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文库 - 专注工程资料收集分享!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50457-2019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lean room

GB 50457-2019

主编部门: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9 1 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 第23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57-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3.2.2、5.1.6、5.1.7、5.1.8、5.1.11、6.4.1、6.4.2、6.4.3、6.4.4、6.4.5、6.4.6、7.2.12、8.2.1、9.2.4、9.2.7、9.2.8、9.2.12、9.2.18、9.6.1、9.6.2、11.2.8、11.3.4、11.3.7、11.4.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57-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8月12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工艺设计,工艺管道,工艺设备,建筑设计,空气净化,给水排水和电气设计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张杨路769号,邮政编码:200120)。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医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杨丽敏 杨一心 王福国 顾继红 陈宇奇 姚益民 蔡炜 缪晡 陈芩晔 高志刚 刘元 李忠德 吴霞 陈泽嘉 施红平 吴丽娟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宋炎江 雷继峰 王立军 张海飞 裴志华 陈荣华 郝孝铭 张长银 卢浩荣 吴晓军 秦学礼 晁阳 马立新 沈晴 郑金旺 刘伟强 顿昕 张平 甘益民 龚吕君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在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确保质量、节能环保,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生物制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以及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和质量检验设施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的监管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系统设施验证、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1.0.4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2.0.1  医药洁净室    pharmaceutical clean room

   空气悬浮粒子和微生物浓度,以及温度、湿度、压力等参数受控的医药生产房间或限定的空间。

▼ 展开条文说明

2.0.2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lean room

   包含医药洁净室的用于药品生产及质量控制的建筑物。

2.0.3  人员净化用室    room for cleaning personnel

   人员在进入医药洁净室之前按一定程序进行净化的房间。

2.0.4  物料净化用室    room for cleaning material

   物料在进入医药洁净室之前按一定程序进行净化的房间。

2.0.5  受控环境    controlled environment

   以规定方法对污染源进行控制的特定区域。

2.0.6  悬浮粒子    airborne particles

   用于空气洁净度分级的空气悬浮粒子尺寸范围在0.1μm~1000μm的固体和液体粒子。

2.0.7  微生物    microorganisms

   能够复制或传递基因物质的细菌或非细菌的微小生物实体。

2.0.8  含尘浓度    particle concentration

   单位体积空气中悬浮粒子的数量。

2.0.9  含菌浓度    microorganisms concentration

   单位体积空气中微生物的数量。

2.0.10  空气洁净度    air cleanliness

   以单位体积空气中某种粒径的粒子数量和微生物的数量来区分的空气洁净程度。

2.0.11  气流流型    air pattern

   空气的流动形态和分布状态。

2.0.12  单向流    unidirectional airflow

   通过洁净区整个断面、风速稳定,大致平行的受控气流。

2.0.13  非单向流    non-unidirectional airflow

   送入洁净区的空气以诱导方式与区内空气混合的一种气流分布。

2.0.14  混合流    mixed airflow

   单向流和非单向流组合的气流。

2.0.15  气锁  airlock

   在医药洁净室出入口,为了阻隔室外或邻室气流、控制压差而设置的房间。

▼ 展开条文说明

2.0.16  传递柜(窗)  pass box

   在医药洁净室隔墙上设置的传递物料和工器具的窗口,两侧装有不能同时开启的窗扇。

2.0.17  洁净工作服  clean working garment

   医药洁净室内使用的专用工作服。

2.0.18  空态    as-built

   设施已经建成,所有动力接通并运行,但无生产设备、物料及人员。

2.0.19  静态    at-rest

   所有生产设备已经安装就位,但没有生产活动且无操作人员在现场的状态。

2.0.20  动态    in-operation

   设施以规定的状态运行,有规定的人员在场,并在商定的状态下工作。

2.0.21  高效空气过滤器    high efficiency particulate air filter

   在额定风量下,按最易穿透粒径(MPPS)粒子的捕集效率在99.95%以上的空气过滤器。

2.0.22  医药工艺用水 process water

   医药生产工艺过程中使用的水,包括生活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

2.0.23  纯化水  purified water

   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或其他适宜的方法制得的,不含任何附加剂,供药用的水,其质量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纯化水项下的规定。

2.0.24  注射用水    water for injection

   纯化水经蒸馏制得的水,其质量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注射用水项下的规定。

2.0.25  自净时间  cleanliness recovery characteristic

   医药洁净室被污染后,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在规定的换气次数条件下开始运行,直至恢复到固有的静态标准时所需时间。

2.0.26  恢复时间    recovery time

   医药洁净室生产操作全部结束、操作人员撤出现场,空气中的悬浮粒子达到静态标准时所需时间。

2.0.27  无菌    sterile

   没有活体微生物存在。

2.0.28  无菌药品    sterile product

   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

2.0.29  非无菌药品    non-sterile product

   法定药品标准中未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

2.0.30  无菌生产工艺  aseptic processing

   必须在无菌控制条件下生产无菌药品的方法。

2.0.31  无菌生产核心区    core(critical)area of aseptic production

   无菌生产工艺过程中,药品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暴露于环境中从而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2.0.32  无菌生产洁净室    aseptic processing room

   采用无菌生产工艺进行药品生产,并且环境参数受到严格控制的医药洁净室。

2.0.33  灭菌    sterilize

   使产品中微生物的存活概率(即无菌保证水平,SAL)不高于10-6的过程。

2.0.34  浮游菌    airborne viable particles

   医药洁净室内悬浮在空气中的活微生物粒子,通过专门的培养基,在适宜的生长条件下,繁殖到可见的菌落数。

2.0.35  沉降菌    sedimental viable particles

   用特定的方法收集医药洁净室内空气中的活微生物粒子,通过专门的培养基,在适宜的生长条件下,繁殖到可见的菌落数。

2.0.36  验证    validation

   根据现行《药品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原则,证明任何程序、方法、生产工艺、设备、物料、行为或系统确实能导致预期结果的有文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

2.0.37  确认    qualification

   证明厂房、设施、设备能正确运行并达到预期结果的一系列活动。

3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

3.1 一般规定

3  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

3.1  一般规定

3.1.1  药品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应符合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3.1.2  医药洁净室应以微粒和微生物为主要控制对象,同时尚应规定环境的温度、湿度、压差、照度、噪声等参数。

▼ 展开条文说明

3.1.3  环境空气中不应有异味以及影响药品质量和人体健康的物质。

3.2 环境参数的设计要求

3.2  环境参数的设计要求

3.2.1  医药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划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医药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级别

3.2.2  医药洁净室环境微生物监测的动态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医药洁净室环境微生物监测的动态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3.2.3  药品生产有关工序和环境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符合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2.4  医药洁净室的温度和湿度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药品生产工艺及产品对温度和湿度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工艺及产品要求确定;

   2  药品生产工艺及产品对温度和湿度无特殊要求时,空气洁净度A级、B级、C级的医药洁净室温度应为20℃~24℃,相对湿度应为45%~60%;空气洁净度D级的医药洁净室温度应为18℃~26℃,相对湿度应为45%~65%;

   3  人员净化及生活用室的温度,冬季应为16℃~20℃,夏季应为26℃~30℃。

▼ 展开条文说明

3.2.5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医药洁净室之间以及洁净室与非洁净室之间的空气静压差不应小于10Pa,医药洁净室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不应小于10Pa。

▼ 展开条文说明

3.2.6  医药洁净室的照明应根据生产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工作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300lx;

   2  辅助工作室、走廊、气锁、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用室的照度值宜为200lx;

   3  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岗位可根据需要局部调整。

▼ 展开条文说明

3.2.7  非单向流医药洁净室的噪声级(空态)不应大于60DB(A),单向流和混合流医药洁净室的噪声级(空态)不应大于65DB(A)。

3.2.8  仓储区的温度、湿度和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常温保存的环境,其温度范围应为10℃~30℃;

   2  阴凉保存的环境,其温度范围应为小于或等于20℃;

   3  凉暗保存的环境,其温度范围应为小于或等于20℃,并应避免直射光照;

   4  低温保存的环境,其温度范围应为2℃~10℃;

   5  储存环境的相对湿度宜为35%~75%;

   6  贮存物品有特殊要求时,应按物品性质确定环境的温度、湿度参数。

▼ 展开条文说明

4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4.1 厂址选择

4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4.1  厂址选择

4.1.1  厂区位置的选择应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大气含尘、含菌浓度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

   2  应远离铁路、码头、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仓储、堆场,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水质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不能远离以上区域时,应位于其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 展开条文说明

4.1.2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口与交通主干道近基地侧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宜大于50m。

▼ 展开条文说明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457-2019

 附录C医药洁净室的验证

附录C 医药洁净室的验证

C.0.1 医药洁净室的验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医药洁净室的验证,应包括室内系统及设施,如净化空气、工艺用水等系统及设施的设计确认、安装确认、运行确认和性能确认;

2 系统设计确认,应包括对满足用户需求的各项设计原理、实施计划做深化的设计审核;

3 系统及设施的安装确认,应包括各分部工程的外观检查和单机试运转;

4 系统及设施的运行确认,应在安装确认合格后进行。内容应包括带冷(热)源的系统联合试运转,并不应少于8h;

5 医药洁净室的综合性能确认,应包括表C.0.1项目的检测和评价。

表C.0.1 医药洁净室综合性能评定检测项目

C.0.2 医药洁净室的验证,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1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

2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GB/T 16292;

3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悬菌的测试方法》GB/T 16293;

4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沉降菌的测试方法》GB/T 16294;

5 《表面微生物测试方法》;

6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

C.0.3 医药洁净室的验证应包括下列文件:

1 医药洁净室主要设计文件和竣工图;

2 主要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文件;

3 设备开箱检查记录、管道压力试验记录、管道系统吹洗脱脂记录、风管漏风记录、竣工验收记录;

4 单机试运转、系统联合试运转和医药洁净室性能测试记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压力容器》GB 1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GB/T 16292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游菌的测试方法》GB/T 16293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沉降菌的测试方法》GB/T 16294

本文链接:/guifan/2895.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

发表评论 共有 0 条评论)

联系客服
网站客服 业务合作 Q交流群
123456789
公众号
公众号
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