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统一住宅新风系统工程技术要求,保证工程质量,改善住宅的室内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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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新风系统作为改善和提高住宅室内空气品质的主要途径之一,正越来越多地被住户所采用。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3.4条规定:“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的住宅,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系统。室外新风应先进入人员的主要活动区。”但对于住宅机械通风系统或复合通风系统的设计,包括新风量设计、气流组织设计、风管及部件设计等没有做详细的规定。
目前国内市场生产、安装新风系统的公司越来越多,但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的施工规范可以借鉴,因此导致施工质量参差不齐。此外由于设计和验收环节的相关规范标准对于新风系统的规定不系统、不详细,导致住宅新风系统的效果无法真正实现。因此,制定本标准,以从设计、施工、检验调试、验收及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对住宅新风系统进行规定,以规范新风系统行业的发展。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的新风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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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对于新建住宅,可以与建筑设计一起,设置新风系统以满足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目前我国存在着大体量的既有住宅,对新风系统也有很大的实际需求。因此,本标准既要考虑新建住宅,又要兼顾既有住宅。
1.0.3 住宅新风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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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标准为专业性的技术标准。本条文的目的是强调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还应注意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2术 语
2 术 语
2.0.1 新风 outdoor air
引入室内的室外空气。
2.0.2 排风 exhaust air
室内排至室外的空气。
2.0.3 新风系统 outdoor air system
由风机、净化等处理设备、风管及其部件组成,将新风送入室内,并将室内空气排至室外的通风系统。
2.0.4 无管道新风系统 ductless outdoor air system
与通风器相连接的室内侧送(排)风口不需要连接风管,直接向室内送(排)风的新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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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无管道新风系统的通风器室内侧送(排)风口不需要连接管道,直接通过通风器室内侧的送(排)风口向室内送(排)风。而对于通风器室外侧送(排)风口会通过风管穿过建筑围护结构与室外相连。此处的通风器是指行业标准《通风器》JG/T 391-2012中定义的动力型通风器,是利用风机驱动的通风换气装置。?
2.0.5 集中式新风系统 centralized outdoor air system
集中设置风机及净化等处理设备,新风经集中处理后由送风管道送入多个住户室内的新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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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集中式新风系统借鉴集中式空调系统的概念,风机和净化等处理设备集中设置在机房内,新风经集中处理后,由送风管道送入住户室内。集中式新风系统可以为整栋住宅的所有住户送新风,也可以为住宅的一个或多个单元、一个或多个楼层的住户送新风。?
2.0.6 分户式新风系统 household outdoor air system
每个住户单独设置的新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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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分户式新风系统是以住宅中的每个住户为单元,每个住户单独设置新风系统,满足每个住户的个性化需求。
2.0.7 单向流新风系统 uniflow outdoor air system
仅新风经送风机送入室内或仅排风经排风机排至室外的单一流向的新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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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单向流新风系统只具有单一的送风或排风功能。只有新风经送风机送入室内,使室内形成正压,室内污浊空气通过门窗缝隙等排出,即为正压单向流新风系统。只有排风经排风机排至室外,使室内形成负压,室外新风通过墙体或窗户上的风口进入室内,即为负压单向流新风系统。?
2.0.8 双向流新风系统 bidirectional flow outdoor air system
新风经送风机送入室内的同时,排风经排风机排至室外的新风系统。
2.0.9 热回收新风系统 outdoor air system with heat rccovery
新风和排风同时经过热交换芯体或新风和排风通过蓄热体实现热回收的新风系统。
2.0.10 居住面积 habitable area
除厨房和卫生间之外的其他功能房间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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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除厨房和卫生间之外的其他功能房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储藏室等。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住宅应设置新风系统:
1 住宅自然通风无法满足通风换气要求;
2 室外污染严重;
3 住宅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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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本条规定了住宅设置新风系统的条件。
1 随着建筑节能要求的提高,住宅建筑的密闭性越来越好,夏季供冷和冬季供暖时,无法满足室内通风换气要求时,需要设置新风系统。
2 室外空气污染严重(如雾霾、沙尘天气)时,开窗自然通风会加剧室内环境的污染。有研究表明,对于没有明显室内污染源的住宅,75%的PM2.5来自室外;对于有明显室内污染源(吸烟、烹饪)的住宅,室内PM2.5中仍然有55%~60%来自室外。住宅设置新风系统可以将新风净化处理后送入室内。
我国部分城市2014年~2016年室外PM2.5日平均浓度大于75μg/m3的天数及占比数据如表1所示,有60%城市的室外PM2.5日平均浓度大于75μg/m3的天数占比不少于全年20%。因此,所在地室外PM2.5日平均浓度大于75μg/m3的天数占比不少于全年20%时,认为室外污染严重,应通过设置新风系统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表1?我国部分城市2014年~2016年室外PM2.5日

平均浓度大于75μg/m3的天数及占比
3 由于住宅的建筑布局、室内布局等不易实现自然通风时,也应设置新风系统对室内进行通风换气。
3.0.2 新风系统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节能要求、建筑设计、户型及用户需求、设备价格、后期的运行维护等选择系统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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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本条规定了住宅新风系统的类型选择原则。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3.4条规定:“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的住宅,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系统。”新风系统形式有“机械送风、机械排风”、“自然送风、机械排风”和“机械送风、自然排风”三种形式,据此形成了不同类型的住宅新风系统。按集中送新风还是住户独立送新风可以分为集中式新风系统和分户式新风系统;按气流组织分为单向流新风系统、双向流新风系统;按室内压力可分为正压新风系统、负压新风系统;按热回收形式可分为全热回收新风系统、显热回收新风系统和蓄热回收新风系统;按有无管道可分为无管道新风系统(壁挂式、墙式和窗式)和有管道新风系统。
每种新风系统类型都有其适用范围,应根据住宅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选择。例如,对于严寒及寒冷地区,宜选择有加热措施的新风系统或热回收新风系统;建筑层高不足时,宜选用无集中管道的单向流新风系统或无管道新风系统。
此外在选择新风系统时还应考虑经济性,对用户的实际需求、设备价格和后期的运行维护等进行分析,做到技术经济合理。
3.0.3 新风系统的排风系统应满足新风量的要求。当采用机械排风、机械送风的系统形式时,排风量应为新风量的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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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本条规定了新风系统的排风系统要求。
新风系统的排风系统设计关系到住宅室内的通风效果。住宅新风系统的形式主要有机械送风、机械排风,自然送风、机械排风,机械送风、自然排风三种送、排风形式。采用机械送风、机械排风系统形式时,为了避免室外环境中没有处理的空气进入室内,影响室内空气质量,要求室内应保持正压,但也不能保持很大的正压。根据空调系统的相关设计规定,保证空调房间正压的条件是排风量为送风量的80%~90%,本条规定新风系统中排风系统的排风量为送风量的80%~90%。对于自然送风、机械排风系统来说,排风造成室内负压,新风在负压的作用下进入室内,因此机械排风系统的排风量应能形成足够大的负压,以使足够的新风量进入室内。而对于机械送风、自然排风系统,靠正压送风,排风也应能保证新风量的要求,以形成良好的室内外空气交换。
3.0.4 新风系统应根据室外环境对新风进行过滤处理,宜对新风进行加热、杀菌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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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本条规定了新风系统的新风处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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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对室内的新风量、CO2、甲醛、苯、TVOC、氨、颗粒物、臭氧、菌落总数、氡等作了规定。住宅新风系统首先要满足新风量的卫生需求,在此基础上通过稀释的方式来控制室内的污染物浓度水平,因此,新风系统可以增设各种功能装置,对进入室内的新风采取过滤、杀菌等净化处理措施。此外,在严寒和寒冷地区,为了防止送风温度过低影响室内舒适或者热回收新风系统排风侧的结露,可以采取增加加热器等预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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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住宅,宜根据室内空气质量设计方案对新风进行相应的处理。
3.0.5 新风系统宜采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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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本条是对新风系统设计施工一体化的规定。
为了避免新风系统后续施工对住宅建筑结构的破坏及保证建筑的整体性,新风系统宜采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模式,在住宅建筑设计时预留新风系统的安装位置、孔洞。
3.0.6 新风系统的系统设计及采用的设备、材料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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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本条规定了住宅新风系统的防火性能要求。
住宅新风系统作为住宅建筑的通风系统,应该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进行系统设计和设备材料选型。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第9.3.1、9.3.11、9.3.15条对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和竖向设置、防火阀设置和材料防火性能等要求作了规定。
3.0.7 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应采用热回收新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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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本条是对采用热回收新风系统的规定。
采用热回收新风系统,可以回收住宅室内的冷量和热量,降低新风的冷热负荷,有利于建筑节能。同时对新风进行预冷和预热,可提高新风系统的热舒适性。但热回收新风系统会增加初投资,运行维护费用也会增加,在采用时应进行经济性分析。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应采用热回收新风系统。
4设 计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新风系统的设计应包括新风量计算、新风系统设置、室外风口和室内气流组织设计、风管系统设计、净化处理设计和监测与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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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本条规定了新风系统的设计内容。
新风系统是由通风器、送风口、排风口、风管、阀门等管件组成的通风系统。设计时首先要计算最小新风量,然后选择系统类型,进行系统布置(包括送、排风口位置、管道布置),进而进行气流组织优化设计和管道水力计算,确定送、排风口的类型、尺寸,风管的管径和阀门管件等,最后根据系统阻力和新风量选择通风器。
4.1.2 新风系统的气流组织应进行优化设计,室外新风宜直接送入卧室、起居室等人员主要活动区,并应将室内空气排至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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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本条规定了新风系统的气流组织设计原则。
良好的气流组织是达到新风系统效果的关键,应对新风系统的气流组织进行优化设计。通过有组织的气流运动,保证人员活动区域的空气质量。新风系统的气流组织可以采用射流计算、数值模拟和模型实验等方法进行优化设计。
4.1.3 新风系统设计送风量和排风量宜平衡,并宜对厨房、卫生间局部排风系统进行就地自然补风或机械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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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本条规定了住宅新风系统设计应考虑厨房和卫生间局部排风的影响。
厨房的局部排风量和卫生间的局部排风量很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3.4条规定:“厨房和卫生间全面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3次/h”。行业标准《民用建筑通风效果测试与评价标准》JGJ/T 309-2013第3.2.5条规定:“住宅厨房排气道每户排风量不应小于300m3/h、不大于500m3/h,且应防火、无倒灌;住宅卫生间排气道每户排风量不应小于80m3/h、不大于100m3/h,且应防火、无倒灌。”厨房或卫生间局部排风时,厨房和卫生间室内会形成负压,在窗户密闭时,气流会从住宅其他房间流向厨房或卫生间,破坏新风系统的气流组织,影响新风系统的效果。因此,新风系统设计宜考虑住宅送风量和排风量平衡,宜对厨房、卫生间局部排风系统进行就地自然补风或机械补风,尽量减少对新风系统的影响。
4.1.4 新风系统宜结合住宅的空调供暖系统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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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本条规定了新风系统设计与空调供暖系统设计的协调。
住宅的空调供暖系统不应影响新风系统的功能和效果。因此在住宅设计有空调供暖系统时,新风系统设计时应结合室内空调供暖系统管道的布置、空调送/回风口位置以及空调供暖系统的形式等进行设计。比如采用地板辐射供暖系统时,新风系统可以考虑地送风的系统形式。新风系统的送风口布置时,避免与空调送、回风口距离过近。新风系统送风口距离空调送风口或回风口至少1.0m以上,且新风系统送风口不应与空调回风口相对布置。
4.1.5 新风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说明;
2 主要设备表;
3 系统图;
4 平面布置图;
5 新风主机安装大样图;
6 管道连接详图;
7 风口安装大样图;
8 监控系统图、原理图、布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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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本条是对新风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的规定。
为了规范设计图纸,保证新风系统设计的规范化,保证后续施工有图可依,提出了相应要求。
4.2 新风量计算
4.2 新风量计算
4.2.1 新风系统的最小设计新风量设计宜采用换气次数法,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min——最小设计新风量(m3/h);
F——居住面积(m2);
h——房间净高(m);
n——最小设计新风量设计换气次数(次/h),按表4.2.1选取。
表 4.2.1 最小设计新风量设计换气次数
注:人均居住面积为居住面积除以设计人数或实际使用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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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本条给出了最小设计新风量的设计依据。
住宅建筑的建筑污染部分比重一般要高于人员污染部分,按人员新风量指标所确定的新风量不能体现建筑污染部分的差异,从而不能保证始终完全满足室内卫生要求,因此,综合考虑住宅建筑污染与人员污染的影响,以换气次数确定住宅新风系统的最小新风量。表4.2.1是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作出的规定。
表4.2.1中人均居住面积的计算:对于新建住宅,有明确设计人数时按设计室内人数计算,没有明确设计人数时,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的规定计算;对于既有住宅,按实际居住人数计算。
4.2.2 住宅卧室和起居室的新风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应按设计人数或实际使用人数,采用换气次数法计算新风量,换气次数的取值应符合本标准表4.2.1的规定。新风量应与室内CO2浓度限值所需的新风量进行比较,并应取较大者作为卧室的新风量设计值。室内CO2浓度限值所需的新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b——卧室新风量(m3/h);
xC——室内CO2散发量(L/h),按室内人数和每人呼出的CO2量进行计算;
yC2——室内CO2浓度限值(%),按设计要求或取0.1%;
yC0——室外CO2浓度(%),取0.04%。
2 起居室应按住户设计总人数或实际使用总人数,采用换气次数法计算新风量,换气次数的取值应符合本标准表4.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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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本条是对住宅卧室和起居室的新风量设计规定。
新风系统设计时,需要进行各房间的新风量设计,以保证室内空气质量。
对于新建住宅,主卧室一般按2人考虑,次卧室一般按1人考虑,起居室按住户设计总人数考虑。对于既有住宅,可以根据住户的实际居住人数进行计算。
卧室主要是人晚上休息的场所,校核满足室内CO2浓度要求所需要的新风量,可按人在睡觉状态考虑。成人睡觉状态下呼出的CO2量可按14.4L/(h·人)计算。
4.2.3 新风系统的设计新风量应取按换气次数计算的最小设计新风量和按卧室与起居室计算的新风量之和的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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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本条是对新风系统设计新风量的要求。
新风系统的设计新风量既要满足最小新风量的要求,又要满足室内人员呼吸的生理需求。
4.3 新风系统设置
4.3 新风系统设置
4.3.1 当住户对室内空气质量要求差异不大,且有统一管理需求时,宜采用集中式新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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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本条规定了集中式新风系统的应用条件。
集中式新风系统是新风统一处理后送入各住户,送入各住户的新风品质相同。集中式新风系统便于集中统一管理和运行维护,可以有效地保证室内新风效果。因此,只有当住户对室内空气质量要求差异不大,且有统一管理需求时,才采用集中式新风系统。
4.3.2 集中式新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计机房和风管公共空间;
2 设计新风量应取各住户设计新风量之和;
3 入户送风管上应装设阀门,且阀门关闭时应严密;
4 户内送风末端管段上宜装设风量调节阀;
5 风机应采用变速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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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本条规定了集中式新风系统设计的要求。
1 集中式新风系统的通风器等设备需要占有一定的空间,且需要在公共空间设置风管,因此,进行设计时应设计有机房和风管公共空间。
2 进行集中式新风系统新风量设计时,应按本标准第4.2节进行各住户的新风量计算,设计新风量取各住户设计新风量的和。
3 入户送风管上应装设能严密关闭的阀门,在住户不需要供新风时可以关闭,便于管理和系统节能。
4 为了便于对送入室内新风的调节,在户内送风末端管段上宜装设风量调节阀。
5 风机采用变速调节是为了适应住户新风量需求的大小,有利于系统节能。
4.3.3 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住宅宜采用分户式新风系统:
1 住户对室内空气质量要求不同;
2 住户需要独立控制系统运行的模式;
3 住户使用时间不同;
4 既有住宅改造设置新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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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本条规定了分户式新风系统的应用条件。
分户式新风系统安装在每套居室内,不占用住宅的公共区域,可以灵活设计;用户可以独立控制系统的启停、新风量的大小等;可以根据室内空气质量要求,采用相应的新风处理措施。
对于既有住宅,一般不具有通风器等设备集中设置的机房和公共空间。为了避免对住宅建筑结构布局的破坏,宜采用分户式新风系统。
4.3.4 分户式新风系统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双向流新风系统;
2 当无法采用双向流新风系统时,宜采用单向流或无管道新风系统;
3 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宜采用热回收新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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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本条规定了分户式新风系统的系统选型要求。
1 双向流新风系统的新风与排风的气流组织和风口布置可以根据特定要求和实际布置,新风在进入室内前可以按要求选择过滤净化等处理。此外,双向流新风系统对建筑外墙的破坏性最小,一般一套系统仅需在外墙上开两个孔洞,宜优先选用。
2 双向流新风系统的通风器设备需要占据室内的吊顶空间或室内空间,在室内铺装风管也要占据室内吊顶空间或地面空间,且会影响室内的装修。如果无法安装双向流新风系统时,可以采用壁挂式、墙式、窗式等无管道新风系统或单向流新风系统。
无管道新风系统室内侧不需要铺设管道,通风器可以安装在窗上或墙上,不占用建筑空间,且装修前后都适合安装。
负压单向流新风系统,靠机械排风形成室内负压,新风在负压的作用下通过墙或窗上设置的新风口送入室内,新风只是经过简单的过滤,在空气污染比较严重的地区一般不宜采用。
3 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第5.4.5条规定:“无集中新风供应的居住建筑,宜分户(或分室)设置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第6.0.10条规定:“居住建筑通风设计应处理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厨房、卫生间应安装局部机械排风装置。对采用采暖、空调设备的居住建筑,宜采用带热回收的机械换气装置。”据此,本条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宜采用热回收新风系统。
4.3.5 双向流新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室内布局选用分室送风分室排风或分室送风集中排风的系统形式;
2 当采用分室送风集中排风系统时,房间应设置过流口,并应与集中排风区域相连;对不能设置过流口的房间,其内门与地面间净空应留 20mm~25mm的缝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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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本条规定了双向流新风系统设计的要求。
1 原则上双向流新风系统每个房间均应设置送风口和排风口,即分室送风分室排风的系统形式。但有的建筑布局或结构等原因不允许时,也可只在每个房间设置送风口,而在起居室等公共活动区域设置排风口,整个居室集中排风,即分室送风集中排风的系统形式。
2 对于采用分室送风集中排风系统,为了使只设送风口的房间达到有效通风换气,整个居室内形成良好的气流组织,房间应设置过流口与集中排风区域相连;对不能设置过流口的房间,其内门与地面间净空应留20mm~25mm的缝隙。
4.3.6 单向流新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校核新风对建筑能耗和热舒适的影响;
2 房间应设置过流口或内门与地面间净空应留 20mm~25mm的缝隙;
3 正压单向流新风系统新风不应短路;
4 负压单向流新风系统设计应根据门窗密闭性确定;
5 负压单向流新风系统宜设计恒风量新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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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本条规定了单向流新风系统设计的要求。
1 单向流新风系统无法对新风进行预冷或预热,在夏季供冷和冬季供暖时新风直接进入室内会产生较大的新风负荷,并导致室内的温湿度波动而影响室内热舒适性。因此在采用单向流新风系统时应进行负荷的计算并校核建筑能耗是否满足节能标准要求,同时应计算新风对室内温升和温降的影响。
2 负压单向流新风系统一般在起居室等公共活动区集中设置排风口,外围护结构与室外接触的房间设置新风口;正压单向流新风系统,一般新风口设置在各房间。因此,为保证室内的有效通风换气,形成良好的气流组织,房间应设置过流口或内门与地面间净空应留20mm~25mm的缝隙。
3 正压单向流新风系统房间跨度不大时,送、排风口位置设置不合理时易造成新风短路,在设计时应注意。
4 负压单向流新风系统靠排风负压使新风进入室内,门窗的密闭性较差时会难以形成室内负压,室内新风将会大量无组织通过门窗进入室内,不能形成良好的气流组织。
5 负压单向流新风系统的新风靠室内外的压差进入室内,而室外的压力会受温度、气流等影响,如果新风口室内外的压差变动会影响新风量的大小。设计恒风量新风口,在一定的压差范围内新风量可以保持恒定,有效地保证室内新风量。
4.3.7 无管道新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一个房间设置一套无管道新风系统;
2 室内送风和排风不应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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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本条规定了无管道新风系统设计的要求。
1 墙式、壁挂式、窗式等通风器的风量比较小,送排风能力有限。如果采用,宜在居室的每个房间设置,形成一套无管道新风系统。
2 一般居室每个房间的面积比较小,设置无管道新风系统时应保证送入室内的新风与室内空气充分混合交换,避免送风口和排风口的短路;对于设计蓄热回收的系统,通风器交替送、排风的时间应能够使送入室内的新风与室内空气充分混合交换。
4.3.8 热回收新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回收通风器的类型应根据处理风量、新排风中显热量和潜热量的构成以及排风中污染物种类等选择;
2 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对冬季防结霜或防结露进行校核计算,并应采取新风预热等防霜冻措施和冷凝水排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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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本条规定了热回收新风系统设计的要求。
1 新风系统中,新、排风中显热和潜热能量的构成比例是选择显热或全热回收通风器的关键因素。在严寒地区及夏季室外空气比焓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比焓而室外空气温度又高于室内空气设计温度的温和地区,宜选用显热回收通风器;其他地区,尤其是夏热冬冷地区,宜选用全热回收通风器。
2 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冬季室外温度较低,随着进入热回收通风器的新风温度降低,通风器排风侧的温度也在降低,产生冷凝水;当温度进一步降低时,有可能产生霜冻甚至霜堵现象,影响系统正常运行。因此,设计时应考虑热回收通风器冷凝水的排放,校核热回收通风器排风侧的霜冻点温度。热回收通风器冬季防结露的校核计算可参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1/687-2015附录C.3的方法进行。关于防霜冻措施,可以在新风入口侧设置空气预热器;或者在新风系统运行控制上设计防冻措施,如温度过低时停止引入新风或降低新风量或采用内循环模式。
'>《住宅新风系统技术标准》JGJ/T 440-2018 附录B 检查记录
附录B 检查记录
B.0.1 通风器吊装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应符合表B.0.1 的规定。
表 B.0.1 通风器吊装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B.0.2 风管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应符合表B.0.2 的规定。
表 B.0.2 风管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B.0.3 设备试运转及调试记录应符合表B.0.3 的规定。
表 B.0.3 设备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B.0.4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应符合表B.0.4 的规定。
表 B.0.4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B.0.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应符合表B.0.5 的规定。
表 B.0.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4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 50365
5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50738
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
7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8 《高效空气过滤器》GB/T 13554
9 《空气过滤器》GB/T 14295
10 《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 21087
11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T 141
12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13 《通风空调风口》JG/T 14
14 《非金属及复合风管》JG/T 258
15 《通风器》JG/T 391