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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险房屋加固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JGJ/T426-2018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农村危险房屋加固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trengthening of rural dilapidated buildings

JGJ/T 426-2018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8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79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农村危险房屋加固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农村危险房屋加固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426-2018,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o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月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材料;5.地基基础;6.砌体结构;7.石砌体结构;8.混凝土结构;9.木结构。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丰乐路4号,邮编:450053)。

本标准主编单位: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沈阳建筑大学

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设计院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

郑州大学

河南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驻马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站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栾景阳 钱伟 段卫昌 雷丽英 吴体 汪天舒 王红心 陈伟明 闫正和 俞伟根 周益 李荣 唐丽 洪晓辉 李帼昌 肖承波 刘哲 王杰 张瑞 毛凯 赵刚 焦安亮 陈仁朝 张惠峰 范庆斌 常新伟 金明 陈纪业 梅莉莉 胡保刚 王建刚 雷霆 邓永旗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解伟 曹万林 王建军 徐强 韩阳 牛荻涛 李瑞礼 张利萍 季三荣 王桂玲 廖永

1总则

1      

1.0.1  为指导我国农村房屋的加固,做到技术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自建的既有二层以下(包括二层)房屋结构的加固设计与施工。不适用于构筑物及处于高温、高湿、腐蚀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农村房屋的加固。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农村房屋加固前,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 363进行鉴定。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农村房屋的加固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

2    

2.0.1  原构件  existing structure member

   实施加固前的原有构件。

2.0.2  重要构件  important structure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影响或危及承重结构体系整体工作的承重构件。

2.0.3  一般构件  general structure member

   其自身失效为孤立事件,不影响承重结构体系整体工作的承重构件。

2.0.4  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法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external mortar layer

   在砌体墙表面增抹一定厚度的无筋或有钢筋网的水泥砂浆,形成组合墙体的加固方法。

2.0.5  扶壁柱加固法 counterfort masonry column strengthe-ning

   沿砌体墙体长度方向每隔一定距离将局部墙体加厚形成墙带垛加劲墙体的加固法。

2.0.6  砌体置换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displa-cing wall

   采用新的砌体块材和砌筑砂浆置换原砌体中受损严重部分的加固方法。

2.0.7  砌体裂缝修补法 masonry crack repairing

   为封闭砌体裂缝或恢复开裂砌体整体性所采取的修补或修复法。

2.0.8  增大截面加固法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increasing section area

   增大原构件截面面积并增配钢筋,以提高其承载力和刚度,或改变其自振频率的一种直接加固法。

2.0.9  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fiber reinforced polymer

   在钢筋混凝土梁、板、柱上采用结构胶粘剂粘贴纤维复合材,达到提高承载能力或约束原构件的加固方法。

2.0.10  粘贴钢板加固法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steel plate

   在钢筋混凝土梁、板、柱上采用结构胶粘剂粘贴钢板,达到提高承载能力或约束原构件的加固方法。

2.0.11  体外预应力加固法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externally applied prestressing

   通过施加体外预应力,使原结构、构件的受力得到改善或调整的一种间接加固法。

2.0.12  植筋  embedded steel bar

   以锚固型结构胶,将带肋钢筋或全螺纹杆胶接固定于混凝土或砌体基材锚孔中的一种后锚固连接钢件。

2.0.13  加固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for strengthe-ning of existing structure or its member

   加固设计规定的结构、构件加固后无需重新进行检测、鉴定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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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农村房屋结构经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结论和委托方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按本标准的规定和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固设计。应根据鉴定结论,在对房屋整体安全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合理选择加固设计的范围,可按照整幢房屋或其中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结合结构的整体牢固性,并兼顾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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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抗震设防区的农村房屋的加固设计,当需与抗震加固结合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进行抗震能力鉴定,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及其他现行标准的规定,综合确定加固方法。

3.0.3  农村房屋结构加固设计的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委托方和设计方共同商定;

   2  使用年限到期后,若重新进行的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3  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方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4  当局部加固时,应考虑原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对结构加固后设计使用年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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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农村房屋的加固设计,应与施工方法紧密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增构件应合理布置,使加固后结构体系的质量和刚度分布均匀、对称,防止局部过度加强而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的突变,避免对未加固部分和相关的结构构件、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2  房屋竖向承重构件的加固处理,应综合考虑构件的竖向承载能力、抗侧能力和支承作用。新增的墙、柱等竖向承重构件宜使原房屋结构平面布局均匀规则,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并设置可靠的基础。

   3  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及部件与原结构可靠连接,构件的新增截面与原截面结合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

   4  对涉及房屋主体结构或构件安全的加固,应进行必要的加固计算,并根据计算结果进行加固设计。

3.0.5  农村房屋的加固施工,应按下列规定采取质量控制措施:

   1  加固设计方应根据加固设计方案,向施工方进行技术交底;施工方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

   2  加固材料性能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加固材料、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材料和产品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进行见证抽样复验。

   3  加固工程施工前,应对原结构、构件进行清理、修整和支护。

   4  施工中应采取有效质量控制措施,并有相应的实施和质量记录。

   5  加固施工中出现一般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整改至合格;出现对结构构件存在安全隐患的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会同加固设计人员制定有效的处理措施。

3.0.6  农村房屋的加固施工,应按下列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  施工方应充分理解加固方案内容,明确加固的内容和方法,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

   2  加固施工的全过程,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加固工程搭设的安全支护体系和工作平台,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确认其牢固性。

   3  加固施工前,应熟悉周边情况,了解加固构件受力和传力路径的可能变化。对危险构件、受力大的构件进行加固时,应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4  施工时应采取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的措施。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对原结构构件进行清理、修整和支护。当更换、拆改结构构件时,应预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5  施工中发现原结构构件或相关隐蔽部位的构造存在缺陷时,或在加固过程中发现结构构件变形增大、裂缝扩展或增多等异常情况,应暂停施工,并及时会同加固设计人员商定处理措施。

   6  工作场地严禁烟火,并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化学材料及其产品应远离火源,并应密封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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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加固后的构件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外露铁件应进行防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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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加固施工完成后,应按本标准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检验,并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

3.0.9  农村房屋的加固设计应明确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功能。在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房屋的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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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材料

4.1 一般规定

4    

4.1  一般规定

4.1.1  加固用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相关产品标准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的规定。

4.1.2  混凝土结构加固用材料性能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砌体结构加固用材料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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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加固主体材料的耐久性不应低于原有结构材料的耐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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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水泥及石灰

4.2  水泥及石灰

4.2.1  加固用水泥,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32.5级的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也可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或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42.5级;必要时,还可采用快硬硅酸盐水泥或复合硅酸盐水泥。配制聚合物砂浆用的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42.5级,且应符合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4.2.2  加固工程中,严禁使用过期水泥、受潮水泥、品种混杂的水泥以及无出厂合格证的水泥。

4.2.3  地基加固用生石灰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生石灰》JC/T 47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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