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investigation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YS 5202-2004
主编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5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4年 第6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拖拉机外观质量要求》等228项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及名称见附件),其中机械行业标准129项、建材行业标准17项、电力行业标准34项、汽车行业标准23项、有色金属行业标准2项、包装行业标准5项、石化行业标准18项,现予公布。以上标准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以上机械行业标准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建材行业标准由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电力行业标准由电力出版社出版,汽车行业标准、有色金属行业标准和包装行业标准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石化行业标准由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
附件:2项有色金属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2项有色金属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色投管字[1998]04号文的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对1988年发布的部标准《冶金工业建设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范》进行修订而成。《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范》(YS 5202-2004)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为行业标准,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原《冶金工业建设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范》(YSJ 202-88、YBJ 1-88)同时废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广泛征求了全国有色和冶金行业的勘察、设计、研究、教学单位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专题研究,与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修订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修改,最终经审查后定稿。
本规范本次修订,调整了其适用范围、线路工程和尾矿及其他工业废渣堆场包含的内容;增加了术语、符号,基本规定,尾矿及其他工业废渣堆积坝,勘探与测试,地球物理勘探,地下水及水、土腐蚀性评价,岩土工程分析与勘察报告等内容。修订后本规范名称为《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范》。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负责管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西安市西影路46号,邮编:710054)负责规范的具体解释。为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复兴路12号(邮编:100038)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内)。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
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林颂恩 黄经秋
曾昭建 李珍英 谭寿林 杨晓祥
王勤生 黄连明 张栋材
1 总 则
1.0.1 为了统一有色冶金工业建设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要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冶金行业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其他行业的同类工作也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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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有色冶金行业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前必须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其勘察阶段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
1.0.4 岩土工程勘察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各阶段勘察成果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要求。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重大建(构)筑物,尚应进行施工勘察;对岩土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的场地,可简化勘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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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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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符号
2.1 术 语
2.1.1 岩土工程勘察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2.1.2 勘察阶段 investigation stage
根据工程各设计阶段的要求而进行的各相应阶段工程勘察的总称。
2.1.3 工程地质测绘 engineering geological mapping
采用搜集资料、调查访问、地质测量、遥感解译等方法,查明场地的工程地质要素,并绘制相应的工程地质图件。
2.1.4 勘探 exploration
为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而进行的钻探、井探、槽探、坑探、物探及触探等。
2.1.5 取样 sampling
为获取岩土参数而在钻孔、井探、槽探中采取土样、岩石样或水样。
2.1.6 室内试验 laboratory test
在室内对现场采取的土、岩、水试样进行物理力学指标及化学性质的各种测试。
2.1.7 原位测试 in-sitn test
在现场基本保持岩土天然结构、湿度和应力状态下对岩土体性能进行的测试。
2.1.8 地球物理勘探 geophysical exploration
应用地球物理技术探测的资料,推断解释地下工程地质条件的勘探方法。
2.1.9 工业废渣 industrial waste residue
工业生产中形成的细颗粒的、采用水力输送、排放的废渣,是一种可用土的特征描述的材料,如矿山的尾矿、氧化铝厂的赤泥、火力发电厂的灰渣等。
2.1.10 环境工程地质 environment engineering geology
研究由人类活动改变原有场地工程地质条件而导致不良地质作用或环境恶化的程度及影响。
2.1.11 不良地质作用 adverse geologic actions
由地球内力或外力产生的对人类活动可能造成危害的地质作用。
2.1.12 围岩 surounding rock
井巷工程中,工程地段周围一定范围内,初始应力状态发生了变化的岩土体。
2.1.13 监测 monitoring
对施工及运营过程中,引起岩土性状和周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及主要设施发生变化的系统监视和观测工作。
2.2 符 号
2.2.1 岩土参数
a——压缩系数;
c——粘聚力;
E0——变形模量;
Es——压缩模量;
e——孔隙比;
k——渗透系数;
N——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N63.5——重型动力触探试验锤击数;
R——单轴抗压强度;
vp——压缩波波速;
vs——剪切波波速;
w——含水率;
γ——重力密度;
μ——泊松比;
ρ——质量密度;
——内摩擦角。
2.2.2 岩土工程分析参数
Fs——稳定系数、安全系数;
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p——单位面积荷载、垂直压力;
δ——变异系数;
σ——标准差。
3 基本规定
3.0.1 岩土工程勘察应取得委托单位提出的勘察任务书,任务书应包括该项目的性质、规模、结构类型等方面的设计基础资料和对勘察工作的技术要求。
任务书应由设计单位填写,其格式可按本规范附录A~附录E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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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各项工程开工前应搜集地区和场地已有资料,在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编制勘察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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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各勘察项目的勘察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应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确定。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根据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场地岩土介质的复杂程度的等级,按下列条件确定:
甲级: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场地岩土介质的复杂程度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者;
乙级:除甲级和丙级外的勘察项目;
丙级: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场地岩土介质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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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工程重要性可按工程规模和特征,以及由于场地岩土介质的破坏而引起工程损坏及其后果的严重性进行划分,并可分为三个等级:
1 一级工程:重要工程,后果很严重;
2 二级工程:一般工程,后果严重;
3 三级工程:次要工程,后果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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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场地复杂程度可根据场地的地形、地质及其他条件分为三级,按表3.0.5进行划分。
表3.0.5 场地复杂程度划分
注:1 对建(构)筑物抗震影响的地段划分按国家相关抗震标准规范的规定确定。
2 场地复杂程度等级根据条件自一级向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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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场地岩土介质的复杂程度,可根据场地内岩土种类的分布、性质的变化分为三级,按表3.0.6进行划分。
表3.0.6 场地岩土介质复杂程度划分
注:场地岩土介质复杂程度等级根据条件自一级向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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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各项勘探、测试、描述和资料整理、报告的编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程》(合订本)(YS 5203~YS 5208、YS 5213~YS 5216、YS 5218~YS 5224)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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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各类工程岩土工程勘察
4.1 冶炼、加工工业建筑工程
4.1.1 本节规定适用于冶炼、加工工业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位于斜坡场地的冶炼、加工工业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除执行本节规定外,尚应按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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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取得几个拟选场地的岩土工程资料,并对拟选场地的稳定性和建厂适宜性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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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初步查明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及其危害程度;
2 了解场地地层结构和成因类型,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4.1.4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察工作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搜集场区内已有的地质、地形地貌、地震、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当地建筑经验等资料。
2 在搜集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地的地层、构造、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3 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必要的勘探工作。工程地质测绘应着重研究场地存在的主要岩土工程问题,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10000~1:25000;勘探工作宜以物探为主,钻探、井探验证为辅。
4.1.5 选择厂址时,应避开下列场地(或地段):
1 不良地质作用发育且对场地稳定性有严重影响;
2 洪水或水流岸边冲蚀对场地有严重威胁;
3 建筑抗震危险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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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初步勘察应对拟建场地作出稳定性评价,为确定建筑平面布置提供依据,并对主要建(构)筑物的地基基础类型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工程方案提出初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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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初步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查明场地内及周围地段的地质构造,并评价其对场地的影响;
2 查明场地内不良地质作用分布、规模、发展趋势以及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3 初步查明场地的岩土种类、分布及物理力学性质;
4 初步查明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及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5 初步确定场地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 对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场地,评价场地地震效应,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7 对拟建工程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4.1.8 初步勘察时宜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原位测试和物探等工作。
4.1.9 初步勘察工程地质测绘工作应在搜集、分析当地已有资料及建筑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测绘的比例尺可采用1:2000~1:5000;场地地质条件复杂时,比例尺可适当放大。
4.1.10 初步勘察的物探工作可根据场地条件和勘察目的,选用地震法、电法或电磁波法等适宜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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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的勘探线、勘探点的布置、间距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线和地层界线布置。
2 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地层变化较大地段,勘探点应加密;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
3 勘探线和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4.1.11-1确定,局部异常地段应予加密。
表4.1.11-1 勘探线、勘探点间距(m)
4 勘探点的深度可按表4.1.11-2确定,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深度:
1)勘探点的原始地面标高高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时,勘探点的深度应从整平标高起算;
2)在预定有大荷载的建(构)筑物位置,勘探点深度应按拟采用的基础参数考虑;
3)在预定深度内遇到基岩时,除控制性钻孔入基岩一定深度外,其余勘探点的深度达到基岩面即可;
4)在预定深度内遇见基岩或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匀的碎石土或密实砂土层时,除控制性钻孔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点的深度可适当减小;
5)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点深度应增加,部分控制孔应穿透软弱土层;
6)勘探孔深度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满足抗震评价要求。
表4.1.11-2 勘探点深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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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初步勘察取样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取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勘探点的位置应在平面上均匀分布,其数量不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且每一场地不少于3个,每一地貌单元不少于1个;
2 取样和原位测试的间距应按地层的均匀程度和厚度确定。每一层土的取样或原位测试点数量不应少于6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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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初步勘察阶段应调查地下水的类型及埋藏、补给、排泄条件,实测水位标高,调查水位变化幅度及最高水位标高。若通过调查尚难确定时,应设置长期观测孔进行地下水长期观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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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 初步勘察时应采取水、土试样,并进行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试验。
4.1.15 详细勘察工作应为建(构)筑物的施工图设计提供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并应为建筑物的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措施等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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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 详细勘察应在搜集和了解场地总图布置和厂房内重要设备的配置情况、各拟建建(构)筑物和设备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型式、埋置深度、地基变形限制要求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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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 详细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详细查明各建(构)筑物范围内地基的地层结构及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分析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提出基础和地基处理、施工方案建议。工作需要时应提供地基变形参数,预测建(构)筑物的变形特征。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取得对不良地质作用防治措施所需资料,提出整治方案建议和相关的岩土工程参数。
3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预测地下水在建筑物施工和生产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对建筑物的影响。
4 判定场地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 当工程需要降水时,提出基坑降水措施方案建议。
6 对地震基本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评价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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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8 详细勘察工作应以勘探和测试为主,当存在不良地质作用需进一步分析评价时,可进行补充工程地质测绘工作,测绘比例尺可采用1:5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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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9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建(构)筑物的性质,结合地形地貌和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冶炼厂、加工厂主厂房及场地岩土介质复杂程度等级为一、二级的其他建(构)筑物,应按建(构)筑物的周边线或柱列线布置勘探点;对场地岩土介质复杂程度等级为三级的其他建(构)筑物,可按建筑物中线或建筑群布置勘探点。
2 单独重要建(构)筑物及重大设备基础,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3 建筑物范围内的各地貌单元、地形变化处及地貌单元交接处,应有勘探点控制;相邻勘探点之间的地层变化大,或土的压缩性显著不均匀时,应加密勘探点或按各柱基或重大设备基础布置。
4 存在特殊性岩土的场地应选择有代表性地段布置适量探井。
5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4.1.19确定。
表4.1.19 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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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0 详细勘察勘探点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其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应按地基变形设计的建(构)筑物,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深度,一般性勘探点应达到主要受力层深度,且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2 对于只按承载力设计的建(构)筑物,应有少量控制性勘探点的深度略大于地基压缩层深度,一般性勘探点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
3 当地基压缩层深度内有很厚且埋藏稳定的坚实土层时,则勘探点可进入稳定坚实土层内一定深度后终止;
4 勘探深度内遇到基岩时,除少数勘探点穿过强风化带外,其余勘探点可进入基岩顶面一定深度后终止;
5 当场地为大面积堆载时,控制性勘探点应适当加深;
6 当在勘探深度内遇到软弱土层时,勘探点应适当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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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和设计的要求确定,其数量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2~2/3;每个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不应少于3个点。
2 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在主要受力层宜为1~2m,主要受力层以下可适当放大。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不扰动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3 在主要受力层内的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 对含大量粘性土的碎石类土,或含碎石、卵石的粘性土应采用原位测试。
5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样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6 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建(构)筑物地基及用一般方法尚难测定其力学性质的特殊土,应通过载荷试验确定地基承载力和变形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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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 详细勘察应进行下列水文地质工作:
1 测定各含水层的水位深度,查明场地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及场地的最高水位;
2 当地下室、深基坑或其他地下建(构)筑物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宜进行现场水文地质试验测定含水层的渗透系数,并预估基坑涌水量,提出降水措施建议和参数;
3 对地下水位以下的粉砂、细砂、粉土层,应分析基坑开挖时产生流砂、涌土或触变现象的可能性,并提出相应处理措施建议;
4 分析评价地下水位变化对工程和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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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3 施工期间,当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必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间,当地基土、边坡体、地下水等发生未曾估计到的变化时,应进行监测,并对工程和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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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 井巷工程围岩分类
表F 井巷工程围岩分类
注:1 围岩定性分类与定量指标分类有判别时,一般应以低者为准。
2 本表声波指标以孔测法测试值为准,用其他方法测试时,可通过对比试验进行换算。
3 层状岩体按单层厚度可划分为:厚层,大于0.5m;中厚层,0.1~0.5m;薄层,小于0.1m。
4 一般条件下,确定围岩类别时,应以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为准;当洞跨小于5m,服务年限小于10年的工程,确定围岩类别时,可用点荷载强度指标代替岩块单轴饱和抗压强度指标,可不做岩体声波指标测试。
5 测定岩石强度,做单轴抗压强度后,可不做点荷载强度。
6 岩体完整性指数为岩体实测纵波速度与岩块实测纵波速度之比的平方。
7 岩体强度应力比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的有关规定计算。
8 对Ⅲ、Ⅳ级围岩,当地下水发育时,应根据地下水类型、水量大小、软弱结构面多少及其危害程度,适当降级。
9 对Ⅱ、Ⅲ、Ⅳ级围岩,当洞轴线与主要断层或软弱夹层的夹角小于30°时,应降1级。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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