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urban environment
sanitation facilities
GB/T 50337-2018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1日
实施日期:2019年04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年 第25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37-2018,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1月1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预测;4.环境卫生收集设施;5.环境卫生转运设施;6.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7.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调整了原规范对于环境卫生设施的分类,将环境卫生设施分为环境卫生收集设施、环境卫生转运设施、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2.删除了术语;
3.增加了生活垃圾收集站、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和环卫工人作息场所的内容;取消了原规范中环境卫生车辆通道、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车辆清洗站等内容;
4.增加或调整了生活垃圾焚烧厂、堆肥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的选址原则、用地标准、防护要求等;
5.取消了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9栋1单元22楼,邮政编码:610000)。
本标准主编单位: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沈莉芳、汪小琦、曾九利、胡滨、刘畅、吴冰思、蒋宇、杨晓光、宫渤海、王迪、吴善荀、阮晨、宋薇、万云峰、曾晶、赵华勤、庞立习、崔宝山。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静霞、史怀昱、刘奇志、严勃、金忠民、袁锦富、郝天文、宋军、沈山、徐海云、仝德良、金宜英。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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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各层次城市规划中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编制,以及区域重大环境卫生设施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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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应落实安全高效、以人为本、绿色低碳的理念,并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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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城市规划相关编制办法的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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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0.1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应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及发展需求,合理确定环境卫生设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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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应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处置的要求,重大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宜按照“区域共享、城乡统筹”的原则,进行科学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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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确定环境卫生设施体系,预测生活垃圾产量,确定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和处置方式,选择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提出其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明确主要环境卫生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和防护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明确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同时应确定生活垃圾运输通道,并规划环境卫生应急系统。规划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在详细规划中应在落实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确定各项环境卫生设施的数量、具体位置、规模、用地界线等,并划定防护绿带或明确具体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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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市容景观、公共安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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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环境卫生设施应集约建设。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宜集中布局,条件允许时可形成综合处理园区;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在满足卫生及防疫要求的条件下,可结合城市其他建设项目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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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预测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预测的相关参数应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分析确定,若无资料时,可按照本标准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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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根据预测的生活垃圾产生量确定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模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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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确定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规划规模时,应统筹考虑镇(乡)村地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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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预测方法
3.2.1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宜采用多方法比较进行预测。在条件受限时,城市生活垃圾最高日产量可采用下式计算:
Q=RCA/1000 (3.2.1)
式中:Q——生活垃圾最高日产量(t/d);
R——规划人口数量(人);
C——预测的平均日人均生活垃圾产量[kg/(人·d)],可取0.8kg/(人·d)~1.4kg/(人·d);
A——生活垃圾日产量不均匀系数,可取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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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餐饮垃圾应根据当地实际产生量确定,也可按下式计算:
Mc=R'mk/1000 (3.2.2)
式中:Mc——城市或区域餐饮垃圾日产生量(t/d);
R'——城市或区域规划人口(人);
m——人均餐饮垃圾日产生量基数[kg/(人·d)],宜取0.1kg/(人·d);
k——餐饮垃圾产生量修正系数,经济发达城市、旅游业发达城市或高校多的城区可取1.05~1.15;经济发达的旅游城市、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可取1.15~1.30;普通城市可取1.00。
厨余垃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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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粪便等其他生活垃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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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一般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收集站、废物箱、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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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应满足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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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位置宜相对固定,且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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