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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计量系统运行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CJJ/T223-201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供热计量系统运行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heat metering system operation

CJJ/T 223-2014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3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供热计量系统运行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供热计量系统运行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223-2014,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9月1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运行条件;4.运行核查;5.管理和维护。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河路202号哈工大二学区2644信箱,邮编:150090)。

本规程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石家庄市自动化研究所

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

牡丹江热电总公司

河北工业大学

山东建筑大学

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热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市热力集团

北京晟龙世纪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浩德蓝海城市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硕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建工申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丹麦卡姆鲁普公司北京代表处

浙江迪元仪表有限公司

兰州市热力总公司

北京金房暖通公司

新疆昌吉州供热办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方修睦 姜永成 周志刚 黄维 朱继光 于晓明 张全悦 滕绍祥 于黎明 齐承英 于涛 刘荣 高威 纪卫 董景俊 刘立涛 史登峰 刘克勤 张岫 高士彬 刘春生 丁琦 郭建忠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许文发 周清村 李先瑞 邹瑜 田雨辰 李德英 张立谦 曾永春 董乐意 韩国栋 郭华 董维敏

1总则

1      

1.0.1  为推进和规范集中供热系统热计量工作,保障供热计量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集中供热热源、热网、热力站、楼栋及用户的供热计量系统的运行、维护与管理。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集中供热计量系统的运行、维护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

2

2.0.1 供热计量系统 heat metering system

热量计量装置及其相应的调节控制装置总称。

2.0.2 热计量装置 heat measuring apparatus

热量表及对热量表的计量值进行分配的、用以计量用户消耗热量的仪表。

2.0.3 热量结算表 heat trade settlement meters

经过计量认证的用于供热方和用热方进行热量结算的仪表。

2.0.4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 household heat allocation device

依据分配模型把热量结算表测量的热量,分配到各用户的仪表或系统的总称。

2.0.5 检定 verification

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法定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检定规程,通过实验确定热计量装置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技术操作。

2.0.6 首次检定 the first compulsory verification

用于热量结算并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对热量结算表进行的检定。

2.0.7 运行核查 operation checking

在实际运行条件下,对热计量装置完好状态进行的检查核对。

2.0.8 调节控制系统 adjustment control system

由调节控制软件和调节控制装置组成的,在供热系统中具有调节控制功能的管理系统。

2.0.9 运行调节控制装置 operation adjustment control device

安装在供热热源、热力站或建筑物入口处,可根据负荷变化自动调节控制供热系统供热量的装置。

2.0.10 室温调节控制装置 room temperature conditioning de-vice

安装在室内供暖系统上,可根据采暖用户的室温要求,调节散热设备流经热媒流量及其散热量的装置。

2.0.11 C值 C-value

电子式热分配表温度传感器的温度和散热器热媒平均温度间的耦合程度的数值。

2.0.12 采暖度日数(HDD18) heating degree days based on 18℃

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18℃时,将该日平均温度与18℃的差值乘以1d,所得出的乘积的累加值,其单位为℃·d。

3运行条件

3.1一般规定

3  运行条件

3.1  一般规定

3.1.1  实施热计量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实现供热量可调节、用户用热量可计量、用户室内温度可控制。

▼ 展开条文说明

3.1.2  供热计量系统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运行管理。

▼ 展开条文说明

3.1.3  运行管理人员应依据热量结算表的计量结果,分析实施热计量的供热系统、建筑物及用户用热量数据的变化规律,对出现异常计量数据的热计量装置,应进行运行核查。

▼ 展开条文说明

3.1.4  实现数据远传的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应建立供热计量管理平台,平台功能应能满足供热计量系统管理需要。

3.1.5  投入运行的热计量系统应具备齐全的技术资料,热计量装置及配套设施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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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热量结算表运行条件

3.2  热量结算表运行条件

3.2.1  热量结算点处应设置热量结算表。集中供热系统中的热量结算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2级,居民用户的热量结算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3级。

3.2.2  集中供热系统设置的热量结算表应经过首次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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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热量结算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定周期报送当地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展开条文说明

3.2.4  热量结算表应具备首次检定合格证和产品合格证,并应经首次运行核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检定周期内,热量结算表应定期进行运行核查,运行核查不合格的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热量结算表运行核查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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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热量结算表的运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量结算表的安装位置和连接方式应方便观察及维护;

   2  流量传感器的流向标志应与水流方向一致,流量传感器的前后直管段长度应满足仪表要求;热量结算表的温度传感器应根据标签颜色正确安装;

   3  热量结算表可拆卸部件应有封印保护,且封印应齐全;

   4  在规定的工作压力下,热量结算表不应有损坏和渗漏现象;

   5  由市电供电的热量结算表应配置不间断电源;

   6  机械振动和电磁干扰应在热量结算表所允许的范围内;

   7  热量结算表使用环境的温度、湿度应满足热量结算表要求;热量结算表的防护等级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8  热量结算表内部时钟应校准一致;

   9  热量结算表应正常运行,运行数据应能正常切换;显示数据应便于观察,显示内容应与产品说明书一致。

▼ 展开条文说明

3.2.6  热量结算表宜具有数据远传功能,终端显示数据应与现场数据一致。

▼ 展开条文说明

3.3户用热量分配装置运行条件

3.3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运行条件

3.3.1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应具备产品合格证,并应经首次运行核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在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运行核查,运行核查不合格的应及时分析原因并进行维修或更换。

3.3.2  户用热量表的工作条件应按本规程第3.2.5条的规定执行。

3.3.3  其他户用热量分配装置的工作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应正确,工作环境应符合仪表运行环境要求;

   2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在规定的工作压力下不应有损坏和渗漏现象;

   3  可拆卸部件应有封印保护,且封印应齐全;

   4  应对热量分配系统进行调试,且数据显示应正常;

   5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安装位置的电磁干扰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3.4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应能实时进行热量分摊,热量分摊数据应便于用户查询。

3.3.5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宜具有数据远传功能,终端显示数据应与现场数据一致。不带数据远传功能的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应具有历史数据存储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

551'>《供热计量系统运行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CJJ/T 223-2014

 附录G严寒和寒冷地区城市采暖度日数

附录G 严寒和寒冷地区城市采暖度日数

表G 严寒和寒冷地区城市采暖度日数

 本规程用词说明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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