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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0070-88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10070-88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10070-88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旨在控制城市环境振动污染。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标准值及适用地带范围和监测方法,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

标准值

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如下:

| 适用地带范围 | 昼间 (DB) | 夜间 (DB) | |---------------|------------|------------| | 特殊住宅区 | 65 | - | | 居民、文教区 | 70 | 67 | | 混合区 | 75 | 72 | | 商业中心区 | 75 | 72 | | 工业集中区 | 75 | 72 | |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 75 | 72 | | 铁路干线两侧 | 80 | 89 |

引用标准

GB10071《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

标准应用

本标准值适用于稳态振动、冲击振动和无规则振动。每日发生的冲击振动,其最大值在白天不得超过标准值10 DB,在夜间不得超过3 DB

适用地带范围的划定

  • 特殊住宅区:特别需要宁静的住宅区。
  • 居民、文教区: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
  • 混合区: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 商业中心区: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
  • 工业集中区: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 铁路干线两侧:距每日车流量不少于20列的铁道外扬30米外两侧的居住区。

监测方法

  • 测量点:在建筑物室外0.5米以内振动敏感处,必要时置于建筑物室内地面中央,标准值采用表中的值。
  • 铅垂向Z振级测量:按照国家标准GB10071的相关条款进行测量及评价量的计算。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大气处提出,由《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编制组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若干专家。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注: 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88年12月10日批准,198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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