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供热计量系统运行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heat metering system operation
CJJ/T 223-2014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3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供热计量系统运行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供热计量系统运行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223-2014,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9月1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运行条件;4.运行核查;5.管理和维护。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河路202号哈工大二学区2644信箱,邮编:150090)。
本规程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石家庄市自动化研究所
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
牡丹江热电总公司
河北工业大学
山东建筑大学
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热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市热力集团
北京晟龙世纪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浩德蓝海城市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硕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建工申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丹麦卡姆鲁普公司北京代表处
浙江迪元仪表有限公司
兰州市热力总公司
北京金房暖通公司
新疆昌吉州供热办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方修睦 姜永成 周志刚 黄维 朱继光 于晓明 张全悦 滕绍祥 于黎明 齐承英 于涛 刘荣 高威 纪卫 董景俊 刘立涛 史登峰 刘克勤 张岫 高士彬 刘春生 丁琦 郭建忠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许文发 周清村 李先瑞 邹瑜 田雨辰 李德英 张立谦 曾永春 董乐意 韩国栋 郭华 董维敏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推进和规范集中供热系统热计量工作,保障供热计量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集中供热热源、热网、热力站、楼栋及用户的供热计量系统的运行、维护与管理。
▼ 展开条文说明
1.0.1、1.0.2供热计量是以集中供热或区域供热为前提,以适应用户热舒适的合理需求、增强用户节能意识、保障供热和用热双方利益为目的,通过一定的供热调控技术、计量手段和收费政策,实现用热量的计量和收费。
供热计量涉及热源处热计量、热力站处热计量、楼栋热计量及用户热计量。热计量收费工作,涉及上述各部分热计量仪表的运行、维护管理、热计量数据的维护及管理、热费的收取及计量数据失真的处理等诸多方面。为了加强供热产品商品化过程中的计量管理,保证供热计量设施安全可靠运行,制定本规程。
1.0.3 集中供热计量系统的运行、维护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1.0.3本规程对集中供热的热计量系统的运行管理作出了规定,但由于热计量涉及的专业较多,相关专业均制定有相应的标准。在进行集中供热的热计量系统的运行管理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 语
2.0.1 供热计量系统 heat metering system
热量计量装置及其相应的调节控制装置总称。
2.0.2 热计量装置 heat measuring apparatus
热量表及对热量表的计量值进行分配的、用以计量用户消耗热量的仪表。
2.0.3 热量结算表 heat trade settlement meters
经过计量认证的用于供热方和用热方进行热量结算的仪表。
2.0.4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 household heat allocation device
依据分配模型把热量结算表测量的热量,分配到各用户的仪表或系统的总称。
2.0.5 检定 verification
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法定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检定规程,通过实验确定热计量装置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技术操作。
2.0.6 首次检定 the first compulsory verification
用于热量结算并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对热量结算表进行的检定。
2.0.7 运行核查 operation checking
在实际运行条件下,对热计量装置完好状态进行的检查核对。
2.0.8 调节控制系统 adjustment control system
由调节控制软件和调节控制装置组成的,在供热系统中具有调节控制功能的管理系统。
2.0.9 运行调节控制装置 operation adjustment control device
安装在供热热源、热力站或建筑物入口处,可根据负荷变化自动调节控制供热系统供热量的装置。
2.0.10 室温调节控制装置 room temperature conditioning de-vice
安装在室内供暖系统上,可根据采暖用户的室温要求,调节散热设备流经热媒流量及其散热量的装置。
2.0.11 C值 C-value
电子式热分配表温度传感器的温度和散热器热媒平均温度间的耦合程度的数值。
2.0.12 采暖度日数(HDD18) heating degree days based on 18℃
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18℃时,将该日平均温度与18℃的差值乘以1d,所得出的乘积的累加值,其单位为℃·d。
3运行条件
3.1一般规定
3 运行条件
3.1 一般规定
3.1.1 实施热计量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实现供热量可调节、用户用热量可计量、用户室内温度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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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我国北方地区为维持室温所需要的热量,大多来自于热电厂或锅炉房。这些热量无论是由企业自己生产,还是向热源厂购置,均涉及热量的计量及供热量的调节问题。生产或购置供热量的多少,与供热企业所服务的建筑物内用户的热舒适需求有关。为满足用户热舒适的合理需求,减少热量浪费,就需要用户室内供暖系统具备室温调节控制功能、热源能够根据热量需求进行调节;供热企业生产或购置的供热量以及热网供给建筑物的热量需要通过热计量装置进行计量,用户消耗的热量需要通过热量分配装置,将建筑物热量结算表测量的热量合理地分配到各用户。我国传统的供热系统,热源不能实现按需供热,用户系统不能实现按需调节,供热量计量装置缺乏,导致能源浪费严重。实施热计量的集中供热系统的目标是:供热量可调节、用热量可计量、用户室内温度可控制。通过对热的“量”的度量和对热的“质”的控制,使我国的供热系统能够实现科学供热,用户能够实现合理用热。
3.1.2 供热计量系统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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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我国城镇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装置数量巨大,且技术性强、复杂程度较高,故需要由专业人员来管理。根据国外供热计量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供热计量装置的管理如果由专业人员负责,有利于提高供热计量装置的维护管理水平,保障供热计量装置的性能良好、数据可靠。
3.1.3 运行管理人员应依据热量结算表的计量结果,分析实施热计量的供热系统、建筑物及用户用热量数据的变化规律,对出现异常计量数据的热计量装置,应进行运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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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热量表分为两类,一类用作贸易结算,另一类用于用户的热量分配。用作贸易结算的热量表,称为热量结算表。用于用户热量分配的仪表,称为户用热量分配装置。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可以是户用热量表,也可以是其他热量分配装置。为了与热量结算表区分,规程中将用于分配的热量表称为户用热量表。无论是热量结算表还是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均应保持完好,工作正常。在供热计量装置定期运行核查期间,负责供热计量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的部门,应注意监视结算表以及各个用户的热计量运行数据。户用热量分配表装置种类虽然很多,但都是依据供热的基本方程对贸易结算点计量的热量进行热量分配的。每一个供热区域、每一栋建筑物或每一个用户,用热都是有规律的,如同类建筑物的用户耗热量指标相近,同一用户用热曲线连续且有规律等。通过对建筑物及用户计量数据的分析,可对供热计量系统的工作状态进行粗略的判断,及时发现供热计量系统的问题,对出现异常的供热计量系统及时进行运行核查。
3.1.4 实现数据远传的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应建立供热计量管理平台,平台功能应能满足供热计量系统管理需要。
3.1.5 投入运行的热计量系统应具备齐全的技术资料,热计量装置及配套设施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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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目前国家现行与热计量装置及配套设施有关的标准包括:《热能表检定规程》JJG225、《热量表》CJ128、《电子式热分配表》CJ/T260、《蒸发式热分配表》CJ/T271、《流量温度法热分配装置技术条件》JG/T332、《温度法热计量分摊装置》JG/T362、《通断时间面积法热计量装置技术条件》JG/T37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8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
3.2热量结算表运行条件
3.2 热量结算表运行条件
3.2.1 热量结算点处应设置热量结算表。集中供热系统中的热量结算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2级,居民用户的热量结算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3级。
3.2.2 集中供热系统设置的热量结算表应经过首次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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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2.2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配备或者使用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以计量器具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凡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应当由经营者依法申请计量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资源保护、法定评价、公正计量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实施计量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实施计量检定。国家对进口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实施计量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实施销售前计量检定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计量检定、计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计量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进口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计量器具,销售前应当由外商或者其代理商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第四十九条规定:属于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计量器具,修理后应当由使用者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修理后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修理后检定或者修理后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未申请计量检定、计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计量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修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热量结算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因此本条规定,安装的供热计量结算仪表,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首次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供热计量器具的精度等级直接影响贸易结算结果。目前我国热量表精度等级分为3级,见表1。设置在热源处的热量结算表、设置在热力站处的热量结算表、设置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的热量表的其准确度直接影响到众多用户的热费多少,为了保证热量结算表的测量准确度,本规程规定热量结算表的准确度等级不低于2级,对于流量大于100m3/h的用户,宜采用1级热量表。而对于流量较小的居民用户热量结算表,由于准确度等级导致的热量差别有限,因此本规程规定准确度等级不得低于3级。
表1热量表的准确度等级和最大允许相对误差

注:△-热量表的误差限;qp-热量表额定流量(m3/h);q-为热量表实际流量(m3/h);△t-为供热系统的实际供回水温差(℃);△tmin-供热系统供回水最小温差(℃),取△tmin=3℃。
3.2.3 热量结算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定周期报送当地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展开条文说明
3.2.31987年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第六条规定:“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供热计量装置的检定应由法制计量检定机构或法定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来完成,供热计量运行管理机构应定期将需要检定的供热计量装置送到上述部门进行检定。由供热计量运行管理单位统一管理供热计量装置的采购、安装、验收、维护、校准、运行核查及供热计量装置的送检,有利于保证供热计量装置的完好和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
3.2.4 热量结算表应具备首次检定合格证和产品合格证,并应经首次运行核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检定周期内,热量结算表应定期进行运行核查,运行核查不合格的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热量结算表运行核查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3.2.4经过首次检定合格的结算热量表安装使用后,为避免由于现场安装使用条件限制导致的测量误差,热量表投入运行时,应进行首次运行核查;投入运行后,其计量误差通常随着时间而增加,为了保持测量的准确度,必须进行周期检定或校准。校准是实现量值统一和准确可靠的重要途径,是企业的溯源行为。核查不判断分配表的准确度合格与否,但可确定分配表的某一性能是否符合预期的要求。为保持结算表实际安装应用条件下检测结果的可信度,在两次检定或核查之间需要进行计量仪表的运行核查,以及时剔除有问题的热量结算表,保证热计量装置的完好,防止影响热计量结果。
3.2.5 热量结算表的运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量结算表的安装位置和连接方式应方便观察及维护;
2 流量传感器的流向标志应与水流方向一致,流量传感器的前后直管段长度应满足仪表要求;热量结算表的温度传感器应根据标签颜色正确安装;
3 热量结算表可拆卸部件应有封印保护,且封印应齐全;
4 在规定的工作压力下,热量结算表不应有损坏和渗漏现象;
5 由市电供电的热量结算表应配置不间断电源;
6 机械振动和电磁干扰应在热量结算表所允许的范围内;
7 热量结算表使用环境的温度、湿度应满足热量结算表要求;热量结算表的防护等级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8 热量结算表内部时钟应校准一致;
9 热量结算表应正常运行,运行数据应能正常切换;显示数据应便于观察,显示内容应与产品说明书一致。
▼ 展开条文说明
3.2.5热量表完好,是实施热计量的基础;为保证热量表的计量结果可信,热量表的工作条件应能保证热量表的正常工作,热量表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热计量的要求。
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得擅自改动、拆装计量器具,不得破坏铅(签)封,不得弄虚作假。
为防止热量表投运后被拆卸、更换,要求在热量表正式投入使用前,对所有可能影响计量的可拆卸部件进行封印保护。热量表需要进行封印的部位一般包括与管道连接的温度传感器和流量传感器、积算仪的接线端口、电源模块及外部连接、某些整定按钮或触点以及热量表的面板等。
核查合格的热量表能否在有效使用周期内正常工作,热量表的使用环境极其重要。现行行业标准《热量表》CJ128规定热量表使用的环境条件及防护等级为:A类,环境温度5℃~55℃,相对湿度小于93%,防护等级IP52;B类,环境温度—25℃~55℃,相对湿度小于93%,防护等级IP54;C类,环境温度5℃~55℃,相对湿度小于93%,防护等级IP65。目前热量结算表安装使用环境一般较差,尤其是在夏季,设置热量表的室内相对湿度较高,容易导致热量表出现故障。为防止热量表安装使用后,由于使用环境超出热量表要求的环境条件而导致的故障,需要检查所安装使用的热量表要求的环境条件是否与实际使用环境相一致,检查热量表的防护等级是否能在该环境条件下安全工作。
3.2.6 热量结算表宜具有数据远传功能,终端显示数据应与现场数据一致。
▼ 展开条文说明
3.2.6带远传功能的热量表的终端显示数据是进行用户热费计算的依据,现场采集显示的数据是热费计算的基础,为消除热费计算时可能出现的矛盾,规定两者的数据必须一致。
3.3户用热量分配装置运行条件
3.3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运行条件
3.3.1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应具备产品合格证,并应经首次运行核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在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运行核查,运行核查不合格的应及时分析原因并进行维修或更换。
3.3.2 户用热量表的工作条件应按本规程第3.2.5条的规定执行。
3.3.3 其他户用热量分配装置的工作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应正确,工作环境应符合仪表运行环境要求;
2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在规定的工作压力下不应有损坏和渗漏现象;
3 可拆卸部件应有封印保护,且封印应齐全;
4 应对热量分配系统进行调试,且数据显示应正常;
5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安装位置的电磁干扰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3.4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应能实时进行热量分摊,热量分摊数据应便于用户查询。
3.3.5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宜具有数据远传功能,终端显示数据应与现场数据一致。不带数据远传功能的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应具有历史数据存储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
3.3.1~3.3.5户用热量分配装置种类虽然很多,但都是依据供热的基本方程对结算点计量的热量进行热量分配。大量的热量分配仪表是非强制检定的分配热量的器具,为确保其准确可靠,为使其测量结果具有溯源性,需要通过核查进行管理。
尽管用户分配用的热量表的性能在出厂时已经检定合格,但是为避免由于现场安装使用条件的限制导致的测量误差,在热量表投入运行时,需要进行首次运行核查。
除了户用热量表以外的其他热量分配装置,是由传感器、数据采集控制器、通信线路及通信模块、计算机和热量分配软件等组成。户用热量分配装置将分配仪表的数据采集系统与建筑物或供暖系统构成了一个热量分配系统,安装调试是热量分配系统需要在现场完成的一道工序,只有正确安装热量分配装置的各组件,对供暖系统及数据采集系统进行反复调试,才能为热量分配系统正常工作提供基础条件。因此热量分配系统正式运行前,必须进行首次运行核查,以核查所构建的热量分配系统,数据是否正常,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是否具备计量条件。只有首次运行核查合格的热量分配装置,才可进行供热计量。
为防止热量分配系统投运后被拆卸、更换,要求在热量分配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前,要对所有可能影响计量的可拆卸部件进行封印保护。为便于用户随时掌握所用热量,减少供热计量纠纷,要求户用热量分配装置能实时进行热量分摊,热量分摊数据应便于用户查询。为防止带远传功能的热量分配装置的终端显示数据与现场采集显示的数据不一致,消除热费计算时可能出现的矛盾,规定两者的数据必须一致。
551'>《供热计量系统运行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CJJ/T 223-2014 附录G严寒和寒冷地区城市采暖度日数
附录G 严寒和寒冷地区城市采暖度日数
表G 严寒和寒冷地区城市采暖度日数




本规程用词说明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