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促进住宅建设高质量发展,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城镇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农村住宅项目。
1.0.3 住宅项目建设应以适用、经济、绿色、美观为目标,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安全耐久,经济合理;
2 以人为本,健康宜居;
3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4 因地制宜,文化传承。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1 规模与布局
2.1.1 住宅项目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和配套条件等,经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后合理确定。
2.1.2 住宅项目应包括1栋或多栋住宅建筑。住宅项目较大时,应以城镇道路划分形成若干居住街坊。
2.1.3 住宅项目应以满足居住需求为目的,合理布局住宅建筑、工程设施及管线、场地和配套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应由一个或多个供家庭使用的独立居住空间组成。
2 工程设施及管线应包括给水排水系统及设备、供电系统及设备、通信和有线广播电视等智能化系统及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采暖地区尚应有供暖系统及设备;有燃气供应的地区尚应有燃气供应系统及设备。
3 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非机动车停车场所等基本用地空间。
4 配套设施应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等。
2.1.4 住宅建筑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地质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2.2 建设要求
2.2.1 住宅项目不应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选址建设,且与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及电磁辐射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2.2.2 住宅项目建设应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2.2.3 住宅项目应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
2.2.4 住宅项目中的建筑小品、围墙等附属设施应采取防坍塌、防坠落等安全措施。
2.2.5 住宅建筑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2.2.6 在规定设计工作年限内,住宅建筑结构、部品和设备设施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2.2.7 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2.2.7的规定。
2.2.8 住宅建筑应满足居住所需的通风、日照、采光、隔声、防水、防潮、保温、隔热等性能要求。
2.2.9 住宅建筑及其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2.2.10 住宅建筑外窗、外墙装饰、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其他附属设施等不应发生脱落、坠落。
2.2.11 住宅建筑应提供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与条件。
2.2.12 住宅建筑应具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并应在火灾时维持结构的稳定性。
2.2.13 住宅建筑应具备与建筑高度相适应的灭火救援条件。
2.2.14 住宅建筑严禁与经营、存放或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组合建造。
2.2.15 装配式住宅建筑的结构构件和部件部品应符合通用性要求。
2.3 使用维护
2.3.1 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
2.3.2 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住宅建筑的共用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
2.3.3 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应擅自改动。
2.3.4 住宅建筑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2.3.5 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
2.3.6 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和场地、公用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其正常运行。
2.3.7 住宅项目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及正常工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
2.3.8 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
2.3.9在既有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日照标准降低;对于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在按相关规定进行充分协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允许适当降低相邻住宅日照标准。
3.1 空间环境
3.1.1 住宅项目应为居民提供宜居的居住生活环境,其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1的规定;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方式时,其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2的规定。
3.1.2 住宅建筑间距应按表3.1.2规定的日照标准进行控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
3.2 场 地
3.2.1 住宅项目的场地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声环境和光环境质量的要求;
2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3 场地设计应满足应急疏散和外部灭火救援的有关要求。
3.2.2 居住街坊内应设集中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区建设项目集中绿地不应少于0.50m2/人;旧区改建项目集中绿地不应少于0.35m2/人;
2 集中绿地宽度不应小于8m;
3 集中绿地中,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并应设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
3.2.3 住宅建筑应配建附属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城市或镇区道路系统相互联通,并应满足急救、消防及运输车辆的通行要求;
2 应与住宅单元出入口、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无障碍联通,并应与城市或镇区道路的人行道联通形成无障碍步行系统;
3 步行路面应采用防滑铺装。
3.2.4 住宅项目场地的自然坡度大于8.0%时,应采用台地式布局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地之间应设护坡或挡土墙等支挡结构;
2 高度大于2.0m的护坡或挡土墙的上缘与高台地上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m,其下缘与低台地上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0m。
3.2.5 住宅项目场地竖向设计应有利于雨水径流的控制和雨水的资源化利用,并应满足防洪排涝的要求。场地地面排水设计坡度不应小于0.2%。
3.2.6 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外墙面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注:1 城市道路的边缘是指道路红线;
2 附属道路的边缘是指路面边线。
3.2.7 住宅项目室外公共区域夜间照明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不应低于表3.2.7规定的限值。
注:水平照度的参考平面为地面,垂直照度和半柱面照度的计算点或测量点高度为1.5m。
7.4 电气
7.4.1 住宅建筑应设供配电系统,并应按用电负荷等级供电。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表7.4.1的规定。
7.4.2 每套住宅应设电能表。电能表的设置位置应便于管理、安装、使用和检修。
7.4.3 每套住宅应设家居配电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家居配电箱应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且具有隔离功能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电源配电回路应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电源插座回路均应加设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2 暗装家居配电箱底边距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60m,安装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维护。
3 家居配电箱的进出电源线应选用铜材质导体,电源进线的横截面积不应小于6mm2,电源配电回路的横截面积不应小于1.5mm2。
7.4.4 住宅照明回路、空调电源插座回路、电热水器等2kW及以上的用电设备回路、厨房内的电源插座回路、其他功能用房的电源插座回路应分别设置。
7.4.5 住宅的电源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卫生间设置的电源插座尚应加设防止水溅的措施。每套住宅电源插座的设置要求和数量应符合表7.4.5的规定,布置洗衣机、冰箱、排油烟机、排风机、电/燃气热水器、空调器处,尚应加设1个专用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7.4.6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其他在可能发生地闪地区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7.4.7 进出住宅建筑的金属管道应与住宅建筑接地装置做等电位联结。装有固定浴盆和/或淋浴器的卫生间应设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防护。
7.5 智能化
7.5.1 住宅建筑应设通信系统。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缆到户方式。
7.5.2 住宅建筑应设有线电视系统。有线电视设施应采用光缆或同轴电缆以独立专线方式建设。
7.5.3 新建住宅项目的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和室外地下智能化系统管道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设。
7.5.4 每套住宅应设家居配线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家居配线箱的进线管不应少于2根,有源家居配线箱应设供电电源;
2 起居室或兼起居室的卧室应设通信系统信息端口和有线电视系统信息端口;
3 家居配线箱的出线管应敷设到通信系统信息端口和有线电视系统信息端口。
7.5.5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住宅建筑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具有就地从内部手动解除或集中解除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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