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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在石油库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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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

  1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

  2 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库);

  3 附属于输油管道的输油站场;

  4 地下水封石洞油库、地下盐穴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人工开挖的储油洞库;

  5 独立的液化烃储存库(包括常温液化石油气储存库、低温液化烃储存库);

  6 液化天然气储存库;

  7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3,仅储存原油的石油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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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石油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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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 语

2 术 语


2.0.1 石油库 oil depot

  收发、储存原油、成品油及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化学品的独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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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特级石油库 super oil depot

  既储存原油,也储存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且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3的石油库。

2.0.3 企业附属石油库  oil depot attached to an enterprise

  设置在非石油化工企业界区内并为本企业生产或运行服务的石油库。

2.0.4 储罐 tank

  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

2.0.5 固定顶储罐  fixed roof tank

  罐顶周边与罐壁顶部固定连接的储罐。

2.0.6 外浮顶储罐 ex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顶盖漂浮在液面上的储罐。

2.0.7 内浮顶储罐 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在固定顶储罐内装有浮盘的储罐。

2.0.8 立式储罐  vertical tank

  固定顶储罐、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的统称。

2.0.9 地上储罐  above ground tank

  在地面以上,露天建设的立式储罐和卧式储罐的统称。

2.0.10 埋地卧式储罐 underground storage oil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储罐。

2.0.11 覆土立式油罐  buried vertical oil tank

  独立设置在用土掩埋的罐室或护体内的立式油品储罐。

2.0.12 覆土卧式油罐  buried horizontal oil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埋地方式设置的卧式油罐,包括埋地卧式油罐。

2.0.13 覆土油罐  buried oil tank

  覆土立式油罐和覆土卧式油罐的统称。

2.0.14 浅盘式内浮顶储罐 pan 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浮顶无隔舱、浮筒或其他浮子,仅靠盆形浮顶直接与液体接触的内浮顶储罐。

2.0.15 敞口隔舱式内浮顶  open-top bulk-headed internal floating roof

  浮顶周圈设置环形敞口隔舱,中间仅为单层盘板的内浮顶。

2.0.16 压力储罐 pressurized tank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17 低压储罐 low-pressure tank

  设计压力大于6.0kPa且小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18 单盘式浮顶 single-deck floating roof

  浮顶周圈设环形密封舱,中间仅为单层盘板的浮顶。

2.0.19 双盘式浮顶 double-deck floating roof

  整个浮顶均由隔舱构成的浮顶。

2.0.20 罐组  a group of tanks

  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的一组地上储罐。

2.0.21 储罐区 tank farm

  由一个或多个罐组或覆土储罐构成的区域。

2.0.22 防火堤 dike

  用于储罐发生泄漏时,防止易燃、可燃液体漫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

2.0.23 隔堤 dividing dike

  用于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为了减少易燃、可燃液体漫流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区域的构筑物。

2.0.24 储罐容量  nominal volume of tank

  经计算并圆整后的储罐公称容量。

2.0.25 储罐计算总容量 calculate nominal volume of tank

  按照储存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不同,将储罐容量乘以一定系数折算后的储罐总容量。

2.0.26 储罐操作间 operating room for tank

  覆土油罐进出口阀门经常操作的地点。

2.0.27 易燃液体  flammable liquid

  闪点低于45℃的液体。

2.0.28 可燃液体  combustible liquid

  闪点高于或等于45℃的液体。

2.0.29 液化烃 liquefied hydrocarbon

  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包括液化石油气。

2.0.30 沸溢性液体  boil-over liquid

  因具有热波特性,在燃烧时会发生沸溢现象的含水黏性油品(如原油、重油、渣油等)。

2.0.31 工艺管道 process pipeline

  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液化烃的管道。

2.0.32 操作温度  operating temperature

  易燃和可燃液体在正常储存或输送时的温度。

2.0.33 铁路罐车装卸线  railway for oil loading and unloa-ding

  用于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作业的铁路线段。

2.0.34 油气回收装置  vapor recovery device

  通过吸附、吸收、冷凝、膜分离、焚烧等方法,将收集来的可燃气体进行回收处理至达标浓度排放的装置。

2.0.35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0.36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的固定地点。

2.0.37 库外管道 external pipeline

  敷设在石油库围墙外,在同一个石油库的不同区域的储罐区之间、储罐区与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的管道,以及两个毗邻石油库之间的管道。

2.0.38 有毒液体 toxic liquid

  按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的规定,毒性程度划分为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中度危害(Ⅲ级)和轻度危害(Ⅳ级)的液体。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注:1 表中TV不包括零位罐、中继罐和放空罐的容量。

    2 甲A类液体储罐容量、Ⅰ级和Ⅱ级毒性液体储罐容量应乘以系数2计入储罐计算总容量,丙A类液体储罐容量可乘以系数0.5计入储罐计算总容量,丙B类液体储罐容量可乘以系数0.25计入储罐计算总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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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特级石油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计算总容量应小于1200000m3,其设施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一级石油库的有关规定。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设施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10条注5的规定。

  2 原油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的有关规定。

  3 原油与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共用设施或其他共用部分的设计,应执行本规范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要求较高者的规定。

  4 特级石油库的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2400000m3时,应按消防设置要求最高的一个原油储罐和消防设置要求最高的一个非原油储罐同时发生火灾的情况进行消防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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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石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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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0.3 石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0.4 石油库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除应符合本规范表3.0.3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4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

  5 闪点低于60℃但不低于55℃的轻柴油,其储运设施的操作温度低于或等于40℃时,可视为丙A类液体。

3.0.5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0.5的规定。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三级耐火等级建(构)筑物的构件不得采用可燃材料;敞棚顶承重构件及顶面的耐火极限可不限,但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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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0.5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3.0.6 石油库内液化烃等甲A类易燃液体设施的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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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除本规范条文中另有规定外,建(构)筑物、设备、设施计算间距的起讫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0.8 石油库易燃液体设备、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4库址选择

4 库址选择


4.0.1 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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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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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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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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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Ⅳ类场地地区。

4.0.6 覆土立式油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4.0.7 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4.0.8 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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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

4.0.10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0的规定。

表4.0.10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m)

注:1 表中的工矿企业指除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和长距离输油管道的站场以外的企业。其他设施指油气回收设施、泵站、灌桶设施等设置有易燃和可燃液体、气体设备的设施。

    2 表中的安全距离,库内设施有防火堤的储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立式油罐应从罐室出入口等孔口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卧式油罐应从储罐外壁算起;装卸设施应从装卸车(船)时鹤管口的位置算起;其他设备布置在房间内的,应从房间外墙轴线算起;设备露天布置的(包括设在棚内),应从设备外缘算起。

    3 表中括号内数字为石油库与少于100人或30户居住区的安全距离。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

    4 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等设施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按相应火灾危险性类别和所在石油库的等级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0%。

    5 特级石油库中,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等设施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0%。

    6 铁路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及工业企业铁路线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1.3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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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1 石油库的储罐区、水运装卸码头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倍杆(塔)高;石油库的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其他易燃可燃液体设施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倍杆(塔)高;以上各设施与电压不小于35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m。

  注:以上石油库各设施的起算点与本规范表4.0.10注2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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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2 石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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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3 非石油库用的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4.0.14 石油库与石油化工企业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石油库与石油储备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的有关规定;石油库与石油天然气站场、长距离输油管道站场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4.0.15 相邻两个石油库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大于53m时,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80m。

  2 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直径小于或等于53m时,两个石油库的任意两个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其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对覆土罐且不应小于60m,对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且不应小于50m,对储存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且不应小于30m。

  3 两个石油库除储罐之外的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1.3的规定增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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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6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6的规定。

表4.0.16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注:1 当甲B、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与丙类可燃液体混存时,丙A类可燃液体可按其容量的50%折算计入储罐区总容量,丙B类可燃液体可按其容量的25%折算计入储罐区总容量。

    2 对于埋地卧式储罐和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储罐,本表距离(与厂内次要道路的距离除外)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m。

    3 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构)筑物与库内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防火距离执行。

    4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甲B、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大于5000m3,丙A类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大于25000m3时,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10条的规定。

    5 企业附属石油库仅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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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7 当重要物品仓库(或堆场)、军事设施、飞机场等,对与石油库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协商解决。

5库区布置

5.1 总平面布置

5.1 总平面布置


5.1.1 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表5.1.1 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

注: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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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行政管理区和辅助作业区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要求的前提下,可合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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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与储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1.3的规定。

表5.1.3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m)

注:1 表中V指储罐单罐容量,单位为m3

    2 序号14中,分子数字为未采用油气回收设施的汽车罐车装卸设施与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分母数字为采用油气回收设施的汽车罐车装卸设施与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

    3 序号16中,分子数字为用于装车作业的铁路线与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分母数字为采用油气回收设施的铁路罐车装卸设施或仅用于卸车作业的铁路线与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

    4 序号14与序号16相交数字的分母,仅适用于相邻装车设施均采用油气回收设施的情况。

    5 序号22、23中的隔油池,系指设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隔油池。其中分母数字为有盖板的密闭式隔油池与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分子数字为无盖板的隔油池与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

    6 罐组专用变配电间和机柜间与石油库内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应与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相同,但变配电间和机柜间的门窗应位于易燃液体设备的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7 焚烧式可燃气体回收装置应按有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建(构)筑物及地点执行,其他形式的可燃气体回收处理装置应按甲、乙类液体泵房执行。

    8 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设备和设施与石油库内其他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应火灾危险性类别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0%。

    9 “—”表示没有防火距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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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储罐应集中布置。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内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5.1.5 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山区和丘陵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室方式设置。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别设置储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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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应单独设置储罐区。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600000m3的石油库,应设置两个或多个储罐区,每个储罐区的储罐计算总容量不应大于600000m3。特级石油库中,原油储罐与非原油储罐应分别集中设在不同的储罐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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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相邻储罐区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储罐区与覆土立式油罐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60m;

  2 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与其他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且不应小于50m;

  3 其他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且不应小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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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同一个地上储罐区内,相邻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浮顶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与其他罐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

  2 外浮顶储罐、采用钢制浮顶的内浮顶储罐、储存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与其他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8倍。

  注:储存不同液体的储罐、不同型式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上述计算值的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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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宜相对集中布置。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

5.1.10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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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临近库外道路的一侧,并宜设围墙与其他各区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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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消防车库、办公室、控制室等场所,宜布置在储罐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1.13 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5.1.14 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A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

  2 丙B类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泵和储罐油品检测用泵,可与储罐露天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3 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间距,应以泵外缘按本规范表5.1.3中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与其他建(构)筑物、设施的间距确定。

5.1.15 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

5.2 库区道路

5.2 库区道路


5.2.1 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行消防车道。位于山区或丘陵地带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下列罐区或罐组,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

  1 覆土油罐区;

  2 储罐单排布置,且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3的地上罐组;

  3 四、五级石油库储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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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地上储罐组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单个罐组应设环行消防车道。

  2 多个罐组共用1个环行消防车道时,环行消防车道内的罐组储罐总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3

  3 同一个环行消防车道内相邻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4 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罐组,至少应有2个路口能使消防车辆进入环形消防车道,并宜设在不同的方位上。

5.2.3 除丙B类液体储罐和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的储罐外,储罐至少应与1条消防车道相邻。储罐中心至少与2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条件受限时,储罐中心与最近一条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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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车道,并应平行于铁路装卸线,且宜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路。消防车道与铁路罐车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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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和灌桶设施,应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车道。

5.2.6 储罐组周边的消防车道路面标高,宜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0.5m及以上。位于地势较高处的消防车道的路堤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3m。

5.2.7 消防车道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5.2.8 一级石油库的储罐区和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9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覆土立式油罐和其他级别石油库的储罐区、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6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0m3的储罐区消防车道的宽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的有关规定执行。

5.2.9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0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5.2.10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两个路口间的消防车道长度大于300m时,应在该消防车道的中段设置回车场。

5.2.11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库外道路和车辆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库应设与公路连接的库外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相应级别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车道。

  2 石油库通向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宜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可只设1处车辆出入口。

  3 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应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的储罐区可只设1处车辆出入口。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宜直接通向库外道路,也可通向行政管理区或公路装卸区。

  4 行政管理区、公路装卸区应设直接通往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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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 运输易燃、可燃液体等危险品的道路,其纵坡不应大于6%。其他道路纵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 50192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5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

 《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747

 《油品装卸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 50759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

 《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 3004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设计规范》SH/T 3022

 《石油化工泵用过滤器选用、检验及验收》SH/T 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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