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容貌标准
概述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容貌的建设和管理,旨在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和居住区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城市容貌要求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同时,城市容貌建设应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确保城市环境整洁美观。
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具体包括:第4、5.0.9、7.0.5、7.0.6条(款)。
主要修订内容
本标准修订后的章节包括:
- 术语:增加了术语章节,对城市容貌、公共设施等相关术语进行了定义。
- 城市道路:将原标准中公共设施章节中的有关城市道路容貌方面的规定单设一章,并进行修订和补充。
- 城市照明:增加了城市照明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
- 城市水域:增加了城市水域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
- 居住区:增加了居住区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
- 保留章节:保留了原标准中已有章节,但对各章节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具体要求
建(构)筑物
-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
-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
- 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符合街景要求。
- 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
公共场所
- 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
- 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
围墙和绿植
- 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围墙、绿化、栅栏等形式,绿植、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m。
- 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解释和反馈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有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送至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 主编单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 参编单位: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 主要起草人:未列出具体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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