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价款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照合同价款的3%预存;
(三) 工程价款在1000万元以至5000万元以内的,按照合同价款的2%预存;
(四)工程价款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价格的1%预存;
(五)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合同价款8%预存。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和工程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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