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data center infrastructure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8月1日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0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62-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5、5.2.10、5.2.11、6.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200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3日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在原《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2008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数据中心安装工程在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实践经验,按照过程控制强化验收的原则,进行了系统、全面的修订。经广泛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3章和9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室内装饰装修、配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空调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综合布线及网络系统、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电磁屏蔽系统、综合测试、竣工验收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 根据目前数据中心消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均由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的单位完成,因此删除这一章,可执行现行国家标准。
2. 配电系统、空调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综合布线与网络系统、电磁屏蔽系统等章节增添了新的技术性内容。
3. 综合测试的测试点布置、检测仪表和方法相应的修改。
4. 附录C、附录D、附录F、附录G相应修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河西区西园道10号,邮政编码:300061,电话:022-28355732,E-mail:zhougt001@126.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
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长城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电盾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
天津市方卫信息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国信天元机房环境评测中心
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力防雷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雷宁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周启彤 田岭 武顺伟 徐宗弘 杜宝强 王倩 汪进 钟景华 项颢 李辉 刘勃翔 宋利钢 黄群骥 余雷 杨烨 潘绍云 骆诚 周俊瑒 蔡红戈 李勃 赵志军 张强 胡昌军 董海洋 陈辉 肖必龙
主要审查人:郑秉孝 薛长立 王元光 范通川 张人茂 王磊 朱宗玖 邵森 王天杰 侯宝存
条文说明修订说明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2015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2月3日以第1002号公告批准发布。本规范是在《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是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等,主要起草人员是徐宗弘、钟景华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①鉴于目前数据中心消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均由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的单位完成的原因而删除这一章,故执行现行国家标准。②配电系统、空调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综合布线与网络系统、电磁屏蔽系统等章节增添了新的技术性内容。③综合测试的测试点布置、检测仪表和方法相应的修改。④附录表C、D、F、G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并广泛吸取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并且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本规范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2008
——《电子计算机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SJ/T 30003-1993
1.0.1 为加强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工程管理,规范施工及验收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陆地建筑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
1.0.3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1.0.1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不同于工业生产厂房和一般建筑的施工,其配电、防雷、静电防护、电磁屏蔽、系统设备运行环境、智能化程度、各类接地特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所以,有必要制定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统一施工及验收要求,保证施工质量,确保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009年6月实施的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2008,在实施的多年中,对保证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数据中心的设计、施工、材料发生了很大变化,应用领域也不断地拓展。为了满足建设单位对功能的更高要求,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和交流,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更名为《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1.0.2 建筑物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数据中心是指在陆地上的包括地上、地下的建筑物。
2.0.1 数据中心 data center
本规范专指为集中放置和充分利用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并能保证正常运行环境的场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其中的一部分,包括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等。
2.0.2 隐蔽工程 concealed project
本规范专指地面下、吊顶上、活动地板下、墙内或装饰材料所遮挡的不可见工程。
2.0.3 电磁屏蔽室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enclosure
本规范专指用于衰减来自外部或内部的电磁场能量的建筑空间体。
2.0.4 基础设施 infrastructure
本规范专指在数据中心为保证电子信息设备安全、可靠、连续正常运行提供基本支持的空调与新风、电力与照明配置、防雷保护、系统接地、消防与安全保障、信息网络与布线、系统监控、给水排水等设施。
条文说明2.0.1 数据中心是信息系统的中心,数据中心是在一幢建筑物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数据处理、存储、传输、交换、综合分析为一体化数据信息管理体系。数据中心为信息系统提供稳定、可靠的基础设施和运行环境,并保证可以方便地维护和管理信息系统。
2.0.2 隐蔽工程的概念在不同行业的施工中有不同的解释,本条文只是对应数据中心施工这一特定行业的解释。对单独安装室外接地体的施工也包括在内。
2.0.3 本条解释仅限于数据中心内的具有电磁屏蔽功能的房间。
3.1.1 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变更应有批准的设计变更通知。
3.1.2 施工中的安全及防火措施、劳动及环境保护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3 施工现场不宜进行有水作业,无法避免时应做好防护,作业结束时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3.1.4 对有空气含尘浓度要求的房间,在施工时应采取保证材料、设备及施工现场清洁的措施。
3.1.5 对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需改变原建筑结构及超过原设计荷载时,必须具有确认荷载的设计文件。
3.1.6 室内堆放的施工材料、设备及物品应整齐有序,并应进行标识和记录。
3.1.7 室内堆放的施工材料、设备及物品的重量不得超过堆放处楼板的荷载。
3.1.8 隐蔽工程施工结束前应检查和清理施工余料和杂物,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封闭,并应有现场施工记录和相应影像资料。
3.1.9 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做好设备、材料及装置的保护。
条文说明3.1.1 本条规定是维护设计文件的权威,保证工程质量的需要,是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循的。
3.1.5 改建、扩建工程中,会发生拆墙、打洞、楼板开口等改变原建筑结构的施工,可能导致原建筑结构荷载的变化,造成承载能力的下降。如果仍按照原有荷载能力进行施工和生产作业,可能会造成建筑结构不稳定,甚至是局部或全部垮塌的风险。因此,改变原建筑结构时,必须对有关原始资料进行核查,对原建筑结构进行必要的核验,对改、扩建方案的建筑结构荷载进行确认,以保证施工和生产作业安全,严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随意更改。该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1.7 原建筑楼面常存在承重满足不了建筑材料的堆放、设备码放及安装的需要,例如不能满足蓄电池堆放要求的问题。因此施工前,应详细了解原建筑地面荷载。安装的设备或蓄电池超载时,应按设计采取加固措施。
3.1.8 未清理干净的工程剩余材料和杂物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因此封闭前应清除干净。隐蔽工程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和会签,是工程验收、质量事故分析和维修的重要依据。隐蔽工程的相应资料是指施工记录、检验记录、照片、录像等。
3.1.9 与建设单位竣工交接验收之前,由于未做保护或保护措施不得当,会造成装饰材料、设备、装置的外观污染或破损(尤其装饰性的玻璃、地面、墙面、设备外表面),直接影响工程顺利验收交接。
3.2.1 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应有产品合格证;
3 应有进场检验记录。
3.2.2 安装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和装置的名称、型号、数量和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备和装置应开箱检查外观,附件、备件,技术文件应齐全、无误,并应做记录。
3.2.3 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和装置的装运方式及储存环境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条文说明3.2.1、3.2.2 工程所用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决定因素。认真的进场检验是施工准备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对工程材料和安装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数量、附件、备件及技术文件的检查验收记录及所有的产品合格证等汇总的资料均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交接文件。
3.3.1 施工中各工序应进行随工检验和交接验收,并应做记录。
3.3.2 各专业施工验收应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并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条文说明3.3.1 为实现施工的过程控制,顺利进行工序交接,保证工程的内在质量,要求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依据本规范的技术条款进行自检及各专业施工验收是必需的。
3.3.2 本条规定了各专业施工验收时,施工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或建设单位代表共同参加,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保证竣工验收时交接资料的权威性。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462-2015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工程技术规范》GB/T 50589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50738
《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944
《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的测量方法》GB/T 12190
《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
标签:
本文链接:/guifan/3401.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