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并发布,旨在贯彻相关环境保护法律,解决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问题,防止二次污染,促进资源化利用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制砖利用的泥质指标、取样和监测等技术要求。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及污泥制砖利用。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对于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对于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当污泥用于制砖时,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满足表3的要求。
污泥用于制砖与人群接触场所时需满足卫生学指标要求。同时,不能检测出传染性病原菌。放射性核素的检测方法如下: - 低本底多道γ能谱仪法 - 常压消解后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常压消解后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 微波高压消解后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微波高压消解后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本标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以上是对原文的重新组织和精简,保留了核心内容,同时去除了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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