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of gas turbine of combined cycle unit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日期:2014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1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联合循环机组燃气轮机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联合循环机组燃气轮机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73-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4.5、3.4.10、4.3.5(1)、4.3.7、5.3.10、5.6.4、6.2.6、7.4.4、7.4.5、7.4.9、7.4.12、7.4.13、7.4.16、7.5.5、7.6.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9日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度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联合循环机组燃气轮机施工及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完成报批稿。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燃料供应系统,燃气轮机本体,燃气轮机附属系统,燃气轮机及附属系统调整、启动、试运行,工程质量验收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线阁路甲39号院内,邮政编码:100053)。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参编单位:浙江省火电建设公司
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
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
北京京桥燃气热电有限公司
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
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
东北电业管理局第一工程公司
天津电力建设公司
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
参加单位:江苏华电仪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中海福建燃气发电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赵祝人 范幼林 郑冬梅 王洪栋 钱平 杨顺虎 邵松 安振源 乔中格 鲁焕浩 杨向群 甘文亮 邹鹏举 孔庆敏 贾东友 郭亮 林德阳
主要审查人:徐杨 陈冀平 蒋雁 张利华 梁辉 王胜利 秦禄 郭娟华 戴光 刘勇 汪建玉 张宏如 陶雷果 邓小文 段立强 刘伟钧
条文说明制订说明
《联合循环机组燃气轮机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973-2014,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29日以第314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联合循环机组燃气轮机施工与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本规范的制定提供了充分、可靠的依据。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编制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本规范的章、节和条文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国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但是,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0.1 为提高联合循环机组燃气轮机的施工水平,规范燃气轮机施工的质量验收,做到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电站联合循环机组、简单循环机组燃气轮机及附属系统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1.0.3 燃气轮机施工和质量验收应注重提高资源利用率,提倡绿色施工、节能减排。
1.0.4 燃气轮机施工和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简单循环 simple cycle
依次由压缩、燃烧和膨胀过程组成的热力循环。
2.0.2 联合循环 combined cycle
燃气轮机循环与蒸汽或其他流体的朗肯循环相联合的热力循环。
2.0.3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的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4 验收 acceptance
在施工单位质量检验自行评定的基础上,参与项目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抽样复检,对质量合格与否作出书面确认。
2.0.5 观感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应的工程外在质量。
2.0.6 检验 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7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以及对工程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8 返工 rework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9 返修 repair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10 分部试运 commissioning of individual equipment and system
对单项设备或系统进行的动态检查和试验。
条文说明2.0.2 联合循环是指燃气轮机循环与蒸汽或其他流体的朗肯循环相联合的热力循环。
(1)常见的例子是燃气轮机的排气热量被用来产生朗肯循环中的蒸汽。
(2)这种循环的优良热力性能是由于综合了每个循环的最佳热力特性。
3.1.1 经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在施工工序中可对设备做必要的检查、测量和调整,但制造厂有明确规定不得解体的设备除外。
3.2.1 设备订货时应明确由制造厂家提供随设备交付的技术文件,交付的技术文件应与所供设备的技术性能相符合,至少应包括下列文件:
1 设备供货清单及设备装箱单;
2 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说明书和技术文件;
3 设备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检验试验记录及重大缺陷处理记录;
4 设备装配图和部件结构图;
5 主要零部件材料的材质性能证件;
6 全部随箱图纸资料。
3.2.2 设备装卸和搬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吊时应按包装箱上指定的吊装标识部位绑扎吊索,吊索转折处应加衬垫物,并应符合制造厂的要求;
2 应核查设备或箱件的重心位置,对设备上的活动部分应予固定,并防止设备内部积存的液体移动造成重心偏移;
3 对刚度较差的设备,应采取措施,防止变形;
4 设备搬运途中经过的路面应进行荷载的核实,防止发生倾覆及塌陷;
5 奥氏体不锈钢和镍基合金材料不应直接同铁素体、铅、锌、汞和其他低熔点元素、合金或卤化物等材料相接触。
3.2.3 设备安装前应按存放地区的气候条件、周围环境和存放时间,按设备存放的要求做好保管工作,应防止设备变形、变质、腐蚀、损伤。
3.2.4 设备和器材应分区分类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放区域应有明显的区界和消防通道,应具备可靠的消防设施和充足的照明;
2 大件设备的存放位置应根据施工顺序和运输条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合理布置,应避免二次搬运;
3 设备应支垫稳固、可靠,存放场地排水应畅通;
4 地面、货架和楼层等存放地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5 应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要求分别做好防冻、防潮、防震、防撞击、防尘、防倾倒等措施;
6 对海滨盐雾地区和有腐蚀性的环境,应采取防止设备锈蚀的措施;
7 精密部件存放应符合制造厂要求;特殊材质的管材、管件和部件,应分类存放;
8 对充氮保护的设备,应定期检查氮气压力及设备密封情况,当压力低于3.5kPa时,应及时补充氮气。
3.2.5 设备管理人员应熟悉设备保管规程和燃气轮机组设备的特殊保管要求,定期检查设备保管情况,保持设备完好。
3.2.6 设备到达现场后,应由制造厂、监理、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根据装箱清单、合同等文件共同开箱检查,应形成检查验收记录并签字确认。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包装箱应完好无损;
2 箱号、箱数应与发货清单相符;
3 设备、安装用零部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的名称、型号、数量和规格应符合合同附件或装箱清单;
4 随机文件、图样应符合合同要求;
5 部件表面不应有损伤、锈蚀等现象;
6 开箱时检查运输过程中的振动监测装置应正常。
3.2.7 设备安装前,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检查。当发现质量有不符合项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检查、确认、处理。
3.2.8 设备中的零部件和紧固件,安装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T 438和《火力发电厂高温紧固件技术导则》DL/T 439中的规定范围和比例进行光谱、硬度、无损探伤、金相抽查等检验工作,应确认与制造厂图纸相符。
3.2.9 施工使用的材料均应有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当对材料质量有疑义时,应进行必要的检验鉴定。
3.2.10 随设备供货的备品、备件应清点检查,妥善保管。施工中如需使用,应办理申领手续。随箱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登记、保管、分发。
3.2.11 对外委托加工和现场自行加工配制的成品或半成品及自行采购的材料,使用前,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检查、验收,证明合格后方准使用。
3.2.12 施工人员对安装就位的设备应认真保管,安装期间不得损伤;对经过试运行的主要设备,当长时间停置时,应根据制造厂对设备的有关要求维护保养。
3.3.1 由于安装工艺的需要,安装专业需在土建施工阶段介入时,提前与土建专业协调,并应提出下列技术要求:
1 在土建施工前,应进行图纸会检,对预留孔洞、预埋件、燃气轮机基座、主要附属设备基础等,与安装有关的基础标高、中心线、地脚螺栓孔位置等重要几何尺寸应进行校核;
2 重型设备起吊需要对建筑结构或基础进行加固时,应在土建施工之前与设计、监理和土建施工单位研究确定;
3 燃机基础预埋地脚螺栓、锚固板等部件安装时,各项几何尺寸的误差、累计误差应在允许范围之内。安装专业应参加燃机基础浇灌前的最终验收工作。
3.3.2 燃气轮机设备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行车轨道应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
2 主辅设备基础、基座混凝土浇灌完毕,模板已拆除,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并经验收合格;
3 厂房内的沟道、一次地坪及进厂道路应施工完毕;
4 室内布置的燃气轮机机组,装机部分的厂房应封闭,环境条件应符合制造厂要求;
5 土建施工的模板、脚手架、剩余材料、杂物等施工遗留物应清除;
6 基础的基准线标识应清晰准确;
7 各层平台、步道、梯子、栏杆、扶手和根部护板应装设完毕;
8 厂房内的排水沟、泵坑、管坑、集水井应清理干净,并有可靠的排水设施;
9 厂房内有充足的照明。
3.3.3 燃气轮机设备基础交付安装时,应有下列技术文件:
1 设备基础及构筑物的有关验收记录;
2 基础沉降观测记录;
3 弹性基础隔振器的安装记录。
2'>《联合循环机组燃气轮机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973-2014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水及燃气管道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 13295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28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
《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 极限及配合》GB/T 1800.1~1800.2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
《起重机 安全使用 第1部分:总则》GB/T 23723.1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T 438
《火力发电厂高温紧固件技术导则》DL/T 439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3部分:汽轮发电机组》DL 5190.3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 5437
《管道防腐层检漏试验方法》SY/T 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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