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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745-2012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conventional island in nuclear power plants

GB 50745-2012

主编部门:中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7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45-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5.1.1、5.1.5、5.3.2、6.3.2、7.1.2、7.2.1、7.3.3、7.5.5、8.1.1、8.1.6、8.2.15、8.4.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7]126号)的要求,由东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总结我国核电工业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吸收消防科研成果,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运行、消防产品制造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共同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总平面布置,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工艺系统,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采暖、通风和空调,消防供电及照明。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具体工程实践和科学技术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建议和有关资料寄送东北电力设计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368号,邮政编码:1300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东北电力设计院

参编单位: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华东电力设计院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广东省消防局

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华魏光纤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喜利得(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向东 徐文明 刘志通 张立忠 王爱东 倪照鹏 徐海云 龙国庆 朱晓春 谢丽萍 郑培钢 侯燕鸿 傅玉祥 沈大钟 林宇清 张兆宪 沈春光 何军 王小伟 刘敏

主要审查人:李武全 王炯德 李晓建 张东文 綦建国 董爱英 吴德成 冯雨 高玉忠 姚洪猛 肖钧 杨洁 王丽 罗振宇 王小虎 王建军 李民政 丁宏军 吴建强 王凯平 王卫东 李虎

1总则

1      

1.0.1  为防止核电厂常规岛发生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及核电厂安全,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单机发电容量百万千瓦级及以下的压水堆核电厂常规岛的防火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常规岛的防火设计应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做到统筹兼顾、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核电厂常规岛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

2      

▼ 展开条文说明

2.0.1  常规岛    conventional island

   汽轮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设施、建(构)筑物的统称。

2.0.2  汽轮发电机厂房    turbine building

   由汽机房、除氧间、凝结水精处理间、润滑油转运间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物。

2.0.3  主开关站    main switchgear station

   向电网输送电能并向机组提供正常启动电源的高压电气装置及建(构)筑物。

2.0.4  辅助开关站    auxiliary switchgear station

   向厂用电系统提供正常备用和检修电源的高压电气装置及建(构)筑物。

2.0.5  网络继电器室    switchgear control building

   对主开关站、辅助开关站的主要电气设备进行控制的建筑物。

2.0.6  辅助锅炉房    auxiliary boiler house

   为汽轮发电机组启动或停机提供辅助蒸汽,以辅助锅炉间为主的综合性建筑。

3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

3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

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0.1的规定。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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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汽轮发电机厂房的屋面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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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当汽轮发电机厂房的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中规定的B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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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当汽轮发电机厂房的屋面板采用不燃烧体时,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屋面材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体,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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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电缆夹层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电缆夹层的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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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其他厂(库)房内的电缆竖井及管道竖井的围护墙及承重构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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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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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平面布置

4  总平面布置

4.0.1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工艺系统要求划分防火区域。防火区域宜相对独立布置,生产过程中有易燃或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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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室外油浸变压器与厂房之间的距离应满足表4.0.5防火间距要求,当符合本规范5.3.6条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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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油罐区应单独布置,其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栅。油罐区的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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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供氢站应独立设置,周围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5m。供氢站宜布置在厂区边缘且不窝风的地段,远离散发火花的地点或位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泄压面不应面对人员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供氢站的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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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常规岛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当不符合本表规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隔离措施。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开关站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上部的边缘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间距由工艺确定。

   2  表中间距为变压器外轮廓与建(构)筑物外表面之间的防火间距。

   3  贮氢罐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当氢气罐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贮氢罐与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和三级的丙、丁类建(构)筑物及戊类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分别为12m、15m。当贮氢罐总容量大于1000m3时,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执行。

   4  两座建筑物,如相邻较高的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最小间距不限,但甲类建筑物之间不应小于4m。

   5  两座丙、丁类建(构)筑物及戊类建(构)筑物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6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及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7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分设有防火门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及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8  数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8000m2(单层)或4000m2(多层),或丁、戊类不超过10000m2(单、多层)的建(构)筑物,可成组布置,组内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当建(构)筑物高度不超过7m时,其间距不应小于4m;建筑物高度超过7m时,其间距不应小于6m。

   9  事故贮油池至火灾危险性为丙、丁及戊类生产建(构)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距离不应小于5m。

   10  本表中未提到的建(构)筑物之间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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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汽轮发电机厂房(含核岛)、开关站、油罐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建(构)筑物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厂内交通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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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厂区消防道路设计除应满足总体规划的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电厂厂区应设置不少于两个不同方向的入口,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辆行驶;

   2  道路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辆通行的需要,且不应小于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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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5.1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

5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5.1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

5.1.1  汽轮发电机厂房内的下列场所应进行防火分隔:

   1  电缆竖井、电缆夹层;

   2  电子设备间、配电间、蓄电池室;

   3  通风设备间;

   4  润滑油间、润滑油转运间;

   5  疏散楼梯。(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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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汽轮发电机厂房可不划分防火分区,非放射性检修厂房的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机械加工车间宜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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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电缆沟道、电缆隧道以及含有油管道或电缆的综合廊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长度不应大于200m,且每隔50m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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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丙类库房宜单独布置。当丁、戊类厂(库)房内设置丙类库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丙类库房的建筑面积应小于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

   2  丙类库房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防火墙上的门为甲级防火门;

   3  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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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甲、乙类库房应单独布置。当需与其他库房合并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房应为单层建筑;

   2  存放甲、乙类物品部分应采取防爆措施和设置泄压设施;

   3  存放甲、乙类物品部分应采用抗爆防护墙与其他部分分隔,相互间的承重结构应各自独立。(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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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745-2012

9消防供电及照明

9.1 消防供电

9  消防供电及照明

9.1  消防供电

9.1.1  消防供电电源应能满足设计火灾持续时间内消防用电设备可靠供电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9.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有主电源和备用直流电源,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工作及机组大修期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继续供电;

   2  常规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方式下由UPS主电源220V交流供电;事故状态下由本身带有的蓄电池供电,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应低于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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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常规岛内的消防稳压泵、排烟风机及加压风机应按Ⅰ类负荷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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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照明

9.2      

9.2.1  工作场所应按表9.2.1的规定设置备用照明或疏散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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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汽轮发电机厂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系统和疏散照明系统,备用照明系统应由应急母线供电,疏散照明系统应采用蓄电池直流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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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辅助建筑物技术类厂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系统和疏散照明系统,备用照明系统应由应急照明柜供电,疏散照明系统应采用蓄电池直流供电;非技术类厂房应设置自带电源的应急灯疏散照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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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表9.2.1中所列工作场所的通道出入口处应装设疏散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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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展开条文说明

9.2.6  当备用照明或疏散照明采用直流供电时,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光源,当采用交流供电时,宜采用荧光灯。

▼ 展开条文说明

9.2.7  应急灯的选择应根据不同环境的要求分别选用开启式、防水防尘式、隔爆式;其放电时间不应小于1.0h。

▼ 展开条文说明

9.2.8  备用照明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疏散照明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1lx。

▼ 展开条文说明

9.2.9  当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及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配有卤钨灯光源的灯具,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物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 展开条文说明

9.2.10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和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饰材料上。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高温照明灯具。

▼ 展开条文说明

9.2.11  建筑物内设置的应急照明灯具、安全出口标志灯及安全疏散安全标志,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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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应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

《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352

本文链接:/guifan/4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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