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outdoor work places
GB 50582-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0 年 1 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62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82-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2.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5月31日
前 言
本标准系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8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照明数量和质量、照明标准值、照明配电及控制、照明节能措施、照明维护与管理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电子信箱:zhjpcabr@gmail.com或zhaojianping@cabr.com.cn)。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规划设计总院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高力特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栋梁国际照明设计(北京)中心有限公司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亚明灯泡厂有限公司
浙江中企实业有限公司
奥迪通用照明(广州)有限公司
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建平 张绍纲 何未如 李丽霄 张云青 周 宁 葛三敏 高小平 姚梦明 许东亮 高京泉 罗 涛 王书晓 张 滨 钟信才 刘经伟 童俊国 关旭东 周燕林 施文勇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任元会 戴德慈 肖辉乾 陈秉祥 马静波 汪 猛 王培康 张蜂蜜 黎德初
1 总 则
1.0.1 为了在室外作业场地的照明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满足室外作业场地功能,有利于视觉作业、视觉舒适和提高工作效率,做到使用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便,实施绿色照明,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机场、铁路站场、港口码头、造(修)船厂、石油化工工厂、加油站、发电厂、变电站、动力和热力工厂、建筑工地、停车场、供水和污水处理厂等室外作业场地的照明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室外作业场地的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 术 语
2.0.1 绿色照明 green lights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益于提高人们生产、工作、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保护身心健康的照明。
▼ 展开条文说明
2.0.2 视觉作业 visual task
在工作和活动中,对呈现在背景前的细部和目标的观察过程。
2.0.3 光通量 luminous flux
根据辐射对CIE标准光度观察者的作用,从辐射通量Φe导出的光度量。
2.0.4 发光强度 luminous intensity
发光体在给定方向上的发光强度是该发光体在该方向的立体角元dΩ内传输的光通量dΦ除以该立体角元所得之商,即单位立体角的光通量。
2.0.5 亮度 luminance
单位投影面积上的发光强度。
2.0.6 照度 illuminance
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该面元面积dA所得之商。
2.0.7 维持平均照度 maintained average illuminance
在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的时刻,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
2.0.8 参考平面 reference surface
测量或规定照度的平面。
2.0.9 作业面 working plane
在其表面上进行工作的平面。
2.0.10 亮度对比 luminance contrast
视野中识别对象和背景的亮度差与背景亮度之比。
2.0.11 维护系数 maintenance factor
照明装置在使用一定时期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2.0.12 一般照明 general lighting
为照亮整个场地而设置的均匀照明。
2.0.13 分区一般照明 localized lighting
对某一特定区域,如进行工作的地点,设计成不同的照度来照亮该区域的一般照明。
2.0.14 局部照明 local lighting
特定视觉工作用的、为照亮某个局部而设置的照明。
2.0.15 混合照明 mixed lighting
由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
2.0.16 泛光照明 flood lighting
通常由投光灯来照射某一情景或目标,使其照度比其周围照度明显高的照明。
2.0.17 正常照明 normal lighting
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照明。
2.0.18 应急照明 emergency lighting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2.0.19 疏散照明 escape lighting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照明。
2.0.20 安全照明 safety lighting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照明。
2.0.21 备用照明 stand-by lighting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照明。
2.0.22 值班照明 on-duty lighting
非工作时间,为值班所设置的照明。
2.0.23 警卫照明 security lighting
用于警戒而设置的照明。
2.0.24 障碍照明 obstacle lighting
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的标志灯照明。
2.0.25 光源的发光效能 luminous efficacy of a light source
光源发出的光通量除以光源功率所得之商,简称光源的光效。
2.0.26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也称灯具光输出比。
2.0.27 照度均匀度 uniformity ratio of illuminance
规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2.0.28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能力的视觉现象。
2.0.29 眩光值 glare rating (GR)
它是度量室外场地照明装置对人眼引起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其值可按CIE眩光值公式计算。
2.0.30 一般显色指数 gener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CIE 1974 规定的8种标准颜色样品的特殊显色指数的平均值,通称显色指数。符号为Ra。
2.0.31 相关色温度 correlated colour temperature
当某一种光源(气体放电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完全辐射体(黑体)的色品最接近时完全辐射体(黑体)的温度,简称相关色温。符号为Tcp。
2.0.32 光污染 light pollution
指干扰光或过量的光辐射(含可见光、紫外光和红外光辐射)对人和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的总称。
2.0.33 溢散光 spill light,spray light
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线中照射到被照目标范围外的那部分光线。
2.0.34 干扰光 obtrusive light
由于光的数量、方向或光谱特性,在特定场合中引起人的不舒适、分散注意力或视觉能力下降的溢散光。
2.0.35 上射光通量比 upward light output ratio (ULOR)
当灯具安装在规定的设计位置时,灯具发射到水平面以上的光通量与灯具中全部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3 基本规定
3.1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1.1 室外作业场地应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1 通常应设一般照明;
2 同一场地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 对于部分作业场地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地,宜采用混合照明;
4 特殊条件下可采用单独的局部照明。
▼ 展开条文说明
3.1.2 室外作业场地应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 应设置正常照明。
2 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作业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地,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地,应设置安全照明;
3)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 有警卫任务的场地,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4 非工作时需要值班的场地应设置值班照明。
5 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 展开条文说明
3.2 照明光源及其附件选择
3.2.1 选择光源时,在满足显色性、启动时间等要求条件下,应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效率、寿命和价格进行技术经济综合比较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2.2 照明设计时应按下列规定选择光源:
1 应选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灯及其他新型高效照明光源;
2 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3 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用白炽灯。
▼ 展开条文说明
3.2.3 应急照明应选用快速点燃的光源。
▼ 展开条文说明
3.2.4 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和场地特点,选用相应显色指数的光源。
▼ 展开条文说明
3.2.5 照明设计时应按以下规定选择镇流器:
1 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2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地,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
▼ 展开条文说明
3.2.6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3 照明灯具选择及其安装方式
3.3.1 在满足配光和眩光限制要求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灯具效率的最低限值不应低于表3.3.1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3.2 室外场地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露天场地,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灯具;
2 在有顶棚场地,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3的灯具;
3 当环境污染严重时,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灯具;
4 在有腐蚀性气体的场地,应采用相应等级防腐蚀灯具;
5 在振动、摆动环境下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振和防脱落措施;
6 在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场地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护措施;
7 在有爆炸或火灾危险场地使用的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3.3 室外作业场地根据不同条件,宜采取下列方式安装灯具:
1 面积较大的室外场所宜设置高杆、半高杆或灯桥安装灯具;
2 室外场地或场地附近有建筑物、构筑物、杆、塔、平台等条件的,宜利用其安装灯具;
3 有顶棚或有柱的场所,宜在顶棚下或柱子上安装灯具。
▼ 展开条文说明
8 照明维护与管理
8.0.1 照明的计量和考核应以场地用户为单位进行。
▼ 展开条文说明
8.0.2 照明的维护与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专业人员负责照明维修和安全检查,并做好维护记录,由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照明运行;
2 应建立清洁光源、灯具的制度,根据规定的次数定期进行擦拭;
3 宜按照光源的寿命或点亮时间、维持平均照度,定期更换光源;
4 更换光源时,应采用与原设计相同类型和功率的光源,不得任意变更光源的主要性能参数。
▼ 展开条文说明
8.0.3 重要大型室外作业场地的照明设施,应定期巡视和进行照度的检查测试。
▼ 展开条文说明
附录A 眩光值(GR)
▼ 展开条文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语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标签:
本文链接:/guifan/3650.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