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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模块化钢结构组合房屋技术标准JGJT466-2019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2019年第11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轻型模块化钢结构组合房屋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轻型模块化钢结构组合房屋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66-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5月17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建筑设计;4.模块单元;5.结构体系与结构计算;6.建筑设备与建筑防护;7.制作、运输和安装;8.验收和运营维护。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邮编:100088)。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天津大学

本标准参编单位:国家钢结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同济大学

清华大学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大学

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

中建钢构武汉有限公司

上海通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铂实建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万事达建筑钢品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津西赛博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浩石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深圳)有限公司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方赤晓组合房屋(廊坊)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侯兆新 陈志华 李国强 施 刚

陈敖宜 王建平 张爱林 陈 琛

孙 超 王月栋 王立伟 周建锋

郑 云 常正非 郭 东 刘佳迪

余玉洁 文双玲 林 莉 郑国荣

郑礼刚 蔡玉春 卞宗舒 何 亮

王启文 陈 瑜 朱 晨 焦守团

崔 萌 刘 曙 甘华松 贺东哲

张艳霞 黄 波 周 婷 龚 超

刘晓刚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陈禄如 郁银泉 贺明玄 王 湛

狄 谨 王玉银 张跃峰 尹伯悦

于敬海 余 流 严洪丽 田国英

刘喻石

1总 则

1总 则


1.0.1为在轻型模块化钢结构组合房屋设计和施工应用中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技术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下,房屋高度不超过24m的轻型模块化钢结构民用建筑的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及运营维护等。

1.0.3轻型模块化钢结构组合房屋设计,应合理选择建筑模块和组合形式,满足在运输、安装及使用过程中的功能和安全要求。

1.0.4轻型模块化钢结构组合房屋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及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 术 语 


2.0.1轻型模块化钢结构组合房屋light steel modular building

在工厂内制作完成,或在现场拼装完成且具有使用功能的轻型钢结构建筑模块单元,通过装配连接而成的单、多层轻型模块化钢结构建筑。简称模块化组合房屋。

2.0.2建筑模块单元modular unit

模块化组合房屋在空间上所划分成的若干种六面体箱形房间单元,由模块地板、顶板以及墙板组成。

2.0.3柱承重模块单元corner supported module

主要靠角柱形成角点支撑,并支撑全部边梁重量,龙骨和墙板均不考虑承受荷载的模块单元。

2.0.4墙承重模块单元continuously supported module

正常使用时,主要通过长边方向墙体承担荷载的模块单元。

2.0.5模块地板(楼板) bottom plate of modular unit

模块单元的地板,是模块单元的组成部分。通常采用轻钢结构组合(复合)楼板、压型钢板组合楼板、工厂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预制钢筋混凝土圆孔板等,其上铺设复合板材组成,可以直接当建筑地面使用。

2.0.6模块顶板top plate and ceiling of modular unit

模块单元的顶板,是模块单元的组成部分。通常采用轻钢龙骨吊顶、夹芯板吊顶或单层或双层钢板复合板吊顶等轻质板材形式。

2.0.7模块墙板wall plate of modular unit

指模块单元外立面的围挡物,如墙、门、窗等。墙体通常采用波纹板、衬板、盒式面板、复合板、干挂瓷砖、轻质混凝土板或者木板等材料。

2.0.8叠箱结构体系structure by piled modules

由多个模块单元叠置,并相互连接组成的单、多层箱体结构。

2.0.9叠箱-框架混合结构体系 hybrid structure with piled modules and frames

叠箱结构与框架混合而成的结构体系。

2.0.10嵌入式模块框架结构体系recessed module supported by frames

模块单元由一个结构框架支撑或者被放置在结构楼面上而形成的结构体系。通常模块可以被放置在主要结构构件之间。

2.0.11名义轴网nominal gridline

指模块建筑平面图中由名义轴线组成的轴网。对于布置在建筑平面中部的模块单元,采用相邻两模块间隙的中线作为定位轴线;对于布置在模块建筑平面尽端的模块单元,采用其外墙的外边线为定位轴线。

3建筑设计

3.1 一般规定

3 建筑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模块化组合房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2建筑设计应统筹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规划设计、生产运输、制作安装和运营维护等。

3.1.3模块建筑设计应按一体化设计原则,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燃气、电气、智能化、装饰等专业协同设计,确保模块建筑设计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模块单元设计应集成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

3.1.4建筑设计阶段应考虑建筑选型和平面布置的要求,评估模块化组合房屋的优势和效益。

3.1.5建筑功能的设计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功能合理,空间组织便捷;

2采光、通风、隔声、保温、隔热、防水和卫生等要求;

3防火、疏散、防护、抗震、抗风、防雷击等防灾与安全性设计要求。

3.1.6建筑设计应统筹考虑模数要求与原材料基材的规格,应选用标准化、系列化的尺寸,提高材料利用率,减少材料损耗。

3.1.7模块化组合房屋的设计、生产和装配中的模数数列应根据功能性和经济性原则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的规定。

3.1.8建筑设计应考虑模块单元的特点,采用名义轴网(图3.1.8)。

3.1.9模块单元竖向直接叠置时,宜取模块单元高度与模块单元间间隙之和(h+h')为建筑层高(图3.1.9);当有连接垫件时,h'应为连接垫件的高度。

3.1.10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模块单元内部品部件、模块单元间的连接节点应采取隔声、隔振措施,对可能形成声桥的部位,应采用隔声材料或重质材料填充或包覆,使相邻空间隔声达到设计要求。

3.1.11模块化组合房屋应采用热工性能较好的围护结构体系并应选择先进、适用的供热、供冷系统和运行方法。建筑物应根据所处气候分区的不同要求,对墙体采用相应的保温、隔热措施,并应满足建筑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的需求。

3.2 模块选择与布置

3.2 模块选择与布置


3.2.1模块化组合房屋模数宜采用下列尺寸:

1 平面图中,相邻模块单元间间隙距离宜为5mm、10mm;

2立面图中,上、下模块单元间间隙距离宜为20mm、30mm;

3模块外墙厚度宜采用50mm模数;

4模块内隔墙厚度宜采用100mm基础上15mm模数;

5模块间分户双墙厚度宜采用175mm基础上30mm模数。

3.2.2模块单元的尺寸模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块单元平面尺寸应符合建筑功能与人居环境要求,单个模块单元进深不宜超过10m,单个模块单元的宽度不宜超过4m;

2楼梯间模块宜采用2.4m、2.7m开间,走廊宽度宜采用1.8m、2.4m;

3模块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标准和模数规定,室内可居住房间净高不应小于2.4m,厨房、卫浴、走廊、通道等房间净高不应小于2.1m;

4模块单元的模数尚应考虑道路运输条件和现场吊装条件的限制。

3.2.3建筑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的功能区应通过标准模块的尺寸组合进行布置,其布置宜规则、对称;

2在同一功能区中布置的模块数量应尽量少,减少拼缝;

3一个功能区由多个模块覆盖时,功能区内的管线、设备、墙壁、门窗宜保持整体性;

4楼梯间、电梯间、卫生间、厨房等功能特殊、管线密集的区域,宜采用单个模块单元;

5建筑平面设计时应考虑相邻模块单元的连接关系。

3.2.4建筑平面设计中,楼梯间、电梯间、卫生间和走廊等区域结合模块建筑抗侧力结构布置要求,综合优化布置并应满足其使用功能,并应符合人流、物流通行以及安全疏散等建筑要求。

3.2.5建筑平面设计应采用标准模块不同堆叠形式,来实现多样化的建筑功能需求。可通过在平面和立面上偏移模块单元、阳台和屋面模块单元附件的使用等技术提高建筑美观效果(图3.2.5)。

3.2.6模块布置应考虑与结构支撑、剪力墙等布置的协调。当室内布局需要较大尺寸空间时,可采用模块与框架结构、框架支撑结构等形成混合结构体系的方式实现(图3.2.6)。

3.2.7建筑体型、窗墙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关于建筑功能和建筑节能的规定。

3.2.8建筑立面设计应符合规划要求,外立面分割尺寸合理,流线简洁,符合环境要求。

3.2.9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室内自然通风。对于单朝向和无法满足自然通风的模块化居住建筑,应采取措施改善室内环境。

3.3 模块地板

3.3 模块地板


3.3.1模块地板可采用轻钢结构楼板、压型钢板组合楼板、工厂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预制钢筋混凝土圆孔板、装配整体式楼板等。

3.3.2轻钢结构楼板宜采用主次龙骨或轻钢龙骨桁架结构,其上铺设复合板材组成。

3.3.3复合板材可采用增强纤维硅酸钙板、定向刨花板等,不得采用不配钢筋的纤维水泥类板材和水泥加气发泡类板材。

3.3.4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在工厂内宜采用轻质混凝土现浇制成,楼板钢筋应与模块四周边梁可靠连接,楼板和模块之间应增设连接件有效连接。

3.3.5对于预制混凝土圆孔板或装配整体式楼板,板与梁、板与板之间应有效连接。

'>《轻型模块化钢结构组合房屋技术标准》JGJT 466-2019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6《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

8《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

9《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11《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

12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1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1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

15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

1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1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1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1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20《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21《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22《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23《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24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

25《碳素结构钢》GB/T 700

26《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 1228

27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 1229

28《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0

29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

30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31《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1

32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

33《六角头螺栓C级》GB/T 5780

34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 8923.1

35《热轧H型钢和部分T型钢》GB/T 11263

36 《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

37《自钻自攻螺钉》GB/T15856.1~GB/T 15856.5

38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39《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

40《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41《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42《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

43《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

44《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

45 《建筑结构用冷弯矩形钢管》JG/T 178

46《建筑结构保温复合板》JG/T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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