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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冷库安全规程

Safety code for cold store

GB 28009-2011

2011-12-30发布 2012-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本标准的第4章、第7章、第8章和第10章中的10.1~10.7的技术内容是强制性的,其余条款是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制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制冷学会、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商用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天津商业大学天津市制冷技术重点实验室、农业部冷库及制冷设备质量检测中心、北京二商集团东方友谊食品配送公司、保定欣达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鲁商冰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一凡、吴玉麒、刘昌丰、黄劲松、李文江、申江、唐俊杰、王英辉、张建民、刘小朋、万锦康、尹从绪。

1范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冷库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及制冷系统长时间停机时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氨、卤代烃等为制冷剂的直接制冷系统及间接制冷系统的冷库。其他类型的冷库和制冷系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作为产品出售的室内装配式冷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108号)

3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冷库 cold store

在人工制冷条件下,贮藏货物及为其配套的建(构)筑物。

注:包括库房、制冷机房、变配电室等。

3.2 装配式冷库 assembly cold store

采用轻质复合保温板做围护结构的冷库。

3.3 库房 storehouse

冷库建筑群的主体,包括冷加工间、冷藏间及直接为其服务的建筑(如楼梯间、电梯间、穿堂等)。

3.4 制冷机房 machinery room

用于放置制冷设备和操作制冷系统的房间,包括制冷机器间、设备间和控制室。

3.5 制冷设备 refrigerating equipment

制冷压缩机和制冷辅助设备的总称。

3.6 制冷系统 refrigerating system

在两个热源之间工作的用于制冷目的的系统,即通过制冷剂从低温热源中吸取热量并将热量排到高温热源中。

3.7 直接制冷系统 direct system of refrigeration

制冷剂直接冷却被冷却对象的制冷系统。

3.8 间接制冷系统 indirect system of refrigeration

载冷剂在制冷系统中被制冷剂冷却后,再冷却被冷却对象的制冷系统。

3.9 制冷压缩机 refrigerating compressor

在蒸气压缩式制冷系统中,用于提高制冷剂气体压力的设备。

3.10 制冷辅助设备 refrigeration auxiliary equipment

制冷系统中除制冷压缩机之外的设备总称。包括冷凝器、蒸发器、贮液器、气液分离器、集油器、空气分离器、中间冷却器、油分离器、低压循环桶、泵、冻结装置等。

4基本要求

4 基本要求

4.1 冷库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4.2 冷库应使用具有相关生产资质企业制造的制冷设备。

4.3 冷库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4.4 冷库应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4.5 冷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制冷设备及附件安全要求

5.1 制冷压缩机及辅助设备

5 制冷设备及附件安全要求

5.1 制冷压缩机及辅助设备

5.1.1 制冷压缩机和制冷辅助设备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5.1.2 制冷压缩机应设置压力、电机过载等安全保护装置。

5.1.3 制冷压缩机联轴器或传动皮带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5.1.4 压力容器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5.1.5 制冷剂泵、油泵、水泵等外露的转动部位,均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825'>《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2011

11.5 制冷辅助设备的操作

11.5 制冷辅助设备的操作

11.5.1 热气融霜时,热气进入蒸发器前的压力不得超过0.8MPa。

11.5.2 冷风机单独用水融霜时,严禁关闭该冷风机回气阀。

11.5.3 卧式冷凝器、组合式冷凝器、再冷却器、水泵以及其他用水冷却的设备,在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冻裂。

11.5.4 贮液器液位高度不得高于80%。

11.5.5 氨制冷系统向外排放不凝性气体时,须经专门设置的空气分离器,并将不凝性气体排放至水容器中。

11.5.6 制冷系统中有液体制冷剂的管道和容器,严禁同时将进出两端的阀门关闭。

11.5.7 从制冷系统中回收的冷冻油,应经严格的再生处理,符合质量要求后方可使用。

11.6 制冷系统维护

11.6 制冷系统维护

11.6.1 特种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要求参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的相关规定。

11.6.2 制冷系统拆检、维修、施焊过程中,应排空维修部位的制冷剂并与大气接通后方可进行。

11.6.3 检修制冷设备时,须在其电源开关等相关位置设安全标识,检修完毕后,由检修人员亲自取下。

11.6.4 大修后的制冷系统,应经过排污、压力试验和抽真空后方可充注制冷剂。

11.6.5 在进行任何调整、维修、接线或接触电器元件之前,相关装置应断电或隔离。

11.6.7 通电运行前应确认接地良好。

11.6.8 定期检查各电器元件接触部位是否良好,如有不良,应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

11.6.9 控制柜、台使用环境应保持通风良好,严禁存放杂物。

11.6.10 设备检修时,如果有冷冻油排放,应注意防火和防止制冷剂外泄。

11.6.11 初次开机或长时间停用后再次开机时,应将电器元件接线重新紧固,并做控制柜主回路、电动机绝缘电阻检测。

11.6.12 长期停机时,应切断电源,并妥善处理制冷系统中的制冷剂。

12安全标识

12 安全标识

12.1 冷库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工艺的安全要求设立安全标识。

12.2 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件等均应设置安全标识。

12.3 制冷管道应标示管内制冷剂或载冷剂名称。

12.4 每座冷库应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的标志,内容包括:

a) 安装商的名称和地址;

b) 制冷剂的名称和充注量;

c) 润滑剂的名称和充注量;

d) 系统设计压力。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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