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conventional island in nuclear power plants
GB 50745-2012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7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45-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5.1.1、5.1.5、5.3.2、6.3.2、7.1.2、7.2.1、7.3.3、7.5.5、8.1.1、8.1.6、8.2.15、8.4.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7]126号)的要求,由东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总结我国核电工业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吸收消防科研成果,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运行、消防产品制造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共同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总平面布置,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工艺系统,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采暖、通风和空调,消防供电及照明。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具体工程实践和科学技术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建议和有关资料寄送东北电力设计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368号,邮政编码:1300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东北电力设计院
参编单位: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华东电力设计院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广东省消防局
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华魏光纤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喜利得(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向东 徐文明 龙建 聂君 刘志通 方联 张立忠 王爱东 沈纹 倪照鹏 徐海云 龙国庆 朱晓春 谢丽萍 郑培钢 侯燕鸿 傅玉祥 沈大钟 林宇清 张兆宪 沈春光 何军 王小伟 刘敏
主要审查人:李武全 王炯德 王忠 徐飙 李晓建 吴健 张东文 綦建国 董爱英 吴德成 冯雨 高玉忠 姚洪猛 肖钧 杨洁 王丽 罗振宇 王小虎 王建军 李民政 丁宏军 吴建强 王凯平 王卫东 李虎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防止核电厂常规岛发生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及核电厂安全,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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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核能已成为人类使用的重要能源,核电是电力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核电不造成对大气的污染排放,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地球温室效应、气候变化的形势下,积极推进核电建设,是我国能源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于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增长的能源需求,保障能源供应与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电力工业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国综合经济实力、工业技术水平和国际地位,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第一座商业核电厂投产以来,核电发展已历经50年。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2005年10月发表的数据,全世界正在运行的核电机组共有442台,其中:压水堆占60%,沸水堆占21%,重水堆占9%,石墨堆等其他堆型占10%。这些核电机组已累计运行超过1万堆·年。全世界核电总装机容量为3.69亿kW,分布在31个国家和地区;核电年发电量占世界发电总量的17%。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拥有比较完整核工业体系的国家之一。为推进核能的和平利用,20世纪90年代国务院作出了发展核电的决定,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核电从无到有,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自1983年确定压水堆核电技术路线以来,目前在压水堆核电厂设计、设备制造、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定的能力,为实现规模化发展奠定了基础。根据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优化电源结构的需要,统筹考虑我国技术力量、建设周期、设备制造与自主化、核燃料供应等条件,到2020年,核电运行装机容量争取达到4000万kW。 常规岛为汽轮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设施的统称,其核心为汽轮发电机组,配套设施包括电力变压器、开关站、空气压缩机、循环水制备、凝结水处理、冷却设施、仓储等,其中的一些配套设施可以理解为BOP,基本上为无放射性的非安全重要物项。常规岛建筑是核电厂中技术类厂房,是核电厂发电生产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它类似于燃煤发电厂,因处于特殊的核电环境之下,又有别于常规的燃煤电厂,尤其是在消防设施的配置上。据《核保险技术性风险评价手册》统计,核电厂火灾在保险事故中的比例为24%。汽轮发电机厂房年度发生火灾概率1.2×10-1。资料表明,核电厂汽机房的火灾风险经常被低估或没有被认识到,根据对1971~1993年期间发生的9起重大汽机房火灾事件统计分析,“每两年半的时间发生一起严重的汽机房火灾”。运行经验已经表明,汽机房是火灾、爆炸和水淹的主要发生地点。由于核工业还处于起始发展阶段,汽轮机失效的危害比通常认为的要高得多。有文献指出“汽机房是美国核电厂火灾的主要发生地点”。 常规岛一旦发生火灾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很大,直接危及社会安全和稳定。因此,为了确保核电厂的建设能够符合未来安全运行的需要,防止、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核电厂常规岛防火规范、做好核电厂的防火设计是十分必要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单机发电容量百万千瓦级及以下的压水堆核电厂常规岛的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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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世界核电几十年的发展史表明,核电厂种类多,系统复杂,远非常规燃煤火电厂可比。但是,无论怎样变化,多半是围绕核反应堆进行,常规岛的型式相对常规,变化不大。 目前,世界范围的核电厂机组容量都不是很大,运行中的单台机组发电容量多为1000MW左右,不超过1100MW。第三代先进反应堆的AP1000,发电容量预计在1300MW以内。我国核电厂从300MW至1000MW机组的范围较大,已掌握核心技术的M310机组,电功率最大约1120MW,AP1000机组和EPR机组出力较大,但尚未建成。根据这一现实情况,本规范将使用范围的上限界定为百万级,包括单机发电容量1300MW。也就是说,现阶段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陆地机组单机发电容量1300MW及以下的核电厂常规岛。当汽轮发电机组单机发电容量超过1300MW时可参照执行或进行专题论证。 核电厂改建情况极少发生,不予考虑。
1.0.3 常规岛的防火设计应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做到统筹兼顾、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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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鉴于核电厂的特殊地位、重要性及核电一贯倡导的安全理念,本条强调在消防设计中要贯彻执行国家和核电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其主要内容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纵深防御”的原则。前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大方针,后者是国内外核工业领域遵循的消防基本原则,本质上,二者是统一的,后者是针对核电工业的消防方针的细化,在核电厂核岛中,防消结合应该广义理解,二者是有机的结合,并非绝对的结合。核安全是核电厂设计、建造、营运和退役等各个阶段所采取的措施的总和,一直是核电建设重点强调的,其中包括消防安全方面的要求。 核安全的目的是:保护工作人员、社会和环境免遭放射性伤害;确保正常运行并限制厂内放射性照射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并低于国家的限值;建立充分的信心,防止发生事故,确保发生带严重放射性后果的事故的概率极低。 核电工业倡导的纵深防御理念,凸显了核电安全的特征。为了贯彻纵深防御理念,要实现三个目标: 1 防止发生火灾; 2 快速探测并扑灭确已发生的火灾,从而限制火灾的损害; 3 防止尚未扑灭的火灾蔓延,从而将火灾对核电厂安全重要功能的影响降至最低。 纵深防御的理念与我国推行的消防方针目的是一致的,前者所要达到的目标也与消防方针相吻合。为了做好核电厂的消防设计,需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以不断地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的水平,但同时,又必须持谨慎的态度,务必注意采用的技术、产品是成熟、可靠并经过法定部门检验且经实践考验的,否则,不仅不能保证核电厂的安全,还可能形成安全隐患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在防火设计中,还要求设计、建设和消防监督部门的人员密切配合,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和蔓延,做到防患于未然,这对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核电厂的安全固然重要,但是也要正视常规岛的设防程度,不能一味不加限制地提高标准,应从技术、经济两方面出发,正确处理好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切实做到既促进生产、保障安全,又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1.0.4 核电厂常规岛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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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本规范属专业标准,针对性很强,本规范在制定和修订中已经与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了协调,因而在使用中一旦发现同样问题本规范有规定但与其他标准有不一致处时,必须遵循本规范的规定。 考虑到消防技术的飞速发展,工程项目的多变因素,本规范还不能将各类建筑、设备的防火防爆等技术全部内容包括进来,在执行中难免会遇到本规范没有规定的问题,因此,凡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该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消防标准的规定(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等),必要时还应由有关部门组织专题论证、试验等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2术语
2 术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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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列出了常规岛等六个术语,它们对应了六种建筑。这些建筑均为核电厂中的技术类厂房,这些术语在常规岛的设计、建设、安装等过程中被经常使用,明确它们的内涵,是有效使用本规范的重要前提。 “常规岛”一词,区别于“核岛”,在核电厂建设中,经常被口语化地使用,它不是单一的建筑,而是核电厂最重要的建筑范畴,有着丰富的内涵。从功能上看,常规岛涵盖的建筑,与常规燃煤发电厂的某些建筑相类似,然而因为所处环境的不同,就具有了更为特殊的意义,不仅在功能方面要达到一定的要求,而且在安全设防方面也要给予高度的重视。
2.0.1 常规岛 conventional island
汽轮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设施、建(构)筑物的统称。
2.0.2 汽轮发电机厂房 turbine building
由汽机房、除氧间、凝结水精处理间、润滑油转运间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物。
2.0.3 主开关站 main switchgear station
向电网输送电能并向机组提供正常启动电源的高压电气装置及建(构)筑物。
2.0.4 辅助开关站 auxiliary switchgear station
向厂用电系统提供正常备用和检修电源的高压电气装置及建(构)筑物。
2.0.5 网络继电器室 switchgear control building
对主开关站、辅助开关站的主要电气设备进行控制的建筑物。
2.0.6 辅助锅炉房 auxiliary boiler house
为汽轮发电机组启动或停机提供辅助蒸汽,以辅助锅炉间为主的综合性建筑。
3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
3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
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0.1的规定。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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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核电厂常规岛及其配套设施的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调查总结国内外运行的核电厂的生产及储存性质确定的。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汽轮发电机厂房一般由汽轮发电机及各层平台、通风间、配电间、各系统设备管路、电缆桥架等组成(个别核电站将冷却水厂房与汽轮发电机厂房合并布置)。电缆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但电厂的电缆均采用的是阻燃电缆或耐火电缆并且电缆部分所占面积较小;发电机的排氢有专用的管道排至室外安全处,且汽轮机厂房有机械通风设置或自然通风设施,屋面系统设有通风设施,故汽轮发电机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可确定为丁类。 汽轮发电机厂房布置地下室的类型很多,并且近年来在建的项目(如参考法国目前在建的FA3的台山三代核电EPR,浙江三门AP1000),地下部分都是采用钢结构,但考虑到地下建筑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和灭火难度较大,更主要的是对于汽轮发电机厂房的结构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对于地下部分的耐火等级应该有所提高。 核电厂的非放射性检修类厂房的面积通常较大,类别也多,一般包括铆焊车间、金工车间、仪电检修车间。检修的对象一般是阀门、管道、仪表、盘柜等设备,绝大多数为不燃烧材料,车间内的可燃物也很少,虽然检修过程中有电焊产生的火花,但不易引起火灾。 目前国内外核电厂无论是EPR、CPR、AP1000均采用冗余、多样性、非能动的设计理念,加上核电厂的运行管理不同于常规火电厂,使得核电厂备品备件的储存量大,种类多,一般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及火灾危险性可分为:备品备件库、工具库、橡胶制品库、危险品库、精密仪器仪表库。
1 备品备件库储存的物品通常为:生铁、钢材、管道、阀门、泵类、机电设备、玻璃丝类保温材料等,火灾危险性相似,故确定为丁类。
2 工具库一般为检修用的常用工具和专用工具等,火灾危险性较低,确定为戊类。
3 橡胶制品库通常是工艺管道密封垫、密封圈,用于加工用的橡胶板材等,这些橡胶产品根据使用性质一般具有耐油、耐酸碱、耐磨、抗拉、抗撕裂、减振、阻燃、导电及耐高温等特点。考虑目前天然橡胶还是最好的通用橡胶,高端橡胶制品多数还是来源于天然橡胶,因此橡胶制品库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为丙类比较合适。
4 危险品库一般储存化学类产品:丙烷、氮气、六氟化硫、高锰酸钾、硝酸铵、溶剂、乙炔、氧气等,储存的数量少,但火灾危险性还是较大的,因此这部分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为甲类。
5 机电仪器仪表库储存了备用的仪表、仪器、各种盘柜等精密仪器,一旦发生火灾对系统的恢复产生的影响大,因此其火灾危险性为丁类,耐火极限应为一级。 油脂库储存的多为润滑油,而用于应急柴油发电机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柴油罐区为单独布置,油脂库储存的油类,其火灾危险性多为丙类。
核电厂内除了核岛设置有全厂应急柴油发电机外,个别项目常规岛也设置有柴油发电机,以田湾核电站为例,此类柴油发电机仅为常规岛服务,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火灾危险性等同于常规火电,考虑此非主流模式,未列入表中。
3.0.2 汽轮发电机厂房的屋面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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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汽轮发电机厂房的屋面一般为钢屋架或钢梁结构,从常规火力发电站火灾情况调查中可以看出,汽轮机头部主油箱、油管路火灾发生的概率较大,在核电厂中,这些危险部位位于厂房空间的中部位置,如果发生火灾将对屋面结构造成影响。由于汽轮发电机厂房的内部贯彻核电站“纵深防御”的消防理念,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都划分了防火分隔,保证了该空间内部如果发生火灾不会蔓延到外部,如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汽机油箱、油泵及冷油器常常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分隔内。因此对于汽轮发电机厂房(防火分隔以外)屋面外露的钢结构框架不采取防火保护是能满足消防要求的。
3.0.3 当汽轮发电机厂房的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中规定的B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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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多年来,非承重的外围护构件和屋面采用金属板或金属复合板在电站中应用很普遍,复合板的芯板多为超细玻璃丝绵、岩棉、聚氨酯、聚苯乙烯板等,其中超细玻璃丝棉、岩棉耐火性能较好。聚氨酯、聚苯乙烯板作为芯材与其他有机高分子材料一样是一种可燃性较强的聚合物,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的密度小,绝热性能好,暴露面比其他材料大,因此更容易燃烧,只有添加阻燃剂才能满足自熄型材料的要求,而阻燃剂的添加又影响到产品的造价。目前常用的卤系阻燃剂的毒性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新型无卤阻燃剂价格偏高,因此目前这类板材检验合格,而到现场的产品大多不合格的现象很普遍,由于不慎引燃聚氨酯泡沫塑料而导致火灾的事件时有发生,而核电厂的任何火灾都会对社会产生强烈的影响,故本规范规定复合板的芯材不得低于B1级。
3.0.4 当汽轮发电机厂房的屋面板采用不燃烧体时,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屋面材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体,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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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本条是关于汽轮发电机厂房屋面板材质的规定。
3.0.5 电缆夹层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电缆夹层的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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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核电厂的火灾事故统计中,电缆火灾占的比例较大,电缆夹层又是电缆比较集中的地方,因此要求对电缆夹层的承重构件进行防火处理,以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3.0.6 其他厂(库)房内的电缆竖井及管道竖井的围护墙及承重构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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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本条是关于其他厂房电缆竖井等围护结构的规定。
3.0.7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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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本条是关于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规定。
4总平面布置
4 总平面布置
4.0.1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工艺系统要求划分防火区域。防火区域宜相对独立布置,生产过程中有易燃或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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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核电厂厂区的用地面积较大,常规岛建(构)筑物的数量较多,并且建(构)筑物的重要程度、生产方式、火灾危险性等方面的差别较大,因此,宜将常规岛划分为若干区域,突出防火重点,做到火灾时能有效地控制火灾范围,尤其能够有效地控制易燃、易爆建(构)筑物与外界的联系,保证核电厂的关键建(构)筑物、设备和工作人员的安全,避免发生连锁性损坏。常规岛总平面布置通常分为汽轮发电机厂房、变压器区、开关站、供氢站(含贮氢罐)、油罐区、冷却水区(含循环水泵房)、水处理区、仓库区等防火区域。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2-2005中第5.1.7条,将易爆、易燃、可燃的建(构)筑物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一旦发生事故,可保证人身和生产安全,使损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4.0.2 室外油浸变压器与厂房之间的距离应满足表4.0.5防火间距要求,当符合本规范5.3.6条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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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油浸变压器同汽轮发电机厂房、屋内开关站、网络继电器室在工艺流程上有着紧密的联系。上述建筑同油浸变压器的间距,直接关系到投资、用地及电能损失多少。根据多年发电行业的设计实践经验,将油浸变压器与汽轮发电机厂房、开关站、开关控制楼的间距,区别于油浸变压器与其他的火灾危险性为丙、丁类及戊类建筑的间距。
4.0.3 油罐区应单独布置,其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栅。油罐区的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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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油罐区域贮存的油品多为柴油,属可燃油品,该油品有流动性,容易扩大蔓延。围在油罐区围栅(或围墙)内的建(构)筑物包括卸油栈台、供卸油泵房、油罐、防火围堤,含油污水处理站可在其内,也可以在其外。布置在核电厂内的油罐区,应设置1.8m高的围栅;当布置在厂区边缘处时,其外侧应设置2.5m高的实体围墙。
4.0.4 供氢站应独立设置,周围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5m。供氢站宜布置在厂区边缘且不窝风的地段,远离散发火花的地点或位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泄压面不应面对人员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供氢站的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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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供氢站和贮氢罐属散发可燃气体的甲类厂房和贮罐,如距离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过近,容易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因此,应远离散发火焰、火花的地点,宜设在人流、车流较少的厂区边缘地带。建议有条件的核电厂购买成品氢。
4.0.5 常规岛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当不符合本表规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隔离措施。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开关站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上部的边缘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间距由工艺确定。
2 表中间距为变压器外轮廓与建(构)筑物外表面之间的防火间距。
3 贮氢罐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当氢气罐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贮氢罐与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和三级的丙、丁类建(构)筑物及戊类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分别为12m、15m。当贮氢罐总容量大于1000m3时,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执行。
4 两座建筑物,如相邻较高的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最小间距不限,但甲类建筑物之间不应小于4m。
5 两座丙、丁类建(构)筑物及戊类建(构)筑物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6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及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7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分设有防火门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及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8 数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8000m2(单层)或4000m2(多层),或丁、戊类不超过10000m2(单、多层)的建(构)筑物,可成组布置,组内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当建(构)筑物高度不超过7m时,其间距不应小于4m;建筑物高度超过7m时,其间距不应小于6m。
9 事故贮油池至火灾危险性为丙、丁及戊类生产建(构)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距离不应小于5m。
10 本表中未提到的建(构)筑物之间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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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根据核电厂常规岛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并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编制此表。
4.0.6 汽轮发电机厂房(含核岛)、开关站、油罐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建(构)筑物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厂内交通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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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常规岛防火区域之间的间距,指两区域建(构)筑物边缘之间的距离。区域之间一般设有消防车道,便于消防车通过或停靠,发生火灾时能够有效地控制火灾区域。对重点防火区域汽轮发电机厂房(含核岛)、开关站、油罐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建(构)筑物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厂内交通道路。
4.0.7 厂区消防道路设计除应满足总体规划的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电厂厂区应设置不少于两个不同方向的入口,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辆行驶;
2 道路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辆通行的需要,且不应小于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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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从核电厂安全角度考虑,火灾发生时,为避免火灾时出现较多人员、车辆阻碍厂外救援消防车通行,必须设置两个不同方向的出入口。按照我国目前的消防车型,道路转弯半径为9m,基本可以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5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5.1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
5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5.1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
5.1.1 汽轮发电机厂房内的下列场所应进行防火分隔:
1 电缆竖井、电缆夹层;
2 电子设备间、配电间、蓄电池室;
3 通风设备间;
4 润滑油间、润滑油转运间;
5 疏散楼梯。(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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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汽轮发电机厂房由于工艺的布置情况往往是一个大的3层~4层的厂房(个别项目局部5层或地下2层~3层),内部各层平台相通的,将厂房内一些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子设备间、配电间、蓄电池室、通风设备间、润滑油间、润滑油转运间形成单独防火分隔,可以将整个汽轮机发电厂房的火灾危险性降低。
5.1.2 汽轮发电机厂房可不划分防火分区,非放射性检修厂房的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机械加工车间宜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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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非放射性机修车间主要以设备检修为主,也有和其他库房合并布置的情况。一般检修部分含有检修、机加、铆锻焊等车间,火灾危险性较小。通常大型设备检修间及机加工车间共用两台吊车,两车间之间仅以3m高左右的隔墙分隔,此性质相似且火灾危险性相同的可视为相同的一个机修车间,可根据布置情况划分一个防火分区。
5.1.3 电缆沟道、电缆隧道以及含有油管道或电缆的综合廊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长度不应大于200m,且每隔50m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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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电缆隧道以及综合管沟等的火灾危险性较大,因此控制每个防火分区的长度和每个防火间隔的长度可以满足安全疏散要求并对控制火灾起到很好的作用。
5.1.4 丙类库房宜单独布置。当丁、戊类厂(库)房内设置丙类库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丙类库房的建筑面积应小于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
2 丙类库房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防火墙上的门为甲级防火门;
3 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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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核电厂储存库房的建筑面积较大,其中,丙类库房由于火灾危险性较大,有条件时应该单独布置。 目前在实际工程中,往往根据生产运行管理的要求综合布置库房,综合库房的储存物品往往以火灾危险性较小的生铁、钢材、管道、阀门、泵类、机电设备、玻璃丝类保温材料为多数,机加类也多为铆焊车间、金工车间。这里还有一部分丙类物品库房,如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橡胶制品类和部分丙类的化学品库房。以岭澳二期和红沿河项目为例,AB库(机加仓库)的建筑面积分别为13519m2和16403m2,其中橡胶制品库的面积分别为1647m2和1035m2,大亚湾和岭澳一、二期都是这种布置方式;并且这些丙类库房均采用单独的防火分区和气体灭火。
5.1.5 甲、乙类库房应单独布置。当需与其他库房合并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房应为单层建筑;
2 存放甲、乙类物品部分应采取防爆措施和设置泄压设施;
3 存放甲、乙类物品部分应采用抗爆防护墙与其他部分分隔,相互间的承重结构应各自独立。(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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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核电厂的甲、乙类库房多储存乙炔、丙烷库、氧气库、高锰酸钾、硝酸铵、溶剂等,但储存量都不大,以大亚湾核电厂为例,乙炔气瓶、氧气瓶的储存量一般分别不超过30瓶,氢气瓶的储存量不超过20瓶,而常用的硝酸铵等也只有几瓶的储存量,并且均为单独的房间布置;红沿河核电厂的氧气库的建筑面积30m2、乙炔库建筑面积35m2、氢气库的建筑面积47m2,因此可与其他丁、戊类库房毗邻布置,但是甲、乙类库房部分应该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采取防爆泄压设计。
734'>《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745-20129消防供电及照明
9.1 消防供电
9 消防供电及照明
9.1 消防供电
9.1.1 消防供电电源应能满足设计火灾持续时间内消防用电设备可靠供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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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本条系针对发生火灾事故时,对消防设备供电提出的基本要求,强调在火灾延续时间内不应当中断供电。
9.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有主电源和备用直流电源,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工作及机组大修期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继续供电;
2 常规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方式下由UPS主电源220V交流供电;事故状态下由本身带有的蓄电池供电,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应低于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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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核电厂内部发生火灾时,必须依靠电厂内部的消防设施指示有关人员安全疏散、扑救火灾和进行事故排烟等。据调查,多数火灾会造成机组停机甚至厂用电消失。而消防控制装置、消防系统阀组、电梯等消防设备均不应停止供电。如无可靠供电电源,发生火灾时,上述消防设施由于断电将不能发挥作用,即不能及时报警、有效地排出烟气和扑灭火灾,势必造成重大设备损失和人身伤亡。由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内部设有微机,对供电质量要求较高,且汽轮发电机厂房内、网络继电器室内设有UPS,因此规定常规岛范围的汽轮发电机厂房、主、辅助开关站、网络继电器等建筑物室内的消防电源采用UPS母线供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本身携带备用电源(蓄电池),是为了提高供电的可靠性,供电时间不应低于8h。
9.1.3 常规岛内的消防稳压泵、排烟风机及加压风机应按Ⅰ类负荷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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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消防稳压泵、排烟风机及加压风机等设备属于消防灭火系统的一部分,因此应有较高的供电可靠性。调查结果表明,不同的机组类型,上述设备的供电方式是不尽相同的。如M310机组一般要求由常备母线供电,该母线分别由单元厂用变压器和高压辅助变压器采用双电源供电,由于两路电源相对独立,满足Ⅰ类负荷供电要求。对俄罗斯WWER1000机组,由于设有单元机组柴油机,因此消防稳压泵等消防灭火系统设备由单元机组柴油机供电,相当于常规火电机组的保安负荷,同样满足Ⅰ类负荷供电要求。具体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供电方式,但不应低于按Ⅰ类负荷供电的要求。
9.2 照明
9.2 照 明
9.2.1 工作场所应按表9.2.1的规定设置备用照明或疏散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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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应急照明是指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本条规定了核电厂常规岛各类建筑应装设应急照明的场所。
9.2.2 汽轮发电机厂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系统和疏散照明系统,备用照明系统应由应急母线供电,疏散照明系统应采用蓄电池直流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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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国外许多规程规范强调采用蓄电池作为火灾应急照明的电源,根据我国目前火力发电厂的有关规定,并未要求一律采用蓄电池供电,其主要原因包括经济因素及机组的控制、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可靠性要求。由于核电机组设有应急母线,因此根据汽轮发电机厂房的重要性、供电的经济合理性及可靠性要求,分别对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提出了不同的供电要求。
9.2.3 辅助建筑物技术类厂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系统和疏散照明系统,备用照明系统应由应急照明柜供电,疏散照明系统应采用蓄电池直流供电;非技术类厂房应设置自带电源的应急灯疏散照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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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根据本规范第9.2.2条的规定,结合辅助厂房的重要性对其应急照明提出了不同的供电要求,其中与电厂生产密切相关的辅助厂房称为技术类厂房,本规范第三章所列建(构)筑物均为技术类厂房。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要求控制室应急照明系统采用直流蓄电池供电。
9.2.4 表9.2.1中所列工作场所的通道出入口处应装设疏散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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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为保证事故状态下的人身安全,特作本条规定。
9.2.5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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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本条是根据实际调查情况作出的规定。
9.2.6 当备用照明或疏散照明采用直流供电时,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光源,当采用交流供电时,宜采用荧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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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正常照明断电时为在短时间内使应急照明达到标准照度值,特作本条规定。
9.2.7 应急灯的选择应根据不同环境的要求分别选用开启式、防水防尘式、隔爆式;其放电时间不应小于1.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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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条文规定应急照明备用电源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min。但对大型和高层工业厂房由于疏散距离较远,可能会出现疏散时间较长的情况,本条规定将放电时间规定为1.0h,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考虑的。
9.2.8 备用照明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疏散照明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1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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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 由于核电厂常规岛部分辅助建筑物与火力发电厂十分接近,本条引用了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
9.2.9 当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及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配有卤钨灯光源的灯具,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物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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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 本条规定了当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需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主要基于下列原因: 1 由于照明器具设计、安装位置不合理而引发火灾事故; 2 大功率的卤钨灯(如吸顶灯、槽灯及嵌入式灯)和白炽灯表面温度很高,当纸、干布或干木构件靠得很近时,很容易被烤燃而引起火灾。
9.2.10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和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饰材料上。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高温照明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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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0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灯具的表面温度较高,如安装在可燃装饰物(如木吊顶龙骨、木吊顶板、木墙裙等木构件)上时,将造成其起火。为避免安装不符合要求,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作出本条规定。
9.2.11 建筑物内设置的应急照明灯具、安全出口标志灯及安全疏散安全标志,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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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1 本条主要是强调建筑物内设置的安全出口标志灯和应急照明灯应遵循现有国家标准进行设计。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应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
《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