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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T50532-2021 ...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煤炭工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lectromechanical equipment repair

facilities in mining area of coal industry

GB/T 50532-2021

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1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 第12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煤炭工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煤炭工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532-2021,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计规范》(GB 50532-2009)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2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5〕27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基本规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总图运输、厂区建筑、供配电和智能化、供暖通风、给水排水与消防、节能、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技术经济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增加了釆掘机械修理车间和无轨胶轮车修理车间两节,调整了“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大修理劳动量指标”和“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大修理面积指标”,删除了“矿区自营标准轨距铁路车辆修理厂”一章;

2.总图运输:增加了厂区防洪设计要求,增加了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用地面积应执行的规定;

3.厂区建筑:增加了改建和扩建厂区建(构)筑物经加固改造后的设计使用年限要求,增加了钢结构房屋的内容,调整了行政、生活设施的面积指标;

4.供配电和智能化:增加了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的内容;

5.供暖通风:增加了行政、生活建筑供暖系统热媒的要求,增加了厂区供热系统设置必要的供热调节装置、热量表的要求,增加了厂区行政、生活建筑空气调节设施的要求,增加了关于厂区建筑防烟排烟的要求;

6.给水排水与消防:增加了引用的设计规范,调整了部分数据;

7.节能:增加、更新了引用的标准;

8.职业安全卫生:更新了引用的标准,增加了防尘的要求;

9.环境保护:更新了引用的标准,增加了对固体废弃物处置的内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20号,邮编:210031)。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科研试制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史爱民 董万江 王小伟 徐鸿明 李定明 罗文 孟国庆 陈刚 吴丽娟 王安俊 张世和 孙伟 岳向东 李世忠 田恬 赵宏宇 郑利本 李启 李惠平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董万江 王荣相 孙晓 李永斌 胡腾蛟 邵建华 刘志刚 侯建

1总则

1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煤炭工业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高煤炭工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设计质量,统一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为井工开采的煤矿和选煤厂服务的新建、改建、扩建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工程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应根据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规模进行设计,可按矿区建设进度对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需要,一次或分期建设。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新建的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宜由修理车间和相应的辅助设施组成,并应根据机电设备修理量和专业化协作条件进行设置。

2.0.2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在现有能力不足时,可部分新建、扩建或改建。

2.0.3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供电、供热、供水、排水、消防、通信、污水处理及场外道路等公用工程宜与矿区其他辅助企业集中设置。

▼ 展开条文说明

2.0.4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承担的任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区机电设备的大修理和一般检修;

   2  除零星配件外,新建厂原则上不制造配件;

   3  除U型钢可伸缩支架、锚杆外,不制造其他产品。

▼ 展开条文说明

2.0.5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修理任务范围宜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执行。

2.0.6  机电设备修理工作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设备修理量宜按被修理设备的台数和质量计算;

   2  电气设备修理量宜按设备的台数、容量和质量计算;

   3  U型钢可伸缩支架宜按架数和质量计算。

2.0.7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年修理任务量应按设备的使用数量(不包括备用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电气设备的修理量应按设备的修理周期和使用年限计算;

   2  机械设备的修理周期和使用年限宜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

   3  电气设备的修理周期和使用年限宜按本标准附录C执行;

   4  U型钢可伸缩支架的制造量宜按矿井的掘进率和支架的使用年限计算。

▼ 展开条文说明

2.0.8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工作制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釆用一班制,修理量大时可采用二班制;

   2  连续作业的设备应采用三班制。

2.0.9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工艺设备设计年时基数宜按表2.0.9-1确定,工人设计年时基数宜按表2.0.9-2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

3.1 一般规定

3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车间组成应根据矿区机电设备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宜由矿山机械修理、矿山电气设备修理、铆焊修理、综合辅助等车间(工段)以及计量室、理化试验室、仓库等组成,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生产任务量较少时,宜建相对集中的联合修理车间;

   2  当矿区釆煤机和掘进机年大修理量较大时,可单独设置釆掘机械修理车间;

   3  当矿区液压支架年大修理量较大时,可单独设置液压支架(含单体液压支柱)修理车间;

   4  当矿区无轨胶轮车修理量较大时,可单独设置矿区无轨胶轮车修理车间;

   5  生产联系密切,性质相近的车间、仓库和辅助建筑物,在满足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宜建联合厂房、库房和多层建筑。

▼ 展开条文说明

3.1.2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各车间职能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山机械修理车间应承担机械设备的大修理和一般检修;

   2  采掘机械修理车间应承担釆煤机、掘进机及梭车的大修理和一般检修;

   3  液压支架修理车间应承担液压支架的大修理和一般检修及单体液压支柱的大修理;

   4  矿山电气设备修理车间应承担电气设备的大修理和一般检修;

   5  无轨胶轮车修理车间应承担无轨胶轮车的大修理、一般检修和检测;

   6  铆焊修理车间应承担金属结构类设备和构件的修理;

   7  综合辅助车间应承担旧件修复加工和零星配件制造,本厂部分生产工具制造和修理,机床等各类生产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的一般检修和日常维修,厂区管道、线路等其他设施的修缮;

   8  计量室应承担长度计量器具、压力仪表及其他计量器具的检定和修理;

   9  理化验室应承担金属材料分析、机械性能试验和被修理设备零部件的金属探伤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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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宜釆用部件总成互换修理法,并宜设置专业性的流水修理作业。修理后设备的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的规定。

3.2 矿山机械修理车间

3.2  矿山机械修理车间

3.2.1  矿山机械修理工作应分为厂内修理和厂外修理两类,厂内修理应在矿山机械修理车间内完成,厂外修理应由外修队在设备工作现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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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修理工人应按年任务量、工人修理量指标和设备修理工时定额计算配置;机床工人可按每台每班配备1人计算;辅助工人可按生产工人(修理工人和机床工人)总数的15%~25%计算。

   修理工人的修理量指标不宜低于表3.2.2的规定。

3.2.3  车间使用面积应按计算的修理台位和工艺布置确定,金属切削机床可按每台占25m2~35m2计算,车间使用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3.2.3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3 釆掘机械修理车间

3.3  釆掘机械修理车间

3.3.1  釆掘设备宜釆用固定台位拆卸装配工作方式。每台釆煤机的大修理和一般检修在车间停留时间分别不宜超过90d和45d,每台掘进机和梭车大修理在车间停留时间不宜超过45d。

▼ 展开条文说明

3.3.2  每台采掘设备大修理工人修理量指标不宜超过表3.3.2的规定。机床工人可按每台每班配备1人计算;辅助工人可按生产工人(修理工人和机床工人)总数的20%~30%计算。

3.3.3  车间使用面积应按计算的修理台位和工艺布置确定。金属切削机床可按每台占25m2~35m2计算,每台釆掘设备大修理使用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3.3.3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3.4  釆掘机械修理车间宜设多等级试验电源,其使用面积宜为150m2~180m2

▼ 展开条文说明

634'>《煤炭工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532-2021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釆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釆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釆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6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651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769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 12367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 12942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术语》GB 1444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GB 1477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粉末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 15607

《企业供配电系统节能监测方法》GB/T 16664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浸涂工艺安全》GB 17750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GB 2010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工业锅炉技术条件》NB/T 47034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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