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规范
JTS 252-1-2013
主编单位: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3年6月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规范》(JTS 252-1-2013)的公告
2013年第31号
现发布《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 252-1-2013,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第5.1.3条、第5.1.4条和第5.3.2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组织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3年4月7日
制定说明
为填补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规范空白,规范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7]51号)和《关于下达2008年度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交水发[2008]277号)要求,在深入进行专题调研水运机电设备发包人、使用人、监理、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厂家质量管理程序及监造方监造内容、方法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发包人、使用人、设计、制造、运输及安装单位、监理、监督等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总结我国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经验,并结合我国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的发展需要编制而成。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为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参加单位有武汉理工大学(物流工程学院),大连港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港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天津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
本规范的第5.1.3条、5.1.4条、5.3.2.6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于2012年11月28日通过部审,于2013年4月7日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请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经验,若有修改完善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地址:福建省厦门市东渡路15号,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邮政编码:361012),以便修订时参考。
1 总 则
1.0.1 为明确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职责,规范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行为,提高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的管理水平和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水运工程中机电专项的设计阶段、制造安装阶段、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1.0.3 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水运工程机电专项 Water Way Engineering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Special
水运工程机电专项是指港口、航道及通航建筑物、通信导航设施、船台船坞等工程中的机械、电气、控制等相关机电工程。
2.0.2 监理规划 The Supervision Plan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用于指导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的文件。
2.0.3 监理例会 Regular Supervision
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主持、相关单位参加,针对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有关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保、合同、信息等相关事宜定期召开的会议。
2.0.4 监理专题会议 The Supervision Special Meeting
为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与监理相关的重点、难点问题,需要进行专题研讨或论证,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主持、相关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业组织或专家参加的会议。
2.0.5 巡视 Inspection
监理人员对机电工程的设备制造、运输、安装、调试活动进行的经常性监督检查活动。
2.0.6 见证 Witness
本规范见证是指监理人员对机电工程的文件、记录、实体、过程等实物、活动进行观察、审查、审核、记录、确认等活动。
2.0.7 文件见证点 Record Point
由监理工程师对机电工程的有关文件、记录或报告等进行见证而预先设定的监理控制点,简称R点。
2.0.8 现场见证点 Witness Point
由监理工程师对机电工程的过程、工序、节点或结果进行现场见证而预先设定的监理控制点,简称W点。
2.0.9 停止见证点 Hold Point
由监理工程师见证签认后方可转入下一个过程、工序或节点而预先设定的监理控制点,简称H点。
2.0.10 交工专项检查 The Completion of Special Inspection
在机电专项交工验收前,监理机构对承包人提交的完工报告进行审核,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的专项预验收活动,并签署检查意见。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监理工作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2)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设计合同、承包合同、采购合同等文件;
(3)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设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工艺方案,安装、运输、调试施工组织方案等。
3.1.2 机电专项监理工作可分为制造安装监理阶段和保修阶段;发包人委托时,可增加设计监理阶段。
3.1.3 承担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的单位,应具备水运工程监理资质或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资质;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单独实施时,承担监理的单位应具备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资质。
3.1.4 监理单位应依法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实施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监理单位应遵循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履行合同承诺。
3.1.5 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人、分包人,以及材料、配件、设备供应商有隶属或利害关系。
3.1.6 监理单位应对实施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而进行的见证、审查与批准承担监理责任,但并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3.2 监理机构
▼ 展开条文说明
3.2.1 监理单位应在履行监理合同时组建监理机构,并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销监理机构。
3.2.2 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配置应根据监理阶段、工作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现场环境、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3.2.3 监理机构的人员及数量应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及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文件。
3.3 监理规划
▼ 展开条文说明
3.3.1 监理单位完成监理机构组建和对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理工作内容并结合现场条件,主持监理规划的编制。
3.3.2 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
(2)监理合同、承包合同、采购合同等合同文件;
(3)项目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及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文件;
(4)相关的招标投标文件等。
3.3.3 监理规划应对开展监理工作具有指导性,针对项目实际状况制定项目监理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监理工作依据;
(2)工程概况;
(3)监理服务范围;
(4)监理服务内容;
(5)监理目标,包括质量、进度、费用、环保、安全等控制目标;
(6)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岗位职责;
(7)监理机构设施;
(8)监理工作程序;
(9)监理方法和措施;
(10)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信息资料管理、工程会议、方案审查、工作报告及其他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11)监理工作用表。
3.3.4 监理规划应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发包人备案。
3.3.5 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当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内容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发包人备案。
564'>《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规范[附条文说明]》JTS 252-1-2013附录C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C.0.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用语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C.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有关规定”或“应按……执行”。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总校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武汉理工大学(物流工程学院)
大连港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港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
天津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晓明(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徐长生(武汉理工大学)
张新刚(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陈义林(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陈芳(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甘云鹏(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峰(大连港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刘小虹(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吴加雄(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张玉柱(天津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张振雄(上海港机股份有限公司)
张富泉(厦门港务集团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
程志虎(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
总校人员名单:胡明(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张浩强(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吴敦龙(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张金柱(中交水规院京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徐长生(武汉理工大学)
陈芳(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刘艳秋(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董方(人民交通出版社)
管理组人员名单:王晓明(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陈芳(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张新刚(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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