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黔建消通〔2022〕35 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 号),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提高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水平,保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我厅组织编制了《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2日
第一章建筑专业
1.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1.1 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建筑
1 住宅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功能及形式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 为居住建筑服务不超过2层独立的功能及形式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下不超2层的功能及形式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4 在类似商业网点建筑内设置的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娱乐场所等类似功能用房,应按相应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5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踏步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26m,最大高度不应大于0.175m;
6 商业服务网点当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且该楼梯在首层直通室外时(不经过商业服务网点空间),第二层任一点至楼梯门或前室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表5.5.17规定的单、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7 商业服务网点分隔单元内不得利用层高增设夹层,分隔单元内严禁人员居住。
1.1.2 类似医疗建筑
1 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托养所、普通康复中心等建筑类型,应执行《建规》有关医疗建筑的各项规定;
2 医疗美容的医疗部分应执行《建规》中对医疗建筑的相关规定;非医疗美容按一般性经营场所进行设计;
3 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内的医疗部分应执行《建规》中对医疗建筑的相关规定;其他功能用房设计时,《建规》与专项建设标准出现不一致情况时,可按专项建设标准执行。
1.2 总平面布局
1.2.1 防火间距计算界面
防火间距应计算到相邻建筑最近处的外墙面,封闭阳台、室外楼梯及凸窗(飘窗)应计算到其边缘,不包括室外不燃烧体构件。
1.2.2 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单元拼接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同一栋住宅建筑可以单元间贴邻建设。
1.2.3 建筑自身防火间距要求
1 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公共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确有困难,且当凹槽宽度与深度比不大于1:2.5 时,可在两窗之间挑出垂直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该隔墙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当一侧采用固定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时,间距不限;(图示1.2.3.1)

图示 1.2.3.1
2 住宅单元之间相对的门、窗、洞口间距不宜小于6.0m,水平相邻的门、窗、洞口间距不应小于1.0m;
3 高层住宅不宜设置内天井,当凹槽为U型且采用连廊联系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连廊开口处宽度不应小于4.0m,应采用开敞式连廊;正对连廊的门、窗、洞口与连廊的净距不应小于2.0m或设置防火措施,且连廊周围1.0m范围内不得开设其他门、窗、洞口,连廊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图示1.2.3.3)

图示 1.2.2.3
4 其他不同防火分区之间门、窗、洞口之间间距要求如下:当下述开口背向建筑物时,或任一部位采用固定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时,距离不限;
1) 中庭屋面采光窗或排烟窗,与同一建筑正对的门、窗、洞口之间距离不应小于6m;(图示1.2.3.4.1)
2) 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设置的采光、通风等开口与相邻上部建筑物外墙的门、窗、洞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图示 1.2.3.4.2)

图示 1.2.3.4.1

图示 1.2.3.4.2
3) 汽车库坡道出入口与上部建筑物之间设置相应防火挑檐时,防火距离不限;
4) 下沉式广场、下沉庭院等开口部位,当仅作为景观、绿化、人员通行使用时,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不限;
5) 建筑物内电影院、会议厅等局部层高加高突出屋顶的部分,与塔楼正对的门、窗、洞口之间距离不应小于6m。
1.3 防火分区和层数
1.3.1 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以下房间和场所面积可不计入所属防火分区面积:消防水池、生活(消防)水箱间的水箱范围、水族馆的水体水箱、装修材料采用A级的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室内游泳池的水面面积、室内温泉的泡池面积、溜冰场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的雪面面积、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任意一端采用防火卷帘、水幕或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防火分区分隔仅为车辆独立使用的汽车库坡道等。
1.3.2 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
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将设备用房并入汽车库,按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进行划分:
1 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且占该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不超过1/3;
2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域分隔。
1.3.3 裙房与塔楼之间
当裙房与高层公共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裙房的防火分区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时,防火墙上开设的甲级防火门不应作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1.3.4 中庭防火分隔
当建筑中庭起始层与周围连通空间未采用防火分隔时,连通空间与中庭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消防疏散应满足规范要求。
1.4 平面布置
1.4.1 大面积剧场、 会议厅
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或地下层的剧场、电影院、礼堂及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当符合《建规》第5.4.7条和5.4.8条的要求且座位数不超过400座时,厅室面积不应超过650㎡;当满足下列条件时,每个厅室的最大建筑面积可放大至800㎡;因特殊情况厅室面积确需超过800㎡时,其防火设计应提交省级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 厅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且埋地深度不大于10米,应设置独立防火分区;
3 不因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降低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4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5 厅室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或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
1.4.2 住宅附属汽车库
住宅附属汽车库与住宅共用同一楼梯间时,其地下室楼梯最小净宽可与上部住宅楼梯净宽一致。
1.4.3 幼、教、老、医附属汽车库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下部设置地下汽车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楼板完全分隔,且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确有困难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通过防火墙将车库与地上部分完全分隔,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直通室外;(图示 1.4.3.1)

图示1.4.3.1
2 电梯通达车库时,应满足《建规》第5.5.6条的要求;
3 汽车库的窗、洞口部位(楼梯间除外)与上部建筑的外墙窗、洞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4m。
1.5 安全疏散和避难
1.5.1 人数计算
1 健身房、游泳池、溜冰场、桑拿浴室的疏散人数可按更衣(鞋)柜数量的1.1倍计算,当桑拿浴室中设有不经过更衣室直接进出的使用功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核算人数;
2 餐饮场所的疏散人数可按以下方式计算:
饮食建筑用餐人数应按照《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规定的用餐区域面积取值;其服务工作人员按不小于用餐人数的10%计算,候餐人数应按不小于用餐人数的10%计算;
附建在商业建筑中,未划分就餐区域时,其疏散人数计算可按商店营业厅计算。
3 商店建筑采用露台或下层屋面作为室外公共通道,可通过与该露台或下层屋面直接相连的室外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疏散至地面的,该室外公共通道可不计算疏散人数;采用露台或下层屋面作为室外公共通道,不能通过与该露台或下层屋面直接相连的室外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疏散至地面的,该室外公共通道宽度小于3m的露台面积应全部计算疏散人数,宽度大于3m时按3m的露台面积计算疏散人数。(图示 1.5.1.3)

图示 1.5.1.3
1.5.2 敞开楼梯间疏散
1 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疏散楼梯时,疏散距离应计算至距敞开楼梯间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图示 1.5.2.1)

图示 1.5.2.1
2 5层及5层以下(未采用开敞外廊)的普通办公楼、教学楼、幼儿园、食堂等其他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在防火分区划分时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敞开楼梯间应为三面围合的楼梯,敞开边长不应超过围合墙体长度的 1/4)。
1.5.3 公共建筑楼梯间
1 公共建筑(含地下车库)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应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若确有困难,从防火分区内任一疏散门(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
2 多层建筑、裙房剪刀楼梯间能自然通风时,可采用封闭楼梯间,失火时楼梯间防火门应能自动关闭。
1.5.4 高层公建塔楼投影区域楼梯
高层公共建筑中,上部高楼层区域与下部低楼层区域疏散楼梯独立设置、空间互不连通,上下功能区域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时,低楼层区域(包含塔楼投影范围内)疏散楼梯的形式和宽度可按其服务的层数、高度及功能用途来确定;高楼层区域所用疏散楼梯间需按其建筑总高度来确定。(图示 1.5.4)

图示 1.5.4
1.5.5 首层疏散
1 公共建筑当地下部分为人员密集场所,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含共用疏散楼梯间)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地上和地下部分的合计总净宽度;地下部分为非人员密集场所,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地下或地上连通至该走道的疏散楼梯各自总净宽度的较大值,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自最远的楼梯间的出口门起算)不应大于15m。(图示 1.5.5.1)

图示 1.5.5.1
2 首层疏散距离及防火分隔要求
1) 不超过4层的公共建筑用于敞开楼梯间(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到室外的距离不大于15m)疏散的门厅与建筑其他部分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民用建筑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但楼梯间或前室的出口距离直通室外的门口不应大于30m;首层可将走道和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且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3) 住宅建筑的两部疏散楼梯或一个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梯段,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此时门厅对外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4m;
4) 管道井等建筑竖井的检查门不应直接开向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及本指南1.5.5.2.2条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室内安全疏散通道等区域,平面布置难以设置在其他部位时管道井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的防火隔墙、甲级(开向室内安全疏散通道)或乙级防火门与上述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普通电梯满足消防电梯的防火性能时,厅门可以直接开向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及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门厅;
5) 首层疏散采用具有三面围护结构且有顶盖的通道,当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不大于30m时,在此通道范围内可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和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当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大于30m时,应参照避难走道设置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5.6 车库疏散
1 当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满足安全出口设置数量,且无共用楼梯的情况时,可以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解决疏散距离超长的安全出口,且应增加疏散照明和标志;
2 车库当人员安全出口位于两个防火分区交界处时可共用(仅限于两个防火分区),共用封闭楼梯间时,应分别以甲级防火门接入;若共用防烟楼梯间,应分别设防烟前室,且在前室通向楼梯间处采用甲级防火门;(图示 1.5.6.2)

图示 1.5.6.2
3 汽车库坡道不考虑人员疏散,不计疏散距离;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应阻挡安全出口,且不应影响消防设备用房、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机械式停车装置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1.5.7 住宅单元组合屋面疏散
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单元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根据单元各自高度分别确定其楼梯间形式及消防电梯的设置;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多个单元组合,屋面疏散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平屋面面积可按1/2本楼户数×3.2人/户×0.25㎡/人计算,且不应小于10.0m²;
2 当不同单元间坡屋面内部连接通道满足自然通风采光和排烟要求时,可视为满足屋顶连接要求;
3 当两个单元屋面高差不大于9m时,可设置室外疏散楼梯连通两个单元的屋面,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需符合《建规》第6.4.5条的相关规定。
1.5.8 住宅采用剪刀楼梯
住宅采用剪刀楼梯间时除应符合《建规》第5.5.28条相关规定外,楼梯间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单元平面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户数超过6户时,每户均应能从两个不同方位的入口进入合用前室(图示1.5.8.1);
2 从同一个方位进入合用前室的户数不应大于3户(图示 1.5.8.2);

图示 1.5.8.1

图示 1.5.8.2
3 剪刀楼梯间前室(包括与消防电梯合用的前室)分别设置时,不应直接在两个楼梯间前室隔墙上开门连通(图示1.5.8.3.1),两个楼梯间前室可通过短走道(或消防电梯前室)连通(图示1.5.8.3.2、图示1.5.8.3.3);

图示 1.5.8.3.1

图示 1.5.8.3.2
4 合用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是指消防电梯开门方向井道相对应的部分,最小空间不应小于2.4m×2.4m,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²(图示1.5.8.4)。

图示 1.5.8.3.3

图示 1.5.8.4
1.5.9 下沉广场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以下简称“下沉广场”)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建规》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下沉广场”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20000m²之间的分隔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同一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的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规》第6.1.3条、第6.1.4条的有关规定;
2 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不超过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时,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1.5.10 避难走道
商业等可利用通往避难走道的门作为任一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使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计算疏散宽度时,应取避难走道与该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楼梯、台阶宽度的较小值;
2 任一防火分区设有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或疏散楼梯等其他安全出口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通往避难走道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
3 避难走道不能用于人员疏散外的其他用途。
6'>《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黔建消通〔2022〕35 号 第四章电气专业
4.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4.1.1 除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电动挡烟垂壁、电动排烟窗、消防排污泵的控制箱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安装在机房或配电小间内与火灾现场隔离。设在现场的消防控制箱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4.1.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设备及消防电梯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烟和排烟风机、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消防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或消防设备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4.1.3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等机房的照明及插座可由机房内设置的消防配电箱供电。
4.1.4 消防用电负荷为三级负荷时,可采用单电源专用回路供电。
4.1.5 当建筑含有消防用电负荷时,建筑内 20kV 或 10kV 电缆的选择与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
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专用的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与其他配电线路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20kV 或 10kV 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并应穿金属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
4.1.6 老年人照料设施和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其消防应急灯具可由所在楼层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备用照明灯具可由所在楼层的应急照明双电源自动切换箱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4.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4.2.1 当建筑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
4.2.2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配电线路暗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 B1 级及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
4.2.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可采用嵌顶、吸顶和吊装式安装。
4.2.4 汽车库、修车库等场所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 1m 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 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0m。
4.2.5 当商铺内的任一点至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大于 15m时,商铺内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
4.2.6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高度大于 4.5m 的灯具,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2 安装高度为 3.5m~4.5m 的灯具,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3 安装高度小于 3.5m 的灯具,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4.2.7 集中电源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不应设置在防烟排烟风机房、消防水泵房内。
4.2.8 教育、医疗等建筑的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值除应符合《建规》《应急照明标准》外,还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 等的规定。
4.3 火灾自动报警
4.3.1 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和疏散走道上的常开、常闭防火门均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4.3.2 消防广播线、消防电话线和兼有联动控制功能的消防信号总线应采用阻燃耐火铜芯电线、电缆。
4.3.3 对于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仅设有少量防火卷帘或电动挡烟垂壁的场所,可在防火卷帘或电动挡烟垂壁两侧设置火灾探测器,由防火卷帘或电动挡烟垂壁自带的控制器完成联动控制功能。
4.3.4 设有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内每只消防广播扬声器覆盖的楼层不应超过 3 层。在环境噪声大于 60DB 时,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
DB。
4.3.5 当消防电梯五方对讲系统主机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且相关通信线缆选择及敷设满足防火要求时,可用消防电梯五方对讲的轿厢分机替代轿厢内的消防专用电话。
4.3.6 住宅建筑附设的商业服务网点及形式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分隔单元,其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特殊建筑和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
引自《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隔离》GB/T 40248-
2021
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共娱乐场所: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重要公共建筑
引自《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
2021
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 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 1500 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3 藏书量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
5 设计使用人数超过 5000 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 使用人数超过 500 人的中小学校及其它未成年人学校;使用人数超过 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 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这些设施有围墙者,从围墙中心线算起;无围墙者,从最近的建筑物算起。
7 总建筑面积超过 20000m² 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 15000m² 的综合楼。
8 地铁的车辆出入口和经常性人员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儿童活动场所
用于 12 周岁及以下儿童(非学制)教育、游戏、娱乐、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实训楼
学校建筑中仅用于教学且不对外营业的多层实训楼,可参照教学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注:例如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房,但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实训车间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除外。
密室逃脱类场所
是指在特定受限空间场景内进行真人逃脱、剧本杀、情景剧类活动的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装修设计图纸应报送设计质量监督站进行审查;
2 不得使用明火;
3 装饰装修不应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
4 应与相邻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防火隔墙及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隔离,道具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防火隔墙及可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隔离;
5 安全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2m,疏散通道上的门禁应在失火时自动失效;
6 应根据具体场所设置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7 装饰装修时不应遮挡排烟口、火灾探测器、洒水喷头等消防设施;
8 应严格执行《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指南及检查指引》(应急消〔
2021〕17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