除施工安全和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加强环境保护,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整体或局部拆除工程的施工及安全管理。

1.0.3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及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术   语


2.0.1  人工拆除manual demolition

施工人员使用小型机具或手持工具,将拟拆除物拆解、破碎、清除的作业。

2.0.2机械拆除mechanical dismantling

采用机械设备,将拟拆除物拆解、破碎、清除的作业。

2.0.3爆破拆除blasting demolition

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将拟拆除物解体、破碎、清除的作业。

2.0.4静力破碎拆除static demolition

利用静力破碎剂水化反应的膨胀力,将拟拆除物胀裂、破碎、清除的作业。

2.0.5有限空间confined space

封闭或部分封闭,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3基本规定

3基本规定


3.0.1拆除工程施工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0.2拆除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0.3对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3.0.4拆除工程施工应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3.0.5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前,应对拟拆除物的实际状况、周边环境、防护措施、人员清场、施工机具及人员培训教育情况等进行检查;施工作业中,应根据作业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安全防护措施,随时检查作业机具状况及物料堆放情况;施工作业后,应对场地的安全状况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检查。

3.0.6拆除工程施工应先切断电源、水源和气源,再拆除设备管线设施及主体结构;主体结构拆除宜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及附属设施,再拆除承重结构。

3.0.7拆除工程施工不得立体交叉作业。

3.0.8拆除工程施工中,应对拟拆除物的稳定状态进行监测;当发现事故隐患时,必须停止作业。

3.0.9对局部拆除影响结构安全的,应先加固后再拆除。

3.0.10拆除地下物,应采取保证基坑边坡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稳定的措施。

3.0.11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并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0.12对有限空间拆除施工,应先采取通风措施,经检测合格后再进行作业。

3.0.13  当进入有限空间拆除作业时,应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严禁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3.0.14对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品的拟拆除物,拆除施工前应先进行残留物的检测和处理,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3.0.15拆卸的各种构件及物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存放,并应处于安全稳定状态。

4施工准备

4施工准备


4.0.1  拆除工程施工前,应掌握有关图纸和资料。

4.0.2拆除工程施工前,应进行现场勘查,调查了解地上、地下建筑物及设施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分布情况。

4.0.3对拆除工程施工的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4.0.4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影响施工的管线、设施和树木等进行迁移工作。需保留的管线、设施和树木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0.5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前,必须对影响作业的管线、设施和树木的挪移或防护措施等进行复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4.0.6当拟拆除物与毗邻建筑及道路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0.7  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和防护用具进行进场验收和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


5拆除施工

5.1人工拆除

5  拆除施工


5.1人工拆除


5.1.1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当框架结构采用人工拆除施工时,应按楼板、次梁、主梁、结构柱的顺序依次进行。(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

5.1.2当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集中堆放物料,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

5.1.3  当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

5.1.4  当拆除建筑的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

5.1.5  当拆除梁或悬挑构件时,应采取有效的控制下落措施。

5.1.6  当采用牵引方式拆除结构柱时,应沿结构柱底部剔凿出钢筋,定向牵引后,保留牵引方向同侧的钢筋,切断结构柱其他钢筋后再进行后续作业。

5.1.7当拆除管道或容器时,必须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应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5.1.8拆除现场使用的小型机具,严禁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转。

5.1.9对人工拆除施工作业面的孔洞,应采取防护措施。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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