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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直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7)

    (二)工程价款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照合同价款的3%预存;

    (三) 工程价款在1000万元以至5000万元以内的,按照合同价款的2%预存;

    (四)工程价款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价格的1%预存;

    (五)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合同价款8%预存。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和工程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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