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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JGJ432-2018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top-down method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JGJ 432-2018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年 第19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432-2018,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4、3.0.9、7.1.4、8.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12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围护结构;5.竖向支承桩柱;6.先期地下结构;7.后期地下结构;8.上下同步逆作法;9.地下水控制;10.土方挖运;11.监测;12.施工安全及作业环境控制。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368号,邮政编码:200011)。

本标准主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华建集团上海地下空间与工程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基所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申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建华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卫东 姜向红 龙莉波 周建龙 李耀良 翁其平 宋青君 杨斌 黄晨光 郑刚 刘国彬 王建华 钟显奇 梁志荣 张雁 娄荣祥 缪俊发 吴国明 徐中华 沈健 周乐敏 吴洁妹 陈瑞 邸道怀 汪浩 彭小林 洪昌地 李伟 李星 胡晓虎 戴斌 邸国恩 常林越 汪思满 马跃强 赵琪 章谊 席金虎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滕延京 顾国荣 范重 袁内镇 刘小敏 张晋勋 康景文 顾倩燕 王美华 周蓉峰 丁延生

1总则

1  

1.0.1  为了在建筑工程逆作法设计、施工中做到安全适用、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逆作法的设计、施工、检测和监测。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建筑工程逆作法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2.0.1 逆作法 top-down method

利用主体地下结构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地下室施工期间的支护结构,自上而下施工地下结构并与土方开挖交替实施的施工工法。

2.0.2 界面层 interface layer

建筑工程逆作法施工中首先施工的地下水平结构层,即主体结构顺作与逆作的分界层。

2.0.3 上下同步逆作法 synchronous construction of super-structures and underground structures

向下逆作施工地下结构的同时,向上施工界面层以上主体结构的施工工法。

2.0.4 两墙合一 dual-purpose diaphragm wall

地下连续墙兼作基坑围护墙和主体地下结构的外墙。

2.0.5 桩墙合一 dual-purpose pile wall

灌注排桩兼作基坑围护桩和主体地下结构外墙的一部分。

2.0.6 铣削深搅水泥土搅拌墙 cutter soil mixed wall

通过配置在钻具底端的两组铣轮水平轴向旋转下沉掘削原位土体至设计深度后,提升喷浆旋转搅拌形成矩形水泥土槽段,再将相邻槽段通过铣削搭接形成连续的等厚度水泥土搅拌墙体。

2.0.7 竖向支承桩柱 vertical support

逆作法施工中将施工阶段竖向荷载传递到地基的竖向支承结构,由竖向支承桩和竖向支承柱组成。

2.0.8 先插法 pre-inserting method

竖向支承桩柱施工中,先安放竖向支承桩的钢筋笼和竖向支承柱,其后整体浇筑支承桩混凝土的竖向支承桩柱施工方式。

2.0.9 后插法 post-inserting method

竖向支承桩柱施工中,先浇筑竖向支承桩混凝土,在混凝土初凝前釆用专用设备插入竖向支承柱的竖向支承桩柱施工方式。

2.0.10 一柱多桩 single post on several vertical support

逆作法施工期间,在一根结构柱位置布置多根竖向支承桩柱的竖向支承结构形式。

2.0.11 先期地下结构 pre-construction underground structures

逆作阶段基础底板形成之前施工的地下水平结构和地下竖向结构。

2.0.12 后期地下结构 post-construction underground structures

基础底板施工完成之后再进行施工的地下水平结构和地下竖向结构。

2.0.13 逆作施工平台层 top-down construction layer

建筑工程逆作法施工中用作施工作业平台,可进行施工机械作业、土方车辆运行和施工材料堆放的地下水平结构层。

2.0.14 垂吊模板 suspended formwork

浇筑地下结构混凝土所釆用的悬挂在上层结构上的模板系统。

2.0.15 超灌法 excessive concreting method

后期地下竖向结构施工时,釆用浇捣孔或者喇叭口等措施浇筑混凝土,使浇筑面超出施工缝一定高度的施工方法。

2.0.16 灌浆法 grouting method

后期地下竖向结构混凝土浇筑时,与先期地下结构之间预留一定的间隙,其后采用灌浆料进行充填密实的施工方法。

2.0.17 注浆法 slip casting method

后期地下竖向结构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在与先期地下结构之间接缝部位,采用注浆材料进行加压注浆的施工方法。

2.0.18 监控信息化管理系统 monitoring management system

将自动釆集、人工釆集的数据进行存储、分析、处理、查询并自动进行预测及预报警的系统。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逆作法宜采用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形式。围护结构宜与主体地下结构外墙相结合,釆用两墙合一或桩墙合一;水平支撑体系应全部或部分采用主体地下水平结构;竖向支承桩柱宜与主体结构桩、柱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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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逆作法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场地红线图、场地周边地形图;

   3  基地周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环境条件的调查资料;

   4  建筑总平面图及主体工程建筑、结构资料;

   5  对逆作法的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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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逆作法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逆作法施工流程;

   2  围护结构的设计;

   3  地下水平结构的设计;

   4  竖向支承结构的设计;

   5  逆作施工平台层的设计;

   6  围护结构、地下水平结构和竖向支承结构之间的连接构造与防水设计;

   7  施工阶段临时构件的设置、拆除方式以及与主体结构的受力转换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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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逆作法施工中的主体结构应满足建筑结构的承载力、变形和耐久性的控制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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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采用上下同步逆作法的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立地上、地下结构整体模型,通过上下同步施工的施工工况模拟计算,确定地上地下同步施工的步序;

   2  竖向支承桩柱和先期地下结构在上下同步逆作施工阶段以及永久使用阶段,应同时符合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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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逆作法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围护结构施工方案;

   2  竖向支承桩柱的施工方案;

   3  先期地下结构施工方案,包括水平结构与竖向结构节点施工方案;

   4  后期地下结构施工方案,包括先期施工地下结构和后期施工地下结构的接缝处理方案;

   5  逆作施工阶段临时构件的拆除方案;

   6  地下水控制、土方挖运、监测方案;

   7  施工安全与作业环境控制方案;

   8  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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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逆作法施工应采取地下水控制措施,并应满足逆作施工和土方开挖的要求;土方挖运应结合地下结构布置的特点,合理组织结构楼板施工与土方开挖的流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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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逆作法基坑工程应根据基坑周围环境的状况及保护要求确定基坑变形控制指标,并应从围护结构施工、基坑降水及开挖三个方面分别采取相关措施减小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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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逆作法建筑工程应进行信息化施工,并应对基坑支护体系、地下结构和周边环境进行全过程监测。(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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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逆作法施工中应根据环境及施工方案要求,采取安全及作业环境控制措施,设置通风、排气、照明及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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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围护结构

4.1 一般规定

4  围护结构

4.1  一般规定

4.1.1  逆作法围护结构形式可根据土层的性质、地下水条件及周边环境保护要求综合确定。作用在基坑围护结构上土压力的计算模式,应根据围护结构与土体的位移情况以及采取的施工措施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开挖阶段,作用在围护结构外侧的土压力宜取主动土压力;需要严格限制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时,围护结构外侧的土压力可取静止土压力;

   2  采用围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设计时,地下结构正常使用期间作用在围护结构外侧的土压力应取静止土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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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基坑周边围护结构釆用弹性支点法计算时,地下水平结构梁板的弹性支点刚度系数,宜通过对结构楼板整体进行线弹性结构分析,根据支点力与水平位移的关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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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围护结构设计时应考虑逆作法施工的特点和工况要求,分层土方开挖深度应符合设计工况要求,且应满足逆作结构楼板的施工空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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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围护结构施工前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0.2条外,尚应收集下列资料:

   1  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质、气象、水文、环境和地下障碍物的资料;

   2  测量基线和水准点资料;

   3  主体地下结构防水、排水要求;

   4  防洪、防汛、防台风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1.5  围护结构施工前应进行下列工作:

   1  遇有不良地质时,应进行查验;

   2  复核测量基准线、水准基点,并在施工中进行复测和保护;

   3  场地内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泥浆循环系统等设施应布置到位;

   4  标明和清除围护结构处的地下障碍物,应对地下管线进行迁移或保护,做好施工场地平整工作;

   5  设备进场应进行安装调试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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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围护结构施工中应进行过程控制,通过现场监测和检测及时掌握围护结构施工质量,并应釆取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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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围护结构的设计、施工和检测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

4.2 地下连续墙

4.2  地下连续墙

4.2.1  地下连续墙可釆用现浇地下连续墙或预制地下连续墙。两墙合一的地下连续墙可采用单一墙、复合墙和叠合墙的形式。

4.2.2  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墙体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宜小于P6。釆用两墙合一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5,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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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现浇地下连续墙主筋的保护层厚度在迎土面不应小于70mm,在迎坑面不应小于50mm,预制地下连续墙主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4.2.4  地下连续墙的垂直度允许偏差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应大于1/300。

4.2.5  两墙合一地下连续墙在永久使用阶段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水平裂缝验算,一般环境条件下,迎土面最大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3mm,迎坑面最大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2mm,裂缝验算时取用的计算保护层厚度宜取3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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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当有人防要求时,两墙合一地下连续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的有关规定。

4.2.7  两墙合一地下连续墙宜进行墙底注浆加固。单幅槽段注浆管数量不应少于2根,宜设置在墙厚中部,且应沿槽段长度方向均匀布置,注浆管间距不宜大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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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两墙合一地下连续墙承受上部结构竖向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底持力层宜选择压缩性较低的土层,并应进行墙底注浆加固。

   2  应分别按照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地下连续墙的竖向承载力和沉降量。

   3  地下连续墙的竖向承载力宜通过现场静载荷试验确定。无试验条件时,可按灌注桩的单桩竖向承载力计算方法进行估算。墙体截面有效周长应取与周边土体接触部分的长度,墙体有效长度应取基坑开挖面以下的入土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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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两墙合一地下连续墙与主体结构构件可通过在地下连续墙内预留钢筋、钢筋接驳器或剪力槽进行连接。连接节点构造应满足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埋钢筋应采用HPB300钢筋,钢筋直径不宜大于20mm,预埋钢筋的竖向间距不宜小于100mm,水平间距宜为地下连续墙纵筋间距的整数倍,预埋钢筋方向应垂直于地下连续墙表面,并应符合锚固长度的要求;

   2  预埋钢筋接驳器应釆用与外接钢筋相同的强度等级,钢筋直径不宜小于20mm,预埋钢筋接驳器的水平间距宜为地下连续墙纵筋间距的整数倍,预埋钢筋接驳器方向宜垂直于地下连续墙表面,无法垂直时,与地下连续墙表面的夹角不应小于45°,并应符合锚固长度的要求;

   3  剪力槽应设置于地下连续墙纵筋内侧,剪力槽的宽度不宜小于100mm,高度不宜小于150mm;

   4  地下连续墙上的预埋钢筋和接驳器不应贯穿全截面,其端部与地下连续墙迎土面外表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

4.2.10  地下连续墙槽段接头防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粉土、砂土等透水性强的土层中,宜在地下连续墙的槽段接头位置采用内外两层防水措施,外侧宜设置隔水加固措施,加固深度宜大于基坑开挖深度;内侧宜设置结构壁柱或内衬墙;

   2  当基坑开挖面以上分布有承压含水层时,地下连续墙内侧宜设置钢筋混凝土内衬墙。

4.2.11  两墙合一地下连续墙在使用阶段需要开设外接通道时,应根据开洞位置釆取相应的加强措施和隔水加固措施。

4.2.12  地下连续墙位于暗浜区、扰动土区、淤泥、浅部砂土、粉土中或邻近有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时,地下连续墙两侧宜进行槽壁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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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  当地下连续墙形成具有空间效应的支挡式结构时,围护结构的内力和变形宜釆用空间弹性地基板法进行计算。分析时地下连续墙可采用板单元模拟,根据地下连续墙和支撑的实际空间布置情况进行建模,分步模拟施工工况得到围护结构的内力和变形。

4.2.14  圆形基坑中由单元槽段筑成的呈圆筒形布置的地下连续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力和变形宜按空间弹性地基板法进行计算,也可采用轴对称模型计算;

   2  应结合分步开挖工况,对圆筒形布置的地下连续墙进行非均匀围压受力状态下的验算;

   3  圆筒形布置的地下连续墙坑外土压力宜采用提高的主动土压力或静止土压力;

   4  宜根据实际受力状态对槽段施工接头进行模拟和承载力验算;

   5  圆筒形布置的地下连续墙的槽段分幅宜采用折线形。

▼ 展开条文说明

4.2.15  预制地下连续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地下连续墙的墙体厚度应小于成槽宽度,墙厚不宜大于800mm;

   2  预制地下连续墙宜釆用空心截面,墙段平面宽度应结合设备吊装能力确定,不宜大于5m;

   3  预制地下连续墙应进行起吊工况的内力、变形计算及裂缝验算;应根据吊装和开挖工况的内力计算包络图进行截面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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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与检测

4.2.16  地下连续墙施工前应通过试成槽确定成槽施工各项技术参数。

▼ 展开条文说明

4.2.17  地下连续墙成槽应采用具有纠偏功能的成槽设备。地下连续墙成槽范围内遇下列情况宜采用抓铣结合的方法成槽:

   1  深度超过60m;

   2  进入标贯击数N大于50的密实砂层;

   3  进入岩层。

4.2.18  护壁泥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护壁泥浆应根据地质条件进行试配,泥浆配合比应按现场试验确定;

   2  新拌制的泥浆应充分水化后储存24h以上方可使用;

   3  成槽时泥浆的供应及处理系统应符合泥浆使用量的要求,应釆用泥浆检测仪器检测泥浆指标,槽段开挖结束后及钢筋笼入槽前应对槽底泥浆和沉淀物进行置换;

   4  循环泥浆应釆取再生处理措施,泥浆含砂率大于7%时应采用除砂器除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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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9  地下连续墙钢筋笼制作场地应平整,平面尺寸应符合制作和拼装要求;采用分节吊放的钢筋笼应在场地同胎制作,并应进行试拼装;钢筋笼上的预埋钢筋、钢筋接驳器和剪力槽应符合安装精度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4.2.20  地下连续墙钢筋笼吊筋长度应根据导墙标高计算确定,应在每幅槽段钢筋笼吊放前测量吊点处的导墙标高,并应确定吊筋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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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1  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浇筑前墙底沉渣厚度不应大于150mm,两墙合一时不应大于100mm。

4.2.22  预制地下连续墙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运输及起吊设备能力、施工现场道路和堆放场地条件,合理确定分幅和预制件长度,墙体分幅宽度应符合成槽稳定要求;

   2  成槽顺序应先转角幅后直线幅,成槽深度应大于墙段埋置深度100mm~200mm;

   3  相邻槽段应连续成槽,幅间接头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接头;

   4  釆用普通泥浆护壁成槽施工的预制地下连续墙,应在墙内预先埋设注浆管,墙体与槽壁之间的空隙应进行注浆固化处理,槽底可进行加固处理;

   5  墙段吊放时应在导墙上安装导向架。

▼ 展开条文说明

4.2.23  两墙合一地下连续墙施工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槽壁垂直度、深度、宽度及沉渣应全数进行检测,当采用套铣接头时应对接头处进行两个方向的垂直度检测;

   2  现浇墙体的混凝土质量应采用超声波透射法进行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墙体总量的20%,且不应少于3幅;

   3  当采用超声波透射法判定的墙身质量不合格时,应采用钻孔取芯法进行验证;

   4  墙身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100m3混凝土不应少于1组,且每幅槽段不应少于1组,每组3件;墙身混凝土抗渗试块每5幅槽段不应少于1组,每组6件。

4.2.24  作为临时围护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槽壁垂直度、深度、宽度及沉渣检测数量应为总数的20%;有可靠的施工经验时,可不进行超声波透射法检测。

025'>《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JGJ 432-2018

 附录A逆作法结构连接节点构造

附录A  逆作法结构连接节点构造

A.0.1  两墙合一地下连续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连续墙与地下结构顶板之间应设置贯通的冠梁,并通过预埋钢筋、剪力槽等方式连接,可按图A.0.1(a)釆用;

   2  地下连续墙与地下结构梁板之间宜设置贯通的结构环梁,并通过预埋钢筋、剪力槽等方式与结构环梁连接,可按图A.0.1(b)采用;

   3  地下连续墙与结构壁柱的连接,可按图A.0.1(c)采用;

   4  地下连续墙与结构底板的连接,可按图A.0.1(d)釆用。

▼ 展开条文说明

A.0.2  竖向支承柱与结构梁板间的抗剪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角钢格构支承柱与结构梁间可采用抗剪栓钉或抗剪钢筋连接,支承柱设置抗剪栓钉时可按图A.0.2(a)采用。抗剪栓钉或抗剪钢筋无法满足抗剪要求时,可在框架梁下的支承柱上设置钢牛腿等抗剪能力较强的抗剪件,可按图A.0.2(b)采用。

   2  钢管混凝土支承柱与结构梁间可采用传力钢板连接,可按图A.0.2(c)釆用。

A.0.3  梁柱节点位置结构梁钢筋与竖向支承柱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梁主筋穿越角钢格构支承柱可釆用钻孔钢筋连接法、传力钢板法以及梁侧加腋法等方法。梁侧加腋法可按图A.0.3-1釆用。

   2  结构梁钢筋与钢管混凝土支承柱间可采用环梁节点、传力钢板法以及双梁节点等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环梁节点可按图A.0.3-2釆用。

       2)传力钢板法可按图A.0.3-3采用。

       3)双梁节点可按图A.0.3-4采用。

▼ 展开条文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釆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釆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釆用“宜”,反面词釆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4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5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6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7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

8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

9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10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12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

1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

14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

15 《车间空气中电焊烟尘卫生标准》GB 16194

16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 26164.1

17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

18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

19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20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

2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22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23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

24 《建筑与市政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 111

25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

26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

27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 165

28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 199

29 《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技术规程》JGJ/T 303

30 《咬合式排桩技术标准》JGJ/T 396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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