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formation system of construction sit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JGJ/T 434-2018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8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79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434-2018,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月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代号;3.基本规定;4.数据;5.系统功能及接口;6.系统运行环境;7.系统运维。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标准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广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研究院
保定市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粤建三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腾晖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共友时代(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格瑞利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云联智慧信息技术应用有限公司
湖南建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单位:江苏省建设信息中心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
同济大学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站
北京市海淀区质量监督站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倪江波 崔涛 米文忠 黄玉芳 张晓光 龙凤 张春晖 杨富春 黄俭 安民洙 陶斌辉 刘宏倩 刘世江 葛晓东 蒋俊 许维义 汤百川 齐飞 马世彬 张军 林磊 翟永波 方浩 金卫华 关贤军 车黎刚 张并锐 王大通 张勇 张文忠 江山 黄银祥 谭丁文 卢欣杰 关颖 唐菁 康丽贞 高苏新 冉晓蓉 狄晓靓 高伟 董松 刘远辉 张洪涛 付麓俊 曾于祥 易晓明 罗德平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丹 谢卫 薛学轩 郭建军 马智亮 周克勤 王静 李久林 胡颖华 杜明芳 胡继新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环境和人员等监管水平,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设计、安装和运行维护,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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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积极推进,全国各地建筑施工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由于存在施工地点分散、施工工地环境复杂、人员流动频繁、各级管理人员经常移动办公等特点,实现安全施工、绿色施工、文明施工的难度依然很大,施工现场监管中亟须解决工地扬尘、噪声扰民、施工安全、质量全过程监管、防范大型工程设备重大伤亡事故等的问题,政府管理部门亟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管系统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
目前,江西、上海、广东等地已建立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管信息系统,在工地视频监控、施工安全监管、工地扬尘监测等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北京、河北、内蒙古、陕西等地行业主管部门已出台指导性文件,要求建设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平台,其他省也纷纷提出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平台的建设需求。但由于目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平台尚未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各地在建设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平台的过程中没有技术规范标准可以遵循,因而走了不少弯路,造成了时间、人力、财力的浪费,实施的效果也参差不齐。因此,建筑行业亟须建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技术规范标准,为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技术标准的制定,将有效地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解决政府主管部门人手不足、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信息化建设短缺等问题;建设单位可实时掌握施工进度、合理进行工程调度、合理安排建设资金;施工单位能实时了解施工现场基本情况、安全情况及扬尘污染情况等,降低自身管理成本、提升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单位可随时查询施工现场综合情况,有助提升监理水平。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设计、安装和运行维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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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内容很多,涉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现场环境和人员等诸多方面的监管;所涉及部门和使用人员众多,包括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多单位的不同角色的人员。各部分之间要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因此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对复杂,应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系统架构、数据、软件系统、运行环境、系统运维等要求来组织系统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1.0.3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设计、安装和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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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因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与建筑市场监管、建筑类企业资质管理与诚信体系、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及验收、数据建库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等具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不仅要符合本标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应符合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发布平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及验收、数据建库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等有关标准的规定。住房城乡建议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对各地建立的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发布平台提出了深化和推进的要求。由于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存在联动关系,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所存储和管理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动态数据可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发布平台提供原始数据的共享服务。
2术语和代号
2.1 术语
2 术语和代号
2.1 术 语
2.1.1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construction site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工地围挡以内的区域,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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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建筑工程的类型有很多种,本标准主要针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监管作出了规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为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镇道路、城市桥梁、给水排水管道、给水排水构筑物及水处理、路灯及夜景照明、供热、燃气、园林、河道治理、市容环卫和生活垃圾清运及处理、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地铁工程和轻轨工程,也被归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适用于本标准。其他类型的建筑工程可以参考本标准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所对应的区域范围主要是指建筑工地围挡以内区域,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建筑工地围挡范围以外的区域暂不纳入监管。一些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工地)的办公区和生活区不在围挡以内,则在设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时,可不纳入这些围挡以外的办公区和生活区。
2.1.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 information system of construction sit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环境及人员等状况实施监督管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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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是基于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环境,集成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基础数据、质量监管数据、安全监管数据、环境监管数据、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监管数据以及地理信息数据、监控视频数据等多种数据资源,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环境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分析评价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系统的监管对象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环境及人员等状况;系统的功能主要实现针对上述监管对象的监督管理以及分析评价。
2.1.3 协同处置 co-processing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基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规则而进行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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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由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涉及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环境监管、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等诸多事项,亦涉及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众多部门,而这些事项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事项的处理也需要多部门的协同。协同处置主要基于监管规则实现信息收集、事件建立、事件处理、处理反馈、核查结案、综合评价等多流程环节的信息处理和信息流转。
2.1.4 事件 event
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环境及人员等管理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需要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现象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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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将以事件的形式记录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质量、安全、环境、人员等管理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的行为,事件记录的形式有通过智能移动终端设备手工录入方式,例如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发现问题后记录在系统;也有通过各类传感器(如质量监管传感器、安全监管传感器、环境监管传感器等)实时监测到指标数值超过阈值后,自动在系统中产生一条事件记录,例如,塔式起重机上的传感设备监测到起重机超载后,将采集到的数据传递到系统中,系统将自动记录一条事件记录。原则上,系统应对所有事件进行分析处置,实现从建立、处理、处理反馈到核查结案、综合评价的闭环管理。
2.2 代号
2.2 代 号
GIS——地理信息系统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NFC——近场通信 near field communication
RFID——无线射频识别 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RFSIM——无线射频SIM卡 radio frequency subscriber identity model
3基本规定
3.1 系统架构
3 基本规定
3.1 系统架构
3.1.1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应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环境及人员等状况实施监督管理,系统可由数据采集层、基础设施层、数据层、业务应用层和用户层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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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总体架构是以政策标准、机制体制和安全保障体系为支撑,以数据采集层、基础设施层为基础,在数据中心的支撑下,架构智慧化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业务应用,形成面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环境监管和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等的综合性监管应用体系,向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业务人员和系统用户提供各项信息服务。系统总体架构如图1所示。

图1 系统总体架构
3.1.2 数据采集层应实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各类信息的收集。宜包括无线射频识别、卫星定位、视频感知、自动监测、智能移动终端采集、综合媒体等传感设备,宜具有身份识别、位置感知、图像感知、状态感知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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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随着物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物联网传感器应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例如在工地人员监管方面,以居民身份证为基础,越来越多的工地采用了虹膜识别、掌指静脉识别、脸部识别、指纹识别、RFSIM、RFID等多种识别技术;在质量监管方面,很多管理部门在现场取样过程中采用了植入RFID电子标签或固定二维码标签等方法,对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继而建立起从建筑材料取样、送检、检测、检测报告生成到检测报告验证的建筑材料全过程闭环监管信息化体系;在工地安全监管方面,关于塔式起重机、深基坑的安全监管,也已普遍采用了重量传感器、回转传感器、高度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倾角传感器以及土压力计、支撑应力计、渗压计、频率计等多种传感器;在环境监管方面,也大量使用视频监控摄像头、噪声在线监测仪、扬尘浓度监测仪等传感器;同时管理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已可以直接利用智能移动终端设备实时拍照、摄像、录音、录入文字等,监管信息会及时上传到服务器端,从而管理者可在第一时间掌握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当前所发生的各类事件的信息以及处置情况;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微信微博、市民热线、报刊电台举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各类事件,这些事件也会及时录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并及时得到处理;上述这些手段和途径共同构成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层,并且随着技术的发展,新型传感器和工地监管要素、方案不断涌现,从而使工地监管越来越智能化,越来越科学化。
3.1.3 基础设施层应搭建起信息系统运行的基础软件、硬件、网络环境,宜包括基础软件、机房、硬件设备、安全设施、网络等基础设施,宜采用云技术、云存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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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网络、机房、硬件设备、安全设施等基础设施是组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环境的重要内容。随着云计算技术的发展,建议有条件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直接采用云中心、云存储形式,而目前非云架构下的系统也将逐步向云平台升级过渡。
3.1.4 数据层宜包括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基础数据、监管数据及其他数据,宜建立专门的共享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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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数据层是信息系统建设的核心之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可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在本标准中划分了三大类:基础数据、监管数据和其他数据。在具体设计系统时可以按照这三大类数据进一步细分。同时建议针对不同的专题建立相应的共享数据库。例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数据库包含了质量监管数据库、安全监管数据库等,系统也划分成质量监管子系统、安全监管子系统等;质量监管子系统所管理的质量监管数据库的内容很详尽,颗粒度很小;但在协同处置子系统或是其他子系统以及外部的系统需要共享调用质量监管数据库时,建议不直接访问质量监管数据库的原始库,而是从这部分原始数据库中抽取一部分数据经处理后形成专门的共享数据库,以供其他子系统或外部系统共享调用。
3.1.5 业务应用层应由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各业务应用系统组成,宜建立政务网、公众网或移动网信息门户。业务应用层可分为基础支撑部分、业务管理两部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支撑部分宜包括视频监控子系统、移动数据采集子系统、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应用维护子系统等。
2 业务管理部分宜包括质量监管子系统、安全监管子系统、环境监管子系统、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和协同处置子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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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业务应用层一般包括基础支撑、业务管理、信息门户三部分。每部分又包含了众多的子系统。信息门户部分虽然很重要,但本标准关注的重点在于业务管理部分,信息门户部分的子系统不是本标准关注的重点,可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自己建立。所以本标准将业务应用层分为基础支撑部分和业务管理部分,这两部分又包括九个子系统。
3.1.6 用户层宜包括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相关业务人员以及系统管理员和数据维护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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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既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也可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照内部管理的要求来组织建设,同时无论是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环境监管还是人员实名制管理等都需要各个环节、多个部门的参与和协同,所以系统的用户层比较广泛,包括了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业务人员。而系统的运行维护离不开系统管理员、数据维护人员的支持,所以本标准将这两类角色人员也罗列在内。
3.1.7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应有完善的标准规范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作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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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离不开完善的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在设计和建设、运营管理时要高度重视标准规范的建设。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包括了数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编制和贯彻执行,它不仅包含本标准,还包括计算机软件系统以及建筑工程领域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信息化安全保障体系也非常重要,包括系统信息安全、信息保密等软件、硬件、网络措施等,共同保障系统的运行安全。
3.1.8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密码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规定。
3.2 数据共享
3.2 数据共享
3.2.1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应在数据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实现数据共享。数据共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发布平台等外部系统提供可访问的接口,并应共享集成其他外部系统的数据。
2 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之间应实现数据全面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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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包含九个子系统,涉及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环境监管、人员监管以及监控视频等专题数据。一方面要实现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另一方面要实现系统与外部系统之间的双向共享,包括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发布平台、建筑劳务市场信息系统、建筑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等。共享的目标是保证数据的真实性,避免重复建设,但应特别注意前提是保证数据安全保密。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建立共享数据库,发布数据共享服务接口,避免外部系统直接访问专题数据库;二是建立专网连接;三是建立权限管理和身份认证机制、共享监控机制。通过这些手段保证数据共享访问的分级、可控,降低数据泄密、数据篡改的风险。
3.2.2 数据共享应采取分级权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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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应按照数据共享权限控制原则,针对不同用户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比如说政府部门负责某片区的管理人员可以查看到他所负责区域各个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数据;而某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则只能访问到该单位自己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数据,无权访问其他单位负责的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数据。
3.2.3 外部系统或用户应提交共享数据使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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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外部系统或用户提交的共享数据使用申请应包括:使用共享数据的单位名称、使用目的、调用方式、调用周期或频次、并发访问人数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经审批同意后,向该外部系统或用户提供共享数据的访问地址、访问用户和口令等信息,方便其使用;同时系统应对外部系统或用户访问共享数据的行为进行监管。
3.2.4 系统应建立共享监控机制。宜记录数据共享交换过程的信息,包括发起方、接收方,采用的共享/交换规则、策略的运行情况等。宜比对发送日志和接收日志以验证发送和接收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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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在按照管理规范对外提供数据共享的同时,应建立数据共享监控机制,对外部共享访问操作进行详细记录。在共享开放的同时,要求加强监控共享访问的有关信息,包括机器名、时间、频次、服务内容、成功率等信息,有条件的可以进一步分析这些共享访问数据,通过优化提高访问效率,及时发现异常的访问或攻击,从而保障系统的安全。
3.2.5 系统应根据业务协同需求设计数据共享接口。数据共享接口的元数据编制、数据库设计、业务代码编制、数据报文设计、数据交换格式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2.5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应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来设计数据共享接口,包括元数据编制、数据库设计、业务代码编制、数据报文设计、数据交换格式设计等。
618'>《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 434-2018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3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4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
5 《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8827.1
6 《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2部分:交付规范》GB/T 28827.2
7 《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3部分:应急响应规范》GB/T 28827.3
8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
9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JGJ/T 292
10 《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 332
11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